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2016最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最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1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和《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关于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 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 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 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 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 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9〕123号)、《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 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交 公路发〔2002〕303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 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 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 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 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 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 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 资格预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 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 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 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 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 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 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 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 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 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 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 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 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 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 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 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 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 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 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 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 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 标资格。 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 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 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 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 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 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 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 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 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 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 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 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 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 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 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 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 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 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 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 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 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 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 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 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 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 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 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 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 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 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 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 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 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 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 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 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 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 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 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 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 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 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 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 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 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 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 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 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 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 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 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 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 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 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 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 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 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 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 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 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 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 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 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 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 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 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 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 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 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 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 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 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 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 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 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 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 据。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 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 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 算。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 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 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 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 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 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 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 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 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 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 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 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 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 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 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 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 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 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 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 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 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 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 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 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 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 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 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 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 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 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 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 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 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 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 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 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 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 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 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 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 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 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 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 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 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第五十四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 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 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 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 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 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 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 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 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 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 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 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 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 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 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 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 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 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 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 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 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 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 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 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 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 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 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 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 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 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 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 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 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 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 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 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 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 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 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 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 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 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 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 等级。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 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 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 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 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 外。 第七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 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和《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 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 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公路工程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关于加强公路工程 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 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123号)、《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 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 40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 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2〕303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16 最新 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caop****in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caop****in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caop****in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caop****in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