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的界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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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CRIMINALLAW2022.12TER刑事法学CENTNOIVWHOLSCIENCES,中国人民大学IALLAW书育料中心1958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的界定黄小飞【摘要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属不同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该问题与公定力理论紧密相关,但围绕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这一行政法问题而展开的讨论,有解释上的局限。相反,应当在明确行政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再进行推论。行政许可是正当化事由、行政处罚是预防刑要素(情节)、行政命令是“提示”法益危险的要素,即使这些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只要还没被有
2、权主管机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就仍然可以相应发挥阻却犯罪构成的作用、征表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的作用、提示存在法益危险的作用。所以,行政行为有效就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诉讼中法官无义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也存在事实阻碍,并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刑事审判的“先决问题”,因此法官不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审查有效性,但应当重点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作用,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构成要件事实。【关键词】行政行为;公定力;构成要件地位(作用);有效性审查【作者简介】黄小飞,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四川成都6 1 0 2 0 7)。【原文出处】政治与法律(沪),2 0
3、 2 2.9.6 5 8 1【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大学法学院2 0 2 2 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 0 2 2 fxzy-06)的阶段性成果。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中不少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包括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如刑法第1 7 4条、第179条、第2 2 5 条等)、行政处罚(如第1 5 3 条第一项、第2 9 0 条第3 款等)以及行政命令(如第1 3 9 条、第2 7 6条之一等)。学者认为这是犯罪的行政行为从属性特征,并且这种特征意味着个别解释论问题处在刑法与行政法的交错地带。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在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属不
4、同概念(合法必然有效但有效未必合法),那么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即足?或者说,不合法但还有效的行政行为是否还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该问题缘起于行政法通说与实务都承认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所谓公定力是指这样的法效果:一个做成的行政行为即使不符合行政法,只要不是重大明显程度(导致当然无效)的违法,并且没有被有权主管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就还是有效的,它能够像完全合法的行政行为一样对外产生拘束效果。也就是说,相对人要继续履行该行政行为产生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只能以该行政行为作为自身决定的构成要件事实,不得自行推翻。然而,自公定力诞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争议问
5、题是,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也就是指,有效行政行为拘束的“其他国家机关”,是否包括了从事刑事审判的法院。对此,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学说。根据这两种学说,公定力的影响范围是不一样的,违法但有效行政行为在刑事审判中的“处遇 也大相径庭(见下述)。显然,对于那些构成要件包括了行政行为的犯罪而言,一个本来属于行政法上的问题,却牵动着这些犯罪构成与否的判断。倘若从刑法的角度来考虑,就产生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应该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性,而且真实地反80CRIMINALLAW2022.12刑事法学ENTERFORSOCN3DLSCIENCES.A中国人民大
6、学幸教寶料中心1958映在司法实务中。对应三种行政行为,先举三个案例看一下司法实践的做法。案例1:赵某具有医师资格证,但在禹州市卫生局对赵某开办的辛某卫生室进行的年度校验中,赵某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得该卫生室违规通过审验,进而被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一次治疗中,赵某的不当行为造成尹某因药物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涉嫌构成刑法第3 3 6 条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审理中,赵某主张行为时存在执业许可,欠缺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要件。法官判决指出,“审查判断禹州市卫生局为赵某开办的辛某卫生室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前的效力是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也是影响本案定性的
7、关键所在”,但是“行政许可本身是非法的。故赵某实行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案例2:马某为少缴税款,虚开1 0 张发票(金额共计1 0 2 9 9 9 元,税额2 9 9 9 9.7 元),涉嫌构成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被公诉。经查明,此前马某先后于2 0 1 7 年9 月、1 2 月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虚开发票受过2 次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发票虽然没有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但5 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 次以上的,也属刑法第2 0 5 条之一的“情节严重”。审理中,马某及其辩护人抗辩称2017年1 2 月受过的行政处罚因证据不足、法律错误等问题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已提起异
8、议但还未给出结论,因此不满足“受过行政处罚2 次以上”的入罪条件。但法官判决认为,该行政处罚已经做出而且尚未被撤销,故不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8案例3:孙某经营的家政服务中心的消防设施不合格,民警以笔录的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孙某没有改正,后引发火灾事故,涉嫌构成刑法第1 3 9 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审理中,孙某抗辩称民警以笔录形式责令其改正的行政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自己不满足刑法第1 3 9 条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法官认为,责令改正一经作出,并且具备成立要件时,未经正当程序改变或撤销就具有效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出具改正通知书并处罚,虽然以笔录的方式责令改正存有瑕疵
9、,但不能否定其行政命令的真实性。故而仍然判决孙某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9概括来说,案例1 中的法官对行政许可做了合法性要求,但案例2 和案例3 的法官却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只做了有效性要求。考虑到同一类事例还有相反的判决,可以推知司法人员没有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做统一界定。行政许可是授益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是负担行政行为,在刑法中前者是出罪事由,后者是人罪条件,逻辑上似可认为应当对二者做不同要求。但分别来看,三案均有疑问。就案例1 而言,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固然不符合行政法规定,但这种许可并未被撤销,就说明在行政法层面行为人还不算是“未经许可”,法官在刑法层面做相反的认定就
10、并不合适。就案例2 和案例3 来说,在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不合法并且被告人也提出违法抗辩情况下,法官“依据违法的行政行为对公民进行刑事制裁,显然与刑法的人权保障目的相悸”。对这些问题,我国学界的探讨稍显不足。一方面,刑法学者几乎没有给予正面分析,仅在妨害公务罪的“职务的合法性”问题中有关联性讨论,但理论意义较为有限。因为,职务行为是事实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使认为职务行为要有合法性,也未必意味着其他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行政行为要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的问题,虽然一直为国内行政法学者所关注,但相比国外学者,国内学者的回答略显简略,而且是否关照了刑法的立场,也有疑问。与之相对,
11、日本的讨论更为细致。在日本的行政刑法中存在着行政行为(处分)违反罪”“许可制违反罪”(以下通称行政行为违反罪),在这类犯罪的解释论展开中,学者经常要讨论的问题就是犯罪构成要件之行政命令、行政许可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即可。并且,日本的行政刑法兼具行政法与刑法属性,既有刑法学者也有行政法学者参与该问题的讨论,“两法理论”的互动程度更高,学说主张更有代表性。因此,以下将在考察日本的学说、判例的基础上形成本文的分析路径,然后沿此思路论证本文的观点,以期推动理论探讨并有益司法实务。81CRIMINALLAW2022.12FOK刑事法学ACENTERLSCIENCES.A中国人民大学IALLAW意教贤
12、料中心1958二、既有的分析路径在日本,成立行政行为违反罪,以行为人不服从行政命令赋予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履行行政许可制赋予的申报义务为前提。在行政命令处分、许可处分(包括不许可处分、撤销许可处分)客观上不符合行政法规定的场合,刑事法官如何处理,被告人是否还构成行政行为违反罪,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日本学界有两种分析路径。其一是“行政法层面的路径”,即围绕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这个行政法问题而展开的讨论,学者提出了肯定说与否定说;其二则是“刑法层面的路径”,即不主张作为公定力的问题,而主张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问题加以讨论,这个路径被称作构成要件解释说。(一)行政法层面路径的疑问日本
13、学者通常认为,行政行为违反罪之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的问题,取决于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因为,当人们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是分离的,或者说一个行政行为违法但还有效,实际表达的意义在于,即便一个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也只能在专门、专业的撤销诉讼进行审查并判决撤销之后才消除效力,而在这之前,该行政行为的拘束效果不受影响。换言之,除了撤销诉讼的法院,其他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形式的诉讼都不能擅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自行否定该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上,这被认为是撤销诉讼享有排他管辖权的表现,而这本身是由公定力概念奠定的。所谓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也就是指,法院里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可否突
14、破撤销诉讼的排他管辖权。进而言之,倘若在行政行为违反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诉讼还没有判决撤销,刑事法官有两种选择:其一,无视该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是违法的事实,直接以该行政行为作为裁判基础;其二,突破撤销诉讼的排他管辖权,自行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附带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据此排除该行政行为作为裁判基础。显然,即使人们在观念上赞成行政行为违反罪之行政行为要有合法性,但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只能做第一种选择的话,也不得不承认违法但有效的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反之,只有认为法官应该(且可以)做第二种选择,才能一般性地主张行政行为违反罪之行政行为要有合法性。所以,在公定力
15、是否影响刑事审判问题上的肯定与否定态度,决定着犯罪构成要件之行政行为有效还是合法。具体来说,肯定说基于撤销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处理行政行为争议的专门性、专业性)与行政行为违反罪的规范目的(担保行政实效性)等理由,主张法官做第一种选择。与之相对,否定说主张法官做第二种选择。其论证结构表现为:一方面,基于罪刑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性、刑罚后果严峻性等理由,不能把违法的行政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另一方面,基于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的独立性或完整性等理由,即使撤销诉讼还没有做出处理,刑事法官也可自行审查认定。显而易见,在理论推导与观点主张上,肯定说与否定说互为矛盾,这注定两者各有优势也各有难以克服的
16、端,并且笔者发现两者在判例中都没有被贯彻到底,这说明围绕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问题展开的讨论,解释力是有局限的,故不为笔者所采。肯定说是战前的通说,由于战后日本宪法正面承认人权尊重主义,而公定力又被认为是明治宪法体制下用于担保行政权优位性的理论,所以肯定说经常遭到违反人权保障原则的批判,最终失去通说地位。即便如此,肯定说的合理性也难以被否认。因为,行政行为违反罪属于行政犯罪,既有行政法属性也有刑法属性,但是对于日本这种高度依赖行政权的国家而言,行政犯罪、行政刑罚更多地被视为行政制裁“装置”,这类犯罪的行政法属性是不可能被忽视的。所以,在这类犯罪的解释适用中,尊重行政法制度及其旨趣是一种逻辑性且
17、现实性的选择,或许采取肯定说反而比较自然虽然否定说是现在的通说,但否定说存在明显的硬伤。否定说的根本性价值理据在于人权保障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命令具有合法性或许能够成立,但是对于“许可制违反罪”而言,要求行政许可具有合法性就并非合理。因为,如果真要贯彻人权保障要求,反而应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许可没有被撤销就不构成犯罪,但这明显是肯定说的结论。于82CRIMINALLAW2022.12刑事法学ER.FORSSCIENCES.A中国人民大学高报育料中心1958是否定说论者不得不做“技术处理”:原本行政行为违反罪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命令也包括行政许可,讨论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的问题,理应包括
18、二者一并进行,得出的结论也应同时适用于二者;但否定说论者为了不损害自身立场的一贯性,故意只讨论前者类型的行政行为违反罪,避开了后者类型;即使有所涉及,也只是针对“拒绝许可申请”“取消或中止许可”这类“不利益许可处分”,唯独不正面讨论“(给予)行政许可”的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20虽然战后否定说占据通说地位,但日本“最高法院是否一贯认可这一主张并不明确”。在日本的判例及裁判例中,既有赞成肯定说的,也有可以被归纳为否定说的。并且令人颇感意外的是,肯定说的判例居然还是大多数。具体而言,否定说立场的著名判例,一般只能举出“风俗营业等取缔法违反被告事件”。而肯定说立场的判例,则可以举出“工事命令违反被
19、告事件”“道路交通法违反被告事件”“公众浴场法违反被告事件”“关税法违反被告事件”等知名案件。在这些判例(以及裁判例)中,日本法官展示的立场却是:“在使用刑罚法规是以行政行为为前提的场合,只要该行政行为不是(重大明显程度违法)当然无效,且未被撤销诉讼消除效力,就可以成为该刑罚法规的构成要素,行为人违反的,也可以作为刑罚处罚的对象。”(二)构成要件解释说的启示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轴之外,日本学界还存在一种有力的构成要件解释说。该说认为,既然问题是要不要科处刑罚,就只需要考虑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被充足,不必作为行政法上的公定力问题予以一律地解决。换言之,在行政行为违法的场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取
20、决于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而在于如何解释犯罪构成要件。38该说发端于日本最高法院在“风俗营业等取缔法违反被告事件”中显示的裁判思路。如上所述,原本学者认为该案是刑事法官拒绝公定力影响的典型判例,所以经常将其归纳为否定说的例证,但后来发现并非如此。该案事实为:某浴场公司计划经营单间浴室的“土耳其浴”服务,同时该公司附近有一家尚未批准设立的儿童游乐园设施。浴场公司向山形县提起许可申请,而山形县知事为了达到“规制”该浴场的目的,授意儿童游乐园也提起申请,先给游乐园颁发许可,再批准浴场的许可申请。在这之后大概半年时间内,浴场公司从事了经营活动。根据日本(日)风俗营业等取缔法第4条之4的规定,为了防止
21、有害于善良风俗,禁止洗浴公司在官厅设施、图书馆、学校、儿童福利设施等附近经营以单间浴室方式提供接触异性客人的风俗业,否则科处刑罚。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但上告至最高法院后,法官判决指出:山形县颁发许可给儿童游乐园,是“相当于滥用权力的违法行政行为”“应该是没有效力的”“犯罪成立之存在儿童福利设施的要件事实没有得到证明”。也就是说,在最高法院看来,因为该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性,经过撤销诉讼的话很有可能被撤销,而一旦被撤销就要溯及认定该行政行为无效;在浴场公司经营风俗业的当时,是否还“存在儿童福利设施”,就并非确定;根据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就应当认定为不存在,由此得出构成要件未被充足而无罪的结论。4
22、0对于该案,虽然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不过有两点比较确定。第一,该判决没有以违法行政行为作为裁判基础,但该案法官也没有否定公定力的影响。原本刑事法官要排除违法行政行为作为裁判基础,应当突破撤销诉讼的排他管辖权,在刑事审判中附带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使得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被终局性地否定。但实际上,该案法官认为行政行为“应该是没有效力的”,只是针对浴场公司而言,对儿童游乐园来说并非如此,儿童游乐园没有因为刑事判决丧失许可。第二,该判决的出发点在于维护人权保障原则,判决无罪的理由是欠缺构成要件要素。浴场公司经营者涉嫌犯罪,系由山形县知事“一手操办”,判决有罪明显抵触人权保障原则;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该案法
23、官才评价指出山形县知事的行为是“相当于滥用权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然后对该行政行为的无效性做了“相对性判断”。也就是说,该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固然还有效,但可以在刑法层面认定为无效;不过这不具有终局意义,不引起行政法上的后果,只是导致“犯罪成立之存在儿童福利设施的要件事实没有得到证明”。理论上,学83CRIMINALLAW2022.12刑事法学NOLLYWHOSCIENCES,中国人民大学IALLAW富报贤料中心1958者把这种解释手法归纳为“相对无效论”。总而言之,该判决不是通过行政法上公定力的问题,而是在刑法的层面,考虑风俗法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被充足的问题而做出裁判的。该判决最大的意义也就在于,
24、切断了行政法上的公定力问题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解释论问题的联系。学者因此意识到,应当将目光放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层面,不预设行政行为应当合法还是有效,在具体案件中考虑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被充足即可。并且,这样的解释路径比肯定说与否定说更有优势。其一,不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做单一的界(限)定,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场合的实际需求。其二,原来被割裂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立场的判例,都可以从构成要件是否被充足的角度进行统一把握,从而实现判例的整合性解释。其三,“相对无效论”的解释策略,既可以避免刑事审判“代厄”撤销诉讼,也可以避免刑事审判违反人权保障原则。一方面,刑事法官的“无效”认定只作
25、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效果,刑事判决之前或之后,撤销诉讼都可以做出终局性地处理。另一方面,在行政行为确有不当,以之为裁判基础会造成人权侵害后果的场合,刑事法官可根据存疑有利被告原则,认定相应构成要件事实不存在或未得证明而判决无罪。然而,不能忽视,除了“风俗营业等取缔法违反被告事件”,日本的大多数判例都将违法行政行为作为了裁判基础。考虑到这一点,似乎可以发现构成要件解释说的“真实想法”在于:通常场合行政行为有效就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个别场合为保障人权可根据“相对无效论”予以救济。如果这种理解得以成立,就不得不说构成要件解释说其实与肯定说很接近。甚至可以认为,构成要件解释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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