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6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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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 1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近几年来,这一民意渠道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现行信访救济机制在大量社会矛盾面前表现出的软弱和力不从心,群体访、重复访和赴省进京访上升幅度大,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不断加强维稳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信访压力却未见明显下降,且矛盾化解成本日趋增加,陷入了“出力不讨好”的窘局。这种十分尴尬的局面,不仅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让这种优良的表达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一、当前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讲,近几年来我院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信访秩序基本正常。但是在每次院领导接待日时,来访的重访率呈上升趋势,要求面见领导的来访人数不断增加。我们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法律对涉诉信访的内涵、处理程序、处理原则、违法制裁等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客观上给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诸多困难。比如,对当事人滥用权利缺乏法律约束。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当事人滥用这一权利,有的就同一问题到处申诉、上访、无理纠缠,甚至辱骂、威胁法院信访工作人员,重复访、越级访、闹访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还有的当事人暴力访或以上访为名干扰审判秩序,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理缺乏规制,解决信访难题的办法不足,信访工作一定程度上出现被动,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再如,目前申诉人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上访申诉或控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上访人曾数次赴省进京上访,虽经多次协调,相关领导甚至多次与其对话,但效果并不明显。还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抓住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续不规范、文字有误、承办人员言行有些欠妥等到处上访、控告。据统计,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上旬,我院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仅指通过我院信访窗口)266 人次、人民群众来访 53 人次;共开展院领导接待日活动 22 次,总计接待各类上访人员595 人次,其中初次到我院上访的仅仅 95 人次,占总数的15.97%,也就意味着高达 84.03%的上访人员是“老上访户”或者“上访专业户”。有的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依旧上访;有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听解释、不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只要是有院领导接待日就来上访,变相给相关业务庭(包案专班)和审判执行人员施加压力;有的经过我院、省高院再审并作出了裁判,当事人总认为法院的裁判错误坚持上访要求“纠错”。信访案件操作处理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得力、不协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信访案件数量多、问题突出、矛盾尖锐的现实情况,不利于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罢访。(二)忽视涉诉信访的诉讼性 涉诉信访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不同,有其自身特点,根本区别在于涉诉信访工作具有诉讼性。法院涉诉信访绝大多数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其诉讼性主要表现为请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对符合法定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反之,则驳回申请。然而,在现行信访制度中,当申诉人向国家机关申诉,国家机关认为申诉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错必纠”为由要求法院复查进入再审,以息事宁人。有的新闻媒体仅听一面之辞便对法院裁判妄加评论,严重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三)目前一些处理办法有误导倾向 当前相关机关对待一些老大难信访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结果,很容易让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印象。有的为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的人得到一些好处,甚至赔钱了事,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容易造成误导。此外,目前各级组织对进京上访很敏感,进京上访人数也已成为考评各级组织的一项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上访人员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更动辄以越级赴省进京上访来要挟各级组织,给法院施加压力,或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两会”期间择机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给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仅从去年年底的市五次党代会到今年的全国“两会”、省十次党代会、“十八大”几次重要会议召开看,我院一方面要专门派人到北京、武汉值守进行接访,另一方面还得安排干警在 XX 火车站、长途车站巡视,一旦发现上访人员就必须劝阻,未发现但接到通知的也必须派人把这些上访人员接回。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上访人员在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上访或者威胁上访的不良风气,也根本无利于问题的解决。(四)对司法权威构成冲击 虽然我们必须坚持“有错必纠”,但在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下,法院裁判生效后处于随时可能被提起再审的状态,导致既判力的软化,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有些上访人员拿着生效裁判直接到高一级法院甚至北京上访,上访者只要拿到上级机关开具的一份催办函便以为拿到了“尚方宝剑”,要求法院解决问题,不解决就又上访,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五)信访责任人的确定和考核存在不合理之处 有的部门将凡是与诉讼沾到一点边的信访都推向法院,既增加了法院的信访负担,又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目前从上到下把申诉控告、进京上访的人次作为考核各级组织称职与否的一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办法不仅会变相地引导各级组织去限制公民的上访申诉,而且会使得部分申诉人动辄以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来要挟解决他们也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诉求”。(六)相关机构之间工作协调不够给力 比如有的信访案件,当事人找到法院,我们审查发现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解决的事情,在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后长时间没有回音,或者解决问题的态度消极、敷衍,进而导致当事人又反过来不停在我院、上级法院上访。有些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委等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我们在转交、督办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回复的寥寥无几。有的当事人在我院缠访,我们限期要求相关基层法院把上访人员接回,真正按照要求落实的也相当有限。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一)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少数当事人欠缺相应法律知识,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存在一定误解,虽然经过多次的解释工作,但仍然不能正确认识,从而导致了不断重复上访局面的形成。例如遇到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时,当事人仍将责任归结到法院,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特别是对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与诉讼所需承担的风险,有些当事人缺乏清醒的认识。还有一些当事人受社会舆论影响,案件一进入诉讼阶段就先入为主地怀疑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但经过调查证实,所反映的问题纯属无中生有。部分当事人坚持“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不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更高级别的官员才能把事情“摆平”。一些长期上访人员无视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不讲诚信,在我院通过协调、司法救助等方式给予他们合理补偿、他们也作出书面承诺不再上访的情况下,款项一拿到手马上继续上访。个别人甚至在网络上辱骂、攻击、诽谤办案人员,向最高法院等领导机关公然威胁问题不得到解决就要制造惊天动地的血案;也还有个人上访人员威胁要进京告洋状,要报复办案人员及其家属。部分上访人员法律基本知识的欠缺、做人做事基本原则的丧失,导致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办案人员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也使得信访工作更加难以取得实质效果。(二)法院方面的原因 1、法官办案效率不高。主要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责任意识不强引起,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案件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对法院、承办法官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进而引发信访。2、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少数法官态度粗暴、执法不文明,致使当事人对于法官是否能够公正执法产生怀疑;甚至有极少数法官被金钱、人情关系所惑,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不满引起上访。3、审判质量不高。有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够透彻,承办法官又没有做好解释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有的没有考虑执行效果,使得执行起来很困难,当事人在申诉无门的情况下,只能不断信访讨“说法”。4、“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执行法官执行不力,执行拖拉,没有急当事人所急,甚至出现违法执行,这些也是引起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5、少数接待法官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来访的群众大多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接待人员若不针对性地做解释说服工作,极易导致重信重访事件的发生。还有的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初信初访处理重视不够,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三)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 1、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引发了一部分信访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有些矛盾的彻底解决需要社会相应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公众对法院执行效果的期望值过高。打官司尚有败诉的风险,执行上更是如此。执行效果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申请执行人没有积极地提供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等。有些当事人对此不能正确认识或明知道这一点,但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仍然不断地上访、控告。3、信访工作还没有完全形成一盘棋。信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些虽涉及到法院工作,但不是法院独家力量所能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协作配合。如有时法院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没有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了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4、部分媒体的误导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重复上访、缠访不良风气的形成。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反映的信访问题大多是百姓受冤屈,并最终通过不断的上访得以平反或者解决,而对于一些无理取闹者却缺乏相应的报道。这就给老百姓造成了一种印象,似乎凡是信访问题肯定就是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责任。同时,人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也更能获取来自各方面的同情和关注。而事实上,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问题不能正确理解,盲目地将媒体上宣传报道的案例作为典范进行效仿,从而加剧了一些信访问题不断反复、久拖不决的现象。5、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挑拨。比如当事人想上诉,但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就对他们说上诉要交诉讼费,且如不能胜诉,上诉费就是白交,不如申诉、申请再审,从而导致来信来访的增多。此外,有些律师因为拿了当事人的钱,没有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就怂恿其不断地信访。6、各级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过高要求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目前,上级部门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限制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人员,这在一方面表明了上级部门及各级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另一方面也易使信访人员产生逆反心理,上面越是重视、越是限制,他越要到处写信、上访。三、解决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一)提高认识,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1、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还必须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公正执法、狠抓办案,以质量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2、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廉洁。通过开展多样化、经常化的教育活动,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过程中来,杜绝工作中的“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及时教育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司法廉洁。3、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准确表述当事人的诉求,对证据的采信与否论证清晰,在说理部分要充分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讲明,做到“胜败皆明”。当事人对裁判有疑问和异议的,承办法官要做好答疑和解释工作,使其真正做到服判息诉。(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1、要大力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司法裁判终局意识,树立司法权威,使每一位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和程序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2、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在当事人首次来咨询、立案的时候,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诉讼引导,使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时了解一些基本的裁判规则,了解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客观地认识自己的诉求,理性地对待法院的裁判。3、完善释明制度。释明制度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知识不足的困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不正确和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完善释明制度,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充分举证和质证,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裁判。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只要我们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形成*信访难题的合力,就会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案件。(三)完善改革信访机制,统一处置标准 1、要严格明确涉诉信访案件。不能将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表达请求,对当事人上访所反映的、正在审理程序中案件,一概纳入信访案件范畴,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信访处理原则,建立终结程序,统一标准。2、改革信访机制,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立案庭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也应认真处理信访。从目前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全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信访部门是难以解决信访问题的。3、加强信访司法解释工作和信访制度建设。提高法院地位,树立司法权威,赋予法院应有的权能。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法院信访工作司法解释,明确信访工作性质、范围、职能、信访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严厉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并且给法院和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四)落实具体措施,尽力化解矛盾纠纷 1、建立全院、全员大信访格局,即院长对全院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庭长对全庭的信访工作负责,审判长对参加合议的案件负责,承办人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2、由专门机构负责全院的日常信访接待工作。所有来访先由信访接待室接待处理,信访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事项进行解答,促使其息诉罢访或告知申诉渠道。建立信访日志和工作台账,定期(日、周、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3、由专门信访机构做好信访分流工作,并建立约期接谈制度:正在审理和执行中的信访由相关业务庭负责接待处理;投诉法官违法、违纪和其他控告的,由监察室接待处理。对来访当事人一般安排当天及时接待,当天不能接待的,实行约期接待,约期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对来访人约期,案件承办人不在时,由庭、室负责人或内勤联系承办人后约定接待日期。4、各业务庭室设立信访联络员一名(一般为中层干部),联络员的职责确定为负责本庭判后答疑和其他信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或回复;排查上报本单位审理案件中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敏感案件宣判前的信访风险评估;督促做好本单位的信访日志记录;参与院领导接待日的接待;参加每周二的信访例会。5、实行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包案)原则,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涉诉上访案件一般按下列原则交办(包案)办理:案件承办业务庭或归口业务庭为承办单位;正在复查、再审中的案件由立案二庭、审判监督庭包案办理;经过复查和再审的案件,复查驳回和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原业务庭为承办部门,再审改判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承办;原业务庭承办人、庭长为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分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若一次性交办的案件较多,则由分管信访的副院长与其他院领导协商进行平衡调剂,再明确包案单位和包案领导(可扩大至审判委员会委员)。包案案件的当事人来访一般由包案专班接待处理。6、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每隔周三为院领导接待日,由院领导轮流接待来访群众,接待院领导可指定一名分管部门的信访联络员参加接待。当事人平时来访坚持要院领导接待的,由立案二庭联系值周的院领导约定时间予以接待。7、实行院、庭领导信访、维稳值周、值日制度(值班表由办公室安排)。值周的院领导负责本周的信访、维稳工作,处理本周内的重大信访、维稳事项。值日的庭、室领导做当天信访、维稳工作,并做好重大信访日志的记录工作。8、建立新进人员和新提拔人员信访窗口锻炼的制度。凡新提拔的干部和新进人员,原则上在信访窗口锻炼;新提拔的干部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新进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个月。9、法警支队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和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检,收缴管制刀具、农药、讼衣和其他危险物品,防止上访人自伤、自残或伤害接待法官,负责院领导接待日安全、秩序维护,协助劝返滞留访当事人。(五)实行劝返处理办法,维护信访秩序 1、对缠访、闹访、滞留访等非正常上访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单位或包案专班。2、对发生在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我院的非正常上访,各责任单位即时派出专人或组建工作专班赶赴现场做工作,1小时不能劝离的,由庭长到现场做工作,2 小时不能劝离的,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或值周的院领导。3、每天下班前 2 小时,信访、维稳值日的庭室负责人、法警支队、信访接待室均在诉讼大厅内外进行巡查,对上访人员进行清场劝离。对不能劝离的,及时通知上访人案件所在业务庭或包案专班到现场做工作;上访人滞留的,庭长、承办人、包案责任人不得离开,必须留下来做工作,直到上访人离开后方可撤离。4、需要通知基层法院接回上访人的,按照我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切实防止和减少涉诉上访人员滞留的通知文件执行。5、对缠访、闹访、滞留访的,建立对其进行教育、警示、惩诫“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上访行为,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 2 近年来,随着探索新形势下维护稳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不断深入,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平安建设工作得到强力推进,经济社会得到协调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矛盾仍然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尖锐。归纳起来,当前不稳定问题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管理在某些领域里失控,诱发不稳定因素增多。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政治上由崇尚权威和实行人治转向崇尚民主和实行法制。在这种社会急剧转折的阶段,社会管理工作往往跟不上社会变革的步伐。管理不严密,影响社会稳定的黄、赌、毒问题和盗窃、抢夺、抢劫、杀人、伤害等犯罪更加突出。青少年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占相当大比重。(二):对敌斗争形势仍然错综复杂,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可低估: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不愿意看到社会主义中国发展强大,不愿意看到我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不愿意看到中华民族实现新的伟大复兴,顽固地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千方百计利用“*”、“*”等民族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妄想在我边疆民族地区打开缺口,新疆就是他们企图重点破坏的地 区。他们把新疆作为重点目标,公开支持和操纵境内外“三股势力”进行针对新疆的分裂破坏活动,制造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特别是“911”恐怖事件后,美国虽然将“东伊运”宣布为恐怖组织,但在反恐问题上顽固坚持双重标准,不断加大对“世维会”等境外民族分裂组织的支持力度。近年来,西方反华势力对“世维会”等分裂势力的支持由幕后走向前台,在政治上支持、经济上资助、行动上策应,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气焰嚣张地进行反华分裂活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已成为推动境内外“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不断升级的重要外部因素,成为影响我国安全和新疆稳定的最大外部威胁。在西方反华势力的纵容和支持下,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东突”分裂势力不断调整策略、变换手法,抛出所谓“新*立 50 年分三步走”的行动计划,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幌子,大肆对我污蔑攻击,竭力为“新疆问题”国际化造势;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紧对境内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千方百计利用社会上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夸大其词,甚至捏造事实、移花接木、公开造谣,蓄意挑起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对立,直接策动指挥暴力恐怖活动。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惯用的破坏和渗透手法就是把西方民主与国内的“热点”、“焦点”问题连在一起,费尽心机地插手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蛊惑煸动群众的不满情绪,别有用心地制造群体性事件。“*”等地下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互联网上影响社会稳定问题也十分突出。敌对分子围绕 热点敏感问题大肆造谣煽动,企图将个别问题普遍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全局化。操纵网上舆论,制造思想混乱。(三)少数党政干部的腐败行为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社会不稳定,原因固然众多,但由于少数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现象日益突出,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甚至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来换取少数人的利益,严重的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腐败作风使党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民心民意,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加剧了领导层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处理一些敏感问题时,稍不注意,就可能激化矛盾,引起群众不满,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四)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们最为关注最想得到解决的热点问题,也是最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焦点问题。对策和建议 为了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一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路 子,变被动接访为主动开门接访,变群众上访为干部带案下访。继续集中力量解决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违法改变草场用途、违章建筑拆除以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信访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对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力度,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更加通畅、更加多样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除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工作外,还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发挥社团、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反映诉求方面的作用,确保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渠道的畅通。三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治本之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抓好民商、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法维护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进一步解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问题。四是注重对群众教育引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逐步使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状态和道德准则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引导社会大众正确对待各种利益冲突,自觉地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教育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对于极少数恶意破坏社会稳定且触犯法律的人,应依法予以制裁。五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着力加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矛盾排查机制、信息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 制,做到未雨绸缪、积极主动,为有效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提供制度保障。(二)构建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杀人、爆炸、投毒、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侵财性犯罪,减少社会面的危害。及时果断地惩处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依法严肃查办各类经济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开展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深入开展同“*”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利用敏感问题制造事端以及组党结社活动,加大打击和防控工作力度。三是全面强化治安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加大对公共复杂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房屋、特种行业的依法管理。(三)切实提高执政能力,确保执政为民落实到实处。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新举措要有科学性,不能好高骛远,更不能为出名、为争利大搞误国误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能以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违背法律法规而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二是进一步增大执政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凡涉及广大人民涉身利益的事要一律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把人民群众的呼 声作为第一信号,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各级党政部门的执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三是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建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不稳定是社会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如何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是各级领导必须具备的能力和现实需要,只要我们切实把握“权为民所用,事为民所办,利为民所谋”,掌好权,用好权,扑下身子,真抓获实干,人民群众就会满意我们的政府,就一定能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就一定会实现长治久安。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 3 在新的历史时期,教师肩负着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的重任,是推进教育创新、实施素质教育的主力军。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大潮下,各种思想观念相互激荡,对教师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影响极大,师德建设工作确实面临新的问题。结合上级“学规范、强素质、树形象”主题教育,对我校师德问题进行细致检查。客观地讲,我校教师队伍素质总体上是好的,绝大多数教师爱岗敬业,有的老师还带病坚持工作,任劳任怨,安贫乐教,情系学生,默默耕耘,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红烛之歌,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但是,如果对照高标准、严要求,目前我校师德师风的状况仍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敬业精神差。个别教师缺乏爱岗敬业精神,把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抛诸脑后,他们不用心去教育学生,不认真钻研教材,上课马虎,教学效果差;备课简单化、公式化,无创新意识和精神。教研教改能力差。批改作业不细致,个别教师还存在错批现象。个别班主任工作方法不恰当,尤其是在后进生的辅导工作中,对学生缺乏耐心。二是课程改革进展速度慢。我校少部分教师,在新课改面前,无所适从,无能为力,他们既不能推进新课改,也不敢推进新课改,沿袭应试教育时代的陈旧教法,教育观念落后,教学靠吃“老本”,“穿新鞋,走老路”,教学方法陈旧。面对新课程改革,无所适从。三是拜金主义严重。个别教师干工作,以经济为杠杆,有钱就做事,无钱不做事,全然没有主人翁姿态和奉献精神,一切向钱看,领导安排工作则斤斤计较。有些教师攀比心态严重,这山望着那山高,动不动拿福利作比较,却从不拿教学水平、教学业绩、奉献精神作对比。还有些教师不考虑大局,只考虑个人,只想自己这个荣誉该得,那个福利也该拿,只考虑个人利益,不考虑大局。个别教师身在曹营心在汉,不专心教书育人,却一门心思搞家庭经营。四是师表意识淡薄。有的教师上课随意性强,不完全按照教学计划上课。个别教师病事假较多,还有的教师出勤不出力,工作时间效率低,影响了教学质量,带坏了学校风气。个别教师还有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这些行为均不同程度地损坏了教师形象,对学校造成了较坏影响。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进一步强化学习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肇源县公办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肇源县教师队伍管理办法(暂行)和肇源县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等教师行为准则和师德考核标准。每位教师明确师德建设的标准和自身差距,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时刻对照标准自我检查,不断规范。2、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为进一步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加重对违反教师行为准则和师德考核标准的处理力度。轻则一年内不得申报职称,不得评模评优,重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待岗、解聘、取消其教师资格等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3、进一步加强典型引路。师德建设,要坚持正面教育,榜样激励。对于优秀教师在师德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经验、做法、体会,我们将积极挖掘和整理,用典型事例来感染、鼓舞和带动更多的人。在广大教师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风气。开展优秀教师和师德典型标兵评选活动,对师德表现、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充分激发广大教师参与师德建设、争先创优的热情。4、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全体教师都要认真查找师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查摆出的问题,要对照师德规范,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认清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澄清是非,总结教训,纠正错误。要坚持边学边改,边整边改,自己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先解决什么问题。5、进一步强化师德评估考核。学校要完善教师师德档案,要严格实行教师职业道德年度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学生参评、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全体教师的师德水平和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次,等次分“优、良、一般、差”四类,将评估结果装入档案,作为评职、评聘、晋级、评模、评骨干的必备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常抓常新的工作,是学校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全体教师应当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切实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 4 自“二十公”会议以来,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已逐步成为我们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随着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掀起了为期三年的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三基”工程建设活动的不断深入,基层基础工作在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同时,基层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也越来越为各界所重视,当前就转型期间基层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存在的问题(一)长期超负荷的工作,与基层有限的警力资源矛盾进一步增强了基层民警的身心压力。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奉行着“忠诚、勇敢、廉明、奉献”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这从职业道德教育的角度来看,当然值得提倡,也很有成效;但我们必须同时也要承认警察首先是一个正常的自然人,他有着正常人同样的生理需求、心理需求和社会需求的欲望及承受极限,然而过分地虚化了警察的形象和过大地夸张了警察的职能,只能使公安机关陷于盲于侍从和疲于应付的尴尬局面。目前,对于基层派出所来讲,公安机关对社会的承诺一定要尽力兑现,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各有侧重不能偏废,再加上民警自己本职工作任务可谓应接不暇。民警长期面临着高强度、高要求、高危险的工作压力,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完成,怕上级倒查;弄虚作假完成考核指标,又怕出问题受处理,身心长期受到抑制,工作疲于应付;虽然各级公安机关都在为基层减负运筹谋划,但仍难扭转基层派出所面临的现有的工作局面。(二)过于理想的期望值,与正在不断完善的从优待警制度间的矛盾影响了民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安工作条件的不断改善,民警的价值观、期望值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上,随着我市公务员阳光工资制度的实行,警察的工资待遇也随之又了明显的提高,但仍有部分同志认为从事高强度、高风险职业的警察工资待遇在工改中没有得到体现;政治上,近几年来我市公安机关一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制度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然而仍有部分同志认为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晋升晋职等工作上,所适用和依据的条件要求变动较为频繁,使原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延续上大大打了折扣;生活上,社会压力、家庭困难以及个人工作中问题一时难以解决时,容易导致对自己失去信心,对工作失去热情,进而转变为怨天尤人、自暴自弃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稳定和民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三)绩效考核效果运用的淡化,严重制约了基层派出所队伍规范化建设发展进程。随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不断深化,基层派出所依据市公安局民警岗位工作规范和民警岗位绩效考核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单位的民警工作手册和民警绩效考评细则,进而从规范民警日常工作行为,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检查验收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然而随着市局对分局,分局对所队绩效考核力度加大同时,基层所队对民警绩效考核,随着基层绩效考核效果运用的长期淡化而淡化,民警参与绩效考核的意识在减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逐渐减弱;基层单位领导对绩效考核的日常管理也日趋放松,甚至有的只走走过场,将精力全部集中到完成硬性指标上,短时间内看上去硬性指标完成的不错;然而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到基层实战能力的提高,同时还将很大程度上制约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发展进程。二、对策措施(一)从机制上减负。建议上级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指挥中心或综合科的作用,将其真正作为我们指挥一线作战的中枢核心,转变各部门各自为政和基层所队多头汇报的混乱局面,由各部门与指挥中心一道将所要开展的工作和任务进行汇总,研究分析,再统一进行有序的安排布臵;同时也及时将下属各单位的工作信息归类向各部门进行通报,除有特除要求外。这样既能使工作布臵更趋于合理、科学,又能有效地避免了工作安排上冲突和重复劳动;同时又能有效地降低了警力资源成本的浪费。(二)从职能上减负。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然而因受传统的观念、社会的默认和人为因素等诸多情况的影响,致使现实生活中警察职责定位过于模糊,工作职能无限的扩展;并直接导致非警务活动的不断增多,超越职权以外的工作行为屡见不鲜,有时甚至到了无所适从地步。长期下去,不仅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又严重影响到公安机关的自身形象;但我想随着公安工作正规化建设的不断深化,人民警察工作职能上的进一步规范应该是指日可待。(三)从心理上减负。当前社会现象错综复杂,公安工作急难险重,压力较大,加之公安民警的工作及身心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致使许多基层民警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这直接影响到民警的精神状态、自身形象和工作效果,加大民警心理咨询和思想减负,关心民警疾苦,适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锻炼,加强交流与疏导,进步缓解民警的工作压力,开阔心胸,自觉养成豁达、乐观、开朗的性格,不断增强民警的心理承受力和自信心;同时又要转变工作观念,不能将“压力”和“动力”之间划为等号,避免一味地强调高压效应。(四)强化思想引导。要将优良传统教育与剖析身边的典型事例结合起来,要将理论学习与我们日常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大家培养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的求实作风,在不断学习实践工作中提高自身理论业务素质,增强是非辨别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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