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管理办法12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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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有效利用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各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有关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方式的备案;(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三)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采购文件和公告并实行备案管理;(四)组织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置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为 200 万元人民币。限额标准以上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须通过温州市国企采购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的平台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国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各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第七条根据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82 号)要求,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交易。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及市国资委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三)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文件及公告进行审核备案;(四)负责组织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及举报案件处置等工作。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落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专设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国有企业财务、采购、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应合理使用有关采购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评审专家库。第十一条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程序建立临时专家库,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章采购当事人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第十三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集体决策后将年度采购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第十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原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第十八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公司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审计、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第五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温州市国有企业、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以外平台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自主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市属国有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的,须将确定的供应商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条采购项目符合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内部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须为国有全资企业),在采购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并按要求组成协议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的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三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本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由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认可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采购项目第一次评审活动除外。第三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原因确需缩短公告时间的采购项目,经市国资委备案后可以缩短公告时间,但最低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限为 1 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验收结果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应每年组织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四十条国有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律部门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第四十一条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须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发布,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应同时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也可按需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四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投标供应商反映的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答疑回复。投标供应商认为国有企业答疑回复处理结果不合法的,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对采购当事人泄露标底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国家招标采购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限制其参与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第四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应在合同或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发文调整限额标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 2 篇: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XXX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运输工具、办公、劳保、生活、五金、设备等其它产品。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化项目还包括软件、硬件及信息系统采购。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宣传促销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科研开发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等。第四条采购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要成立评标委员会,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董事组成。第七条董事会是本级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是董事会的咨询和执行机构。属于职代会审议范畴的还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八条资产管理部是采购活动的具体负责、组织与执行部门。第九条总经理在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审定本单位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审议年度采购计划;审议采购方式;确定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指导和监督采购办的工作。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经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第十条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起草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审核、汇总年度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目录;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确认中选供应商;组织自行招标采购;组织供应商资质认证;发布中选供应商。第三章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通用物资、工程和服务,由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部会同集中采购部门依据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需求,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第十二条集中采购部门主要职责:拟订集中采购方案;组织编制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组织集中采购商务谈判工作;与中选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协议;向采购办提供中选供应商名单;保存集中采购文档、资料和记录。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需求编制本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经总经理审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每年初由资产管理部组织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执行。投资项目在获得项目批复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一)计划提报。各部门、单位于当年 12 月 1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项目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报采购办审核。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提交拟采取采购方式的理由。(二)计划审核。资产管理部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采购计划草案,报总经理审定,董事会批准。(三)预算审核。将讨论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提交财务部审定。(四)计划确定。资产管理部根据财务部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各部门、单位调整采购计划草案,经总经理审定、董事会批准后正式形成年度采购计划。(五)计划变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追加采购计划或变更采购内容的,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追加采购手续。已批复的采购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要报财务部审议通过后,提交原计划审批机构审定。原则上采购计划、预算每年调整 1 次。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第十六条公开招标要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由资产管理部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投标文件的准备需 3 个月以上才能完成的;(六)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七)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四)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五)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第二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填写采购事项审批表(附表 1),报总经理设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组织自行招标;其余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可通过竞争性方式,一次确定多家招标代理机构,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库。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评标成员管理制度,严格认定评标成员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成员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成员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招标流程(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填写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附表 2)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由资产管理部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纪检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二)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在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三)标书编制。相关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一般要载有采用设定“最高限价”的条款以控制成本。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四)审定标书。由相关部门填写标书审批表(附表)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组织审定招标文件,经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布。(五)投标人资质审查。投标人应当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资产管理部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采购环节。(六)开标。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并在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相关部门在开标前,要填写开标通知单(附表 4),报资产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开标全过程要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可以同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七)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自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人数须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其人选由资产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从评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全过程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八)相关部门要在评标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中选供应商确认单(附表 5)及评标报告提交资产管理部讨论通过,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九)招标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包括中标单位、中标数量、中标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否决投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要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资产管理部通过,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第二十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相关部门的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 1/3。(二)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谈判小组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向资产管理部提交采购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通过,总经理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第三十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由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财务、法规、纪检监察等部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价格并形成采购意见报采购办讨论通过。未通过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办意见与供应商重新协商或取消采购。第三十一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 1/3。(二)询价小组要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资产管理部提交采购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通过,总经理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第三十二条质疑投诉受理。投标人或供应商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质疑。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投标人或供应商书面质疑后,要对质疑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对重大投诉事项,纪检监察部门要报董事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项目变更。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变更项目的,要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报原审定机构审议。变更的具体内容要由需求部门提报详细的书面材料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经原审批机构审议。第六章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建立供应商资质认证制度、供应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制订供应商资质认定标准,通过综合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加强对长期的供应商动态管理,定期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跟踪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供应资格。第三十五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七)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采购活动时,可委托他人参加,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七章签约和履约 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并填写采购协议(合同)审批表(附件 6),经法规、财务部门审核通过,总经理批准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中选供应商签订合同;非法定代表人要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与中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招标采购合同应当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第三十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相关部门依据合同约定,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第三十九条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查并登记造册,办理入库或获得手续,建立相应的实物和固定资产台账。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要邀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所有验收人员要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责任。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后,项目审批单位才可组织竣工验收。第八章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制度和实施流程建立五种采购方式的“一项一卷”归档标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招标采购归档资料要至少包括: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会议纪要、采购事项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评委评分表、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确定供应商依据、合同文本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第四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归档资料要至少包括: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会议纪要、采购事项审批表、采购方式确定依据、谈判人员确定依据、谈判文件、确定供应商依据、合同文本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报表、资料。第四十三条单一来源归档资料要至少包括: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会议纪要、采购事项审批表、采购方式确定依据、价格协商相关记录、确定供应商依据、合同文本、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报表、资料。第四十四条询价归档资料要至少包括: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会议纪要、采购事项审批表、采购方式确定依据、询价过程相关资料、确定供应商依据、合同文本、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报表、资料。第九章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包含采购活动工作程序、职责、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经资产管理部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付款人员的职责要明确并相互分离。第四十六条法规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及采购活动中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和指导。财务部门负责采购的资金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程序性、全过程监督。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 XXXX 公司负责解释。第 3 篇: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物资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资采购遵循“计划采购、比较采购、直达采购、阳光采购、定期评价”的原则。计划采购:坚持部门申报,会议审定,严格按照计划采购的原则。比较采购:坚持货比三家,至少选择二个以上供应商进行比较的原则。直达采购:坚持直供直达,减少中间环节的原则。阳光采购:坚持公开透明,按月公示的原则。定期评价:坚持对比分析,定期清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物资采购活动的控制,不包括工程项目及其配套物资、研究开发项目物资的采购等。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物资的采购遵循以上原则,另外制定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第二章职能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遵循“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专业采购”的原则,即:公司相关单位根据职能按照本办法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抓好物资采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公司供应部门是各类物资采购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物资的采购、管理与发放。第五条物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制。办公室为公司物资采购和供应的归口职能部门。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指定专人进行专项物资的采购。第六条部门因工作需要购置具有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须先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经公司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规定采购。第七条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的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及时预测市场供应变化,确保质量过关,价格低廉,供货及时。第八条推行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原则上要与供货方签订合同,详细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第九条实行比质比价采购制度,物资采购要货比三家,确保所采购物资性价比优,价格低廉,质量上乘。大宗物资采购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度。第十条实行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工作应公开、透明,应有两人以上参与,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有全面责任。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经济责任。禁止采购人员收受回扣。如有收受回扣,一经查证,除全额追缴回扣款项外,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章发票入账及付款程序 第十一条采购物资进公司后,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具体要求如下:1.物资入库,按分类由管理人员办理入库手续,打印电子入库单,入库信息录入电脑。填制一式三联入库单,一联交财务部办理发票入账手续。2.采购经办人要认真填写采购物资发票入账单,详细填写所购物资名称、数量、金额、供货单位等要素。程序如下:经办人填制发票入账单保管员根据收货情况签字确认部门经理审核、会计审核发票合法性总经理签字准予入账财务挂账作为日后付款的依据。第十二条物资采购付款原则上采取先入账后付款的制度,特殊情况下需预付款的单位,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办理采购预付款手续。第十三条采购付款实行审批制度,执行两条线管理形式,即发票入账和签批付款两条线分步进行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1.物资采购一律由采购人员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后,方可进行申请付款审批。否则财务有权不予批准付款。2.申请付款,由经办人填写转账汇款申请单,经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出纳会计办理汇款。程序如下:经办人填写转账付款申请单部门经理签字财务会计根据发票入账情况审核总经理根据资金情况签字出纳办理汇款。3.需要预付款的部门,直接填制转账汇款申请单,经财务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可先办理汇款手续,财务部据此挂账,待发票来到后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冲账。第四章 物资领发规定 第十四条各部门办公用品按照批准的请领计划指派专人到仓库登记领取;维修工具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招待用烟、酒、茶叶领用部门需先向公司主管领导申报,经同意后填写领料单,保管人员凭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发放物品,并做好领用登记记录,领取数不得超过计划数,其中酒的领用数量和实用数量可能存在差别,领用人可以在领用的次日按实用数量,再办理领料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维修、装饰装潢所需要的物资、材料、设备的领取按照批准的申请计划,填写领料单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保管人员凭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发放并做好领用登记记录。设备作为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明确保管责任人。第五章 仓库物资管理、盘点与核销 第十六条 公司物资仓库按种类分设,指定专人保管。购置的物资必须经保管人员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台账登记。发放物资严格按规范的程序与手续办事,不得越权处理。第十七条 各仓库要定期进行盘点,通常每季度盘点一次。进库数量、出库数量、库存数量要吻合,出入库手续要完备,切实做到放置有序、账物相符。财务部派专人牵头负责督查盘点,并在盘点表上签证确认,年终进行核销。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如因工作调整进行移交,相关使用人应到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财产内部调拨、赠送、变卖、报废、报损等必须履行严格报批手续。由财产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按规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理。经批准的赠送、变卖、报废、报损的资产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备核销。第六章 公司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管理坚持爱护公共财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或失职而造成的财产丢失和损坏,应负赔偿责任。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固定资产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爱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未经许可,不得将固定资产外借。因不当操作使用,或因个人过失,或因故意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责任人或过失人应予赔偿。故意损坏的,公司将给予相应处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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