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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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核销贷款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规章〔2010〕164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核销贷款是指经有权行审批核销后转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 已核销贷款管理原则:账销案存、严格保密、积极清收、规范核算。 (一)账销案存。贷款核销后纳入表外科目进行管理和核算,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 (二)严格保密。为防止债务人因知悉贷款核销信息而逃废银行债务,核销操作和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严格控制贷款核销的知悉范围。 (三)积极清收。对已核销贷款应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清收,最大限度维护我行权益,减少资产损失。 (四)规范核算。对已核销贷款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销后收回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要按照相关账务处理规定规范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境外分行、子公司可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已核销贷款管理 第五条 按照不良贷款“属地管理、分层处置”管理要求,已核销贷款原则上由原贷款经营行履行管理职责,继续按照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制度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行要逐户落实管户经理,明确管户经理职责,做好已核销贷款的债权维护和追偿工作,管户经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债权维护工作。及时监控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期限和查封期限;根据已核销贷款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上门清收、信函催收、公证送达等措施维护诉讼时效,最大限度降低时效风险。 (二)债权追偿工作。继续按照贷后管理和资产处置有关制度要求,密切关注债务关联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及时监测债务关联人资产状况,定期查询债务关联人存贷款情况,发现债务关联人经营出现转机恢复还款能力或发现有效资产线索的,要及时进行追偿或制定处置方案。 (三)已核销呆账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及时登记录入已核销贷款信息变化情况,记录催收过程并做好定期核对工作。 (四)已核销贷款档案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已核销贷款档案管理。二级分行要保留全套核销申报材料和核销批复文件;经营行除保留核销申报材料、核销批复文件和核销账务处理证明外,对已核销贷款要继续建档,实行专人管理,确保已核销贷款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和合规。 (一)管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已核销贷款管理与处置期间形成和取得的日常经营管理档案和处置运作档案,对需要转存为已核销呆账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的,要及时扫描上传;对需要集中保管的档案,要定期移交归档。 (二)在全部收回已核销贷款本息之前,经营行或承担档案集中管理职责的管理行要妥善保管其档案,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 (三)已核销呆账信息管理系统尚未上线运行的分行,在贷款核销后,经营行要及时建立已核销贷款手工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贷款核销和核销后变动情况,做好台账的实时记载、维护和核对工作。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已核销贷款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名称、核销本息金额、核销时间、核销类型、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2.已核销贷款管理情况。包括管理责任人、资产保全与追索措施、催收记录、现金与实物资产收回情况。 3.已核销贷款余额情况。包括本金、利息余额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情况。 (四)已核销贷款档案的移交、保管、调阅及销毁等,按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和《xx银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加强保密管理。贷款核销仅为我行内部账务处理行为,为防止债务关联人因知悉贷款核销信息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贷款核销的申报、审查审批、档案管理、催收管理、核算管理等各环节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严禁泄露有关核销信息。 第三章 已核销贷款清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已核销贷款清收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已核销的贷款、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要继续追偿。有关行和部门要落实清收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加强已核销贷款的清收管理。 (一)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3.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不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贷款;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的破产重整和解类贷款;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贷款。 (二)对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终结的已核销贷款,由本级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小组)集体审议后,不再作“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条 制订清收处置方案。已核销贷款的清收处置继续按照现行自营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有关制度执行。贷款核销后又接收资产抵债的,按照抵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营行管理的已核销贷款由经营行负责制订清收处置方案并积极进行清收。 (二)实行分层处置、提级管理的已核销贷款,由管理行负责制订清收处置方案,落实清收责任并积极进行清收。 第十一条 各级行可根据已核销贷款类别、清收潜力等实行分类清收管理,提高清收处置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对于债务关联人尚有抵(质)押物等资产未处置完毕或未经依法诉讼等强制手段追偿,具有一定清收潜力的已核销贷款,包括未执行终结的强制执行类、追索类、未登记年检类等,要及时制订清收方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债务关联人的追偿力度。对尚未采取法律手段追偿的,应及时向债务关联人追偿,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二)对于核销时无可追偿的有效资产或资产线索,存在清收可能但清收潜力难以确定的已核销贷款,包括未终结程序的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类,灾害事故类,吊销营业执照类,触犯刑律类,案件损失类等,要继续做好债权维护工作,密切关注债务关联人还款能力和资产状况,发现财产线索,及时进行追偿。当出现债务关联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恢复还款能力、借款人触犯刑律后刑满释放等债务关联人恢复清偿能力的情形时,要及时进行催收;对于案件损失类,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适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我行债权。 (三)对于清收难度较大的已核销贷款,包括死亡失踪类、破产终结类、注销营业执照类、驳回起诉裁定免责类、丧失诉讼时效类、权利凭证遗失类等,应以查找和发现债务追偿时机和线索为重点,深入挖掘清收潜力。对于借款人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又查明未失踪、死亡的,要及时催收;对于丧失诉讼时效的,要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诉讼时效;对于权利凭证遗失的,要争取使债务关联人重新确认或更新债权债务关系,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建立已核销贷款清收奖励机制。各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收回已核销贷款的清收奖励力度,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核销类型、回收水平,并结合清收难易程度,确定本行的奖励标准和调整系数,按照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充分调动清收已核销贷款的积极性。 第四章 已核销贷款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规范账务核算。经营行收到核销批复文件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转入表外科目核算。对贷款核销后收回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已收回资产挤占挪用或违规账外核算。对已核销贷款收回资产的会计核算如下: (一)以现金方式收回的,未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按实际收回金额等额转回资产减值,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冲减表外的账销案存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接收抵债资产的,按照《xx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接收时按照入账价值,等额转回资产减值;抵债资产处置后计算处置损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已核销贷款的账务核算由上一级行处理的,经营行应及时将收回资金上划账务处理行,并将清收情况及账务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已核销呆账管理系统维护人员,以便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和系统维护。 第十五条 除按照相关规定停止计息的已核销贷款外,已核销贷款应继续定期结计利息。对已核销贷款实现计算机系统自动计息之前,由会计核算部门定期手工计息,计息周期由会计核算部门视具体情况并结合清收管理需要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行要建立已核销贷款的监督检查制度,将已核销贷款管理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已核销贷款经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已核销贷款是否明确了管理主体,是否逐户落实管户经理,管户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已核销贷款债权维护及清收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监控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期限、查封期限,是否按规定尽职追索。 第十九条 已核销贷款档案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已核销贷款档案是否实行专人管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是否建立规范的已核销贷款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已核销贷款账务处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已核销贷款的收回资产是否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存在隐瞒、挪用已收回资产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已核销贷款保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已核销贷款保密制度,是否存在泄露贷款核销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格已核销贷款管理责任。在已核销贷款清收、档案管理、账务处理、保密等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我行员工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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