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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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1 1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2 采购原则 2.1 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2.2 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3 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3.1 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 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3.2 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3.2.1 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3.2.2 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3.2.3 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3.3 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有效利用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各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有关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方式的备案;(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三)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采购文件和公告并实行备案管理;(四)组织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置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为 200 万元人民币。限额标准以上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须通过温州市国企采购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的平台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国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各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第七条根据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82 号)要求,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交易。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及市国资委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三)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文件及公告进行审核备案;(四)负责组织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及举报案件处置等工作。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落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专设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国有企业财务、采购、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应合理使用有关采购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评审专家库。第十一条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程序建立临时专家库,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章采购当事人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第十三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集体决策后将年度采购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第十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原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第十八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公司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审计、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第五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温州市国有企业、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以外平台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自主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市属国有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的,须将确定的供应商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条采购项目符合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内部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须为国有全资企业),在采购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并按要求组成协议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的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三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本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由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认可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采购项目第一次评审活动除外。第三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原因确需缩短公告时间的采购项目,经市国资委备案后可以缩短公告时间,但最低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限为 1 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验收结果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应每年组织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四十条国有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律部门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第四十一条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须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发布,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应同时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也可按需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四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投标供应商反映的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答疑回复。投标供应商认为国有企业答疑回复处理结果不合法的,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对采购当事人泄露标底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国家招标采购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限制其参与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第四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应在合同或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发文调整限额标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3 国有企业采购属于风险易发点,实践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非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 2 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 3 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 4 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 5 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 7 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国企招投标无影响 2021 年 7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行即可。(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3、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七)山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4 重庆 XX 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 XX 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落实各相关单位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采购事项和标准,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 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 国资201810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 XX 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除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获得企业生产运营相关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物资、维修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其中,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工程物资和服务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维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第五条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标准和权限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包括:(一)集团公司本部:单笔采购金额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和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及工程物资采购。(二)各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单笔采购金额 5 万元(含 5万)以上的服务采购和 20 万元(含 20 万)以上的工程、工程物资和货物采购;年度累计采购金额 20 万元(含 20 万)以上的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填定XX公司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管理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本企业内控制度组织实施。第九条采购单位单笔采购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物资、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和年度累计采购金额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按照XX 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 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 国资2018109 号)的规定执行。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本细则所明确的采购类项目实施统一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采购单位的采购责任;(二)审批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预算)、本细则管理的采购申请及采购合同备案;(三)审定采购单位负责的采购项目中采购要素及控制价格编制原则;(四)审批涉及采购类项目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采购管理、指导的部门。由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汇总、审核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申请;(二)审核采购类项目的采购审批表,组织审核由各采购单位负责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含评标办法)及控制价格;(三)负责指导采购单位开展采购工作;(四)完成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采购单位作为采购人,其单位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采购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申请,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部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提出采购需求计划。依据市场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营销计划等,预测未来一定时期需要采购的项目、产品及规模,定期编制采购需求计划。(二)负责提出采购申请。根据具体项目或业务需要,编制采购需求申请、技术规范书或工作任务书等,说明需求的依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以及技术、质量、服务、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可以对采购方式、采购评审和供应商选择的规则和标准等提出建议。填报采购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三)作为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履行主体,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和分发,并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开展合同权利义务的执行。(四)督促检查本企业采购小组的采购活动,加强采购数量质量验收、检测管理、供应商考察及供应商评价等相关工作。处理需求计划与执行偏差相关问题,评估需求计划的准确性,优化需求预测机制。(五)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办理采购备案手续。第十四条采购单位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原则上应当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技术复杂、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也可以处聘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尽职履责,确保采购活动合法、规范、高效、廉洁。第十五条采购小组是指为完成具体某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的临时性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根据采购实际需求选取具有相关知识、技术或商务能力的骨干员工(外聘专家)担任。采购小组是本企业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供应市场分析、采购策略研究、寻源、供应商认证、采购方案沟通、评标、评选、谈判、询价、合同草拟等采购前期工作;(二)负责制定采购方案。在完成采购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细化采购方式及适用依据、采购评审及供应商选择的规则和标准、评分细则、采购进度安排等,形成采购方案,并按本企业内控制度报本单位支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根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采购申请,修改采购方案,完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做好采购实施准备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根据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文书的编制与发出,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招标、比选、谈判、询价、专家抽选等活动的开展;(五)负责提出采购结果报告。根据评标、评选、谈判、询价等总结报告,编写采购结果汇报材料,提出采购结果建议,并按本细则的规定,提交本单位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审议和决策;(六)负责归档采购实施文档资料。及时收集整理采购实施过程各类文件资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七)负责完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第四章采购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各采购单位应根据经营计划、项目进度、工作流程,以年度和季度为节点,提前向运营管理部提交年度采购计划和季度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计划、无计划采购,需追加计划的应提供相关依据并按第十七条的审批流程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第十七条采购申请审批流程 采购单位上报采购申请(包括XX 集团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附件一)、采购方案)采购单位的集团公司分管(联系)领导审核运营管理部审核运营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确定上会研究运营管理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书面批复采购单位。(一)采购单位:填写XX 集团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一式三份,采购审批表应注明采购主体、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和预算资金及来源等“四要素”,报采购单位的集团公司分管(联系)领导,重点对采购活动的必要性和采购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二)运营管理部:重点对采购事项和填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根据采购事项和金额,提出初步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提出上会意见。(三)总经理办公会:对初审合格的采购活动进行综合审议,形成包含“四要素”的会议纪要。第十八条运营管理部要在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 3 日内书面批复采购单位,并督促指导各采购单位开展报名、澄清(含补遗)、开标、评标等工作。第五章采购实施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本部的采购活动,由申请单位(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零星办公用品采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其他各采购单位的采购小组作为采购实施的主体,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经集团公司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确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由综合管理部或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采购方式,各采购单位实施本细则所确定的采购项目,可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比选:是指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比选的采购方式。比选应邀请不少于 3 家单位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选:(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操作流程:拟定比选文件确定比选邀请单位比选单位报价采购小组在比选单位在场情况公开宣布各单位报价并确定价低者为中选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二)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对象应不少于 3 个供货商。询价适用以下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操作流程:拟定询价文件确定询价单位询价确定价格最低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三)竞价:是指采购单位向符合资格条件的商家(或厂家)发出采购或销售货物竞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或购买方进行多轮次公开或密封竞价,按对采购单位最有利的方式选出最优供应商或购买方的采购方式。竞价对象应不少于 3 个供货商。操作流程:拟定竞价文件确定竞价单位多轮次公开或密封竞价确定价格最低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以下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经两次公开招标但招标失败,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同意不再进行公开招标,且采购文件经过论证没有倾向性,确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的;(5)公开采购项目经公开采购后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二条各采购单位负责根据采购结果,整理采购资料汇总归档,包括不限于采购审批表、会议纪要、招标(比选)文件、合同、货物验收入库资料、竣工资料等。第二十三条由各采购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负责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需按季把采购结果汇总后报运营管理部存档备案。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为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处理投诉工作。第二十五条参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采购活动的采购工作人员(含评标委员会、监督人员),应遵守保密及廉洁自律等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采购工作人员(含评标委员会)与参与竞标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十七条中标单位或成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或禁止其在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参加类似项目投标,移交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投诉提起与受理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投标人对开标过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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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篇 国有 集团公司 采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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