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安全活动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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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安全活动心得 电力系统安全规定 目 录1总则 2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2.1一般安全要求2.2高压设备的巡视2.3倒闸操作 2.4高压设备上工作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2工作票制度3.3工作许可制度3.4工作监护制度 3.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4.2停电4.3验电4.4接地 4.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5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6带电作业6.1一般规定 6.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6.3等电位作业6.4带电断、接引线6.5带电短接设备6.6带电水冲洗 6.7带电清扫机械作业6.8感应电压防护 6.9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6.10保护间隙 6.11带电检测绝缘子6.12低压带电作业 6.13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7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8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9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10二次系统上的工作11电气试验11.1高压试验 11.2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11.3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11.4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12电力电缆工作 12.1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12.2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13一般安全措施 附录1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附录2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附录3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4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5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6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 附录7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附录8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附录9标示牌式样 附录10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附录11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附录12登高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附录13紧急救护法 1总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注:原规程第1条“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已删除]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注:本条为新增内容]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注:本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为新增内容]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注:本条“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为新增内容]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注:本条为新增内容]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注。原规程第4条“250v以上”改为“1000v及以上”;“250v及以下”改为“1000v以下”]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注:原规程第3条“(包括基建安装人员)”改为“(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注:原规程第2条已删除] 2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一般安全要求 2.1.1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注:原规程第10条“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值班负责人”改为“运行值班负责人”]2.1.2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2)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注:原规程第11条“可由单人值班”改为“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2.1.3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 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注:原规程第12条“ 44、154kv电压等级及对应的安全距离”已删除]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及以下(13.8)0.7020、351.0063(66)、1101.502203.003304.005005.00注:表2-1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2.1.4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1.5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2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351.1563(66)1.401101.65(1.75注)2202.553303.255004.55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1.6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1.7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必须加锁。[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1.8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必须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必须用专用器具封闭。[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1.9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2高压设备的巡视 2.2.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注。原安规第13条“经企业领导批准”改为“经本单位批准”;“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改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2.2.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2.3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2.4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2.2.5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关门。 [注。原规程第16条“必须随手将门锁好”改为“必须随手关门”]2.2.6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它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注:原规程第17条“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改为“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改为“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它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改为“其它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改为“但应登记签名”;“当日交回”改为“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2.3倒闸操作 2.3.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双方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注:原规程第18条“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改为“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改为“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改为“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与和受令人互报姓名”改为“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改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本条“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为新增内容]2.3.2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必须满足有关技术条件。[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3倒闸操作的分类[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3.1监护操作:由两人进行同一项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3.3.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2.3.3.3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 1)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 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2)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 2.3.4操作票 2.3.4.1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见附录1)。 2.3.4.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注:本条“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为新增内容;原规程第21条“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改为“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已删除]2.3.4.3下列项目必须填入操作票内: 1)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 3)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 4)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注:原规程第20条分解为以上内容]2.3.4.4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 2.3.5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5.1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5.2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2.3.5.3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2.3.5.4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规范的操作术语),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2.3.5.5下列三种情况必须加挂机械锁: 1)未装防误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和网门; 2)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时,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2.3.6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2.3.6.1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注。原规程第19条“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改为“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改为“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2.3.6.2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时也必须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操作过程中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注:本条“(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单人操作时也必须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为新增内容;原规程第21条“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已删除]2.3.6.3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6.4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解锁工具(钥匙)必须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值班调度员、值长或站长批准,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必须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后,履行批准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注。原规程第24条“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改为“发令人”;“弄清问题后”改为“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本条“解锁工具(钥匙)必须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值班调度员、值长或站长批准,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必须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后,履行批准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为新增内容]2.3.6.5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注。原规程第25条“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改为“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2.3.6.6装卸高压保险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注。原规程第26条“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改为“装卸高压保险器”]2.3.6.7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应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必须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注:原规程第27条“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改为“应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远方控制“改为“必须进行远方操作”] 2.3.6.8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注:原规程第28条“即使是事故停电”改为“(包括事故停电)”] 2.3.6.9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6.10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 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6.11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 [注:原规程第29条“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改为“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2.3.7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1)事故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或拆除全站(厂)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注:原规程第30条“事故处理”改为“事故应急处理”;“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改为“拉开或拆除全站(厂)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2.3.8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注:原规程第31条“操作票应保存三个月”改为“操作票应保存一年”;本条“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为新增内容]2.4高压设备上工作 2.4.1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2.4.1.1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并且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2.4.1.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2.4.1.3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并且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4.2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注:原规程第33条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已删除]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1.1工作票制度; 3.1.2工作许可制度; 3.1.3工作监护制度; 3.1.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2工作票制度 3.2.1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6种: [注:原规程第35条“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改为“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6种”;原规程第35条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已删 除]3.2.1.1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2)。 3.2.1.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3)。[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1.3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4)。 3.2.1.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5)。[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1.5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6)。[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1.6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7)。[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2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2.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2.2.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注:原规程第36条“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改为“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3.2.2.3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2.4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3.1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2.3.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注:原规程第36条“二次接线回路”改为“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3.2.3.3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注:原规程第36条“非当值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3.2.3.5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3.6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规定的工作。[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6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注:本条“应使用规范的符号”为新增内容]3.2.6.2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注:原规程第39条“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改为“应保存在工作地点”;“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改为“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完工时间记入登记簿”改为“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本条“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已删除]3.2.6.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注。原规程第49条“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改为“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6.4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第一种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6.5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7工作票的使用 3.2.7.1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使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注。原规程第40条“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已删除]3.2.7.2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7.3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7.4在同一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7.5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工作负责人应将其中一份工作票交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7.6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需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 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注。本条“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为新增内容]3.2.7.7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注。原规程第48条“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改为“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3.2.7.8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注。原规程第48条“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改为“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3.2.7.9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注:原规程第45条“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改为“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注:原规程第45条“值班员”改为“工作许可人”;本条“和带电作业工作票”为新增内容] 3.2.7.10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第 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2.8.2第 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 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注。原规程第47条“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你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改为“第 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本条“第 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为新增内容]3.2.9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注:原规程第50条“工作负责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改为“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经批 准的检修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注:原规程第50条“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改为“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经批准的检修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本条“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为新增内容]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3.2.10.1工作票签发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注。原规程第51条 一、“是否适当和足够”改为“是否适当和充足”;“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已删除]3.2.10.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原规程第51条 二、“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已删除]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注:原规程第51条 二、4.“值班员”改为“工作许可人”;本条“必要时予以补充”为新增内容]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注:原规程第51条 二、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改为“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本条“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为新增内容]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本条为新增内容;]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注:本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为新增内容]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注:本条“精神状态是否良好”为新增内容]3.2.10.3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注:本条“必要时予以补充”为新增内容]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注:原规程第51条 三、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改为“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0.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注:本条为新增内容]3.2.10.5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注:原规程第51条“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分解为本条内容] 3.3工作许可制度 3.3.1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注:原规程第52条“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改为“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注:本条“工作过程中的”为新增内容]3.3.1.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注:本条“确认”为新增内容] 3.3.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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