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材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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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标解读及内容解析 课程标准解读 北京汇文中学特级教师 胡云琬 一、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学习法律、崇尚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是合格公民的应有素质。本课程的设置是育人之所需,生活之所求,与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法律教学内容相衔接,与必修课有关法律内容相呼应,为学生搭建了进一步拓展知识新平台,也为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更为实用的法律知识。比如,通过学习民商法,有助于使学生增强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又如,通过学习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有助于使学生懂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创业必须依据法律、遵循规则,才能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谋求发展、成就事业。再如,通过学习诉讼方法的基本知识、了解律师的职责和作用,有助于使学生理解受到侵权侵害求助法律的必要性、有效性,及其具体途径和方式,进而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制观念。 二、本课程的内容要点 (一)民事权利与义务 1.1引述人身权、财产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解析城乡生活中维护各项民事权利的典型案例。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作了原则规定。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上述规定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由民事权利提升为宪法权利,从而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专门调整人们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目前,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我国民法所享有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得以能在社会上生存、延续的基本权利。没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所承担的法律约束。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同时产生,相互依存。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十分广泛。根据民事权利客体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民法中的人身权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故又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它又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包括法定监护权、法定代理权等。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此权既含有财产权,又含有人身权)等。 解析城乡生活中维护各项民事权利的典型案例,应该达到认识我国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增强维权意识的目的。 1.2列举日常生活中依法维护权利、承担责任的事例,说明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任其侵害,也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正确有效的方法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权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依法维权不仅为个人讨回公道,也是在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 民事权利为民法所确认,受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要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者要承担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赋予社会每个成员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拥有同等权利。每个人要想真正实现自己享有的权利,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切实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享有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就是要求每个公民在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如果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最终必将损害自己的权利。 (二)信守合同与违约 2.3列举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事例,表明合同是当事人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评述签订合同在当前人们生活中的普遍意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合同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只有一方的法律行为,如遗嘱,则不是合同。其二,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三,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后果,必须是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合同。传真、电子邮件等属于书面合同。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合同,人们的日常生活更离不开合同,签订合同已经成为一种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4解析签订债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列举履行债务合同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明确信守合同的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依据。订立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 债务合同,例如借款合同,贷款人(债权人)享有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及按照约定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和获得利息等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等义务。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灵魂。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信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如果不守信用,不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甚至擅自变更或撕毁合同,不仅会引发纠纷,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而且会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2.5列举日常生活中的事例,说明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具体表现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履行得不完全、不全面、或者没有遵照约定履行义务。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财产责任。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等。一般来说,违反合同是民事问题,只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违反合同的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犯罪,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三)就业与创业 3.6叙述求职、应聘的各种方式和程序,归纳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评议成功就业的经验。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国家实行市场主导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年轻人求职、应聘,除了得到他人帮助或到职业介绍所登记外,一般要经历以下程序:首先,参加招聘会或从媒体、网上捕捉招聘信息。然后,采用发出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寄送个人简历和有关资料。最后,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岗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年轻人求职成功就业的经验有许多。其基本经验是:一要注意了解国家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使自身条件尽量符合市场的需求。二要更新就业观念,从个人的实际出发,选择用人单位,寻找就业岗位。 3.7引述从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义务,评议雇主和雇员发生争议的案例,说明就业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依法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解决、申请调解(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3.8引述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条款,评述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关切,说明依法经营对成功创业的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都是直接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 一般来说,经营者关注自己经营的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利润;消费者关注商品的质量(包括服务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情况。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决定着商品及其经营者能否被认可。经营者只有尊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赖,获得辉煌的业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管理须臾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企业只有做到依法经营管理,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才能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才能成功创业。企业要实现依法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就要努力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对内要熟悉与企业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对外要了解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 (四)婚姻与家庭 4.9概述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结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解析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扶助,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爱、敬老爱幼,是维系民主、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程序是:申请、审查、取得结婚证。申请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审查是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发给结婚证是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是维系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明确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十分重要。一般说来,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在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 4.10列举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解析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有相互担任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规定有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条款。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虐待罪”的罪名,并且规定犯此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析法律规定的这些条款对于减少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增强家庭成员履行应尽义务的自觉性十分有益。 (五)法律救助 5.11剖析典型案例,理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在解决权益纠纷中的作用。 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称之为民事调解。 司法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不同,它是一种诉讼活动。这种诉讼活动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其一,人民法院始终起主导作用。 其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 其三,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调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才有法律效力。 司法调解有利于降低上诉率、申诉率,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结案率。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司法调解使诉讼更加人性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于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调解。”因为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权益纠纷,能使处理结果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这一独特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它是由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其二,行政复议的主持者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争议,即解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问题。 其三,行政复议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内容,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其四,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作用。 5.12归纳公民的诉讼权利,了解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诉讼俗称打官司,按其内容不同,一般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中,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上诉、申诉的权利;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等。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有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有权进行辩论,有权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等。刑事诉讼是国家执法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有了解、辨认、申辩权,最后陈述权,上诉、申诉权等。 公民享有诉讼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重要表现,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具体表现。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基本分阶段。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大体相同,一般经过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裁定,执行三个基本阶段。刑事案件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划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 5.13评述具体案例中的证词和证据,确认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和作用。 了解证词、证据的涵义以及证据的种类;懂得举证的重要性。 证词一般指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做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我国,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并经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负有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故意作伪证是非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诉讼中的证据,指的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实事,包括物证、人证等。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在我国,诉讼证据有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之分,并有多种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六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种。 证据是正确查明、确定案情事实和作出公正判决、裁定的基础和根据。依法收集、及时提供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于诉讼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在刑事公诉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应负完全的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负担。 5.14概述律师的职责和作用,解析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意义和作用。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等。律师在维护聘请人、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案、假案、错案的发生。 教材内容解析 中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朱力宇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 陈一榕 中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金海军 “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分析 一、为什么要增加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将教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教育部制订的课程标准相对照,大家可以发现,这一专题的内容在课程标准中是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教育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和审读专家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认为,作为高中学生,还应当掌握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所以,专题一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现象的基本原理出发,阐述了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介绍了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目的是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使学生们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了解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近,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这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所以,我们应当使学生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法的本质、基本特点和历史类型 (一)关于法的本质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但是他们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只涉及了法的某些属性,只注意到了法的形式和外部特征,没有全面地、科学地、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在教材“相关链接”中引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三段话,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二)关于法的基本特征 许多法学教科书将法的基本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 第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本教材的专题一也基本是这样概括的。 在讲授法的上述基本特点时应当注意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联系起来和区别开来。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正常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从行为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即规定人们如何作用于自然界、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政策规范等。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和共同点。 但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点如下。 第一,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这样显著的特点。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与国家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例如,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国家可以提倡、推行某种道德规范或观念,但是却不能制定道德规范。 第三,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法特别注重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相结合。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则更多地强调人们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三)关于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尽管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但只要它们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相同,国家政权的性质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与国家的本质类型一样,法的历史类型是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外,同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相适应,也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外,同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相适应,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迄今为止,法的发展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又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历史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的性质是随着经济基础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当生产力的发展使原有的社会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合其要求时,就需要以新的生产关系来代替它,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必须随之变化,以新的历史类型的法代替旧的历史类型的法。同时,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改造,在许多情况下还要通过社会革命或改革才能完成。 三、关于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一)关于当代我国法的本质 在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的基础上,可以对当代我国法的本质进一步加以认识。 第一,当代我国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之所以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本身的特点、优点以及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必须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共同意志。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所以,我国法还必须反映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二,我国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物质动因和决定性力量,其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必须适应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生产关系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富的归属,从而也直接决定着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社会各种利益的分配。公有制经济决定了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基本内容,从而也就决定了我国法的基本性质。我国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当代我国法的主要特征 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除了具有所有的法都具有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主要特征。 第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法是工人阶级共同意志体现,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同时,我国法又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我国法又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我国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的具体表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趋一致。 第二,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任何法都具有规范性和社会性。法的规范性是指从形式上看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的社会性是指从内容上看法体现一定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我国法反映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中有重要作用。同时,我国法又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越来越多的经济、文教、环保、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都发挥着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作用。所以,我国法的规范性和社会性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第三,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有可能成为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我国法所体现的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公正,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正。它确认了人民当家作家的地位,确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等。所以,我国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第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统一的。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体公民既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第五,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 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它的实施过程就是人民的意志的实现过程,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上是能够自觉遵守的。但是我国法的实施不能没有国家的强制力,这是多数人对少数人、广大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将国家强制力同人民的自觉遵守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保证我国法的实施。 第六,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主张在国家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党的主张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而形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一致的。 四、关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治国的基本方略,简单说,就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战略和策略。在我国,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至少是指: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应当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这是因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层次主体。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依法治国的第二层次主体。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国的第三层次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客体或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强化法的权威,另一方面要培植法治的社会基础。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机关的依法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真正保护人民的权利,就必须建立国家权力的约束机制,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所以,依法治国,重点规范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重点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问题,基础是要形成人民群众的普遍守法的氛围。 在我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现代历史发展和中国人民长期选择的必然结果。人民的广泛性要求有一个坚强有力的、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核心来依法领导、组织、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是带领广大人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执政党。 五、关于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关于法的制定的概念、特点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无论是广义的立法,还是狭义的立法,都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首先,立法主要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或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这项活动。 其次,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立法活动,而是享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这种权力通常是由一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最后,立法不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惟一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如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等,但是这些活动在我国通常都不能直接产生法律。 2.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首先,从近现代以来,任何国家的立法活动都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其次,不同国家的立法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根据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来确定的。 最后,立法程序不仅包括对立法活动本身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还往往包括人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经验积累,即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 3.立法是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首先,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立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活动。 最后,以上几种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也有废止的情况。 (二)关于我国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立法的总的政治原则、工作原则和思想原则,它对立法工作起着根本的、全局性的、方向性的指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关于我国法的制定的原则 立法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一国立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是人们从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概括出来的,是一国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专题二民事权利与义务”内容简介 本专题是“民事权利与义务”。它涉及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等。这个专题是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有关法律知识基础上所作的系统和深入阐述,因此相应地增加了教学分量,在结构上也有所调整。 本专题的特点,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阐述。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划分的依据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它们就相应地构成本专题第二、三、四框的标题和主要内容。第一框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权利实现问题,第五框涉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问题。那么,民事义务在哪里?其实,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伴而生,始终存在的。比如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中,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第三人,他们的义务就是不要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不要妨碍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即只要不作为即可。在合同关系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样的权利就是债权,它属于请求权,往往需要义务人作为,即按权利人的请求而实施相应行为来履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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