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新.ppt
《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新.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新.ppt(5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第十四章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第一节第一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一、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权三位一体的美国模式二、品种权与专利形成互补的欧盟模式第二节第二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设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设计一、“人工瀑布”保护规则二、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三、欧盟强制交叉许可制度四、欧美各有特色的“农民留种权利”五、美国“在先培育和生产例外”和“中介豁免”规则第三节第三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运作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运作一、独立创造可以成为植物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二、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原则的限制适用三、植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和惠
2、益分享本编小结: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选择本编小结: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选择一、品种权保护制度是植物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结束语: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过去与未来结束语: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过去与未来 如果将1930年植物专利法视为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历史的开端,1961年缔结的UPOV 1961文本视为欧洲植物品种保护的起源,那么美国至今已经有整整8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实践,而欧洲也已经有近50年的保护实践,事实上,欧美对植物品种保护的探索历史远远长于上述时间。在这段不算太漫长保护历史中,欧美各自发展出了很多富有特色的植物品种保护做法,为各自的育种产业,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背景下的植物育种提供了育种创新和发
3、展的动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也开始普遍注意到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在全球生物多样化保护以及全球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尽管这种分享表面上与现代生物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目标是不相容的,但本质上并无冲突,这种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促进遗传资源原产地中心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发展,确保对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因此以印度、巴西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正试图通过WTO下的TRIIPS议题谈判将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尤其是其中的惠益分享问题纳入TRIPS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之中。上述过程中所实施的很多规则、做法以及经验都为中国完善目前植物品种保护机制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
4、了丰富的启示。第一节第一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综观各国植物品种的保护模式,美国采用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权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而欧盟选择的是植物品种权与专利互补模式,这两个模式在保护方式的强弱搭配方面值得中国关注。一、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权三位一体的美国模式一、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权三位一体的美国模式美国通过植物专利、植物品种权和发明专利为植物品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既有重要的历史原因,又有强烈的现实原因。首先,由于美国政府从1839年到1924年一直执行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免费发放项目,种子的科研创新主要依赖政府资助的公共研究机构和种子试验站完成,因此在1
5、930年以前美国种子产业的主要目标是争取种子的自由贸易,而不是种子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其次,美国农业部一直反对为植物育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其认为大部分农作物的育种创新都是在政府资助下由公共机构完成,因此无需通过专利保护提供激励创新的机制。再次,议会也考虑到当时从事农业种植和生产的农民的利益,一旦将相关的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将大大提供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从而间接影响美国农业的整体发展。除此之外,当时的育种技术水平也无法达到足以为有性繁殖植物创新提供专利保护的条件。当时的种子公司很大程度上都依靠传统的育种方法(品种的选择与纯化)获得新品种,而有性繁殖基本上无法保持品种的纯化,无性繁殖在当
6、时被认为是保持植物纯种的唯一方法。虽然美国种子产业放弃了对种子获得专利保护的努力,而美国苗圃业却一直没有放弃为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的努力,以STARK BROTHERS苗圃公司为代表的苗圃业一直孜孜不倦地寻求来自各个方面的支持,因为实现对栽培品种的控制是美国苗圃业发展的命脉所在。而无性繁殖的植物或者是观赏性的植物或者是果树,基本属于商业性作物,对这些品种的专利保护基本不会涉及和影响传统农民的利益。在技术上,无性繁殖的植物通过无性繁殖的方式可以保持品种的纯化。正是这些主观和客观原因的集合最终导致了有性繁殖的植物和茎块繁殖的植物被排除出1930年植物专利法的保护范围。随着育种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到了
7、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制定的年代,美国种子公司基本已经完成从早期以“简单的选择”和“过滤培育”为特征的育种工作向从事更为严格和科学的品种培育阶段过渡。20世纪五六十年代种子市场的混乱及恶性竞争本身也急需出现一种有力的育种创新培育机制,为育种公司提供自由培育品种的动力。欧洲各国在当时也在积极探索这样的激励机制,终于在1961年缔结了UPOV公约。UPOV公约的出现为美国探索植物品种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其中规定的“农民特权”大大缓解了来自代表农民团体利益的反对,而“育种者例外”和“科研例外”等制度设计平衡了来自要求保持种质资源交换自由的群体的利益。这样,1970年通过了为有性繁殖的植物育种
8、者提供了不同于专利的品种权保护,这是一种专门为植物育种创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工程技术的普遍应用,育种公司(主要是有性繁殖的植物育种公司)发现,品种权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为其作出的相关创新提供充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了,因为育种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单位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品种”,而必须进入更深的基因层面,然后由此扩展到相关的植物品种。尤其美国的“品种权”是一项弱保护,由于只是农业部只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所有授权要件相对较低,保护效力也相对较弱。另外,品种权制度在设计上也为农民保存种子再次耕种、科研行为和育种
9、行为等提供一些例外和豁免,这也大大损害了品种权的保护效力。为了弥补这种对植物育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育种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相关法院发起了要求为植物育种创新,包括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的强烈运动,这就是1980年CHAKRABATY案、1985年EX PARTE HIBBERD案出现的背景。与此相关,美国也在全球范围内掀起提高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浪潮,于1987年的WT0乌拉圭回合谈中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议题加入其中予以讨论。就植物品种保护而言,美国最终在2001年通过JEMAG VPIONEER HIBRED一案,为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确立了合法性依据。仔细考察美国植物
10、品种保护制度的组成部分,植物专利、植物品种证书以及发明专利,事实上无论是植物专利还是植物品种证书,其作用范围都比较有限。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2009年4月公布的数据,到2008年底共授予植物专利约19400件。到2000年将近颁布5000个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其中包括2001年的495件证书。在植物品种证书这一保护上,美国一直坚持仅适用于有性繁殖的植物,而且坚持规定农民保存种子的权利、私人非商业性目的的利用、在先培育和生产、用于研究的目的作为品种权保护的例外。就发明专利来说,美国始终坚持的是一种强保护政策,专利不但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植物品种、所有与植物相关的方法提供保护,没有为植物领域的这些发明规定
11、例外,而且专利还可以为那些已经获得植物专利或植物品种证书的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只要相关的发明符合专利的授权要件。也就是说,美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模式采取的是“弱品种权强专利”的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在制度上仍然为农民保存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用于再次耕种留下了可能,不过在专利与植物品种证书共同为相关植物品种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农民应当如何行使其保存种子权利的问题还需通过相关的司法实践予以证明。二、品种权与专利形成互补的欧盟模式二、品种权与专利形成互补的欧盟模式与美国通过植物专利保护为无性繁殖的植物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不同,欧洲没有为无性繁殖和有性繁殖的植物分别提供保护,而是通过UPOV公约为所有的植物
12、育种创新设计了独特的育种者权保护制度,但没有为植物育种创新关上专利保护的大门。UPOV公约最初没有要求成员国为所有的植物提供保护,而只是要求为一定数量的植物属和种提供保护,直到UPOV 1991文本才实现为所有的植物品种提供保护。究其原因,大概UPOV 19611972文本和UPOV 1978文本修订当时没有对所有植物品种提供保护的必要,同时UPOV各成员也没有为所有植物品种提供保护的技术能力。虽然UPOV公约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但其规定了“双重保护的禁止”条款,或许是受这一规定的影响,UPOV缔结之后的斯特拉斯堡专利公约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均将“植物或动物品种”排除可专利的范围。但是,欧
13、洲各国一般仅为列入国家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品种提供育种者权保护,有的国家如法国和比利时在实践中,同时也为那些没有列入名录的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欧洲的植物品种保护情况是有点混乱的,各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美国为微生物、植物提供专利保护司法实践的影响,欧共体也开始考虑如何为生物技术的发展提供更为积极的专利保护政策,以激励生物技术产业在欧洲的发展。欧洲专利局在CIBAGEIGY(1983年)、LUBRIZOL(1988年)、HARVARD ONCOMOUSE(1989年)以及PLANT GENETIC SYSTEMS(1993年)等案
14、件上进行的探索基本奠定了欧共体对植物品种保护的思路:欧共体植物品种权仅为符合“植物品种”定义的特定植物品种提供保护,除此之外的种子、杂交植物、植物细胞等均可以获得专利保护。1994年的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以及1998年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就是这种保护思路的证明,尤其是发生在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生效前后的INRE NOVARTIS案(1997 1999年,转基因植物)。欧洲专利局在NOVARTIS案表明了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的态度:能够根据植物品种权制度获得保护的植物群适用品种权保护,所有其他的植物材料,包括植物群(不是可以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均可以获得专利保护;针对包含植物品种的植
15、物群的权利要求是允许的,只要该项权利要求没有指向单独一个植物品种;针对一项育种方法的方法专利是可以获得允许的,即使根据“一项方法专利的保护可以延及直接由该方法产生的所有产品”这一规定,相关的植物品种有可能因该方法而获得专利保护。由此可见,欧盟采取“强品种权”和“弱专利”分别保护植物育种创新中“植物品种”与其他的保护模式。之所以称为“强品种权”是因为CPVO在植物品种权的授予审查时,执行的授权标准甚至比UPOV 1991文本规定的更为严格,同时也比UPOV 1991文本提供了更高的保护水平。这是品种权保护在欧洲比在美国更受青睐的原因之一。尤其是,CPVR条例改造了UPOV中的“农民保存种子权利”
16、,将其限定为特定群体的农民以及特定范围的农作物,这是欧共体植物品种权最具特色的地方,也是CPVR条例的一项创举。尽管欧共体为“植物品种”以外的所有植物育种创新提供专利保护,这种专利与一般的专利相比,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该项专利必然包含允许农民自己在其农场上以繁殖为目的利用受保护品种收获产品的授权,这种权利减损的范围和条件与CPVR条例规定的“农民保存种子权利”相同。基于此,可以将这种专利称为“弱专利”。同时,在相关的“品种权”与“专利权”之间,设计了一项“交叉强制许可”制度,用以避免不同权利人对同一植物品种的不同权利的消极占有。由上可见,虽然在美国和欧洲均可以采用“品种权”和“专利”为植物育
17、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结合程度以及各自的保护内容和水平是不同的。美国和欧洲都为植物育种创新领域的“品种权”制度和“专利”制度添加了富有特色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正是它们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和现实特点而选择的。中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也同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践特点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增减相关的规定以及设计相关制度的具体内涵。这是从欧美保护模式的选择中获得的最大启示。第二节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设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设计欧美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除了在植物品种保护模式上颇具特色外,在很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独具匠心,值得探讨。一、一、“人工瀑布人工瀑布”保护规则保护规则品种权行
18、使的“人工瀑布”保护规则,首先源于UPOV 1991文本,是指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权控制范围从繁殖材料延伸至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以及直接从收获材料制造的产品,除非品种权人已有合理机会针对前一植物材料行使权利。上节已经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详细探讨,其目的是考察中国加入UPOV1991文本的可行性,因为“人工瀑布”保护规则是UPOV 1991文本与UPOV1978文本的实质性区别之一,而且这种区别为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具有深远影响。当然,要慎重考虑的制度并不见得是不好的制度,或者说中国应该避免实施的对中国不利的制度。相反,这是一种尤其值得研究和借鉴制度,关键是中国的植物育种产业发展到一定合适阶段之后。品种权
19、制度的实施是为激励植物育种的创新和相关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必然无法切实推动育种企业从事育种创新和商业应用的决心,而“人工瀑布”保护规则就是为育种者提供的一项强大的权利保障机制。二、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二、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是UPOV 1991文本与UPOV 1978文本的另一实质性区别,是大大增强品种权保护效力的手段之一,与之相关的内容也在上节作了充分探讨。与“人工瀑布”保护规则单纯地拓展品种权保护效力不同,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还具有防止寄生性育种方法和寄生品种的作用,有助于激励真正的育种创新。同时,从欧盟的实践来说,其明确规定EDV保护制
20、度不适用于CPVR条例生效之前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就已经授权的品种,同时可以将育种人商业利用EDV所必需的原始品种权人许可纳入强制许可范围。三、欧盟强制交叉许可制度三、欧盟强制交叉许可制度交叉强制许可是1998年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的一项特色规定之一,为植物育种领域因相关专利和品种权分属不同权利人,但必须结合使用才能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条件下,及时进行商业利用提供强制性实施的机会。这项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其中之一的权利人对专利品种权的消极占有,避免无正当理由的资源浪费,提供有效途径。在品种权和相关基因专利愈加紧密合作的将来,这一制度将会发挥更大的底线作用,确保有效的创新得到及时的商业应用,而不是为
21、了不正当的消极占有。四、欧美各有特色的四、欧美各有特色的“农民留种权利农民留种权利”UPOV公约没有为“农民留种权利”规定具体的内容,只是规定成员国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限制育种者权的范围,为农民的利益限制品种权的行使。美国和欧共体发展出了具有不同具体内容的“农民留种权利”。美国的“农民留种权利”仅限于有性繁殖和茎块繁殖的植物。1994年之前,农民不但有保存自己农场收获种子用于种植的权利,还有将保存的种子出售给邻居种植的权利,1994年PVPA的修订取消了农民向其他农民(邻居)出售种子的权利。关于种子保存的数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WINTERBOER一案中指出,符合7 USC2543规定条件的农民
22、可以种植目的出售种子,只要这些种子是其为再次耕种自己土地(相应的英亩数)而保存的。而欧共体则为农民保存种子设计了一个权利阶梯,只有小型农民可以享有留种权利,在规定的植物品种目录内无需支付使用费,目录之外的需要支付一定使用费。同时,在相关的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中也同样设计了这样的品种权减损条款。可见,“农民留种权利”在欧美的发展变得各具特色。五、美国五、美国“在先培育和生产例外在先培育和生产例外”和和“中介豁免中介豁免”规则规则美国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中,有一项称为“祖父条款”的规定,即有关PVPA的任何规定不得减损在先育种者及其利益继承人繁殖和销售,由其在相关品种保护证书申请日一年之前就培育和
23、生产的品种的权利。这一规定类似于专利法中在先使用,但这一条款作为侵权抗辩时,行为人应当提供在先培育和生产的证据。第三节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运作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运作除了植物品种保护模式和具体保护制度对完善中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外,欧美以及国际领域在植物品种上的保护实践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方面。一、独立创造可以成为植物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一、独立创造可以成为植物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MAZIO案中,对地区法院所坚持的“只要专利权人能证明被指控侵权的植物具有与专利植物相同的主要特征就可以证明无性繁殖的发生”这一观点表示不同意,认为只有证明被控侵权的植物是专
24、利植物的无性繁殖后代才足以证明侵权的发生,因为无性繁殖是植物专利制度存在的关键,因此坚持独立创造可以成为植物专利侵权抗辩的恰当理由。这一论述强调了植物专利所保护的范围是说明书中所显示和描述的植物及其无性繁殖后代,因此只有证明被指控侵权的植物是专利植物的一个无性繁殖后代,植物专利的侵权才能成立。这一案例表明了植物专利所保护范围的狭小,同时也体现了植物专利与发明专利在侵权认定上的不同,这种不同是否在品种权与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上也同样有所体现?实际上,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对于相关“繁殖材料”的解释。二、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原则的限制适用二、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原则的限制适用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十四 国际 植物 品种 保护 实践 中国 启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二***】。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二***】,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