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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律师制度概述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与性质律师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三节第三节 律师的执业原则律师的执业原则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1.1.律师的概念与性质律师的概念与性质 2.2.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业务范围 3.3.律师的执业原则律师的执业原则返回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与性质一、律师的概念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律师为一种身份,是社会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律师为一种身份,是社会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泛称;律师还是一种称谓,是人们对具有律师身泛称;律师还是一种称谓,是人们对具有律师身份的某个人的特称。律师一般指专门从事为当事份的某个人的特称。律师一般指专门从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二、律师的性质二、律师的性质 1 1、律师的性质概述、律师的性质概述 2 2、我国律师职责的定位、我国律师职责的定位返回n n一、律师的任务一、律师的任务n n 律师的基本任务,也可称为律师的职能,这律师的基本任务,也可称为律师的职能,这是由国家立法规定的,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是由国家立法规定的,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律师的基本任务体现在密切相关。我国律师的基本任务体现在律师法律师法第第1 1条规定的立法宗旨中,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条规定的立法宗旨中,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律师的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维护当事人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的基本任务。合法权益我国律师的基本任务。2 2维护国家法律的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我国律师的根本任务。正确实施是我国律师的根本任务。3.3.发挥律师在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我国律师的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我国律师的本质要求。质要求。第二节 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n n二、律师的业务范围二、律师的业务范围n n 我国我国19961996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律师法律师法在吸收律师制在吸收律师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我国律师的业务规定为七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我国律师的业务规定为七大项,大项,律师法律师法第第2525条规定我国律师可以开展条规定我国律师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以下业务:n n 1.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n n 2.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n n 3.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n n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参加诉讼。n n 4.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n n 5.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n n 6.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务。法律务。n n 7.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返回第三节 律师的执业原则 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律师开展工作时应遵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律师开展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律师执业活动必须遵循这些原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律师执业活动必须遵循这些原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律师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律师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我国的律师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律同时,也是由我国的律师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的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师执业的基本原则的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原则在我国的这些原则在我国的律师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等法律规范中都有比较明确的体现。有比较明确的体现。这些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些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覆盖面,贯彻于律师执业的整个过程中,体现在和覆盖面,贯彻于律师执业的整个过程中,体现在律师执业的各个方面。律师执业的各个方面。这些原则对律师的业务活这些原则对律师的业务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体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体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适用基本原则。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适用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确这些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实现法律赋予律师的历史使命。根据我家,更好地实现法律赋予律师的历史使命。根据我国国律师法律师法第第3 3条规定,我国律师执业必须遵守条规定,我国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以下:的原则包括以下:n n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n n 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两层含义: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两层含义:律师在律师在执业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拥有超越宪法执业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如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如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的义务,我国律师法律师法第第3 3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律师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律师执业时自。如果律师执业时自己违犯宪法和法律,那么不但违背了律师的职责,己违犯宪法和法律,那么不但违背了律师的职责,而且有损律师的声誉。而且有损律师的声誉。律师在非执业时间作为律师在非执业时间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一个普通公民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律师在非执业时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律师在非执业时作为普通的公民更应当起模范带头作用。作为普通的公民更应当起模范带头作用。n n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n n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才能保证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业纪律,才能保证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促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促进律师事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进律师事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n n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n n 以事实为根据,指律师进行任何一项业务活动,以事实为根据,指律师进行任何一项业务活动,都应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真相为基础,把全部业务都应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真相为基础,把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活动都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具体体现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要求其认真阅卷,全具体体现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要求其认真阅卷,全面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仔细核实,反复推敲以认清面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仔细核实,反复推敲以认清案件真相。而不是单凭主观臆想推测,也不能偏听偏案件真相。而不是单凭主观臆想推测,也不能偏听偏信。如果因怕麻烦、图省事而不做调查分析简单下结信。如果因怕麻烦、图省事而不做调查分析简单下结论,则难免办错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还要求律师在论,则难免办错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还要求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强词夺理。当然,法庭辩论中,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强词夺理。当然,如果遇到现场遭破坏,证据灭失等使律师调查事实受如果遇到现场遭破坏,证据灭失等使律师调查事实受到限制或难以实施的情况,律师则可以以到限制或难以实施的情况,律师则可以以“没有一定没有一定事实事实”为依据,提出矛盾,指出有关证据不充分、不为依据,提出矛盾,指出有关证据不充分、不确实之处,提醒有关机关某案件的认定值得怀疑,以确实之处,提醒有关机关某案件的认定值得怀疑,以协助案件的全面查清,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也发挥协助案件的全面查清,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也发挥了律师对有关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了律师对有关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律师进行任何一项业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律师进行任何一项业务活动,均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标准去务活动,均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标准去判断是非曲直。同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判断是非曲直。同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以此指导业务活动。在任何情况下,不违原则,以此指导业务活动。在任何情况下,不违反、背离法律,也不做出不利于法律正确实施的反、背离法律,也不做出不利于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具体体现在:行为。具体体现在:律师应系统地通晓法律,律师应系统地通晓法律,掌握和熟悉法律条文。掌握和熟悉法律条文。在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严格执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违反法中,严格执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违反法律的事坚决抵制,不屈从于外部压力,更不能为律的事坚决抵制,不屈从于外部压力,更不能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断章取义地歪曲法律。达到个人目的而断章取义地歪曲法律。具备高具备高度的法律观念和深厚的法学素养,配合司法机关度的法律观念和深厚的法学素养,配合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的时候找到在没有法律的时候找到“准绳准绳”,做好一案一事,做好一案一事的审理判决工作。的审理判决工作。n n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原则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原则n n 国家对律师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来实现。国家对律师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来实现。社会对律师的监督,具体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社会对律师的监督,具体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等。体的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当事人对律师的监督体现在对于律师在接受其委托为其当事人对律师的监督体现在对于律师在接受其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敷衍塞责的,当事人有权向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敷衍塞责的,当事人有权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控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自己造要求依法处理。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所在的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n n五、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五、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n n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包含以下内容: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包含以下内容:n n律师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受其律师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n n律师只有依法执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律师只有依法执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n n律师依法执业,其职务权利、人身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其职务权利、人身权利均受法律保护。返回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制度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发展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一节第一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n n本章重点本章重点n n1 1:英美德日的律师制度:英美德日的律师制度n n2 2: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返回 第一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n n一、外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辩护制度(一)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辩护制度n n(二)中世纪的律师制度(二)中世纪的律师制度n n(三)近代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三)近代资本主义律师制度n n(四)现代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四)现代资本主义律师制度n n二、现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制度简介二、现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制度简介 (一)英国的律师制(一)英国的律师制 (二)美国的律师制度(二)美国的律师制度 (三)德国的律师制(三)德国的律师制 (四)日本的律师制度(四)日本的律师制度返回第二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n n一、中国古代律师现象一、中国古代律师现象 我国春秋时期以来,产生了助人诉讼的我国春秋时期以来,产生了助人诉讼的“讼讼师师”。“讼师讼师”精通当时法律,提供法律帮助时精通当时法律,提供法律帮助时可收取适当的报酬,但由于受政治、经济条件的可收取适当的报酬,但由于受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元、制约,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也曾有过诉讼代理制度的某明、清时期的法律,也曾有过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规定,但适用范围狭窄。此外,在我国封建社些规定,但适用范围狭窄。此外,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还产生了一些私下帮人撰写诉状打官司的会里,还产生了一些私下帮人撰写诉状打官司的人,即民间的人,即民间的“讼师讼师”,又称,又称“刀笔先生刀笔先生”,他,他们的活动形式类似于现代律师的咨询和代书。但们的活动形式类似于现代律师的咨询和代书。但直至清朝灭亡,千百年来讼师始终没有合法地位,直至清朝灭亡,千百年来讼师始终没有合法地位,古老的中华法系始终未能孕育出律师和律师制度。古老的中华法系始终未能孕育出律师和律师制度。n n二、近代中国社会律师制度的引进和移植二、近代中国社会律师制度的引进和移植 19061906年,在沈家本主持下完成修订了年,在沈家本主持下完成修订了大清刑民大清刑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其中律师的内容专列一节,共,其中律师的内容专列一节,共9 9条分别条分别规定了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外规定了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公堂办案等。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公堂办案等。19111911年年1010月,辛亥月,辛亥革命后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孙中山曾命令法制局制定革命后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孙中山曾命令法制局制定律师法律师法草案,后因袁世凯窃国,此法再行夭折。草案,后因袁世凯窃国,此法再行夭折。袁世凯窃居中华民国大总统之后,于袁世凯窃居中华民国大总统之后,于19121912年年9 9月月1616日,日,北洋政府颁布了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近代第。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颁行的关于律师的单行法规。一部颁行的关于律师的单行法规。19271927年以后,国民年以后,国民党政府沿袭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作了党政府沿袭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作了修订,颁布了修订,颁布了律师章程律师章程。后于。后于19351935年起草,年起草,19411941年年1 1月正式公布了月正式公布了律师法律师法。同年又颁布了。同年又颁布了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登录规则律师登录规则等。这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逐渐代替了北洋政府颁布的律师法规,并赋予律法规逐渐代替了北洋政府颁布的律师法规,并赋予新内容。新内容。n n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曲折历程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曲折历程n n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砸碎旧的律师制度的基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砸碎旧的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一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一些条例、确立的辩护原则以及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些条例、确立的辩护原则以及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都为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律师制度,都为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益的经验。n n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实行了辩护制度。下的革命根据地实行了辩护制度。19321932年年6 6月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第2424条规定: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庭条规定: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都加强了司法制度辩护。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都加强了司法制度的建设。的建设。19491949年年2 2月,中共中央发出废除国民党月,中共中央发出废除国民党的的六法全书六法全书和旧法统的通知,和旧法统的通知,19501950年年1212月中月中共中央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共中央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知事件的通知,废除了旧的律师制度。,废除了旧的律师制度。19501950年年7 7月政务院公布了月政务院公布了人民法庭通则人民法庭通则,其中规定,其中规定“应应保障被告人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保障被告人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从这个时。从这个时n n期开始,全国各地开始创办律师工作机构。正当新建期开始,全国各地开始创办律师工作机构。正当新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处于蓬勃发展之际,却遭到了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处于蓬勃发展之际,却遭到了2020世世纪纪5050年代政治风暴的冲击。年代政治风暴的冲击。“十年动乱十年动乱”时期,林彪、时期,林彪、“四人帮四人帮”一伙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民主与法制受一伙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民主与法制受到肆意践踏,律师制度也随着公、检、法三机关被到肆意践踏,律师制度也随着公、检、法三机关被“彻底砸烂彻底砸烂”。从此,我国出现了一个没有律师和律师。从此,我国出现了一个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的空白时期。制度的空白时期。1978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进行了全面拨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进行了全面拨乱反正,确立了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方针。对律师乱反正,确立了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方针。对律师职业这一进步、光明的社会现象重新加以肯定。职业这一进步、光明的社会现象重新加以肯定。19791979年以来,全国又陆续调配了一批律师工作者,成立了年以来,全国又陆续调配了一批律师工作者,成立了一批律师工作机构,积极开展了律师业务活动,取得一批律师工作机构,积极开展了律师业务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了较好的社会效果。19801980年年8 8月月2626日,第五届全国人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进一步在法律上肯定,进一步在法律上肯定和推动了律师工作。和推动了律师工作。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国家进一步加快了律师工作改革和发的目标后,国家进一步加快了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展的步伐。19921992年年8 8月,司法部颁布了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律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19931993年年1212月月2727日,日,司法部又发布了司法部又发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1996年年6 6月月252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于其在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意义,由于其在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意义,被称为被称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之。之后,一系列配套规章的颁行,使我国的律师制度后,一系列配套规章的颁行,使我国的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返回第三章第三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执业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资格律师资格 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执业律师执业 n n本章重点本章重点n n1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n n2 2:律师职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本章重点:律师职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本章重点n n1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n n2 2:律师职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律师职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返回第一节 律师资格 n n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n n (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n n 我国我国律师法律师法第第5 5、6 6条规定:条规定:“律师执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放宽为高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1.1.学历要求学历要求 2.2.考试要求考试要求n n(二)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二)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n n律师法律师法第第7 7条规定: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根据上述法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规定,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具有高级职称;申申请律师执业。请律师执业。n n(三)对法定取得律师资格的评析(三)对法定取得律师资格的评析n n 1.1.从我国实际出发从我国实际出发n n 2.2.从律师工作的性质考虑从律师工作的性质考虑 n n二、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二、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二、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二、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n n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律师法律师法的规定,经过考试取得的规定,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格;填写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填写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由国务院司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n n 经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为:经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为:经过业经过业务考核合格;务考核合格;由所在律师事务所逐级上报;由所在律师事务所逐级上报;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n n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n n 20012001年年6 6月月30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和关于修改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检察官法的决定,分别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分别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20012001年年7 7月月1212日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日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发布了定,发布了关于废止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的决定。20012001年年7 7月月15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确定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确定20012001年度人民法院的初任年度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法官考试、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纳入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2002年年初举办的年年初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根据三家共同制纲、纲要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根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做适当调整。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做适当调整。n n四、国外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四、国外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四、国外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四、国外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n n(一)实行考试制度的国家(一)实行考试制度的国家n n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民欲取得本国律师资格,在多数发达国家,公民欲取得本国律师资格,一般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授权考试部门组织的考一般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授权考试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取律师资格。如美国、英国、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取律师资格。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n n(二)实行考核制度的国家(二)实行考核制度的国家n n 有些国家,不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只要求具有有些国家,不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只要求具有大学法律系或法学院毕业学历,经过法定时间的实大学法律系或法学院毕业学历,经过法定时间的实习和被司法当局审核合格,就可以申请取得律师资习和被司法当局审核合格,就可以申请取得律师资格。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韩国、泰国、格。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韩国、泰国、斯里兰卡、阿尔及利亚、比利时、丹麦等。斯里兰卡、阿尔及利亚、比利时、丹麦等。n n(三)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制度的国家(三)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制度的国家n n 有些国家实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为主,而对部有些国家实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为主,而对部分人员不经考试,须经考核取得律师资格作为补充分人员不经考试,须经考核取得律师资格作为补充的制度。如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的制度。如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n n五、我国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的关系五、我国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的关系五、我国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的关系五、我国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的关系n n 我国从我国从1986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年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从一考试制度。从19881988年开始规定实行律师资年开始规定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的制度。所谓律师资格与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的制度。所谓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是指从事非律师职业的人可律师执业相分离,是指从事非律师职业的人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可以不从以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可以不从事律师职业。事律师职业。返回第二节 律师执业n n一、律师执业的条件一、律师执业的条件一、律师执业的条件一、律师执业的条件n n 我国我国律师法律师法第第8 8条规定: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师执业证书:具有律师资格;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实习满1 1年;年;品行良好。品行良好。n n 律师法律师法第第9 9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业证书的。”n n二、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二、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二、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二、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n n 我国我国律师法律师法第第1010条规定: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律师法律师法第第1111条规定: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收到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n n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n n (一)关于禁止律师跨所执业的规定(一)关于禁止律师跨所执业的规定n n 我国我国律师法律师法第第1212条规定: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务所执业。”n n (二)关于兼职律师的限制性规定(二)关于兼职律师的限制性规定n n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考虑到兼职律师问题的复杂性,间,不得执业。考虑到兼职律师问题的复杂性,我国我国律师法律师法中对兼职律师既没有作肯定性的中对兼职律师既没有作肯定性的规定,也没有作否定性的规定,只是作了限制性规定,也没有作否定性的规定,只是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的规定。即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n n(三)关于禁止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的规定(三)关于禁止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的规定n n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护业务。n n(四)国外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四)国外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n n为了保证律师客观、公正地依法执业,世界各国为了保证律师客观、公正地依法执业,世界各国都规定律师不得同时从事某些其他职业和工作。都规定律师不得同时从事某些其他职业和工作。返回第四章第四章 律师工作机构律师工作机构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 设立、变更和终止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第四节第四节 国外律师事务所介绍国外律师事务所介绍第五节第五节 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n n本章重点本章重点n n1 1、律师事务所的种类、律师事务所的种类n n2 2、合伙所运行机制、合伙所运行机制返回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n n一、律师事务所的法定形式和特点一、律师事务所的法定形式和特点n n 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法定形式按照出资在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法定形式按照出资主体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分为国家投资律师事主体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分为国家投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人律师事务所。n n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n n1 1、组织律师开展法律业务活动。、组织律师开展法律业务活动。n n2 2、对律师从事法律事务进行管理、提供保障。、对律师从事法律事务进行管理、提供保障。n n3 3、对律师进行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培训。、对律师进行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培训。n n三、律师事务所的种类三、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律师法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有三种类型,即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各类型三种类型,即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各类型律师事务所在投资形式、运行机制、财产关系和律师事务所在投资形式、运行机制、财产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所不同。现阶段已经存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所不同。现阶段已经存在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将随着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将随着律师法律师法的修订而被明确。的修订而被明确。(一)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一)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国资所从性质上讲是由国家投资、占用国家国资所从性质上讲是由国家投资、占用国家编制的事业单位。它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编制的事业单位。它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编制、选调人员、核拨经费、确定住所需要下达编制、选调人员、核拨经费、确定住所而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而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的开办资金由国家投入,财产归国家所有,以其的开办资金由国家投入,财产归国家所有,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二)(二)合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合作所是由专职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合作所是由专职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律师事务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其特征为:所。其特征为:合作所人员不占国家编制,一合作所人员不占国家编制,一律实行聘用制。原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要成为律实行聘用制。原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要成为合作律师,必须辞去公职。合作律师,必须辞去公职。合作所具有法人资合作所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完全的自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合作所的财产归全体合作律师所有,合作主权。合作所的财产归全体合作律师所有,合作律师退出律师事务所不能分割财产。在对外债务律师退出律师事务所不能分割财产。在对外债务方面,以合作所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以合作所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管理管理上实行律师会议制和主任负责制。律师会议是律上实行律师会议制和主任负责制。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由全体专职律师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由全体专职律师组成,决定事务所的一切重大问题,律师事务所组成,决定事务所的一切重大问题,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主任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三)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三)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合伙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自愿组合,合伙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自愿组合,订立合伙协议,以合伙方式共同出资成立的律师订立合伙协议,以合伙方式共同出资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具有以下特征:事务所。合伙所具有以下特征:合伙所属于一合伙所属于一种合伙组织,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种合伙组织,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负责确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负责确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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