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合作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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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合作研究卜凌嘉*内容摘要:根据习惯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和 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海周边国家有义务进行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作。南海周边国家业已开展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合作,但有关实践仍然存在不足。南海周边国家可以借鉴波罗的海和地中海海洋保护合作机制的成功经验,完善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作,相关建议包括:缔结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框架性公约,依托该公约合作机制构建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作制度;通过南海海洋环保框架性公约统一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由公约议定书明确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和评价内容;在南海海洋环保合作机制中设立专业科学机构开展联合环境监测、制定海
2、洋环境标准,为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关键词:南海 海洋环境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 区域合作 跨界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常见的问题。由于海洋水体的高度流动性和连通性,一国管辖或控制下产生的海洋污染可迅速跨越海洋边界,传播至他国管辖海域,因此海洋环境保护具有内在的跨国性和跨界性。一国的跨界海洋环境影响既指该国管辖海域内活动的跨界海洋环境影响(狭义的跨界海洋环境影响),也包括该国在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所开展活动的跨界影响,例如一国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产生的跨界海洋环境影响。本文所研究的跨界海洋环境影响是狭义的,即一国
3、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对其他国家的海洋环境影响。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指预测和评估在一国在其管辖海域内拟开展项目对其他国家海洋环境可能产生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以及对项目实施监测的程序(以下简称“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是评估和防治跨界海洋环境污染,平衡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卜凌嘉,广东财经大学国际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电子邮箱:。本文系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军舰豁免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03)阶段性研究成果。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中华海洋法
4、学评论(2023年第1期)40南海资源丰富,不仅拥有众多海洋生物,还蕴藏了石油天然气等大量资源。南海周边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利用海洋资源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海洋勘探开发活动日益频繁。另一方面,南海作为半闭海,其水体与邻接海洋交换较差,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跨界环境污染的风险较高。南海周边的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较大的跨界环境污染风险。例如,大量源自陆地的垃圾进入海洋形成海洋垃圾,其中占海洋垃圾 6080%的海洋塑料不仅会危害海洋动物健康,1而进入海洋生物体内的塑料微粒,又会通过食物链循环进入人体,直接威胁到人类健康安全,日益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2为解决随洋流四处飘散的海洋垃圾问题,东
5、盟制定了 东盟成员国应对海洋垃圾区域行动计划(20212025)。3南海油气勘探开发活动范围广、数量多,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在南海中南部海域有1000 多口石油钻井,年采油量超过5000 万吨。我国在北部湾、珠江口和海南岛周边海域进行大规模油气勘探开发活动,年产原油一直在千万吨以上。4海上钻井平台漏油事故可能产生大面积跨界环境污染。2010 年,英国石油公司的“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爆炸事故造成 60 万吨石油泄漏,严重破坏墨西哥湾生态环境。为应对气候变化,南海周边国家如中国和越南等国纷纷建设海上风力发电场发展可再生能源,海上风机产生的水下噪音具有传播快、范围广的特性,对水下噪音
6、的监控不当有可能造成跨界海洋环境污染。5在南海这样一个半封闭的海洋系统中,沿海国开展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和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环境问题,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繁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薛桂芳教授认为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是落实 2017 年 “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建立中国东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重要内容。6 马来西亚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沙里曼 洛克曼(Shahriman Lockman)指出,海上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在落实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1 2023年2月15日,一头搁浅的侏儒抹香鲸在中国海南三亚被发现,经救治无效后死亡。根据解剖结果,专家团队推测侏儒抹
7、香鲸搁浅及死亡原因为胃内的塑料垃圾长时间堆积导致无法进食。详见胡丽齐:它怀有身孕 无法进食 胃里有大量塑料垃圾,载 南国都市报2023 年 2 月 18 日,第 6 版。2 鲁娅梅、张万筠、刘娜、关馨、徐颖:微塑料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研究现状,载 辽宁化工2022 年第 12 期,第 1775 页。3 ASEAN Secretariat,ASEAN Regional Action Plan for Combating Marine Debris in the ASEAN Member States(2021-2025),ASEAN website(8 Oct 2022),https:/asean.
8、org/book/asean-regional-action-plan-for-combating-marine-debris-in-the-asean-member-states-2021-2025-2/。4 张良福:积极开展海上溢油应急区域合作,助力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载薛桂芳主编:海洋法学研究(第三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22 页。5 卜凌嘉:我国海上风电项目审批法律问题及其应对以海域使用许可和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为中心,载广州市法学会编:法治论坛,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148-150 页。6 薛桂芳:“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
9、护合作机制的构建,载 政法论丛2019 年第 6 期,第 76 页。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合作研究41最有前景的务实合作领域。7 值得注意的是,南海岛礁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不影响南海各国的海洋环境评价义务,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对于推动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学界对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研究主要集中于国际河流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则设计,8 缺乏对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南海海洋环境区域合作研究则偏重于宏观机制设计和路径选择,对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合作研究较为缺乏。9本文围绕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合作,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研究
10、: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作的国际法依据、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作的实践及其不足、区域海洋环保合作机制中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及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作机制的完善。一、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作的国际法依据根据习惯国际法、1982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以及 1992 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海周边国家有义务实施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作,但相关规定并不充分,也没有为跨界合作提供具体可行的制度。(一)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依据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对习惯国际法识别的结论草案,习惯国际法取决于两个要 7 孔令杰、莫有恒:全面有效落实 南海
11、各方行为宣言,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纪念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签署 20 周年研讨会”会议综述及发言要点摘录,载 边界与海洋研究2022 年第 5 期,第 36 页。8 Owen McIntyre文,秦天宝、蒋小翼译:跨界水道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与实践,载 江西社会科学2012 年第 2 期,第 251-256 页;边永民、陈刚: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中国在国际河流利用中的义务,载 外交评论2014 年第 3 期,第 17-29 页;孔令杰: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研究,载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 2 期,第 23-28 页;刘惠荣、胡小明:主权要素在 BBNJ
1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形成中的作用,载 太平洋学报2017 年第 10 期,第 1-11 页;郭雨晨:BBNJ 环境影响评价阈值及相关问题探讨,载中国海洋法学会主编:中国海洋法年刊(2019),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268-274 页;龚向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逻辑,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3 期,第86-95 页。9 姚莹:南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现实基础、价值目标与实现路径,载 学习与探索2015 年第 12 期,第 68-73 页;李聆群:南海环保合作路径探析:波罗的海的实践与启示,载 南洋问题研究 2018年第4期,第45-58页
13、;同前注6,薛桂芳;刘天琦、张丽娜:南海海洋环境区域合作治理:问题审视、模式借鉴与路径选择,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2 期,第 10-18 页。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42素:一是有助于相关规则形成或表述的一般国家实践(一般惯例);二是采用有关惯例必须带有一种法律权利或义务感(法律确信)。10 一国开发利用本国资源的行为可能对他国造成污染是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产生的客观原因。1941 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是因烟雾跨界污染引发的第一个跨界环境责任案例。为避免本国开发活动对他国造成重大环境灾难,各国逐渐采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预防和管理跨界环境污染问题,
14、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均推动各国实施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为完善的地区,欧洲国家缔结了世界上首个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国际公约跨界背景下环境评价公约(又名“埃斯波公约”,于 1997 年生效)。11 2001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 预防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 条款草案第 7 条规定各国应根据跨界损害影响评价决定是否核准拟开展活动。1
15、2各国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实践尤其是国际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的出现说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实践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而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实施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又体现了有关实践的法律确信。此外,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判决是确定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习惯法存在及其内容的辅助手段。13由于国际法院在“纸浆厂”案(阿根廷诉乌拉圭)、“边界活动”案(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和“修建公路”案(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判决中明确指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一般国际法义务,中外学者普遍认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已形成习惯国际法。14大气、国际河流和海洋较容易发生跨界环境影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也主要集中于这些领域。可以合理推定
16、,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习惯国际法衍生出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更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分庭咨询意见明确指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习惯国际法产生的一般义务。“纸浆厂”案中有关环境影10 ILC,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seventieth session(2018),A/73/10,Chapter V,p.124,130,138,Conclusion 2,4 and 9.11 有关该公约的介绍参见宋欣: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 8-21 页。12 ILC,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fifty-third
17、 session(2001),A/56/10,Chapter V,p.157.13 ILC,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seventieth session(2018),A/73/10,Chapter V,p.149,Conclusion 13.14 邓华: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在国际法中的演进和实施,载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 13 卷第 3 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146 页;边永民: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习惯法的建立和发展,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第 47 页;宋岩:论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义务以国际法院判例为视角,载 武大国
18、际法评论 2019年第6期,第38页;阙占文:跨界环境评价义务及其履行,载 政法论丛2020 年第 6 期,第 91 页;Volker Rben,Air Pollution,Transboundary Aspects,in R.Wolfrum eds.,Max Planck Encyclopedias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ara.23.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合作研究43响评价已成为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论证,可以适用于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有环境影响的活动。15除了习惯国际法之外,南海周边国家根据相关国际公约也承
19、担实施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国际社会有一系列国际公约规定了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其中对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最重要的公约应属 海洋法公约 以及 生物多样性公约。大部分南海沿海国,即中国、越南、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 7 国,均为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16海洋法公约 第 194 条第 2 款从总体上指出缔约国有防止跨界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第206 条则具体规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规定:“各国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计划中的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变化,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就这种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可能影响作出评价,并应依照第205 条规定的方式
20、提送这些报告的结果。”根据文义解释,第 206 条中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既适用于可能影响一国管辖海域环境的活动,也适用于可能影响该国管辖海域以外区域环境的活动。然而,在第 206 条的实践中,各国很少以整个海洋环境为诉求对象,而是以本国海洋环境或争议海域环境受损为由提出诉求。17换言之,第 206 条是预防和治理本国或有争议海域环境受到他国涉海工程跨界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例如 2003 年,马来西亚根据 海洋法公约 提交附件七强制仲裁申请,指责新加坡未就其柔佛海峡填海工程对马来西亚水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违反 海洋法公约 第 206 条。181982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评注 指出,第 2
21、06 条的目的在于通过搜集计划中活动可能污染环境的信息,对此类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并使其他国家获知相关的危险和影响。19因此,第 206 条在实践中主要是用于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南海是众多海洋生物的栖息地,拥有库氏砗磲、鹦鹉螺、中华白海豚和大型热带珊瑚群等许多受到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I 和附录 II 所列物种。生物多样性公约 对于保护南海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具有重要价值,其第 14 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就其可能对生物多15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with respect to Activ
22、ities in the Area,Advisory Opinion,1 February 2011,ITLOS Reports 2011,p.50-51,para.145,148.1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缔约国名单见 https:/treaties.un.org/Pages/showDetails.aspx?objid=0800000280043ad5&clang=_en。生物多样性公约 缔约国名单见 https:/www.cbd.int/information/parties.shtml。17 蒋小翼: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解释与适用,载 北方法学2018 年第 4 期,第
23、 125 页。18 Land Reclamation by 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s of Johor(Malaysia v.Singapore),Provisional Measures,Order of 8 October 2003,ITOLS Reports 2003,p.15,23,para.22,74;熊良敏:马来西亚诉新加坡围海造地案,载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 年卷第1 期,第 195 页。柔佛海峡围海造田案的具体情况请见下文。19 美 迈伦H 诺德奎斯特主编:1982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评注(第四卷),吕文正、毛彬译,海洋出版
24、社 2018 年版,第 117 页。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44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拟议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酌情允许公众参与此种程序;确保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方案和政策的环境后果得到适当考虑”尽管该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没有明确提及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但南海许多海洋生物移动能力强,具有洄游或迁徙习性,其栖息地面积广阔横跨相邻各国海域,南海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产生跨界环境影响,南海周边国家在开展有关活动之前有履行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海洋法公约 的相关实践表明海洋边界争议不影响相关国家实施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由于海洋环境污染
25、扩散力强,在海洋边界未明确的争议海域也有可能发生严重的跨界海洋环境影响,因而触发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在黑海、亚速海和刻赤海峡沿海国权利仲裁案中,俄罗斯和乌克兰均认为 海洋法公约 有关环境保护与合作的相关规定不取决于哪一国是克里米亚的沿海国。20在加纳与科特迪瓦大西洋海洋边界临时措施命令中,国际海洋法法庭指出,缔约国应对争议海域内的活动进行严格和持续的监督,以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21因此,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在南海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方面的争端不影响各国在 海洋法公约 下履行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二)南海跨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规范中的合作义务由于拟开展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超越国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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