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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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单式1.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 XF 1001) V. 201208 合同编号: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适用于个人一手住房、二手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行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 XF 1001) V. 201208 合同编号 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购买坐落于 的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二)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2.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其他: 。 (三)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 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贷款人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如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优惠,将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 1.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逾期6期; 2.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 第五条贷款发放 (一)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 1.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3.贷款人未发生由于国家调整房地产与信贷政策导致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如下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上述账户划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贷款资金转账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贷款归还 (一)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 月利率x(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 ( 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1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未到期本金x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前 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 月利率x(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 1+月利率)(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1 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前 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未到期本金x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6.其他: 。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还款日为到期日。分期还款的贷款,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三)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在每期还款日16:00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 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即便如此,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五)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少于 个月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1%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达到 个月(含)以上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最低还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 元,且应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中请提前偿还伞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 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三)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中请变更贷款期限前,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变更时,应当按照变更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一)贷款缩期 借款人有能力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借款人的申请缩短贷款期限,不另行签订缩期合同。自缩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第三条约定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借款人应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贷款人不同意缩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延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延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署延期合同,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自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实际期限(从实际放款日至延期后到期日)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同时按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如贷款人不同意延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则为50%)确定。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则为100%)确定。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四)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6.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7.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3.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4.要求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6.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上调贷款利率; 8.解除本合同。 (三)借款人违约,除前款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违约事件: l、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五)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到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扣收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贷款人有权从共同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二)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费用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一)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 (三)抵押加保证组合担保。 (四)其他组合方式: 。 抵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存在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三)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四)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五)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处理。 (六)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i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本合同形成的债务; 3.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4.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九)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二)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问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问内配合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三)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十五条第(八)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足额还款; 2.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3.发生第十五条第(六)款和第(七)款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二)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十九条 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 保 证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保证人 (姓名)承担保证责 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由保证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满足下列第 项条件(可复选)的,保证人对该等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1.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己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2.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己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抵押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的,保证人 (名称)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由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由保证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满足下列第 项条件(可复选的,保证人对该等条件同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1.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 2.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抵押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贷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展期,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特别声明和承诺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1.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保证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4.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5.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经营机制改变等,本合同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自然人担保: 1.保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4.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保证人违反本条声明和承诺,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违反木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二)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保证人赔偿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的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4.视违约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个人。 其 他 条 款 第二十五条 转让 (一)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做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予配合。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一)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2.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3.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4.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三)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抵押与保证时,贷款人可选择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可在债权总额内同时要求二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任意数额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如贷款人放弃或暂时没有对任一抵押物或任一保证人行使担保权利的,其他担保人承诺仍将对其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 (一)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间应不低于贷款期限,保险金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7个工作日内,将保险 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二)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八)。 款的约定处理。 (三)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证 (一)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委托贷款人认可的代理人办理本合同相关房产权利证明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登记备案、抵押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十九条 通知 借款人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等信息视为可以直接送达或通知至借款人本人。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采取上门、函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提醒或催收,所有提醒或催收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一)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二)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四)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五)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六)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七)借款人与售房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第三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被确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不影响抵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即便因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被确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等导致抵质押或保证条款效力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的,担保人对于借款人因清偿、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债务仍应向债权人承担无条件连带清偿和赔偿责任(包括以抵质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 (一)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二)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三)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合同其他当事人和 各 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补充条款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附件:抵押物清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自然人作为抵押人的, 抵押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抵押人的,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 抵押物共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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