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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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主讲人:杨云霞课时:36教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辅导教材: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指导与训练,冯菊萍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页知识产权法讲义知识产权法案例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复习题集目目 录录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页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Acknowledgelaw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页导导 论论知识产权概述概念性质特征主体客体保护知识产权法概念、体系和地位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页 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概念(一、知识产权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80年代称之为“智力结果权”。作为正式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域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全部权”(日本语)。依据民法通则要求,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结果和工商业标识依法产生权利统称。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页关于知识产权概念,当前主要有三种表示方法: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含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普通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2、下定义;主要表现在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法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教材中叙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结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标识、信誉而依法享受权利。”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页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中要求,知识产权包含以下项目标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演出艺术家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创造;(4)科学发觉;(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识、商号名称和标识;(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它一切来自知识活动权利。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页在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识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保护权;(8)对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8页广义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识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当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和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狭义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 组 成 部 分。分 为 两 个 类 别:文 学 产 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9页二、知识产权性质二、知识产权性质(一)(一)知识产权是一个民事权利;是因为它所反应和调整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特征。(二)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型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全部权无形财产权。区分在于:1、权利对象和标不一样;物权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它实实在在存在物理上物;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0页知识产权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思想或情感表示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虚拟物。2、物权与知识产权即使同为绝对权利,不过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3、物权往往能够经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保障;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1页5、知识产权期限不一样于物权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财产,其价值不论质规定性还是量要求性,都不一样于物权。三、知识产权特征三、知识产权特征(一)专有性(二)地域性(三)时间性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2页四、知识产权主体四、知识产权主体即为权利全部些人,包含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含有以下特点:(一)知识产权原始取得,以创造者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知识产权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情形;(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国民待遇标准”,以别于普通财产法所采取“有限制国民待遇标准”。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3页五、知识产权客体五、知识产权客体 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一)知识产品概念(二)知识产品类别(三)知识产品基本特点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4页六、知识产权保护六、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限定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正当使用。(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基本特征1、侵害形式特殊性;2、侵害行为高度技术性;3、侵害范围广泛性;4、侵害类型多样性。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5页(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归责标准1、过失责任标准;2、无过失责任标准;3、过失推定责任标准。(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法律救助1、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处理;3、提请诉讼保护。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6页 知识产权法概念、体系及地位知识产权法概念、体系及地位是调整因智力结果而产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确实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它智力结果专有权利一个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仅属于它自己全部调整对象和调整伎俩,因而不含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条件。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7页COPYRIGHTS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对象著作权取得、内容和期间著作权主体邻接权著作权限制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8页第一节第一节 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一、著作权(一)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法律事实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是详细。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详细作品著作权是不存在。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19页在我国,著作权法要求,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在英国,COPYRIGHT译为版权,而大陆法 作 者 权 不 能 译 成 COPYRIGHT,必 须 译 成authorsright.二者有不一样。CO强调复制权,而在今天,未经许可广播一首歌曲或转播剧本都是侵犯版权。而且,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作者依法享受权利;而广义著作权,还包含艺术演出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标制作者依法享受权利。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0页(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关系(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关系共同之处:二者对象或标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创造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识都是表现形式。区分:1、二者标,所反应领域和作用不一样,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分。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1页二、著作权法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总称。狭义是指广义是指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2页 第二节第二节 著作权对象著作权对象一、作品概念一、作品概念(一)什么是作品,表述方法有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含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智力创作结果。伯尔尼条约要求:“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含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怎样。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3页(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应包含以下几个条件1、应该是思想或感情表现;2、应该含有独创性或原创性;3、作品表现形式应该符正当律要求。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4页(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其它作品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5页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输作品(二)不适合用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含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6页案例2:汉字组合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应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生活,其歌词简练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经过对生活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反应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意思,是很精炼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著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即组建了娃娃东集团企业,该企业以“娃娃东”为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7页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东”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企业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东“三字组合是此歌精华部分,表示了一定思想内容,是组成此歌曲主要艺术形象,且含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要求文字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企业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侵害,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企业停顿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8页问题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受著作权?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组成著作权意义上作品,其作者不享受著作权。理由以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求,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含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智力创作结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不过“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词组,离开了原作品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有机整体,而且脱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29页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气氛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使用享受普遍地支配和垄断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企业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标识,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组成侵权。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是含有独创性作品,词或词组是组成文字作品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含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受著作权。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0页 第二节第二节 著作权内容、取得和期间著作权内容、取得和期间一、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受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包含:(一)发表权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3、假如因作品而产生权利包括第三人,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制约。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1页(二)署名权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注: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侵犯是什么权利?(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二、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利用给他带来财产收益权。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2页包含:(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演出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输权(九)摄制权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3页(十)改编权(十一)翻译权(十二)汇编权(十三)其它权利三、著作权取得三、著作权取得 (一)著作权取得制度种类1、自动取得制度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存在而自然取得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4页2、注册取得制度3、其它取得制度(二)我国制度我国采取自动取得标准。(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受著作权;(2)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本法享受著作权;(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署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享受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5页注: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要求,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前提;凡已办理登记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反抗第三人侵权活动,并由国家相关机关对侵权行为给予制裁。四、著作权期限四、著作权期限1、公民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50年,至第50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6页假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终逝世作者逝世后第50年12月31日。2、法人、非法人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取得酬劳权保护期为50年,普通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著作权法不再保护。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7页4、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著作权法不再保护。5、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普通要求。6、图书出版单位专有出版权,协议约定图书出版者享受专有出版权期限,不得超出10年,协议期满能够续签。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8页7、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第50年12月31日。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上诉案案例名: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上诉案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39页案例内容: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关志忠,华清池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建勋,临潼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皎福仁,渭南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潜,男,52岁,陕西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0页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荆斌学,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史国霖,男,50岁,光华出版社西安分社美术编辑。第三人,王权,男,45岁,陕西华山床单厂工艺美术师。第三人:陕西省艺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陈孝英,艺术研究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叶涛,艺术研究所调研员。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1页上诉人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张义潜关于署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6月4日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986年1月27日,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简称华清池管理处)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简称省艺研所)签署了壁画创作协议书,后又续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华清池管理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2页处委托省艺研所创作题为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大型壁画,由华清池管理处给付省艺研所3.3万元。完成时间为6个月,华清池管理处审稿时间除外。协议签署后,省艺研所指派本单位画家张义潜创作。张义潜经过8个月工作,完成了壁画创作任务,并由史国霖,王权帮助放大为9.153.6平方米画稿,1986年10月中旬,华清池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教授,对该画稿进行了审定。经审定后,华清池管理处决定采取。在将壁画稿送长安县大理石装饰工艺美术厂进行腐蚀工艺制作过程中,张义潜经省艺研所许可,但未征求华清池管理处意见,在壁画右端署了“丙寅秋张义潜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3页作于骊山,史国霖、王权帮助制作”19个字。在署名旁边,还有张义潜印章、衔章各1枚和史国霖、王权印章。在壁画下端有画名章1枚。1987年1月,大型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在华清池落成。之后,华清池管理处对壁画上署名提出异议,并召集省艺研所、张义潜等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1987年9月10日,华清池管理处将壁画上署名及三枚印章铲除,仅留张义潜名章和画名章各1枚。以后,三方就署名问题屡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张义潜以华清池管理处侵犯其版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凋解无效,遂判决: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4页一、华清池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恢复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署名原状;二、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张义潜赔礼道歉;三、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张义潜精神损失1000元。宣判后,华清池管理处不服,以壁画属华清池管理处委托省艺研所按华清池管理处要求绘制,并非张义潜自由创作为由提出上诉。张义潜以署名是作者权利,不容他人干涉为由进行了答辩。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5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华清池管理处与第三人省艺研所签署壁画创作协议,是一个委托关系,其壁画属委托作品,所以,双方都享受法律赋予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张义潜作为大型壁画创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要求,拥有版权,其署名权受法律保护。华清池管理处作为壁画使用单位,对该壁画在其议定范围内正当使用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过,华清池管理处私自将作者署名铲除是不妥。史国霖、王权不是该壁画版权全部些人,他们只是在壁画放大过程中付出了劳动,理应受到社会认可,但这种劳动不属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6页于创作,无权作为版权全部者署名。壁画稿经华清池管理处审定成为双方所确认作品,华清池管理处、省艺研所和作者张义潜都有维护作品完整性责任。三方未经相互协商而在署名问题上不适当做法,都是违反原协议行为。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互表示歉意,取得了谅解,愿意调解处理。该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能够进行调解”要求,于1989年7月31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7页一、双方对未经协商各自在壁画署名问题上不适当做法表示谅解。二、在壁画右端画面线条空白位置处,重新署上“丙寅秋张义潜作”,字体大于44平方厘米。三、壁画修复工作由华清池管理处负担,并须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四、为了共同维护壁画画面整体艺术效果,张义潜负担修复费三百元,其余费用由华清池管理处负担。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8页五、壁画右上端位置张义潜名章一枚,左下端位置画名章一枚,维持原状。六、华清池管理处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壁画一侧适当位置上,修建一座说明碑,碑文除记载相关内容外,必须载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作者张义潜及王权,史国霖所作工作。案件受理费30元,双方各负担15元。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49页案例2、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全部权分离。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兴趣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悼念之情,杨乙从张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长甲名义出版发行。张儿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予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含权在内全部权,绘画是以张名义发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0页表,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儿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杨乙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儿女著作权,为何?答案与分们杨乙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儿女著作权。理由以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要求:美术作品原件全部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转移。所以,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全部权转移给杨乙,扬只享受对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1页作品原件展览权,著作权中其它权利仍由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享受。(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要求: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生享受,作者死亡后,由作者正当继承人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给予保护;著作权中发表权、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依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要求:著作权中财产权利能够继承。所以,著作权中使用权、取得酬劳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正当继承人给予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继承人给予保护。本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2页案中,张甲逝世后,杨乙未经张继承人同意或授权,私自将张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著作权中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继承人(包含其儿女)依法继承财产权。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全部权与著作权能够分离,原件全部些人只享受原件作品展览权,其著作权中其它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受。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3页案例3、没有发表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案情优异青年教师郭甲,经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观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论文,侵犯了自己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初看到郭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自己才依法享受该论文著作权。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4页问题该论文著作权应归谁享受,为何?答案与分析郭甲应享受该论文著作权。理由以下:(1)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指作若创作活动所取得含有一定表现形式智力结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即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结果,而非剽窃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客观形式表出来,即能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郭甲总结自己多年教学经验和体会。独立创作完成了该论文,并以手稿税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组成要件。(2)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要求,作品只要创作完成,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5页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取得著作权。所以,郭田论文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肖丙剽窃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著作权法第46条要求,肖丙应负担停顿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小结著作权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个是无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推行其它手续;另一个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须推行一定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采取是自动保护主义。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6页第二节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著作权主体一、著作权主体 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受著作权人。包含: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及国家。二、著作权分类二、著作权分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二)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二者区分:1、保护条件不一样;2、作品首次发表要求不一样;3、著作权保护期起算不一样。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7页(三)完整著作权和部分著作权如作者转让其中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后,或英美法系作者卖绝版权等即为部分著作权。(四)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三、三、原始主体原始主体作者作者(一)自然人为作者作者须具备条件:1、作者是直接参加创作人;2、确认作者方法是,如无相反证实,在作品上署名人即为作者;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8页3、作者经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要求作品。作者享受完整直接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正确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不完整;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受署名权。(二)法人或其它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法律要求:“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它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它组织负担责任作品,法人或其它组织视为作者。”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59页四、继受主体四、继受主体作者以外其它著作权人作者以外其它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取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二)因协议而取得1、委托协议: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协议而取得著作权;2、著作权转让。(三)著作权特殊主体国家1、购置著作权;2、接收赠予;3、依法律要求,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0页五、特殊作品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归属)五、特殊作品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归属)(一)演绎作品权利主体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受,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权利,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同意。(二)合作作品权利主体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共同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1页作为合作作品,包含能够分割(即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能够单独享受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即不能单独使用)。(三)编辑作品权利主体编辑作品是指,1、各作者之间无须具备合意;2、各作者结果是能够区分;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名义发表。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受著作权;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2页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3、编辑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四)影视作品权利主体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受,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受署名权。(五)职务作品权利主体1、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它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2、职务作品权利归属: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3页(1)主要是利使用方法人或其它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它组织负担责任工程设计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受署名权,著作权其它权利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享受。(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协议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享受职务作品,作者享受署名权,著作权其它权利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享受。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4页(3)除上述作品以外,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它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其它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受,但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享受优先权。)(六)委托作品权利主体受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经过协议约定,协议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协议,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七)美术作品权利主体能够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5页美术等作品原件全部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全部些人享受。(八)匿名作品权利主体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作品。该作品由作品原件正当持有些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由国务院另行要求。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6页(十)计算机软件作品权利主体著作权属软件开发者。案例:原告:张延华,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景寺庙上北村人,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宏智,山西省运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民,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龙,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万荣,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副主任。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7页委托代理人:荆爱平,山西省临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新杰,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原副主任,退休干部。原告张延华因与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宁新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山西省运城地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编委会主编、出版临猗县志一书,使用我作品约10万字,其中在使用我提供方言志初稿时,不仔细校对,以至发生140余处错误。在被告宁新杰指使下,编委会使用我这些作品,既不给我署名,也不付我稿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8页酬,侵犯我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顿侵权、纠正错误,在对应报刊上申明公开道歉,并赔偿我稿酬、因追究侵权而造成差旅费、误工损失等2.8万元。被告编委会辩称:临猗县志是众人智慧结晶,著作权属于被告全部,其中无任何个人作品,所以不存在侵犯任何个人著作权行为。被告宁新杰辩称:临椅县志著作权属于编委会,其法定代表人是刘振龙。被告作为一个自然人,不应该负担任何责任。运城地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原告张延华借调到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69页被告编委会下属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被告编委会指示,张延华编辑了临猗县地名志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延华创作。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经过下乡采访,搜集整理了“王干故事”。临猗县志是被告编委会依据临猗县县委、县政府布署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多家单位参加下,历经完成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字,由人口志、经济志、社会志、人物志等九个分志和大事记、附录、志余三部分组成,各分志内按章、节编排。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0页该书1993年正式出版,首次印刷3000册。临猗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延华搜集整理“王干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延华编辑临猗县地名志中“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1991年,张延华调到新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责任人口头委托张延华给临猗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延华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作品临猗县方言志4万余字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临猗县志人口志部分,采取了张延华初稿约2万字;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利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1页用张延华初稿编辑成民俗风情、歌谣、谚语等内容;社会志第三章“方言”中,采取了张延华初稿约3万字。“方言”采取初稿这些内容中,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临猗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组员、县志办公室组员、编辑等人员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原告张延华认为,他是临猗县志中约10万字作品作者,却被编委会剥夺了著作权,遂提起诉讼。1995年10月25日,编委会将全部参加志书或者提供资料者“补记”在临猗县志书后,张延华名列其中。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2页运城地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猗县志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鉴于该书系多人合作作品,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作品可单独享受著作权,对职务作品享受署名权。原告张延华著作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应该由被告编委会负责,与被告宁新杰无关。据此,该院于1997年8月19日判决:一、对临猗县志中人口志和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婚丧庆祭”、“陋习禁忌”两节,第二章“婚姻家庭”,第三章“方言”,第四章“俗语”中部分内容,以及“古地名考”、“建置沿革及沿革表”、“春秋令狐之战”、“王干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3页故事”等作品,原告张延华享受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在上述作品中署张延华之名。二、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被告编委会对第三章“方言”中135处错误给予更正。三、被告编委会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原告张延华赔礼道歉。四、被告编委会付给原告张延华劳动酬劳款1万元,赔偿张延华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编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临猗县志是官方立志,是整体作品,不能分割,只能由编委会署名。被上诉人张延华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4页给县志提供是资料,不是作品,而且已经领取了资料费。县志中相关篇章与张延华提供材料雷同,是因为这是客观历史事实。2、社会志中“方言”部分,是经教授审定,不存在135处错误问题。3、临猗县志发行面窄,又搞了“补记”,已经说明张延华做了工作。判令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张延华赔礼道歉不妥。请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张延华诉讼请求,判决其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张延华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5页二、判决要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负担法律责任编辑作品。即使地方志与其它作品相比,含有反应地方政府意志特殊性,不过它也应该和其它作品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资料,是用作参考材料。被上诉人张延华提供给上诉人编委会,是其经过脑力劳动创作出来文字作品,并非资料。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要求:“创作作品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6页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负担责任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四条要求:“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受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临猗县志一书是由上诉人编委会主持完成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该书中全部被编辑作品创作人,依法对各自原作品享受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临猗县地名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故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7页事”,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是张延华职务作品,张延华享受署名权,著作权中其它权利由上诉人编委会享受。因为临猗县地名志与临猗县志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临猗县志能够使用临猗县地名志内容,不过编委会除了应该确保张延华署名权外,还应该给付适当酬劳。临猗县方言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独立创作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要求,张延华享受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使用临猗县方言志中大部分内容,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8页上诉人编委会应该保障张延华享受这些权利。张延华要求更正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出现135处印刷错误,是其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表现,编委会有义务推行。上诉人编委会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张延华为临猗县志写作其它初稿,因为委托不明,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要求,著作权属于张延华全部。上诉人编委会在临猗县志“志人掠影”中对各分志主编、副主编或者编辑作了传记,却不给临猗县地名志编辑、被上诉人张延华作传记,显失公平。张延华起诉后引发编委会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79页重视,对全部参加志书者进行了“补记”,法院给予认可。关于编委会认为一审判令登报赔礼道歉不妥问题,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负担民事责任形式之一,一审依法判令赔礼道歉并无不妥,二审中也未发觉免责事由,故该请求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使用方法律适当,不过判决结果中没有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区分对待,由此造成赔偿损失数额有误,应该变更。综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要求,于1998年8月31日判决: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80页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张延华对临猗县志社会志中方言部分享受全部著作权,对“王干故事”、“人口志”部分享受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时应在“志人掠影”中对张延华及其作品进行介绍。三、变更一审判决第四条为:编委会付给张延华劳动酬劳款2100元,赔偿张延华经济损失15000元。一审案件诉讼费等共计1900元,编委会负担1400元,张延华负担5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100元,编委会负担600元,张延华负担500元。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81页三、意义本案区分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与个人创作作品、委托作品与个人创作作品等内容是非常成功,此案中各个作品性质认定使得该案含有相当经典性。另外此案中关于赔礼道歉利用也是恰当。四、分析(一)临猗县志著作权性质普通来讲,因为县志内容纷繁复杂,包括面广,所以个人或几个人往往无法这么工作,所以各地县志往往是成立专门机构组织编写,如在本案中是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由其组织各知识产权法培训讲座第82页方面人员分头撰写、采集,然后进行聚集、整理、修改和编排。依据法院认定事实,临猗县志分为多个章节,多个专志内容,并由各个系统编写人员提供初稿,然后再聚集、整理、编辑而成,所以属于编辑作品,即对数个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搜集整理而形成一个集合作品过程。所以临猗县志是一个编辑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14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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