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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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形成系统合力,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 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银团贷款是指x银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或服务的融资方式。本办法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分行间(含大客户部,下同)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各一级分行辖内二级分行间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行办理内部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守《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信贷业务规定,按照x银行信贷权限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 内部银团贷款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群的境内大型优质项目的跨区域新增用信融资。 第五条 筹组内部银团贷款应坚持自愿联合、商业运作、利益分享及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利益分享、责任和风险承担方面,应坚持“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 参与内部银团贷款的经营机构均为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应通过自主协商或上一级行协调,按照达成一致的内部银团贷款协议和实际承诺份额,享有内部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和参加行,并选定成员行之一担任账户代理行。牵头行是指发起组织内部银团、负责分销内部银团贷款份额的分行,是内部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牵头行原则上由客户总部/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或按照有利于营销与维护客户的原则由相关一级分行协商确定。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内部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同时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级分行。参加行原则上需为客户总部、分公司或项目子公司所在地一级分行,或其他作出特殊营销贡献的客户(项目)所在地之外的分行。 账户代理行是按贷款协议确定的金额和条件、按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分配额度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对内部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成员行。项目银团贷款的账户代理行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其他银团贷款的账户代理行原则上由主要资金使用机构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一个或若干个参加行担任。 第八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内部银团贷款;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内部银团或组建参加行组成的代表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贷款条件; (四)牵头制订内部银团贷款方案,牵头起草内部银团贷款协议; (五)按信贷授权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内部银团总额度的审批或报批工作; (六)代表或授权内部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 (七)组织召开内部银团会议,协调内部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八)按照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明确各方贷后管理职责,并协助账户代理行进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在贷款存续期内,牵头行须按相关贷后管理规定定期组织银团成员召开内部银团贷后管理例会,各成员行对项目执行、集团总部运营等情况进行贷后管理总结报告;借款人(项目)发生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或异常情况时,或银团成员行要求召开会议时,牵头行须组织召开临时银团会议; (九)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账户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内部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内部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内部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内部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内部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内部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账户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内部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账户代理行应及时组织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接受各内部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内部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账户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账户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内部银团利益受损,内部银团会议有权要求账户代理行对相关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可在《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内部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就本行认购的内部银团贷款份额承担相应的调查、审查和审批责任;参加内部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账户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存续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信用状况以及资金支付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账户代理行。 第三章 内部银团贷款的运作流程 第十一条 内部银团贷款的筹组方式为牵头行与借款人初步达成用信意向后,组织开展信贷调查(可由牵头行单独调查或牵头行组织各参与行联合进行调查)并与各参加行拟定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由各参加行认购贷款份额,贷款审批通过后,牵头行组织各成员行签订内部银团贷款协议,账户代理行负责归集发放贷款,收取并分配利息,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x银行内部银团运作的基本程序为:受理、意见征询、拟定方案、审查、审批、签订协议、移交文件、备案等(各环节具体运作要求详见附件1)。总行核心客户的内部银团贷款项目,牵头行在进入审查程序前须将拟定或变更的内部银团贷款方案上报总行相关客户部门进行核准,总行客户部门须在收到核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银团贷款的审批按信贷授权的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总额度的审批或报批由牵头行负责。贷款总额度在牵头行信贷审批权限内的,由牵头行负责审批,审批结论中应明确内部银团的具体方案;各参加行根据牵头行客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内部银团贷款方案和有权审批行审批意见,按照本行信贷审批权限对拟认购额度进行审查审批;拟认购额度超过参加行信贷审批权限的,参加行应要求牵头行统一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贷款总额度超牵头行信贷审批权限或参加行因超权限要求牵头行报有权审批行审批的,牵头行负责将信贷调查报告和内部银团贷款方案一同报送有权审批行审批;内部银团贷款总额度以有权审批行审批结论为准,有权审批行审批结论中应明确各参加行拟参贷额度。如因客户用信需求调整需增加内部银团贷款总额度的,或银团成员行需增加本行认购额度的,根据信贷相关制度规定及牵头行和各参与行的审批权限,参照本条前款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银团贷款定价按照总行贷款定价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银团贷款的额度分配和收费 第十五条 内部银团贷款额度分配主要依据为:在尊重客户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内部银团成员对客户营销的贡献、客户在成员行地域范围内的投资额度、内部银团成员是否为账户代理行、在贷后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以及成员行认购意愿等进行额度分配,充分考虑各成员行利益以确定各行份额。 第十六条 内部银团贷款如需变更额度分配方案,由牵头行组织协调和实施额度调整工作。内部银团贷款额度可在原内部银团贷款成员之间进行调整;或增加符合参加行认定条件的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并分配内部银团贷款额度。增加参加行或参加行贷款额度须遵循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的利息收入由各成员行按提供的贷款份额收取,由账户代理行按《协议》约定划给各银团成员。 第十八条 内部银团成员之间可根据所承担工作量收取相关业务费用。内部银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内部银团成员之间协商确定,并在内部银团贷款协议中载明。 第十九条 内部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代理费、管理费等,可向全体内部银团成员收取。安排费由牵头行收取,一般按内部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代理费由账户代理行收取,可根据账户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履行了部分贷后管理职责的参加行,可按照工作量酌情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内部银团成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各成员行转让贷款份额,应向账户代理行一次性支付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由成员行在《内部银团贷款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银团贷款的额度分配与费用安排由牵头行组织各参贷行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总行客户部门协调确定,并在《内部银团贷款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五章 内部银团的风险与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 账户代理行负责内部银团贷款形态认定,其他成员行根据账户代理行的十二级分类认定报告调整本行贷款形态。内部银团贷款形成不良时,由各参加行按本行在内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的各项责任人按照信贷基本制度认定。 第二十四条 账户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内部银团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不及时将内部银团贷款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行的; (二)不按内部银团合作协议的规定发放贷款、收取、划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三)不按时对内部银团贷款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书面报告的; (四)不及时对内部银团贷款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处理的; (五)其他影响内部银团贷款正常运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参加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内部银团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不按内部银团合作协议规定向账户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划款的; (二)发现内部银团贷款重大事项不及时向牵头行或账户代理行反馈的; (三)不按本办法以及x银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对贷款进行管理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贷款风险的; (四)其他影响内部银团贷款正常运作的行为。 第六章 内部银团贷款的管理、评价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应制定相关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牵头行、参加行以及账户代理行的贷后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负责内部银团贷款的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及策略,创建公平、合理、高效的内部银团政策环境,确保内部资金的有效运用; (二)对全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三)处理一级分行不能解决的各级内部银团贷款参与各方的争议和纠纷,按照本办法和《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必要时组织内部银团贷款,负责总行发起的内部银团贷款项目筹组,拟定内部银团贷款方案等; (五)对全行的内部银团贷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银团贷款的项目牵头行应于签订贷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部银团的组织方案上报总行相关客户部门及投资银行部备案,应包括内部银团借款人(项目)情况、贷款条件、参与分行及其参与份额、账户代理行设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内部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行为及有关争议,各内部银团成员间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总行裁决。 第三十条 内部银团成员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成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害x银行市场形象的,总行可酌情采取通报批评、罚款、责令赔偿等处罚措施。对违约行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按照xx银行的相关配套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的信贷系统操作规定另行下发。 第三十二条 《内部银团贷款协议范本》作为非制式合同纳入我行非制式合同范本库,业务需求部门可登陆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合同管理”菜单中查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系统内联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发〔2004〕337号)废止。 附件:内部银团贷款业务运作基本程序 内部银团贷款业务运作基本程序 一、受理:客户要求我行提供内部银团贷款服务的、或我行认为有必要采取内部银团贷款形式的,受理分行在接到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后,进行初步信贷业务调查,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牵头行。 二、意见征询:牵头行确定后,牵头行客户部门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起草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牵头行就借款人和项目相关情况对相关一级分行参与内部银团意见进行征询,必要时提供调查报告。牵头行为客户总部所在地分行的,原则上应征询项目所在地、项目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分行;牵头行为项目所在地、项目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分行的,原则上应征询客户总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分行;牵头行应征询对客户、项目营销及贷后管理有贡献的分行。被征询的分行于指定时间内就参团意向答复牵头行。 三、拟定方案:牵头行根据与潜在参加行的沟通情况,拟定包括内部银团贷款协议在内的内部银团贷款方案。内部银团贷款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银团筹组可行性。包括融资可能性、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的可行性、筹组内部银团的必要性等。 2、内部银团贷款的主要条件。主要包括:贷款总额度、用途、期限、币种、利率、费用、贷款担保、提款条件、提前还款和展期条件、还款计划、争议解决条款等。 3、贷款分销安排及内部银团成员之间利益分配。主要包括:贷款分销的主要对象、认购份额以及相关费用安排;认购贷款额度超过或低于内部银团贷款总额时拟采取的额度分配政策;牵头行拟保留的最低贷款份额以及内部银团贷款分销进度安排等。 4、账户代理行的设置、账户的开立及结算业务的分配等。 5、牵头行、账户代理行、参加行的其他权利义务。 6、内部银团各项费用的标准和划收方式。 四、审查、审批: 内部银团贷款的审批按信贷授权的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总额度的审批或报批由牵头行负责。贷款总额度在牵头行信贷审批权限内的,由牵头行负责审批,审批结论中应明确内部银团的具体方案;各参加行根据牵头行客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内部银团贷款方案和有权审批行审批意见,按照本行信贷审批权限对拟认购额度进行审查审批;拟认购额度超过参加行信贷审批权限的,参加行应要求牵头行统一报有权审批行审批。贷款总额度超牵头行信贷审批权限或参加行因超权限要求牵头行报有权审批行审批的,牵头行负责将信贷调查报告和内部银团贷款方案一同报送有权审批行审批;内部银团贷款总额度以有权审批行审批结论为准,有权审批行审批结论中应明确各参加行拟参贷额度。 如因客户用信需求调整需增加内部银团贷款总额度的,或银团成员行需增加本行认购额度的,根据信贷相关制度规定及牵头行和各参与行的审批权限,参照本条前款审批流程执行。 五、签订协议: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前,牵头行应根据有权审批行的审批意见召集账户代理行、参加行签订内部银团贷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银团各成员行之间的分工,权利与义务,内部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 2、由贷款而带来的中间业务及利益分配。 3、内部银团费用标准及划收方式。 4、成员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划转。 5、内部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 6、内部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 7、内部银团成员的退出和内部银团解散。 8、违约行为及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式。 10、成员行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移交文件。成功筹组内部银团后,牵头行应将内部银团贷款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账户代理行,以便账户代理行进行后续的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备案。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后,牵头行应将内部银团贷款的组织实施方案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备案。 2011年1月31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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