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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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办科技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完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开展文化科技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制定了《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7日 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文化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养优秀文化科技人才,组织文化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承担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文化发展中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文化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文化部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承担文化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文化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3.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5.制定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与跟踪管理等工作。 5.制定本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1.针对文化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文化发展的科技需求,凝练科研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和前瞻性技术研究。 2.开展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基础性科技工作,积累文化领域相关基础数据。 3.开展标准化研究,编研文化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国家技术标准。 4.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发展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聚集和培养高水平文化科技人才。 5.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与辐射带动,开展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集成试验研究与示范。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文化企事业单位。 2.依托单位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为文化科技企业的,近三年来年投入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服务)收入的5%。 3.现有的科研实体运行良好,研究方向明晰且符合文化科技发展战略,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4.在本研究方向取得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积累有雄厚的文化行业基础数据,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5.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年龄、数量与知识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的科技创新队伍。 6.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固定的科研场所且相对集中,仪器设备满足科研需要。 第十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和要求的科研实体,其依托单位可提出申请并填写《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申报书》,通过所在行政区域的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联合申报的,必须确立一个法人单位为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基本程序为: 1.组织专家组对科研实体进行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专家组对科研实体的功能定位、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条件等进行集体评议,形成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3.专家组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科研实体进行实地考察,经现场核实、质询和集体评议,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4.依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报文化部审核认定重点实验室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科研用房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能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使用。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任职条件为: 1.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4.能有充分的时间履行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活动,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更新率不低于30%。学术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 2.具有正高级技术或管理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4.能够履行学术委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学术梯队和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内部研究单元,组织科研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及保密事项等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交流与协同,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事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七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专家现场评审与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年整改期。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化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1.不接受文化部科技主管司局的管理,或不参加定期评估; 2.定期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再次复评不合格; 3.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文化部重点实验室; 4.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5.其他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The supporting institution),Ministry of Culture”。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文化部。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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