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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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颁发试行。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改装。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第一条为的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2、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精确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第四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第五条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第六条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第七条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
3、有关规定。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复验。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第八条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cm2。第九条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hi200sh1.3式中: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h水压试验压力,kgfcm2;i钢瓶筒体内径,mm;s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kgfmm2;(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热处理保证值)焊缝减弱系数,取0.9;C壁厚附加量,mm。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裕度。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第十条钢瓶应采用椭圆
4、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椭圆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对于碟形封头,RDi,r01Di,h4s(见附图3b)。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hi200sh1.3式中:S封头壁厚,mm;Di封头内径,mm;K封头形状系数。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值,从附图4中查出。符号Ph、s、C的内容与第9条相同。第十一条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主体焊缝须经100的射线探伤检查。经过检查,符合
5、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级要求的即为合格。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注)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第十二条钢瓶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第十三条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
6、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第十五条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气密性试验的压力为30kgfcm2。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发生化学反应;(2)密度应小于280gL;(3)孔隙率应大于等于85,并有良好的毛细管作用;(4)抗压强度应大于10kgfcm2;(5)含水率应小于1;(6
7、)内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观察时,不得有明显可见的细孔;表面密集孔洞的总容积不得超过20cm3,单个孔洞的直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10mm;(7)不得有晃动现象,与瓶壁的间隙:径向小于等于05mm,轴向小于等于3mm。第十七条乙炔瓶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其质量应符合HG2320或HG21194工业丙酮一级品的要求。丙酮的充装由乙炔充气单位进行。充装丙酮前,必须先进行置换。丙酮充装量按下式计算:W038V式中:W丙酮充装量,kg;填料孔隙率,;V钢瓶实际容积,L。充装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须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1)瓶阀材料应选用
8、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如选用铜合金时,含铜量必须小于70。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应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3)易熔合金的熔点为1005。(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与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5)检验标记环为铝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印标记。(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同。瓶阀成品重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灾进行制造。第十九条制造
9、乙炔瓶,必须先提出试制申请,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完成后,应按技术任务书、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应先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技术条件、制造工艺,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厂钢印代号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乙炔瓶技术鉴定
10、办法”的要求。第二十条乙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进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当结构成工艺有较大改变或质量出现问题时,即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安全性能试验。试验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要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的结果,还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乙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测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轴向)间隙、乙炔瓶净重(包括钢瓶、瓶阀、瓶帽、填料、溶剂的重量)(注)并进行乙炔瓶的气密性试验。(注):溶剂重量按第17条计算值计入。同一炉产品不得超过50个。每炉至少应有一个开壳式专用瓶,用来测定填料试样的技术指标。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
11、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共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气密性试验压力为30kgfcm2,所用的气体,应是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有关规定。试验合格的乙炔瓶应封存105kgfcm2压力的氮气。第二十二条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生产顺序,每制造500只钢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试验;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别作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第二十三条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须在肩部和检验标记环上按本规程附图1规定打钢印。钢印必须明显、清析,印痕要圆滑无尖角。乙炔瓶的
12、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规程附图2标注红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等字样。第二十四条乙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代号,乙炔瓶编号,制造年、月,水压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压力和所用介质,瓶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材料强度选用值,热处理结果,钢瓶重量和实际容积,填料的密度、孔隙率、抗压强度和与瓶壁的间隙,丙酮充装量,乙炔瓶净重,充装乙炔的限定充装量和在规定温度下的限定允装压力,检验员签章等。乙炔瓶生产的质量检验记录由制造厂保存。质量检查合格证肉使用单位保存。第二十五条出口的乙炔瓶,还必须符合出口的规定。制造厂可以根据订货人提出的要求,另行设计制造
13、,但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第二十六条乙炔充气单位,必须根据本规程及国家有关那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有关充装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请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炔充装工作。第二十七条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气(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第50条表3规定的;(5)纲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6)超过检查期限的;(7)按
14、第3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8)进口时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9)乙炔瓶(公称容积40L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k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对国外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钢印标记、漆色、标志和附件外,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乙炔瓶充装前,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版内的剩余乙炔量。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计算:s0,486Var,(Ps+1)xl03式中:Gs一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kg;a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P乙炔瓶内剩余压力,kgfcm2“一,乙炔的重度,kgm3;符号&、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第二十九条乙炔瓶充装前
15、,必须根据乙炔瓶净重实重和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丙酮补加量按下式计算:丙酮补加量乙炔瓶净重剩余乙炔量实重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应进行处理。第三十条乙炔瓶充装乙炔,在15时:限定充装压力为15,5kgfca2以下。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下充装时,其静置后的限定压力,应以此为准进行换算。第三十一条乙炔瓶充装乙炔气,一般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不论分几次充气,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充气静置后的限定压力都必须符合第30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乙炔瓶充气流速一般为:(1)间歇充气肘,不宜超过08米3时瓶;(2)一次充气时不宜超过
16、06米3时瓶。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气方法时,不受此限。第三十三条乙炔瓶在充气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i0。第三十四条乙炔瓶充气后,应逐个测定瓶内乙炔重量。其限定充装量按下式计算:G0l98&V式中:G乙炔限定充装量,g;符号&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厂;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允装量低于0,12kgL时,必须妥善处理。第三十五条乙炔瓶充气后,必须进行溶解乙炔质量检验。溶解乙炔产品的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暂行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充气单位应认真填写充气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气日期、充气间室温、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乙炔瓶编号
17、、实际容积、净重、实重、剩余压力、丙酮补加量、充气后重量、瓶内乙炔重量、静置后压力、溶解乙炔质量、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章等。第三十七条乙炔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填料检查,瓶阀和易熔塞的检查,壁厚测定和气压试验等。乙炔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技术检验并进行妥善处理:(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和变形;(2)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3)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第三十八条乙炔瓶的外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2)有烧的痕迹的;(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超过50mm的;(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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