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保险经营规制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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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第九章 保险保险经营规制法经营规制法 概要概要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其特点是“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其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保险法规定: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险。2.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我国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我国保险法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规定的基本险别。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划分,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划分,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划分,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划分,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三)保险业与保险法制的发展o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而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而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保险法既险法典,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保险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其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其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o 保险法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罗马法中关于共同海损保险法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罗马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则形成于十四世纪以后的海上保险的规定,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则形成于十四世纪以后的海上保险法。目前,世界上存在以德国保险法为代表的德国法系、以法国保法。目前,世界上存在以德国保险法为代表的德国法系、以法国保险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保险法系。险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保险法系。o中国的保险可谓是舶来品。中国的保险可谓是舶来品。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合法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政法规的规定。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3.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制、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制、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点。正常进行的基点。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境内保险公司优先原则境内保险公司优先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o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协议。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为不要式诺成合同。保险合同为不要式诺成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5.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o射幸合同射幸合同o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o一般是设立一个当事人一方履行一般是设立一个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条件,只有这种客观或主合同的条件,只有这种客观或主观的条件达成时,此方当事人才观的条件达成时,此方当事人才会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会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二)保险合同主体(二)保险合同主体 o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因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权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因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三)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客体o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利益。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o一般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凡是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而一般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凡是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为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的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为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的人,包括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人,包括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一方的继续生存对他方关系的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一方的继续生存对他方具有现实的或预期的经济利益,即认为具有保险利益。具有现实的或预期的经济利益,即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o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须经以下程序:1.投保人提出申请,索取并填写投保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承保。保险人审查投保单,向投保人询问、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出具保险单。既可以是保险单,也可以是暂保单,还可以另出保险凭证。(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o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具体可包括:1.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3.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同意承保风险而又不能立即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单证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4.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保险人预先备制以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书。5.其他书面形式。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以上述四种方式以外的书面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o根据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住所。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o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述规定的保险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述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合同事项外,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作出约定。(四)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相应处理o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五)(五)保险合同法的原则保险合同法的原则 1 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3 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4 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o 夏夏某某为为母母亲亲投投保保简简易易人人身身保保险险。保保险险公公司司业业务务人人员员向向他他讲讲解解了了简简易易人人身身险险条条款款后后,询询问问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健健康康状状况况,夏夏某某称称母母亲亲身身体体健健康康,能能正正常常上上班班工工作作。保保险险公公司司工工作作人人员员同同意意他他为为其其母母投投保保。夏夏某某当当即即填填写写了了投投保保单单,保保险险期期限限1515年年,每每月月交交费费2424元元,保保额额为为50005000元元,起起保保日日期期为为19901990年年8 8月月1 1日。日。o19921992年年1 1月月5 5日日,投投保保人人夏夏某某携携带带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死死亡亡证证明明到到保保险险公公司司报报案案登登记记,填填写写了了出出险险通通知知书书,要要求求死死亡亡给给付付。保保险险公公司司接接到到报报案案后后,经经调调查查发发现现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投投保保前前患患有有严严重重心心脏脏病病,曾曾住住院院治治疗疗多多年年,并并在在体体内内埋埋藏藏心心脏脏起起搏搏器器,病病情情缓解出院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缓解出院后仍不能正常工作。o保保险险公公司司认认为为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属属带带病病投投保保,不不应应负负保保险险责责任任,拒拒付保险金付保险金。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关系双方以最大善意和诚信来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关系双方以最大善意和诚信来订立合同。保险法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规定了告知或说明订立合同。保险法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规定了告知或说明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1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询问回答主义询问回答主义 (2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 3)投保人的保证义务)投保人的保证义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江某读中学时与王某是最要好的朋友,但毕业后长期江某读中学时与王某是最要好的朋友,但毕业后长期未相互联系。未相互联系。19971997年某日,江某忽然得知王某经济情况不年某日,江某忽然得知王某经济情况不佳,想予以帮助,又恐王某不好意思接受,便到保险公司佳,想予以帮助,又恐王某不好意思接受,便到保险公司自称是王某的亲戚为王某投办了一份健康保险。自称是王某的亲戚为王某投办了一份健康保险。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所承认即法律所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三条件:保险利益三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1 1)补偿实际损失)补偿实际损失(2 2)限制最高赔偿限额)限制最高赔偿限额(3 3)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中的超额部分无效)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中的超额部分无效o超额保险: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投保超额保险: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投保o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赔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赔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近因原则近因原则o 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所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大货车相撞。张先生所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手人寰。o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金额1010万元。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万元。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出理赔申请。近因原则近因原则o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o张先生死亡的张先生死亡的“近因近因”是是车祸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义务,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义务,赔偿赔偿1010万元。万元。o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 5万元。但是,赵先生最终死万元。但是,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10万元。万元。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履行的概念o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主体全面、适当完成各自承担的约定义务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合同义务的履行。从程序上看,履行还包括索赔、理赔、代位求偿三个环节。(二)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 1.索赔与理赔。索赔索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出现后,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理赔理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调查并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保险法第22条至第27条就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出险通知。(2)提供索赔单证。(3)核定赔偿。(4)索赔时效。(二)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 2.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该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受有限制,即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一般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发生变化,或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航程变化、船期变化以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等。3.效力的变更。效力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或失效后又复效。o 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o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消灭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o 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一般由投保人行使.o 此外,有些特定合同,一旦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解除。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等。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 1.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2.被保险人的义务3.保险人的权利义务4.4.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1 1、内容内容 在财产保险合同当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财产保险合同当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的权利。2 2、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保险代位权的行使:1 1)必须以已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为前提,)必须以已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为前提,并以其已支付并以其已支付的保险金为限;的保险金为限;2 2)被保险人负有相应的义务以配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被保险人负有相应的义务以配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得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得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3 3、限制、限制1 1)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2 2)对于)对于过失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不能行使。其组成人员,不能行使。3 3)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例案例 20022002年年7 7月,某电脑公司到某货运公司办理铁路托运月,某电脑公司到某货运公司办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手续,托运3030台总价款为人民币台总价款为人民币1010万元的电脑到外地,万元的电脑到外地,并在托运时间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投并在托运时间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为人民币保金额为人民币1010万元万元。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公司疏忽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公司疏忽发生意外事故,致使3030台电脑全部损坏。台电脑全部损坏。20032003年年1 1月,电脑公司要求向保险公司月,电脑公司要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于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于20032003年年3 3月按保险金额与货物月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价值的比例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10万元。电脑万元。电脑公司取得保险赔后立即又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公司取得保险赔后立即又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损失承担损失5 5万元万元。解析o本案中,电脑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因运本案中,电脑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因运输公司的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已按保输公司的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向电脑公司偿付保险金险合同向电脑公司偿付保险金1010万元。万元。o 之后保险公司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电脑公司不能再之后保险公司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电脑公司不能再直接向运输公司请求赔偿,而应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直接向运输公司请求赔偿,而应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求偿。求偿。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 o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保险合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保险合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案例o99年,范某为其子投保人寿保险。这类险种规定被保险人最低年,范某为其子投保人寿保险。这类险种规定被保险人最低年龄为年龄为16周岁,陈某虚报了两岁以投保。周岁,陈某虚报了两岁以投保。o03年,其子溺水身亡,陈某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年,其子溺水身亡,陈某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o保险公司在审查中发现投保上填写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且保险公司在审查中发现投保上填写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且投保时其子真实年龄低于最低年龄要求。投保时其子真实年龄低于最低年龄要求。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给付?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5454条,条,不可抗辩不可抗辩2 2年。年。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 2)合同效力中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的期限60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3 3)复效条款)复效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4 4)自杀条款)自杀条款 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66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2 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地位 o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即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亦即保险营销员)。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o保险经纪人,限于保险经纪单位(即保险经纪机构),包括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或称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机构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o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公司的辅助人,他们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保险人的委托代办保险业务或者为投保人(或原保险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与监管(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与监管 1.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活动。律禁止的活动。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以上保险人的委托。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依法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依法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二、保险公估机构二、保险公估机构o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o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设立。o中国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就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从业资格、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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