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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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四章 调拨业务 第五章 现金收付管理 第六章 现金整点清分 第七章 柜员尾箱管理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行为,保障柜面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发〔2016〕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湖南省分行所辖各营业网点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面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柜面现金业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 (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业务; (三)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 (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 (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上缴; (六)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全行柜面现金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相关流程; (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柜面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汇总; (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需求的审核、报送、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操作流程; (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报送; (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的使用管理和需求报送。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守护管理; (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柜面现金业务需求的实施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及技术支持等。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应设置现金业务主管岗、现金柜员岗、普通柜员岗,经办现金业务的柜员须经人行培训并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货币反假合格证书。 第十条现金业务主管由营运主管或高级柜员担任,营业网点根据业务需要可设多名现金业务主管,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各项柜面现金业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日常管理; (三)负责审批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的现金调拨; (四)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控制; (五)按规定履行现金业务的授权审批职责; (六)按规定检查柜员尾箱; (七)营业终了,与现金柜员共同清点尾箱并封箱; (八)指定人员核验运钞车辆及解款员身份。 第十一条 现金柜员由高级柜员或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柜员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营业前,与解款员办理尾箱交接手续;核点尾箱个数,发送普通柜员款包;盘点尾箱库存,账实相符后,为普通柜员调配营业款项。 (二)营业期间,办理柜员间本外币现钞实物调拨,向金库或调拨机构发起调拨申请及后续的实物、账务处理,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三)营业终了,调回普通柜员超额现金,收回普通柜员款包并清点款包数量;与现金业务主管共同盘点尾箱库存,封箱后交解款员。 (四)集中保管、上缴假币实物。 第十二条 普通柜员由柜员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营业前,接收款包并盘点库存; (二)营业期间,对外办理现金收付、兑换、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普通柜员间现金调拨; (三)营业终了,将超限额现金解缴现金柜员,对限额以下的现金进行盘点、封包,并将款包上交现金柜员。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经办现金业务的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现金业务主管监交。 移交人应将所保管的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接收人对交接账款、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办理交接并登记。 第四章 调拨业务 第十四条 调拨业务包括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以及营业网点内柜员(含自助设备)之间的现金调拨。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的现金调拨实行系统预约审批制,调拨时应使用箱包,并加双锁或带编号的一次性锁条。营业网点向金库或调拨机构发起现金调拨必须经现金业务主管批准。 第十六条柜员之间现金调拨包括现金柜员与普通柜员(含自助设备)之间、现金柜员之间、普通柜员之间的调拨。柜员之间现金调拨应由调出方发起,调入方确认,现金实物应在监控下当面清点确认,严禁只移交账务不移交实物。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指定一名当班现金柜员负责自助设备现金调拨;现金柜员与自助设备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采用全额调拨的方式,不得采用调入调出轧差后的差额进行现金调拨;自助设备之间、自助设备与普通柜员之间不允许现金调拨。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进行现金调拨,当日调拨、当日出入库的,应当日销记运送中现金;当日调拨、次日出入库(即待提待缴)的,调拨现金应随尾箱入库、在调拨完成后及时销记运送中现金。 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调入现金,现金柜员必须在指定交接区内与解款员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应检查现金尾箱数量、包装及锁具(锁条)是否完好;开箱清点时应查看券别、验捆卡把、清点总数,发现长、短款应保管好原封签和腰条等资料并立即向现金业务主管报告,与金库或调拨机构联系查找原因,确认差错并以清点的实际金额入账。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向金库或调拨机构申请现金调拨,在金库或调拨机构做出审批前,可以撤销该笔调拨申请。如金库或调拨机构已做出审批,营业网点不能撤销调拨申请;确需取消调拨申请的,经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主管批准后联系金库或调拨机构撤销该笔调拨申请。 第五章 现金收付管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收付必须遵循“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办理现金业务坚持一笔一清。 第二十三条 柜员付出现金时应提示客户当面点清。 第二十四条 付出现金必须达到人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二十五条 现金兑换须遵循“先兑入后兑出”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大额现金收付款应按人行现金管理及反洗钱规定办理登记和报送。外币现钞收付款业务必须遵循外汇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需要审核凭证的,应对凭证要素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日终现金轧账,必须坚持“先清点实物、后对账”的原则,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节 现金收付 第二十九条 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应在客户视线内当面点清,一笔款项未收、付妥前,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客户现金清点完毕并完成相应账务处理前柜员不得离开柜台。 第三十条 清点现金时要辨清币种、券别,鉴别真伪, 并判断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点清后的现金按券别进行分类整理,剔出不宜使用机具清点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残损币”)并单独放置;清点完毕前应保留原封签、腰条。 第三十一条 清点现金发现与实际金额不符或与约定存入金额不符,应立即告知客户,待双方核实后,按原约定存入金额多退少补或由客户重新确认存入。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机具筛选出来的人民币可疑币和残损币须由人工逐张查验,外币可疑币和残损币须由外币鉴别仪或人工逐张查验;机具筛选出来的残损币与人工剔出的残损币合并后单独放置。清点现金发现假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现印有反动标语的人民币(以下简称“反宣币”)要立即按残损币兑回,对于持有大量反宣币的客户,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和上级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根据客户所需券别及柜员现金库存情况进行配款: 现金整捆支付的,应卡点把数。 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应先验看成把券别是否一致,逐把清点无误后方可对外支付;拆把付零张的,付出前先清点该把是否足张。 支付成把及零散现金,柜员必须在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清点。 第三十五条 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外币折美元1万元(含)以上的单笔大额现金收付,柜员清点后应换人卡把复核,当地人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清点上门收款现金比照现金收款业务流程操作。 第三节 兑换与调剂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兑换及券别调剂服务;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三十八条 柜员办理人民币残损币兑换业务时,应向客户说明认定的结果。客户同意认定结果的,应当面在残损币纸币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人民币残损币硬币应当面使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兑换”戳记。 第三十九条 客户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客户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损币,客户可凭认定证明到人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第四节 假币收缴、鉴定 第四十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发现假币按以下流程收缴: (一)收缴柜员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货币反假合格证书; (二)双人在监控及客户视线范围内收缴并加盖“假币”戳记,假人民币纸币分别在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盖戳;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密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 (三)在系统内登记假币信息,并向客户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四)告知客户假币持有人权利; (五)登记《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四十一条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客户,严防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社会。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以上的; (二)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金额500元(含)以上的; (三)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四)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五)客户不配合营业网点收缴行为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金额超过200元(含)的,应于当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当地人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营业网点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假币投诉,并记录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客户对营业网点收缴的人民币假币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由人行授权的其他假币鉴定机构鉴定。营业网点应按客户约定的时间,将收缴的假币送到鉴定机构。 经鉴定为真币的,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机构交收缴机构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客户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残损币处理;对收缴的各种硬币,由鉴定机构交收缴单位退还客户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经鉴定为假币的,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机构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客户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对收缴的各种硬币,由鉴定机构将假币退回收缴机构依法收缴,并向收缴机构和客户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按规定保存《假币收缴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5年。 第四十六条 假币保管遵照账实分管原则,登记簿与实物分人保管;假币实物与《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收缴凭证记载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四十七条 营业网点每月至少一次将假币上缴金库或调拨机构,当地人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收缴人民币假币应按照收缴金额的10%-15%给予柜员奖励,相关奖励资金由员工绩效工资统筹安排。 第五节 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人民币冠字号码作为解决假币纠纷的有效手段,营业网点应记录柜面收付的流通人民币100元、50元券上的冠字号码。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包含以下要素:营业网点编码、业务类型(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柜台取款)、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券别、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五十条 营业网点应使用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出纳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至少保存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客户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归属机构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 (一)对支取的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过鉴别确认是假币的; (二)经其他金融机构鉴别为假币,并给予没收的; (三)经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假币的。 第五十二条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如果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业务发生机构填写并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客户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营业网点确认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客户。 第五十三条 对于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营业网点应当面告知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第五十四条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营业网点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模糊查询的,应对具体方式进行解释。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模糊查询是输入待查冠字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现钞的查询方式。营业网点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提供的异议纸币,先判断真伪,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予受理。完整券由付款行全额退还查询人或应查询人要求更换其他真币给查询人,残损券由付款行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鉴定为假币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硬币的处理办法予以封存保管,暂不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假币印章,待查询工作结束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我行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付出营业网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同时逐级报告至省行;有假币实物的,收缴假币并按要求保管;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第五十七条 营业网点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非本单位付出的假币,应向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出具《查询结果通知书》,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其假币来源。 第五十八条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非我行付出的现金或客户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营业网点应告知客户可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受理单位上级行或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申请再查询。 第五十九条 营业网点应建立《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记录每笔查询业务办理情况。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5年。《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专夹保管,保存5年。 第六十条 各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冠字号码查询时,应按规定流程处理,做好相关解释工作,避免出现客户投诉,如办理查询中存在问题或发生客户投诉时,应立即报告上级行,并逐级上报至省行。 第六十一条如遇现金清点时纸币清分机或A类点钞机因故无法记录冠字号码,应立即联系机具厂家排除故障,并暂停使用该设备,使用具备记录功能的备用设备作业。 第六章 现金整点清分 第六十二条 现金整点清分是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六十三条 营业网点收入的人民币纸币不得直接对外支付,需立即支付的应按照人行全额清分的要求进行清分。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全额清分是指对人民币纸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六十五条现金清分方式包括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机械清分是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 手工清分是指由清分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现金进行清分的处理过程。 营业网点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别真假后付出现金的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不属于手工清分的范围。 第六十六条 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5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机械清分出的可疑币、残损币必须做到全部手工清点和人工鉴伪。 第六十七条全额清分现金质量应符合《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五好钱捆”质量标准。 第六十八条营业网点原则上应配置三口小型清分机,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含在当地人民银行调缴或同业调缴的县级支行营业部)可配置四口及以上清分机。每个营业网点至少配置1台,业务量大的网点可适度增配。 第六十九条营业网点全额清分采取网点自行清分与后台集中清分相结合的方式,柜台对外支付现金为柜面现收经过清分后的现金及从人民银行发行库调回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有“已清分”标识钱捆、人民银行“已清分”钱捆及金库调回的已清分现金。 柜台即时支付的现金由网点将收入的现金自行清分后对外支付,多余现金缴存至金库或人民银行发行库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足时向金库或人民银行发行库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请领。 第七十条 营业网点整点清分可采取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清分、柜员自行清分、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清分与柜员自行清分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设置专人清分的应与柜员做好交接登记工作或办理现金调拨手续。 第七十一条 整点清分现金时必须在监控下进行,柜员收入的未清分现金和已清分待支付现金必须进行物理分隔,使用不同的抽屉、尾箱存放,并做明显标识区分。 整点清分必须坚持“一柜一清”,不得将不同柜员的现金混放。 第七十二条 整点清分人员对其经手的现金负责,发现差错时以腰条柜员名章为准,无法确定责任的,以监控录像为准。 第七章 柜员尾箱管理 第七十三条 柜员尾箱是用于存放现金、贵金属、重要单证等实物的专用设备,禁止存放私人用品及其他无关用品。柜员尾箱包括现金柜员尾箱和普通柜员款包。 第七十四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应将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午休时,柜员尾箱应双人碰库封箱,不当班柜员尾箱安排人员值守。 第七十五条 营业终了,普通柜员款包实行人民币现金两万元限额、外币现金余额为零控制。普通柜员日结前必须将超限额现金上交现金柜员,具有现金柜员权限仅办理普通柜员业务的,尾箱现金比照普通柜员管理。 现金柜员完成尾箱全部现金清点并与系统核对相符后,由现金业务主管与现金柜员双人对整捆整把的现金“卡把”并“抽把”复点;外币不成把零散现金逐张清点;人民币零散现金可不再逐张清点。 正常休班柜员日终封包后交现金柜员并进行登记,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以上休班柜员须将尾箱清零并将其用户状态置为锁定。 第七十六条 普通柜员款包采用交叉平移或固定使用模式。 采用交叉平移模式的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主管确定调配方案,移出柜员将超限额现金上缴现金柜员并结账后启动柜员尾箱移交交易,现金柜员复核并经现金业务主管批准,移出柜员将账务移交接收柜员,实物由移出柜员单人封包后交现金柜员统一寄库保管。次日营业前,接收柜员接收移出柜员的款包,核对账实无误后予以确认,完成交易事项。 采用固定使用模式的营业网点,柜员款包每周至少交叉平移或清零一次。在固定使用期间,普通柜员日结后,自行对款包内限额以下的现金进行清点、封包并移交现金柜员统一寄库。 第七十七条 现金柜员尾箱由现金业务主管与现金柜员双人清点,双人封箱,加双锁寄库。 次日营业前,现金柜员接收前日本人封存寄库的尾箱,在监控录像下确认尾箱外表及封签完好,开箱盘点现金柜员尾箱库存大数和普通柜员款包数量,确认无误后将款包发送普通柜员;现金柜员接收前日其他现金柜员寄库的尾箱,除按上述流程操作外,应清点散把现金,确认账实相符。 第七十八条 营业网点尾箱交接,由双人(其中一名必须为现金柜员)与解款员在营业场所指定区域内核验解款员身份、尾箱数量、尾箱的封闭状态,交接过程双方必须始终在场并在监控下办理。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七十九条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实物管理、账务管理、业务检查、备付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一节 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 营业网点现金业务岗位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现金业务主管不得办理柜面现金业务。 第八十一条 营业网点现金柜员应实行轮岗管理,现金柜员每年必须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十二条营业网点应配置一至两名现金柜员。如因业务需要设置两名以上现金柜员时,应向二级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增设。 第二节 账实管理 第八十三条 营业网点日终禁止留存现金,现金尾箱全部寄库保管,营业期间现金尾箱应全部出库。 第八十四条 营业网点应加强对营业期间大额现金收支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并及时报备。 第八十五条 柜员收付现金发现长、短款,应立即向现金业务主管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的按规定挂账;人民币一万元(含)或外币折算等值人民币一万元(含)以上长短款,现金业务主管要立即上报上级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十六条 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送中现金的监控,确保在途现金款项及时入账,人民币运送中现金科目账户日终余额应为零。营业网点人民币运送中现金当日未结零或外币现金调拨完成后未及时结零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节 业务检查 第八十七条柜面现金业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柜面现金实物的账实相符情况、柜面现金业务的开展情况、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况等。 第八十八条 现场检查应两人(含)以上为一个检查小组,单人不得进驻被查营业网点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向被查营业网点出具委派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签发的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查营业网点核验无误后,方可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对不能出具有效证明或拒不履行规定手续的,被查营业网点有权拒绝检查。 第八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亲自核查现金,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完毕后,保管人员应立即对现金重新盘点,盘点正确后,检查人员方可离场。 第九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等重大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报告检查委派行或上级柜面现金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与被查营业网点交换意见,按照《xx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管理办法》(xx发〔2015〕220号)要求出具相关检查报告,分别由检查委派行和被查营业网点留存,保管期限为5年;以电子档案形式留存,并通过系统可以查阅的,可不保存纸质资料,保管期限比照纸质档案管理。 第九十二条 被查营业网点应针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整改并向检查委派行报送报告。对于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计划时间及措施;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应对被查营业网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十三条 柜面现金业务检查频率要求 (一)一级分行每年对所辖二级分(支)行的检查不得低于两次,每两年覆盖全部二级分(支)行,且每个二级分(支)行被查的营业网点不得少于两个。 (二)二级分(支)行每季度对所辖营业网点的检查次数不得低于一次,每半年覆盖全部营业网点。 (三)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检查所有现金柜员尾箱不少于一次。 (四)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主管应不定期抽查普通柜员尾箱,每月至少覆盖全部普通柜员一次;同时,每月还应对全部柜员尾箱(含轮休柜员、营业网点维护自助设备)进行集中全面检查。 第四节 备付及其他 第九十四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核定的库存限额合理控制库存,出现超库存预警,应及时上缴。 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应对营业网点库存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备付指标完成情况及营业网点库存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十五条 营业网点现金作业区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电视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十六条 营业网点应制定防火、防抢、防盗和设备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在遭遇暴力或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中断等紧急情况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能够满足现金业务安全运营的需要。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xx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银行湖南省分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柜面现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2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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