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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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 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为了加强溶 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颁发试行。 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 或改装。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 第一条 为的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精确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 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 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四条 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 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第五条 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 求。 第六条 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 第七条 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 成分、 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 复验。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 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cm2。 第九条 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Ph Di S=────────+C 200δsψ ────-Ph 1.3 式中:S--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 Ph--水压试验压力,kgf/cm2; Di--钢瓶筒体内径,mm; δs--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kgf/mm2;(δ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 值或热处理保证值) ψ--焊缝减弱系数,取ψ=0.9; C--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 裕度。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十条 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椭圆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α); 对于碟形封头,R≥Di, r≥0.1Di, 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Ph Di K S=───────+C 200δs-Ph ────── 1.3 式中:S--封头壁厚,mm; Di--封头内径,mm; K--封头形状系数。 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值,从附图4中查出。 符号Ph、δs、C的内容与第9条相同。 第十一条 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主体焊缝须经100% 的射线探伤检查。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 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 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 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 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 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注)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 第十二条 钢瓶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 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第十三条 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 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 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十五条 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 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 气密性试验的压力为30kgf/cm2。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发生化学反应; (2)密度应小于280g/L; (3)孔隙率应大于等于85%,并有良好的毛细管作用; (4)抗压强度应大于10kgf/cm2; (5)含水率应小于1%; (6)内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观察时,不得有明显可见的细孔;表面密 集孔洞的总容积不得超过20cm3,单个孔洞的直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 10mm; (7)不得有晃动现象,与瓶壁的间隙:径向小于等于0.5mm,轴向小于等 于3mm。 第十七条 乙炔瓶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其质量应符合HG2-320或HG2- 1194《工业丙酮》一级品的要求。丙酮的充装由乙炔充气单位进行。 充装丙酮 前, 必须先进行置换。 丙酮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W=0.38δV 式中:W--丙酮充装量,kg; δ--填料孔隙率,%; V--钢瓶实际容积,L。 充装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须 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 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应选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如选用铜合金时,含铜量必须小 于70%。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应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 毛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点为100±5℃。 (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与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检验标记环为铝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 记环和看清钢印标记。 (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同。瓶阀成品重 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灾进行制造。 第十九条 制造乙炔瓶,必须先提出试制申请,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 和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完成后,应按技 术任务书、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应先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技术条件、制造工艺, 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国 家劳动总局备案,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厂钢印代号后,方可 正式投入生产。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 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乙炔瓶技术 鉴定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 乙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规程附录 1的要求进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当结构成工艺有较大改变或质量出现 问题时,即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安全性能试验。试验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要 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的结果,还应报省、市、自治区 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乙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测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轴 向)间隙、乙炔瓶净重(包括钢瓶、瓶阀、瓶帽、填料、溶剂的重量)(注)并 进行乙炔瓶的气密性试验。 (注):溶剂重量按第17条计算值计入。 同一炉产品不得超过50个。每炉至少应有一个开壳式专用瓶,用来测定填料 试样的技术指标。 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共校验期 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30kgf/cm2,所用的气体,应是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 97%的氮气。试验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 录1的有关规定。试验合格的乙炔瓶应封存1-0.5kgf/cm2压力的氮气。 第二十二条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生产顺序,每制造500只钢瓶,抽取 一只作爆破试验;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别作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和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 第二十三条 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须在肩部和检验标记环上按本规程附图1 规定打钢印。钢印必须明显、清析,印痕要圆滑无尖角。 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规程附图2标注红色的“乙炔”和“不可 近火”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 乙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质量检查合格证的 主要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代号,乙炔瓶编号,制造年、月,水压试验压力, 气密性试验压力和所用介质,瓶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材料强度选用值, 热处理结果,钢瓶重量和实际容积,填料的密度、孔隙率、抗压强度和与瓶壁的 间隙,丙酮充装量,乙炔瓶净重,充装乙炔的限定充装量和在规定温度下的限定 允装压力,检验员签章等。 乙炔瓶生产的质量检验记录由制造厂保存。质量检查合格证肉使用单位保存。 第二十五条 出口的乙炔瓶,还必须符合出口的规定。制造厂可以根据订货 人提出的要求,另行设计制造,但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国家劳 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乙炔充气单位,必须根据本规程及国家有关那门的规定,结合 本单位的情况,制订有关充装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请省、市、自治区 主管部门及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炔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 查中如发现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气 (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 (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第50条表3规定的; (5)纲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6)超过检查期限的; (7)按第3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 (8)进口时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 (9)乙炔瓶(公称容积40L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 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对国外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钢印标记、漆色、标志和附件外,其他项目仍 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和瓶 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版内的剩余乙炔量。 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计算: Gs=0,486Var,(Ps+1)xl0-3 式中:Gs-一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kg; a--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 P<--乙炔瓶内剩余压力,kgf/cm^2 “一,.乙炔的重度,kg/m^3; 符号&、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第二十九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根据乙炔瓶净重实重和剩余乙炔量,确 定丙酮补加量。 丙酮补加量按下式计算: 丙酮补加量=乙炔瓶净重+剩余乙炔量-实重 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应进 行处理。 第三十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在15℃时:限定充装压力为15,5kgf/cma^2 以下。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下充装时,其静置后的限定压力,应以此为准进行换算。 第三十一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气,一般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 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不论分几次充气,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充 气静置后的限定压力都必须符合第30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炔瓶充气流速一般为: (1)间歇充气肘,不宜超过0.8米^3/时·瓶; (2)一次充气时不宜超过0.6米^3/时·瓶。 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气方法时,不受此限。 第三十三条 乙炔瓶在充气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i0℃。 第三十四条 乙炔瓶充气后,应逐个测定瓶内乙炔重量。其限定充装量按下 式计算: G=0.l98&V 式中:G--乙炔限定充装量,kg; 符号&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厂;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允装量低于0, 12kg/L时,必须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炔瓶充气后,必须进行溶解乙炔质量检验。溶解乙炔产品的 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认真填写充气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气日期、充 气间室温、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乙炔瓶编号、实际容积、净 重、实重、剩余压力、丙酮补加量、充气后重量、瓶内乙炔重量、静置后压力、 溶解乙炔质量、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章等。 第三十七条 乙炔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 查,填料检查,瓶阀和易熔塞的检查,壁厚测定和气压试验等。 乙炔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技术检验并进行妥善处理: (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和变形; (2)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 (3)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第三十八条 乙炔瓶的外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2)有烧的痕迹的; (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超过50mm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omm、中心深度超过5mm的, (5)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3、面积超过50mmz;密集点状 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 (6)瓶体表面有鼓疱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 (7)瓶阀、易熔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本条所称壁厚均指附图1钢印标记的壁厚。 第三十九 条乙炔瓶的填料检查,应先将瓶内气体放尽,拧下瓶阀,取出瓶 口的钢网和毛毡,然后对填料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填料下沉,或有裂缝,或有 火焰反击痕迹;用手指轻推填料,移动超过lmm;用塞尺(见附录2的附图)测量 间隙。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气压试验 的压力为3kgf/cm^2。所用气体为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时, 将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内,静置5分钟后检查,如发现瓶壁渗漏时,此瓶则应报 废。 第四十一条 壁厚经测定,其实际壁厚小于附图1钢印标记壁厚时,此瓶则 应报废。 第四十二条 经检验报废的乙炔瓶,由检验单位按附图1打上报废钢印,并 负责破坏性处理,报废情况应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检验单位检验乙炔瓶后,应将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 国别),制造年、月,乙炔瓶编号,气压试验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和检验 员姓名等内容,记入乙炔瓶档案。要做到一瓶一档并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乙炔瓶经检验后,必须按附图1打检验钢印。 第四十五条 乙炔瓶的技术检验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乙 炔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省、市、自治区 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乙炔瓶的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方可独立进行乙炔瓶的检 验工作。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进口的乙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 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按本规程附图1打检验钢印,准予充气 和使用;不合格的,检验地位要出具检验报告书,由交验者处理 第四十七条 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相应的管 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夫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八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超过40℃; 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 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 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五十条 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 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 链绳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 体上; (6)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 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 后方,动作要轻缓; (9)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Cm^2,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米3/ 时·瓶; (10)严禁钢、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合金器具时,合 金含铜量应低于70%;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3规定的剩个压力。 表3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运输乙炔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 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于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磷 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 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 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 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 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 室或半地下室内;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 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没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 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 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 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 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劳动总局。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为了更好池贯彻本规程,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有关业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本规程由国家劳动总局颁发。 本规程由上海市劳动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编写组提出。 本规程于1981年6月4日批准。 本规程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劳动国家劳动总局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劳动总局 附录一 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 1、为了加强乙炔瓶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和统一技术鉴定质量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2、鉴定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实 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成员中,必须有国内设计、制造、充气、使 用、管理、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熟悉业务的代表。鉴定会议应对所鉴定的乙炔 瓶产品质量,技术等理水平、工装、设备情况,检验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等能否 适应成批生产的需要做出结论。 3、鉴定单位应将产品图纸、设计算书、与生产有关的各种技术文件、试制 技术总结、试制产品的各种检查、试验、分析数据等,提供鉴定会议审议。供鉴 定用而试制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00只。鉴定样品的抽选,由鉴定会议成员协商确 定。 4、乙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包括:钢瓶、填料、溶剂、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 (炔酮比)、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和乙炔瓶安全性能。 5、新制乙炔钢瓶的技术鉴定项目、方法、要求和合格标准,除《溶解乙炔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规定外,均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气瓶技术鉴 定办法”执行。 6、乙炔瓶填料的技术鉴定项目包括: (1)填料的主体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学成份; (2)填料的密度; (3)填料的孔隙率; (4)填料的含水率; (5)填料的强度; (6)填料与钢瓶的间隙; (7)填料表面的孔洞; (8)填料内部的孔桐。 7、填料主体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学分析,按有关标准及相应技术条件执 行。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乙炔 瓶填料技术指标测定规则”的规定。 8、乙炔瓶溶剂的鉴定,应符合《熔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7条的规 定。 9、乙炔瓶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炔酮比)的鉴定,是将经过钢瓶、填料、 溶剂鉴定合格的乙炔瓶,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充气, 并测定瓶内乙炔重量。用瓶内乙炔重量处以溶剂充装量,即得出乙炔瓶内单位溶 剂充装乙炔量。新制乙炔瓶的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标准是0.52kg(乙炔)/k g(丙酮),最低不小于8.47k/kg。 10、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的鉴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第30条的规定。 11、乙炔瓶安全性能的技术鉴定项目包括: (1)振动试验; (2)冲击试验; (3)升温试验; (4)局部加热试验; (5)周围加热试验; (6)回火试验; (7)枪击试验。 12、乙炔瓶的振动试验:是将已浇注好填料的钢瓶,在辅有环氧一酚醛层压 板的混凝土基础上,抬高100mm,连续下落1000次以上(振动频率应不小于 20次/分),再抬高1200mm,水平下落5次以上。试验后将容器沿直径纵向剖 开,检查填料不下沉、内部无孔洞、无裂缝和溃散为合格。 13、乙炔瓶的冲击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卧放在地面上,在大致中 部的外壁上放30g炸药,用雷管引爆给钢瓶以冲击。试验后放出气体,通过变形 部分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末破裂,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4、乙炔瓶的升温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横向浸入水槽中,深度不 小于1m。由瓶阀出口处接出压力表,将水加热并保持恒温65±2℃,测定其压力, 直至连续2小时内压力恒定,恒定压力小于60kg/cm^2为合格。 15、乙炔瓶的局部加热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由瓶 阀出口处接出压力表,在钢瓶的中部,用氧、乙炔焰割炬对其局部加热,喷嘴距 瓶壁约50tt100mm,用电火花点火,使瓶壁局部膨胀成直径约50mm高4mm的圆形凸 块,但不得将瓶壁烧穿。灭火后继续记录压力,当压力恢复正常后,将气体放尽, 通过膨胀处中心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末发生分解为合格。 16、乙炔瓶的周围加热试验:是将肩部设置易熔塞的乙炔瓶,充气后水平放 置在高200mm以上的支架上,在距瓶壁150~200mm周围和底部各放约20根30×30× 1800(mm)的易燃树种(如松、杉木)的方木条,架成三角形,乙炔瓶的两端各 150mm要露在木条外面,以不直接被火焰烧的为宜,木条上可适当浸、洒燃油(柴 煤油的3升)。点火加热后约10分钟易熔塞熔化放出气体,铜瓶不发生爆裂。试 油、验后放置24小时,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末发生分解为合格。 17、乙炔瓶的回火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在瓶阀的 出口处连接装有压力表、放气阀、内径18mm长60mm管端装有点火塞的回火试验 装置。打开瓶阀后,从回火试验装置的放气阀吹出空气,关好放气阀后通电点火, 然后打开压力表接头上的控制阀,并记录其压力,当压力恢复正常后将气体放尽, 检查回火试验装置,根据管内充满的碳黑,确认回火试验装置中的乙炔已分解, 然后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8、乙炔瓶的枪击试验:是将己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加以适当 的固定,在钢瓶的上、中、下部败三个瞄准点,在距离为50~100m处用三支步枪 同时射击,于弹采用穿甲弹,击中后仅喷出气体或火焰,而不发生爆炸,待气体 由弹孔放尽后,将钢瓶汇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弹头击中 处没有火焰反击现象为合格。 19、在进行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时,鉴定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验的组织工作, 制订切实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 20、乙炔瓶在鉴走时,如有不合格项目,准许对不合格的项目,取双倍试样 再做一次。 21、在进行某一项鉴定中,如发现其他某一项目不合格时,则其他某一项目 即为不合格。 22、充气、检验、使用、管理、科研等单位,有权按本办法对乙炔瓶进行 质量检验或安全性能试验。 附录二 乙炔瓶填科技术指标测定规则 1、为了统一乙炔瓶填科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和要求,特制本规则。 2、凡制造或检查验收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乙炔 瓶,必设法令规则对填料的技术指标进行测定。 3、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分为: (1)填料试样技术指标的测定; (2)铜瓶内填料技术指你的测定。 4、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项目包括。 (1)含水率的测定; (2)密度的测定; (3)孔隙率的测定; (4)强度的测定; (5)与瓶壁间隙的测定; (6)表面孔洞的测定; (7)内部孔洞的测定。 5、填料试样技术指标的测定: (1)供试样技术指标测定用的填料,是由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第21条要求的开壳式专用瓶造的。专用瓶是由法兰连接的两部分组成,填料 成型后能完整地取出填料。 (2)含水率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l25x80×50(mm)的试样,迅 速测定重量(即为干燥前试样的重量),然后将试样放入恒温箱内以150℃恒温 干燥,直至恒重为止(允差0.1g)。根据干燥后试样的重量,按下文确定填料 试样的含水率: 试样含水率=干燥前试样的重量-干燥后的重量(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L) 试样的体积(L) ×100% (3)密度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25x80x50(mm)的试样,然后放入 恒温箱内以150℃恒温干燥,直至恒重为止(允差0.1g).根据干燥后试样的重 量,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密度: 试样密度=干燥试样的重量(g) ____________________(g/L) 试样的体积(L) 此项测定,可与含水率的测定用同一试样连续进行,分别计算结果。 (4)孔隙率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l25X80x50(mm)的试样,恒温干 燥后称重(或利用含水率和密度测定后的试样),再放入容积的为3升的不锈钢 或铝制的锅中,加满水使试样全浸在水中,连续煮沸5小时,然后自然冷却至室 温,将试样从锅中取出,立即称重(允差0.1g)。算出吸水量后,按下式确定 填料试样的孔隙率: 试样孔隙率=试样吸水量(L) _____________ xll0(%) 试样体积(L) (5)强度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00xl00x125 (125mm为填料的铀 向)的试样,直立地放在材料试验机上,压至试验机的指针不上升为止,根据试 验机的荷重和试样的截面积,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强度: 试样强度=材料试验机荷重(kgf) ____________________(kgf/平方cm) 试样横截面积(平方cm) (6)间隙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用塞尺检查 轴向和径向间隙,或将填料完整地取出后,测量填料外径和专用瓶内径。利用测 量直径的方法检查径向间隙时,开壳式专用瓶的内径必须进行机械加工,其加工 长度不小于100mm。 (7)表面孔洞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完整地 取出填料,测量填料表面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和密集孔洞的总容积。 (8)内部孔洞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取出填 料进行三等分的两次横剖,目测和放大500倍的显微镜检查。 本条的测定项目,用抽选的乙炔瓶成品进行测定,同样有效。 6、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 (1)钢瓶内填料的密度,是根据钢瓶重量(附图1铜印标记W)和烘干后的 钢瓶重量,计算出钢瓶浇注填料的重量,按下式确定钢瓶内填料的密度: 填料密度=钢瓶内浇注填料的重量(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g/L) 钢瓶实际容积(L) (2)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是根据浇注填料后的钢瓶重复和烘干后的钢瓶 重量,计算从填料内烘出的水量。式确定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 填料孔隙率=烘出水量(L) _________________×100% 钢瓶实际容积(L) (3)钢瓶内填料的钢向间隙,是由铜瓶的口部,用塞尺(见附囹)测量的 填料与钢瓶肩部的间隙。 7、在进行某一项目测定中,如发现其他茶~项目不合·格时,则其他某一 项目即为不合格。 8、填料试样技术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此炉瓶的填料报废;钢瓶内填料技 术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此只瓶的填料报废。均不不准复验。 9、充气、检验、使用、管理、科研等单位,有权按本规则对乙炔瓶的填料 技术指标进行复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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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溶解 乙炔 安全 监察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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