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制度(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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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平公司张村矿“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责任,搞好“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检科和通风科为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部门。 第三条 为适应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本规定将适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 为促使隐患尽快整改,对不服从现场管理,拖延时间不整改问题,软磨硬抗的单位,安检科和通风科有权停工和处罚。 第二章 经济处罚 一、 通 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一) 敞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包括峒室风门)的。 (二) 损坏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桥、风墙、密闭、测风站等)的。 (三) 推车冲撞风门或用道轨、工字钢等冲撞风门的。 (四) 损坏风门开关传感器的。 (五) 私自打开密闭的。 (六) 私自改动调节风门、调节风窗状态的。 (七) 贯通巷道事先不通知通风部门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一)风门不连锁或连锁装置损坏的。 (二) 风门失修、包边不严,漏风严重的。 (三) 在风门中间或前后5米内堆积材料、杂物的。 (四) 风门水沟不设反水池或挡风帘的。 (五)通车风门不设底坎、运输机巷道风门运输机上部不采取堵漏风措施、不设挡风帘的。 (六) 风门连锁装置设置不合理,行人、通车不畅的。 (七) 不经批准,私自增加、拆除通风设施或私自改变通风设 施位置的。 (八)不悬挂风门管理牌板,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 (九)电缆、管线穿过风门调节风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一)使用非阻燃风筒的。 (二)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大于5米的。 (三)风筒上有破口不及时粘补的,同一节风筒有两个以上直径大于1厘米的破口,同一条风路有8个以上直径大于1厘米的破口(煤巷距迎头15米以内,岩巷距迎头20米以内除外)的。 (四)风筒拐弯不用弯头或伸缩风筒,风筒拐死弯的。 (五) 伸缩风筒(骨架风筒)拐弯处褶皱深度超过100mm的。 (六) 风筒吊挂不牢固、不平直,上下起伏,左右摆动的。 (七)风筒与异物碰撞处不采取保护措施或勒成卡腰状的。 (八)风筒接头不严、连接错误、不使用反压边或反压边使用错误、有漏风声音的。 (九)风筒中途脱节(包括未脱离开、风筒圈未完全插入)的。 (十) 风筒落地不吊挂的。 (十一)同一节风筒有连续3个环未吊挂的。 (十二)私自改变风筒末端出口方向的。 (十三)风筒末端固定不牢,风筒出口来回摆动的。 (十四)异径风筒连接不使用过渡节的。 (十五)异径风筒连接,小风筒在前(指靠近局扇一侧)大风筒在后,或大小风筒交互连接(即花接)的。 (十六)闲置风筒码放不整齐、随处乱放或几种存放未挂牌管理的。 (十七)损坏通风设施、设备的。 (十八)没有实行风筒编号管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一)不按规定位置安装局扇及其启动装置的。 (二) 随意开停局扇的。 (三) 未经批准,一台局扇向两个以上工作面供风(包括未作业 工作面)的。 (四)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立即汇报,积极处理而进行其它工作的。 (五)局扇停风后,不请示汇报,不检查瓦斯,私自送风的。 (六)现场维护、更换、续接风筒,需停机操作未事先汇报并制定措施经批准的。 (七)局扇不上架或悬挂固定,直接安放在巷道底板上、乱碴上、局扇安设不牢固的。 (八)局扇安装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九)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小班局扇自动倒台实验低于20分钟的。 (十)局扇主风机和副风机同时停止运转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一)主要回风巷道失修,出现爬行巷道的。 (二)巷道内设备、材料乱堆乱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2以上的。 (三)开、掘工作面出碴、出煤不及时,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以上的。 (四)在长度超过6米,没有通风的巷道内利用扩散风作业的。 (五)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断电、撤人、挂警示牌的。 (六)盲巷未处理(指打栅栏、筑密闭)的。 (七)盲巷处理不善(指盲巷内未断电、断风、断水、断管、断道)的。 (八)私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的。 (九)随意破坏密闭、栅栏警标的。 二、防 瓦 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装置(指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探头、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局扇开停传感器、瓦斯电闭锁装置、风电闭锁装置等)的。 (二)私自改变安全监测装置位置的。 (三)损坏、丢失安全监测装置的按照所损坏或丢失的安全监测装置的价值进行处罚。 (四)工作中不注意保护安全监测装置,造成装置淋水或被喷浆灰、煤岩灰污损或遭到人为碰撞、冲水的(导致传感器不能使用的在以上处罚基础上再按照传感器的价值进行处罚)。 (五)不按规定位置悬挂传感器,将传感器放置底板上,或用泥巴、塑料袋、煤、碴等异物将探头覆盖、包裹、造成数据失真的。 (六)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入井的(主要包括: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采掘司机)。 (七)采面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侧5米内不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上隅角不吊挂风障及吊挂不规范。 (八)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的。 (九)损坏瓦斯检查牌板或安全监测牌板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瓦斯超限或瓦斯传感器报警后不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仍然进行作业的。 (二)不服从瓦检员指挥,在高瓦斯区域、高瓦斯时段强行作业的。 (三)阻挠瓦检员行使职权或寻衅报复的。 (四) 巷道冒高处不采取防瓦斯措施,造成瓦斯聚积的。 (五)放炮崩断监测线路,崩坏瓦斯传感器或其它安全监测装置的。 (六)私自调高探头报警值的。 (七)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各种综合保护装置不用的。 (八)瓦斯超限无措施排放,“一风吹”的。 (九)损坏一通三防牌板(瓦斯检查牌板、测风牌板、密闭牌板、监测牌板、风门管理牌板、局扇管理牌板、冲尘牌板等、隔爆水棚管理牌版)的。 三、防 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一)没有按要求落实浅孔注水措施的。 (二)放炮前、放炮后没有进行洒水灭尘的。 (三)不执行装岩(煤)洒水,以及煤矸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无喷雾的。 (四)无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失效不能封闭全断面的。 (五)不制定冲尘措施,责任区内冲尘不及时,造成巷道、风筒上粉尘超标的。 (六)不使用水炮泥和干打眼的。 (七)产尘作业点不戴防尘口罩的。 (八)防尘管路距掘进头超过50米的。 (九)防尘设施损坏不及时汇报和维修的。 (十)隔爆水袋数量不足或补水不及时出现空袋的。 (十一)无隔爆水棚管理牌板,责任人不明确的。 (十二)损坏隔爆设施的(包括隔爆水棚架、隔爆水袋等)。 (十三)采面移架、割煤时不打开架间喷雾或水幕。 四、防 火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一)峒室消防材料、灭火器材不足或超期失效的。 (二) 峒室、责任区存放有规定之外的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 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草等易燃物品入井的。 (四)不知道责任区内消防材料存放地点和消防责任人不明确的。 (五)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发现有烟头或无措施火源的。 (六)井下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存放和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一) 责任区内出现失爆设备或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二) 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的。 (三)放明炮、糊炮、空心炮(指炮眼封泥不实,中间有空洞)。 (四)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五) 乱扔乱放或丢失炸药、雷管的。 (六) 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交库的。 (七) 机械设备使用、保养不当,摩擦出火花或冒烟的。 (八) 井下使用灯泡、电炉取暖的。 (九) 井下无措施进行电气焊(割)作业的。 (十)发现有煤层自燃预兆不汇报、不处理的。 (十一)发现一氧化碳超限或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不汇报、不处理的。 (十二)设备超负荷运转,供电线路超负荷使用的。 (十三)设备带病运转的。 五、隐患的复查整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对单位领导罚款100-300元。 (一)到期隐患无其他原因不及时复查的。 (二)到期隐患复查时不到隐患地点复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整改结果的。 (三)复查隐患结果为未整改缺上报为已整改的。 (四)以上未提及的其它各种弄虚作假情况。 张村矿 2014年元月 瑞平公司张村矿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 瑞平公司张村矿 2014年元月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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