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十六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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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十六篇 第一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 个月;(二)记过,12 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集团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集团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本人被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司法处罚、纪律处罚等任一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据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平、公正原则;(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四)追错问责,程序合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解除劳动合同。降级、降薪留岗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薪留岗,二十四个月;撤职、留用察看,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停薪待岗,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第六条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职级和工资(薪金)档次。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党员,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取消其三年内全部浮动工资。(二)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 15%;受记大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 30%;受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50%。(三)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四)受停薪待岗处分的工作人员,等候集团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停发放劳动报酬,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承担。第八条工作人员受到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其职务应予撤销。工作人员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组织人事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第九条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第十条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一条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第十二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强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包庇同案人员的;(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四)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五)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的;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二)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他需要从轻或减轻处分的。第十五条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免予处分。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可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二)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三)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四)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五)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六)其他需要提醒、批评和整改的问题。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及机关各部门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可依据损失情况要求工作人员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标准由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拒绝赔偿的,集团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可以要求工作人员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从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浮动工资)等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 20%。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一)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至被处分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或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无法送达的,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二)公告发出三十日内被处分人未到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组织人事部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三章对违法犯罪职工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有期徒刑被宣告*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被宣告管制、拘役的人员,其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并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降级、降薪留岗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集团公司纪委审理核实后,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暂停其履行职务。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政务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国家、企业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分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或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散布损害国家、集团公司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集团公司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四)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利用宗教活动煽动骚乱闹事或者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非法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五)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六)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的;(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制造、传播、私藏违法违禁物品,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酗酒滋事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赌博、迷信等社会丑陋活动的;(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四)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五)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包养情人的,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六)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诬告、陷害他人,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八)在微博、微信、QQ 等网络平台,公开发表与事实不符、故意扭曲事实及不当的言论、图片等情况的;(九)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四)项规定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有涉毒行为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工作人员初次涉毒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其他人员给予降薪留岗及以上处分。(二)工作人员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涉毒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其他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三)工作人员因涉毒受到本规定上述处分期间,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调离管理、技术等重要岗位,不得从事涉钱、涉物、安全、设备操作驾驶等岗位工作。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个人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刁难、克扣群众、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办公用房超标,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借(占)用下属单位及利益相关人车辆行为的;(五)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超标准操办的;(六)违规收取、上缴、使用专项经费、管理经费等各类费用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三)未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及内控制度,在资金运转、债务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造成财务风险,或出现风险后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五)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六)伪造、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或者会计核算混乱,造成财务信息严重失真,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擅自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在执行上级部门及集团公司重要任务,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调配或交流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集团公司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指挥操作不当、违章违规操作,致使集团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四)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泄露国家机密,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擅自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发表不实言论,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六)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七)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八)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以及社会、集团公司正常秩序,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处理不及时、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团公司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一)对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顾全大局、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不按程序办事,推诿、扯皮、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工作失误,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玩忽职守、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导致集团公司遭受损失、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二)擅自出借、转让或者有偿提供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或者职称证书的;(十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十四)故意破坏集团公司的工程建设、机械设备、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其他集团公司物品,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十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按规定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故意瞒报、漏报有关信息的;(二)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擅离职守、推诿扯皮等不担当、不作为,对聚集活动监管不力的;(三)贪污、挪用、截留防控钱物,管控措施不力的;(四)其他违反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件,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因违法、违规或违反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规定以及因失职、失察、未尽职尽责,发生重大案件,导致人员伤亡、集团公司遭受损失、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1.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承担损失总额的 5%-10%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承担损失总额的 5%-15%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承担损失总额的 5%-20%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造成严重后果,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活动的;(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应当预见危险或危害存在,因疏忽大意,放任不管,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五)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和健康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达十五次至二十次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五十次至八十次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达二十次以上或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满八十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连续旷工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二十个工作日至三十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四)连续旷工十五个工作日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三十个工作日以上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勤员未能保证职工考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吃空饷”人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及长期“吃空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盲目签订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擅自改变或终止合同的;(二)擅自涂改、销毁、丢失合同及相关资料,引发合同纠纷的;(三)发现对方违约给集团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或签订虚假合同的;(四)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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