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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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围挡、大门、出入口和门卫设置标准 3 第三章 施工信息牌标准 5 第四章 环保控制标准 7 第五章 安全防护标准 12 第六章 消防设施标准 16 第七章 工地临建设施标准 17 第八章 综合管理标准 22 第九章 检查考核标准 23 第十章 附则 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环境,彰显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建设特色,促使施工现场达到现场整洁、设施规范、标牌齐全、环保达标等的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标准化工地建设是将工地管理工作内容具体化、定量化、系统化,把现场布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等转化为工作标准,实现现场“规范化”、布局“科学化”、培训“经常化”‘、生活“秩序化”。 第三条 现场整洁是指施工现场场坪平整,各种材料、设备、机具等分类码放、整齐,并覆盖防雨和符合安全文明要求,观感好。 第四条 设施规范是指工地、临时办公和生活区等设施设置规范,并符合安全、文明、消防等要求。 第五条 标牌齐全是指工地、仓库、驻地等主要场所均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和工程信息牌等,各类标牌规范、统一。 第六条 环保达标是指责任区域内噪声、扬尘、硬化、覆盖、排污、烟尘等符合环保要求。 第七条 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公司)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各项目部和相关处室负责本标准的实施,质安处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督查和监管。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本标准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标准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建设公司报告。 第九条 施工单位具体执行本标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方案。该方案须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和施工场地、环境等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公司审批。其主要内容有: 1、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目标、组织机构及责任人等;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含临时水电)、现场交通、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3、 现场围挡、工程标志牌、临时建(构)筑物、道路及堆场地面硬化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粉尘、噪音等控制措施; 4、 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消防措施等。 第十条 未达到本标准的工点不得参与省市文明工地的评选。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参与南京轨道交通3、4、10号线工程建设的单位。 BT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围挡、大门、出入口和门卫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硬质、连续、牢固的围挡。围挡应挺直、整齐划一、曲线平滑、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施工单位负责围挡和大门等的保洁、维护和维修。 第十三条 一般区域设置高度≥2米围挡,中心城区及重点区域(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物流仓储、车站广场等)设置高度≥2.5米围挡,但最高不得超过3.5米;围挡下部应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米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并做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以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米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品。 第十四条 各种围挡的具体标准 (一) 固定围挡(临时性砖砌墙) 墙体厚度应≥0.24米,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等应使用预拌砂浆。 (二)可移动围挡(新型围挡) 1、 材质:上部夹芯板,下部混凝土预制件; 2、 规格:高度2米的新型围挡用于一般区域;高度2.6m的新型围挡用于中心区域; 3、 支撑:采用角钢。角钢地面固定点距围挡底部约为0.7米。 (三)可移动围挡(传统围挡) 1、 材质:彩钢板。 2、 规格:高度2.1m,并用于一般区域。 3、 支撑:支撑采用钢方管,地面固定点距围挡底部约0.5米。 (四)移动围挡(水马) 1、 材质:灌砂或灌水工程塑料。 2、 用于杆、管线迁移和交通组织的防撞隔离墩。 第十五条 围挡距离住宅≤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应设置具有降噪效果的围挡。 第十六条 围挡内及外侧责任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 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标准 (一) 围挡大门:采用封闭式移动门,原则上每个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2个,对于临时设置的进出道口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在满足施工需要后及时恢复。 (二) 出入门:总宽度应≥5米,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0.2米;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0.4米×0.4米的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0.2米 ,并与围挡紧密连接;门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门卫设置标准 (一) 出入门内侧应设置坚固、美观的门卫室,面积不小于4㎡。门卫室须悬挂《门卫管理制度》,设办公桌、椅一套,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等要求;门卫室材质可使用铝塑板制作的活动板房,采用整块屋面防水,地面作硬化处理。 (二) 门岗设置。门卫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执勤袖标和严格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和登记等工作。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需持有工作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必须按照来访登记准许的时限进出工地,与工程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三) 门卫室内放置10顶安全帽,以备外来人员使用。 第三章 施工信息牌标准 第十九条 施工信息牌数量应满足公示管理要求 (一)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门上应标记各标段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制企业标识或标志。 (二) 外墙设置醒目的施工铭牌。 1、 施工铭牌底色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其外径高1.2米×宽1.8米、边宽0.03米;横向距离门墩1米、离地0.5米; 2、 施工铭牌的主要内容:工程名称,项目简介,开、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工程师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三) 施工现场进口处的内侧设置工程标牌(不限于“二图七牌”)。二图:即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图;七牌:即工程概况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安全标语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重大危险源告示牌。 工程概况牌规格为宽1.8m,高1.5m,其他图牌规格为宽1.2m,高0.8m, 外径下沿离地高度0.8米。 工程概况牌应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简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等。 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标示明确,并连续排列。 第二十条 材料标识牌、机械验收牌设置标准 (一) 各种材料应设置标识牌,并注明材料名称、规格、产地、检验状态等内容。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各种安全设施设置验收牌。材料标识牌、验收牌等标牌标准尺寸为400mm×300mm,标识牌面为白底蓝字。 (二) 临时设施按使用功能设置标识牌。如:办公室、会议室、食堂、仓库等标识牌,规格为300mm×120mm,金属材质,镏铜底色红字。 (三) 防火分区、防火责任人等采用红底白字的标识牌。 第四章 环保控制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一)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 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开工前15日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 (四) 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现场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生活办公区、材料堆放场地、设备操作场地等均应硬化处理(含出大门50米处),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低于C20,并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排水沟、排水设施畅通,场内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 (二)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侧设冲洗台(冲洗台长≥8米,宽≥6米,坡度≥1.5%;有条件的应设置自动冲洗台),周边设排水沟和沉淀池,冲洗台旁均须设置三级沉淀池,同时配备≥5Mpa的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其应报工地辖区渣土办进行达标验收。 (三) 施工场地较大时应栽种花草,较小时可设花池或摆设花篮、花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内部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 (四) 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须根据所在标段3日产生泥浆量或基坑日出土量建立集土坑或泥浆池,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五) 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 土方开挖、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但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七) 道路和地下管线施工在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采取湿法作业,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八) 施工、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倾倒在集土坑内和焚烧各类废弃物。办公生活区设置封闭式生活垃圾箱,日产日清。道路、管线施工实施一体化施工,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禁止乱装乱倒。 (九) 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清洗围挡和清扫围挡外责任范围内的道路,并保持清洁。 (十) 建筑垃圾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第二十三条 渣土运输要求 (一) 渣土运输实行全密闭化、集中运输方式。渣土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员、引导车(配置醒目标示)。渣土运输时,运输车辆须由引导车、安全员引导,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行驶,不得单车运行。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超载。 (二) 施工单位应配合渣土承运单位的渣土外运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和与承运单位进行对接,以监督出土计划的完成执行情况、协调现场机械配置以及交叉作业对土方运输的影响。 (三) 渣土外运时应设有专人负责并配备足量的保洁人员做好门前的卫生清洁工作和渣土车辆的冲洗工作,确保渣土车车身、车轮不带泥出工地上路。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临时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不得在围挡之外堆放。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材料,应有序堆放,且不得超过24小时,并设专人看管和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要求 (一) 建筑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堆放材料和设置砂石挡墙。挡墙结构应由计算确定,并保证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二) 钢材、木材、模板等施工材料,必须分类按相关规定堆放。钢材堆放要制作堆放基架(15cm以上),做好防雨、防水、防潮工作;钢筋应当用方木垫起(15cm以上),适当分层堆放(不超过三层);木材堆放要分类按使用部位堆放,码放时要持外边檐一面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坚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1.5m,大模板存放应放在经专门设计的存架上,并采用两块大模板面对面存放。 (三)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四) 建筑材料堆放处应挂置400×300mm的定型材料标识牌。 第二十六条 排水系统设置要求 (一) 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有效性;泥浆、废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及作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水道或河道。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 (二)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离门口沿线≥0.3米处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长≥8米且平行间距≥4米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通。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达到宽≥0.3米、深≥0.3米,其表面应当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 (三) 设置围挡的工地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的外径尺寸应长≥5.5米、宽≥3米、深≥2.5米,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0.5米,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0.2米,底板厚度应≥0.2米。设置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 (四) 沉淀池中,第一级污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设置排水管并与市政污水管网相连接。 (五) 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排水沟、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天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汛期前,由项目经理带队对工地及周边管网进行检查和疏通。 (六) 根据施工实际和南京市降雨特征,制定雨季、特别是暴雨期的排水应急响应工作方案,以避免废水无组织排放、外溢、堵塞城市下水道等事故的发生,并在需要时实施。 第二十七条 噪声控制要求 (一) 除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 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在围挡醒目位置张贴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夜间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则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轻卸轻放材料、设备等。 (三) 中高考和节假日期间,应按环保部门要求组织或停止施工并提前做好筹划,主动避免在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等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光照影响控制要求 (一) 施工现场照明灯光下倾角≥20度。 (二) 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 (三) 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车辆通行道路和居民住宅。 (四) 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以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第五章 安全防护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安全警示标志应统一、规范,并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要求,其数量应满足警示要求。安全警示标志应绘制平面布置图并不得集中悬挂。 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m。占用道路的各类施工作业均须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临边、四口、上下通道防护标准 (一) 临边应设置固定防护栏杆。同一标段内的防护设施式样应统一,且安装牢固、严密和连续。防护栏杆采用Φ48*3.5mm的钢管,并以扣件或电焊固定,表面涂刷红白相间(20cm 间隔,以下相同)的警示油漆和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封闭。 (二) 防护栏杆上下各设一道横杆和下设挡脚板。上横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横杆离地高度为0.5~0.6m,下设的挡脚板高度为18~20cm。 (三) “四口”应设置用红白警示色的临时钢管防护栏杆,高度为1.2~1.5m,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应用盖板封闭好。 (四) 基坑上下扶梯(有条件的采用叠塔式钢笼扶梯)。扶梯安装应固定、牢固,梯级、平台为防滑钢板,并在平台处设置挡脚板。钢管涂刷红白相间警示油漆,四周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封闭。 随基坑土体的挖深及时安装下节扶梯,以保证人员上下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人行步梯设置标准 人行步梯宽0.8m,踏步宽0.25m,高0.18m;步梯扶手以Φ50钢管制作,立柱为Φ30 钢管,踏步用0.5mm以上的压花钢板制作,步梯立柱高1.5m,间距0.6m,步梯扶手外侧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封闭。人行步梯均涂以警示黄色。 第三十二条 应对防护栏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每半年一次。 第三十三条 钢筋加工场地及设备的防护棚应用型钢和其他坚固材料制成。防护棚应具有防噪声、防尘、防雨和防砸抗冲击等功能;当处于塔吊臂回转半径内时,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设置标准 (一) 凡作业面≥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二) 脚手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搭设和验收,并经验收后使用。立杆基础应硬化,平实。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三) 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 (四) 悬挑式脚手架、整体提升式升降脚手架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封闭。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五) 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六) 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 第三十五条 管线保护要求 (一)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公司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和经管线产权单位书面确认的交底材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 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和野蛮施工。 (三)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管线产权等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 (四)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标准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五) 施工单位应做好地上管线的保护工作,尤其是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 对不明管线须登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 施工区的进出口处应设置安全着装示意图、警示镜,并镶嵌在不锈钢或铁艺的框架内,镜面光洁,牌面干净。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进场专业。 (二) 在作业区和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生活区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牌。 (三) 设置的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应美观大方、防雨和镶嵌在不锈钢或铁艺的框架内。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新。 (四) 积极开展安全交底、教育和培训(尤其是特殊工种人员)活动。未经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六章 消防设施标准 第三十七条 应按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项目部防火、防爆、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和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 (一) 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明确消防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临时建筑物的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二) 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仓储、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防火规定。现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于专用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和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三)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按相关标准配备数量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主要包括:各类灭火器、防火砂箱、消防水桶、蓄水池(桶)、防火锹、消防斧等。配备要求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向公安部门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由具有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按规定进行施工。 第三十九条 设置消防通道和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台账)。 第七章 工地临建设施标准 第四十条 如条件允许,应在办公区内等明显位置设置国旗、安全旗、企业旗。其基座表面用理石或地砖铺装,旗杆为不锈钢材料,在旗杆一侧设置升降旗制度。 第四十一条 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或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 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 施工现场临建若采用双层夹芯彩钢板房搭设,则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DGJ32/J54-2006)的要求,其夹芯彩钢板的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并有相应的检测报告;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2.8米;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应按规定报审。 施工现场临建若采用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则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DGJ32J54-2006)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设有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作硬化处理,并贴瓷砖或木地板。 办公区应明确项目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员、文明施工员、建设和监理单位人员等房室,并在房室门框上挂置名称标牌。 办公区通风、明亮和无异味,并满足安全、消防要求;室内张挂的各种图表要规范整齐,桌椅和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 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围挡与施工作业区作明显分隔。 第四十四条 设置员工宿舍的,其室内净高度应≥2.7米,通道宽度≥0.9米,人均居住面积应≥3平方米,且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安装空调和电扇等,并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一个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 宿舍内严禁使用各类电加热器。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宿舍内住宿。 安排专职勤杂人员,负责对宿舍实施清扫保洁和后勤服务。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开设食堂应依法申办“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佩戴工作牌作业。工作时穿戴白工作帽、白工作服、白口罩,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标准。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 食堂应设置餐厅或就餐区;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设防鼠挡板,且有防蚊防蝇措施;设置密封泔水桶并及时清运。 食堂地面应硬化防滑,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应贴瓷砖(高度大于1.5m);制作间应建在上风向,室内悬挂“卫生管理制度”或“食堂管理标准”,并与厕所、垃圾场、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地方保持10m以上距离。 食堂的排烟、排水、排气、给水等设施齐全并配备灭火器。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 食堂应安装隔油池或其他处理措施,并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隔油池内径应≥长2米×宽0.6米×深0.8米,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分隔壁厚度应≥0.1米。第一仓、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3米处安装直径为0.1米的管道,第三仓外侧面底部向上0.3米处安装0.1米的管道,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 第四十六条 洗漱池材料为砌筑物,外贴白色瓷砖,周围地面应硬铺装,水嘴按住宿人员1:20的比例设置,并不少于10个。 第四十七条 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1.2米隔墙。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1.5米。 办公(生活)区设置厕所的,应同步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池,并按标准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 第四十八条 淋浴室面积不小于20㎡,室内高度不低于2.5m。夏季安装纱门、纱窗并保证通风良好、给水、排水、排气等设施齐全。 淋浴喷头按住宿人员1:15的比例设置,并满足4人以上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贴防滑地砖和设排水地漏。 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有冷、热水供应,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更衣间面积不小于5㎡,设置挂衣架、橱柜等。 选用有国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 使用防水电器。电源线套绝缘管固定和设防水开关。防水线、防水开关、防水电源插座、绝缘管等应具有国家认证的合格产品。 设专人管理和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十九条 员工活动室的高度应不小于2.5m,面积不小于20㎡,地面基层作硬化处理,并贴瓷砖或铺设木地板;配备电视机、报刊、杂志和其他娱乐用品。 活动室管理制度齐全,并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条 仓库设置标准 (一) 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面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确定,地面作硬化处理。 (二) 库内使用钢质组装式储物架,分类保管物品并设标识牌。 (三) 库内设泡沫灭火器、灭火砂箱;对易燃易爆仓库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标准并单独设置和安排专人管理。 第五十一条 饮水设施标准 (一) 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选择远离有毒有害物质的位置,设置安全卫生的饮水室。饮水室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面积不小于4㎡,地面作硬化处理。 (二) 饮用水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饮水桶和器皿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清洗、消毒和放在1 m高的台上。 (三) 高温季节应为作业人员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或其他饮用品,以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工地医务室。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防感冒药等常用药品;配备有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或经考核合格的急救人员,并负责医疗服务和经常性开展卫生防疫、健康宣传教育。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安装安全管理电子监控系统,现场配备视频和考勤设施设备,实施视频监控和考勤系统,对各土建标段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主要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记录,对现场工作状态远程可视化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对视频和考勤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并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第五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采用宽带网络,及时掌握和传递有关信息。 第八章 综合管理标准 第五十六条 现场综合管理标准 (一)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卡,并以颜色进行区别。 (二) 施工现场全体员工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和反光背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帽颜色应作区别。 (三)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施工人员要及时办理暂住手续,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四) 施工现场应建立卫生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职工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现场作业人员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卫生监督检疫部门和建设公司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五) 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知牌,使农民工了解用工、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六)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工人进行文化、法制、技术、安全及与施工有关的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开办职工业余学校,丰富施工现场工人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及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进行演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村民和社区建立和谐关系,互相尊重和支持;与当地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加强治安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章 检查考核标准 第五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围挡、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条 建设公司鼓励各参建单位争创省市级文明工地,并对获得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建设公司安全质量处和项目部将依据本标准不定期对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日常动态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考核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设公司将责令限期改正和按照合同和相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约谈制度等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广告牌的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其维护、维修工作由地铁集团资源开发公司资源经营部负责。 第六十五条 本标准由建设公司质量和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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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 工地 建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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