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教学全套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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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海洋法(第四版第四版)(21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海洋法概述第一节海洋与人类的海上活动第二节海洋法的概念第一节 海洋与人类的海上活动 一、海洋的概念(一)海洋的含义(一)海洋的含义 海洋,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海洋,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水体、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的海水水体、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以及围绕海洋周缘的海岸和海床与底土所组成的统一间,以及围绕海洋周缘的海岸和海床与底土所组成的统一体。狭义的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的广袤无边、连续不断体。狭义的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的广袤无边、连续不断的海水水体。海洋法上所说的海洋,是广义上的海洋。的海水水体。海洋法上所说的海洋,是广义上的海洋。(二)海和洋的区别(二)海和洋的区别 洋在面积和深度上,要比海大得多。海洋以洋为主体,洋在面积和深度上,要比海大得多。海洋以洋为主体,以海为附属部分,海是洋的边缘,洋是海的中心或主体。以海为附属部分,海是洋的边缘,洋是海的中心或主体。在地理学和海洋学上,可按海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在地理学和海洋学上,可按海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作如下种类的划分:作如下种类的划分:第一,陆缘海。第一,陆缘海。第二,陆间海。第二,陆间海。第三,内陆海。第三,内陆海。二、人类的海上活动及海洋产业 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可分为如下几种:航海活动、水产养殖及捕捞活动、国防与行政管理活动、海底资源的开发活动、环境保护等。上述活动从产业的角度讲,可作如下种类的划分:第一,按产业属性划分。第二,按产业的形成时间划分。三、海洋对人类的作用(一)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一)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海洋拥有种类繁多的海洋拥有种类繁多的生物资源生物资源,可为人类提供丰富的食,可为人类提供丰富的食品。品。(二)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二)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 。1 1、海水。、海水。2 2、海底石油。、海底石油。3 3、海底矿砂。、海底矿砂。4 4、锰结核。、锰结核。(三三)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 。(四)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四)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 。(五)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五)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四、中国与海洋 中国位于太平洋西岸,背负世界上最大的欧亚大陆,中国位于太平洋西岸,背负世界上最大的欧亚大陆,面临最大的太平洋,东部和东南部紧邻太平洋的边缘海,面临最大的太平洋,东部和东南部紧邻太平洋的边缘海,被黄海、东海、南海所环绕。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海洋被黄海、东海、南海所环绕。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海洋构成中国的半壁疆域。中华民族自远古时代就与海洋密不构成中国的半壁疆域。中华民族自远古时代就与海洋密不可分。可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海洋事业取得了重大发展,党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海洋事业取得了重大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宏伟目标,但我国的海洋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宏伟目标,但我国的海洋事业还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事业还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维护海洋权益斗争日益艰维护海洋权益斗争日益艰巨,海洋空间争夺日趋激烈,改善海洋环境任务愈加紧迫巨,海洋空间争夺日趋激烈,改善海洋环境任务愈加紧迫”,所以,所以“我们在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管理和维权、海洋我们在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管理和维权、海洋国际交流、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发展建设等方面还有大量国际交流、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发展建设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工作要做”。第二节 海洋法的概念 一、海洋法的定义 海洋法(海洋法(Maritime lawMaritime law)是确定各种海域法律地位,)是确定各种海域法律地位,并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并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之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体。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之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体。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后,海洋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后,海洋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并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法系,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并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海洋法定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表述:律部门。海洋法定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表述:首先,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和规范而构成的总首先,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和规范而构成的总体。体。其次,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其次,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和。度和规范的总和。最后,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最后,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之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体。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之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体。二、海洋法的特点与性质(一)海洋法的特点(一)海洋法的特点 1 1、国际性。、国际性。2 2、综合性。、综合性。3 3、科学技术性。、科学技术性。4 4、国家权益性。、国家权益性。(二)海洋法的性质(二)海洋法的性质 1 1、海洋法的效力范围是世界海洋。、海洋法的效力范围是世界海洋。2 2、海洋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是国际法主体、海洋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是国家)在各种不同海域从事海洋活动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各种不同海域从事海洋活动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 3、海洋法仅涉及和平时期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海洋法仅涉及和平时期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和利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各项法律制度。和利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各项法律制度。4 4、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海洋法有其独特的程序。、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海洋法有其独特的程序。课后复习1、什么是海洋?海与洋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2、海洋的作用有哪些?3、海洋法有什么特点?第二章 海洋法的渊源第一节海洋法的渊源第二节适用公允和善良原则 第一节 海洋法的渊源 一、海洋法渊源的含义与分类“法的渊源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这一概念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中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法的形式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把握法,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又被的各种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称为法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因为它不涉及法的力量,因为它不涉及法的力量的内在的终极的来源,而仅仅指出法律规范效力的内在的终极的来源,而仅仅指出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在形式上的来源。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应当说,国际法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应当说,国际法的渊源的范围就是海洋法的渊源的范围。的渊源的范围就是海洋法的渊源的范围。学者将渊源分为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两类。学者将渊源分为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两类。二、海洋法的主要渊源(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international treaty)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二)国际习惯(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又称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习惯国际法”,是指经接受为法律,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eral practicea general practice)。国际法)。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所适用的国际习惯需要具备两方面条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所适用的国际习惯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成为通例(件:一是成为通例(a general practicea general practice),即世界各国在),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二是要经接受为法律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二是要经接受为法律(accepted as lawaccepted as law),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三、辅助渊源(一)一般法律原则(一)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乃各国国内法体系中所包含的共同的原一般法律原则乃各国国内法体系中所包含的共同的原则。则。(二)司法判例(二)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judicial decisions)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和国)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和国际司法判例。际司法判例。(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公法学家学说(公法学家学说(the teachings of the publiciststhe teachings of the publicists)同司)同司法判例一样,本身不是法律原则和规则。法判例一样,本身不是法律原则和规则。(四)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四)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 普遍性国际会议的决议是否也能成为海洋法的辅助渊普遍性国际会议的决议是否也能成为海洋法的辅助渊源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源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二节 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一、公允和善良原则不属于法律性质的原则 公允和善良原则是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但不是一公允和善良原则是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但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所以,公允和善良原则是与国际法上的法项法律原则。所以,公允和善良原则是与国际法上的法律原则律原则公平原则相区分的。这一点在解决海洋法争公平原则相区分的。这一点在解决海洋法争端时尤为重要,因为公平原则成为国际法的法律原则可端时尤为重要,因为公平原则成为国际法的法律原则可以说始于海洋法律规范。以说始于海洋法律规范。法院或法庭只有在当事方同意时才能适用公允和善法院或法庭只有在当事方同意时才能适用公允和善良原则;而对于公平原则,法院或法庭有义务运用,因良原则;而对于公平原则,法院或法庭有义务运用,因为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达到每一案件的解决都能是正为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达到每一案件的解决都能是正义和公平的权衡。另一方面,它们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义和公平的权衡。另一方面,它们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结果。在实践中,如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结果。在实践中,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应将两原则结合起来行使。果争端当事方同意,应将两原则结合起来行使。二、公允和善良原则的实践 考察国际法院和先前的国际常设法院的规约可见,其都将公允和善良原则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是为了预防无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也不是弥补法院因适用法律规范而造成的不公允或不善良的结果,而是为了给争端当事方一个选择的机会。如果争端当事方作此选择,法院的任务就近乎仲裁了。”课后复习1、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有哪些?2、国际习惯是怎样成为国际法或海洋法的渊源的?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能否成为海洋法的渊源?4、如何理解公允和善良原则?5、适用公允和善良原则的实践意义是什么?实践情况如何?将有什么样的发展?第三章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及编纂第一节海洋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海洋法的编纂 第一节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的海洋法海洋法早在奴隶社会即已萌芽,它对以后海洋法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当时生产力的低下和国际关系的简单化,世界各个地区有关海洋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只是海洋法的萌芽阶段。二、中世纪的海洋法 并不能得出结论说领海制度已经形成。因为各国统治并不能得出结论说领海制度已经形成。因为各国统治者的权利要求是针对海洋提出来的,而不是针对某一部分者的权利要求是针对海洋提出来的,而不是针对某一部分海洋或某一海水带提出来的。海洋或某一海水带提出来的。各国封建统治者对海洋的统治权的要求是君主权力的各国封建统治者对海洋的统治权的要求是君主权力的进一步扩展,它是与整个封建社会的君主政治相一致的。进一步扩展,它是与整个封建社会的君主政治相一致的。而封建统治者之间争夺海洋权则是封建社会海洋法的特点。而封建统治者之间争夺海洋权则是封建社会海洋法的特点。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在某种程度上提出了领海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在某种程度上提出了领海问题。由于当时生产关系和君主政治的束缚,未能形成领海由于当时生产关系和君主政治的束缚,未能形成领海制度。领海和公海制度是伴随着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因制度。领海和公海制度是伴随着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因素的发生、发展乃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出现并形成素的发生、发展乃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出现并形成制度的。制度的。三、近代海洋法 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而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化,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而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化,促使海洋法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促使海洋法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公海概念和公海自由原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公海概念和公海自由原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它是在中世纪君主权力的斗争中产生的。它是在中世纪君主权力的斗争中产生的。领海概念和公海概念之所以在同一时期产生并不是偶领海概念和公海概念之所以在同一时期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求的海洋自由思想在各然的,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求的海洋自由思想在各民族国家希望在沿海一带捍卫自己权利的要求之间斗争的民族国家希望在沿海一带捍卫自己权利的要求之间斗争的产物。这种斗争反映在法律上,就出现了公海自由原则同产物。这种斗争反映在法律上,就出现了公海自由原则同国家管辖领土的外部界限之间的矛盾问题,从海洋法的发国家管辖领土的外部界限之间的矛盾问题,从海洋法的发展历史上看,尽管国家的领海主权和公海自由早已成为两展历史上看,尽管国家的领海主权和公海自由早已成为两项并行不悖的海洋法原则,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此项并行不悖的海洋法原则,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灭,领海宽度问题上的斗争就集中地反映了这种矛盾。而消灭,领海宽度问题上的斗争就集中地反映了这种矛盾。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海洋法的公海和领海时代。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海洋法的公海和领海时代。四、现代海洋法 所谓现代海洋法,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逐步形成的海洋法。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巨大变化,海洋法在这一时期取得了重大的发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海洋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将近四十年的历史上,它所发生的变化较之以前几千年的变化都要大。这一时期,它逐步发展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我们可以合理地将这一时期称为海洋法的全面发展时期。第二节 海洋法的编纂 一、1930年海牙会议 由于由于19201920年起草年起草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的法学家的建议,的法学家的建议,国联行政院于国联行政院于19241924年指派一个法学家委员会研究国际法的年指派一个法学家委员会研究国际法的编纂问题。编纂问题。19271927年国联大会考虑了行政院的意见后,决定年国联大会考虑了行政院的意见后,决定在海牙举行会议,从事三项问题的编纂,即国籍、领水、在海牙举行会议,从事三项问题的编纂,即国籍、领水、国家对外侨生命财产在其领土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并组国家对外侨生命财产在其领土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并组成了一个法学家筹备委员会。成了一个法学家筹备委员会。19301930年年3 3月月1313日至日至4 4月月1212日,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牙日,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牙召开,召开,4747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前苏联的代表作为观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前苏联的代表作为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了会议。察员的身份出席了会议。19301930年海牙会议首次系统编纂了年海牙会议首次系统编纂了海洋法规,讨论了领海问题。海洋法规,讨论了领海问题。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1958年年2 2月月2424日在日在日内瓦召开日内瓦召开 。19581958年年4 4月月2929日通过了四项公约,日通过了四项公约,即所谓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即所谓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领海与毗连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约、公海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公约和和大陆架公约大陆架公约。此外,会议还就核试。此外,会议还就核试验、公海污染、沿海渔业及历史性海域等问题通验、公海污染、沿海渔业及历史性海域等问题通过了若干决议。过了若干决议。由于当时许多亚非国家还没有获得独立而未能由于当时许多亚非国家还没有获得独立而未能参加会议,因此四公约根本不能如实反映广大发参加会议,因此四公约根本不能如实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而某些条款仅有利于少数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而某些条款仅有利于少数海洋大国。海洋大国。三、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为了解决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悬而未决的问题,两年之后即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结束不到两年即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显然是很困难的。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结束。四、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一)(一)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的立法背景的立法背景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两次海洋法会议悬而未决的各种问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两次海洋法会议悬而未决的各种问题,联合国决定于题,联合国决定于19731973年召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年召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此前各国和地区就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在此前各国和地区就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第一,各国纷纷颁布或修改国内有关领海方面的法律。第一,各国纷纷颁布或修改国内有关领海方面的法律。第二,第二,国际社会上,地区和国际组织发表有关海洋地国际社会上,地区和国际组织发表有关海洋地位方面的声明。位方面的声明。第三,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海洋法的决议。第三,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海洋法的决议。(二)会议的议程及取得的成果(二)会议的议程及取得的成果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731973年年1212月月3 3日在日在纽约隆重开幕,共开了纽约隆重开幕,共开了1111期期1616次会议,开会总天次会议,开会总天数数585585天,天,167167个国家代表团到会并有民族解放组个国家代表团到会并有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织、未独立领土等织、国际组织、未独立领土等5050多个单位的代表多个单位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是一次普遍性的国际会议。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是一次普遍性的国际会议。19821982年年1212月月9 9日,会议通过日,会议通过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最最后文本后文本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排除重重困难和阻力,。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排除重重困难和阻力,几经曲折,终于以新的几经曲折,终于以新的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的诞生而告胜利结束。告胜利结束。尽管新公约还有某些不足之处,但它基本反映尽管新公约还有某些不足之处,但它基本反映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愿望和利益,它的产生不仅是广大第三世界共同愿望和利益,它的产生不仅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也是一切珍惜自己国家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也是一切珍惜自己民族独立、维护自己海洋权益、爱好和平的国家民族独立、维护自己海洋权益、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共同胜利。的共同胜利。海洋法之所以在这一时期取得了如此重大的进海洋法之所以在这一时期取得了如此重大的进步和变化,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政治、步和变化,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政治、历史背景。促使战后海洋法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历史背景。促使战后海洋法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 1、海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2 2、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兴、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起。3 3、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作用的加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作用的加强。4 4、世界能源需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世界能源需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课后复习1、海洋法是怎么发展起来的?2、近代和现代海洋法发展的内容是什么?3、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第三次海洋法之所以取得重大成果的因素有哪些?5、你对海洋法公约是如何评价的?第四章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海洋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一节 海洋法基本原则概述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也是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主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也是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简述如下:要特征。简述如下:1 1、国际社会公认:只有得到国际社会整体公认的海、国际社会公认:只有得到国际社会整体公认的海洋法原则才可能成为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洋法原则才可能成为海洋法的基本原则。2 2、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海洋法一切内容范围,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局性原则,对海洋洋法一切内容范围,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局性原则,对海洋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和拘束力。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和拘束力。3 3、构成海洋法的基础: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是海洋法、构成海洋法的基础: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是海洋法的基础。的基础。4 4、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则是指有、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则是指有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事项并为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事项并为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的,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际法主体无法按其意志变遵守的,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际法主体无法按其意志变更或排除的规则,在国际关系中,进一步说,在海洋法律更或排除的规则,在国际关系中,进一步说,在海洋法律关系中,必须绝对加以服从和执行,否则便应承担相应的关系中,必须绝对加以服从和执行,否则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受相应的制裁。责任,承受相应的制裁。第二节 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便利国际交通原则 便利国际交通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在行使海洋权利时,不得阻断国际交通,并为其提供各种便利的准则。二、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 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指国家)为实现其在海洋及其资源方面的预期目标,都具有平等的机会合理地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准则。海洋和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需要强调的是公平的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它也受到一定的法律、规章的限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三、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 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时,必须顾及全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和需要,不得破坏任何生命支持系统,并予以保护的准则。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也具有其独有的特征:(1)人与海洋的协调性。(2)海洋产业发展的持续性。(3)海洋资源利用的永续性。(4)海洋生态环境的协调性。课后复习1、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2、便利国际交通原则有什么现实意义?3、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在海洋法公约有哪些体现?第五章 内水 第五章 内水第一节基线(Baseline)第二节内水概述第三节港口(Ports)第四节海湾(Bays)第五节海峡(Straits)第六节内海的其他组成部分第七节我国的内 第一节 基线 一、基线的概念 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海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国家在不同的海域内有不同的权利,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各国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二、基线的划定(一)正常基线(一)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normal baseline)正常基线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正常基线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即沿岸的低潮线。(二)直线基线(二)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直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三)混合基线(三)混合基线 混合基线即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的兼用。混合基线即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的兼用。第二节 内水概述 一、内水的概念 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内水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内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河流、湖泊等)。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河流、湖泊等)。按照按照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第第8 8条第条第1 1款的规定,除群岛款的规定,除群岛国的情况外,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国的情况外,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因此,家内水的一部分。因此,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中所指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以下未特殊说明之处的内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以下未特殊说明之处的内水均是指水均是指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中所说的内水。中所说的内水。二、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在该海域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有两种例外情况。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内水。5、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可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第三节 港口一、港口的概念及分类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海岸线上的港口即为海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海岸线上的港口即为海港。港。从法律地位上,港口可分为开放港和不开放从法律地位上,港口可分为开放港和不开放港,后者也称封闭港。一国准许外国船舶进入的港,后者也称封闭港。一国准许外国船舶进入的港口为开放港口,而不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港口为开放港口,而不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从港口的形成上,可将港口分为天然港和人工从港口的形成上,可将港口分为天然港和人工港;港;从港口的用途上,可将港口分为军港和商港。从港口的用途上,可将港口分为军港和商港。二、港口的划定 国际法规定,港口的外部界限是指一条连接港口最外缘各海港建筑、工程最外点而将整个港口包围在内的线。三、港口制度 国际上关于海港制度曾制定了一些条约,其中最重要国际上关于海港制度曾制定了一些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的是19231923年的年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及其附件国际海港国际海港制度规则制度规则。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1 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 2、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应遵守港口国的法律;、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应遵守港口国的法律;3 3、港口国对进入港口的外国船舶一律给予平等待遇,、港口国对进入港口的外国船舶一律给予平等待遇,不加歧视;不加歧视;4 4、对于遇难和躲避风暴的船舶应准其入境、停泊;、对于遇难和躲避风暴的船舶应准其入境、停泊;5 5、对于军舰入港应作特别规定。、对于军舰入港应作特别规定。实践中各国多通过国内法或者是通过双边的友好、通实践中各国多通过国内法或者是通过双边的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规定外国船舶入港制度和规则。商和航海条约规定外国船舶入港制度和规则。这些规则这些规则制度有一些相似性,主要包括:制度有一些相似性,主要包括:1 1、外籍船舶进入港口须经许可、办理一定手续,并、外籍船舶进入港口须经许可、办理一定手续,并提早数日将预计抵港时间告知港口国。在到港前提早数日将预计抵港时间告知港口国。在到港前2424小时之小时之前,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监报告。前,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监报告。2 2、外籍船舶抵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交验有关、外籍船舶抵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口国卫生防疫、海关缉私、移民、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口国卫生防疫、海关缉私、移民、边防安全等部门的检查。边防安全等部门的检查。3 3、外籍船舶进港口时应接受强制引航并按规定的航、外籍船舶进港口时应接受强制引航并按规定的航道和航速行驶。道和航速行驶。4 4、为维护港内秩序,各国应规定外籍船舶在港内应、为维护港内秩序,各国应规定外籍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的封存、无线电装置使用的限制等。遵守的事项,如武器的封存、无线电装置使用的限制等。5 5、为加强港内水域保护,许多国家还对港内排放油、为加强港内水域保护,许多国家还对港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污物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船舶排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污物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船舶排放压舱水、舱底水,必须向港监申请批准等。放压舱水、舱底水,必须向港监申请批准等。6 6、沿海国对港内外国船舶的司法管辖方面也有一些、沿海国对港内外国船舶的司法管辖方面也有一些规定。规定。第四节 海湾一、海湾的概念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根据海湾沿岸分属国家不同,可将海湾分为: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海湾;历史性海湾。二、海湾的法律地位(一)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一)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国家可以在一定条件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国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划入本国内水的范围内,从而对其有完全的排他的下将其划入本国内水的范围内,从而对其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因此,确定这种海湾的前提是划定海湾的范围。按主权,因此,确定这种海湾的前提是划定海湾的范围。按照习惯,在国际实践中,曾有过如下几种做法:照习惯,在国际实践中,曾有过如下几种做法:1 1、由于英美都主张、由于英美都主张3 3海里的领海宽度,因此湾口宽度海里的领海宽度,因此湾口宽度不超过不超过3 3海里领海宽度的两倍(海里领海宽度的两倍(6 6海里)的海湾构成沿岸国海里)的海湾构成沿岸国的领湾,湾内水域构成沿岸国内海水。的领湾,湾内水域构成沿岸国内海水。2 2、18821882年的年的北海渔业公约北海渔业公约确立了确立了1010海里规则。海里规则。3 3、19581958年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湾口宽度不超规定湾口宽度不超过过2424海里的海湾,为沿岸国的内海;湾口宽度超过海里的海湾,为沿岸国的内海;湾口宽度超过2424海里海里者,根据特定划界方法部分地属于内海。者,根据特定划界方法部分地属于内海。(二)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海洋法公约对这类海湾未作出规定,国际上也没有通用的规则,学者们的看法不同,各国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是采用特别协定的方式来确定这类海湾的法律地位,如英国和西班牙就是采取协定的方式来解决两国在阿尔及西拉湾的领水划定问题的。(三)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海湾是指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绝大多数历史性海湾沿岸属于一国,个别历史性海湾沿岸分属不同国家。目前,各国学者虽对历史性海湾有不同主张,但在历史性海湾的形成条件方面均承认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沿岸国已对该海湾长期作为内水而行使主权,二是其他国家长期(明示或默示)承认该项控制的事实。历史性海湾这一概念之所以受到支持,主要理由如下:历史性海湾这一概念之所以受到支持,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基于对国家领土完整的考虑,对于深入国家陆其一,基于对国家领土完整的考虑,对于深入国家陆地的海湾的控制有助于国家的领土完整;地的海湾的控制有助于国家的领土完整;其二,从国防和经济利益考虑,深入陆地的海湾,对其二,从国防和经济利益考虑,深入陆地的海湾,对于国家的国防安全和经济利益(包括沿海工业、商业、海于国家的国防安全和经济利益(包括沿海工业、商业、海洋事业)已经或将具有比一般开阔性平直海岸更为重要的洋事业)已经或将具有比一般开阔性平直海岸更为重要的意义;意义;其三,从历史角度考虑,沿岸国已经对该类海湾作为其三,从历史角度考虑,沿岸国已经对该类海湾作为内海长期地实行了有效控制的实践,并因此在沿岸国和海内海长期地实行了有效控制的实践,并因此在沿岸国和海湾之间形成了紧密的、重要的利益关系;湾之间形成了紧密的、重要的利益关系;其四,其他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对沿岸国实行该项控制其四,其他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对沿岸国实行该项控制的承认(明示或默示)。的承认(明示或默示)。第五节 海峡 一、海峡的概念、特征 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海峡具有以下特征:1、海峡连接两个海或洋。2、海峡是一条狭长的水道。3、海峡是天然形成的。二、海峡的重要性 海峡在世界航运发达的今天具有重要的作用。海峡在世界航运发达的今天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这种重要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海峡是沟通海洋的重要通道。第一,海峡是沟通海洋的重要通道。第二,海峡在战略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海峡在战略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三,海峡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战略意义,第三,海峡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战略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军事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军事价值。此外,海峡对海峡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也至关此外,海峡对海峡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也至关重要。重要。三、海峡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对世界上众多的海峡,学者们曾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对世界上众多的海峡,学者们曾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目前常用的一种分类是根据海峡同沿岸国的关系来进类。目前常用的一种分类是根据海峡同沿岸国的关系来进行划分,将海峡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及非领海海峡。行划分,将海峡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及非领海海峡。(一)根据海峡的法律地位(一)根据海峡的法律地位,海峡可分为内海峡、领海海峡及海峡可分为内海峡、领海海峡及非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1 1、内海海峡(、内海海峡(inland straitinland strait),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这种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构以内的海峡。这种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构成该国内海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成该国内海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也由该国国内法规定,沿海国可以拒绝外国船其法律制度也由该国国内法规定,沿海国可以拒绝外国船舶通过海峡,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舶通过海峡,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2 2、领海海峡(、领海海峡(territorial straitterritorial strait),简称领峡,即峡宽),简称领峡,即峡宽在两岸领海宽度之和以内的海峡。如果该海峡两岸同属于在两岸领海宽度之和以内的海峡。如果该海峡两岸同属于一国,则属沿岸国领峡,适用该国的领海制度一国,则属沿岸国领峡,适用该国的领海制度 。如果两。如果两岸分属不同国家,在没有特别条约另作规定情况下,其疆岸分属不同国家,在没有特别条约另作规定情况下,其疆界线应是通过海峡的中心航道,海峡的航行制度由沿岸国界线应是通过海峡的中心航道,海峡的航行制度由沿岸国协议决定。协议决定。3、非领海海峡(non-territorial strait),又称非领峡,指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的海峡。这种海峡在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部分属于领海,适用领海制度。(二)根据海峡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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