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原理与案例课件全套教学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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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法的调整作用破产法的调整作用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第四节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引例引例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日本、美国、法国等外资银行为了撤资,纷纷要求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偿还到期债务。而此时的广东国投因经营管理极端混乱,面对巨额的外债,已严重资不抵债。为防止金融风险蔓延,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对广东国投依法实施破产。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及其3家全资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作为全国最大的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广东国投破产案涉及490多个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高达467亿多元人民币,其中80%以上是涉外债权。该案引起海内外债权人及媒体的高度关注。当时我国的法律不能完全适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需要,司法解释也缺乏相应规则,如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这一起超大型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使之达到国际上同类案件裁判的水准,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这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自然是一次严峻的挑战。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专门批示,要求法院务必加强指导,坚决不能在审判环节出现任何纰漏。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5引例引例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和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千方百计提高债权清偿率,在法律适用上创造性地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法院就先行解决了广国投2万多名自然人59亿多元存款兑付和属下9家证券营业部8万多名股民保证金被挪用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创了“一带三”的审理模式,即一个母公司和三个全资子公司,分别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从而保证了审理的统一、公正和高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和在债权人会议中设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制度,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打消了境外债权人的疑虑;法院首创债权申报登记审核程序,债权申报人对清算组确认结果有异议,可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最终裁定;在对外债权的追收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对广国投在省内的对外债权统一指定给债务人所在地的58家法院执行,期间共组织出动执行人员1万多人次,共执行案件280多件,涉及标的金额达180多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法院依法界定了破产企业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首创基本结案后仍保留清算组的做法,以便继续追收和追加分配破产财产,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6引例引例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经过4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2003年2月28日广东国投破产案最终审结,债权清偿率达到1252%,而国际上此类大型破产案一般要8年至10年才能审结。2008年初,广东国投破产债权又追加清偿6个亿,债权清偿比例提高到1552%。美国企业新闻社中经网评论说,“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最复杂的企业破产案成为破产债权清偿率最高的经典案例”。美国华尔街日报评论认为,广东国投宣告破产,标志着中国法治从此进入新纪元。广东国投破产案作为一个鲜活的案例,其成功审理为我国破产审判实践积累了经验,其中不少做法被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并有部分经验被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所采纳。二、法律问题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认识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如何理解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7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上的破产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所有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制度。现代破产法律制度通常采广义的理解,将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在用以表述破产原因时,依据法律规定之不同,破产又可分为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资产不抵负债,客观上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即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全部债务。立法上对此破产原因规定为资不抵债即债务超过。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立法上对此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8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破产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2、从启动原因看,破产是在法定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法律程序3、破产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司法清算,在破产人为法人时,将使其丧失继续从事商事活动的经济基础与经营资格,并导致民事主体资格消灭4、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由于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存在重大区别,所以,民事执行制度是不可能取代破产制度的。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9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对破产的法律性质如何,学者们诸说不一,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是诉讼事件说,第二种学说是非讼事件说,第三种学说是特殊程序说,也称特殊事件说。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重整程序除外)。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遵循破产立法的宗旨依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0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我国破产法应是主要兼具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综合本位的变化过程。破产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不是一部破产法就能全部解决的,这是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相互配合、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完成的社会任务。其中,破产法着重解决的是债务清偿的法律问题,调整的主要是民商事关系。1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1第二节破产法的调整作用第二节破产法的调整作用我国新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一、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为达到上述目的,破产法必须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殊调整手段,这主要是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原有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执行手段加以适当扩张和限制而形成的。破产法的特殊调整手段足以证明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毋庸置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2第二节破产法的调整作用第二节破产法的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破产对社会经济发展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人们认识到这一点需要转变思想。此外,建立完善的破产法制,也是我国在加入WTO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获得承认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条件。1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3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一、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具有破产法社会调整作用性质的法律规定,最早萌芽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古罗马国家,其产生的最初动因,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一)古罗马时期破产法的萌芽古罗马国家是奴隶社会,但其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诞生了罗马法体系,破产制度也萌芽于其中。古罗马时期的破产法具有以下特点:1、破产法的执行对象,由对债务人人身与财产的共同执行逐步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2、实行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以自力救济为主的执行方式。3、以审判形式对无力偿还债务者进行清算,债权人平等获偿,债务未清偿部分的偿还责任并不免除。4、采取破产惩戒主义。1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4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二)中世纪欧洲各国破产法中世纪欧洲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奉行商人破产主义,仍存在自力救济因素,立法以对债权人保护为宗旨,少有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实行不免责主义,实行破产惩戒主义。(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破产法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破产法具有以下特点:1、破产已经被视为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正常法律现象,破除了破产惩戒主义的影响,免责主义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纳。2、一般破产主义取代商人破产主义,法人作为破产法主体出现3、广义的破产法都是由破产清算制度和预防债务人破产的和解、重整制度组成。1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5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国的破产制度始于清朝末年,此前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则适用刑律调整。1935年7月17日,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破产法。该法采一般破产主义,并规定有和解程序,对破产人实行非惩戒主义和免责主义。该法经1937年、1980年等数次修订,目前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发展破产法律制度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和企业法人制度的确立而建立的。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1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6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其第二编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型企业的破产案件,进一步扩大了破产制度实施的范围。至此,所有法人型企业均被纳入破产法的调整体系。为促进国有企业破产试行工作,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作出规定。但此后一些地方出现滥用破产政策的问题。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强调破产之特殊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此后,政策性破产的适用范围又被相继出台的有关规定不断扩大1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7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的破产法诞生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表明了我国坚决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但旧破产法因受制定时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研究状况的局限,存在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重要制度(如重整)缺失、政府不正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法律规范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技术错误等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影响到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1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8第四节第四节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一、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一、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适用于哪些主体,即其对人的适用范围问题,体现为各国破产法中对债务人破产能力的规定。(一)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其直接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与旧破产法体系下的适用范围相同。同时,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二)破产法关于破产能力的一般理论1、自然人的破产能力1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9第四节第四节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2、法人的破产能力一般原则除公法人外,对其他法人的破产能力普遍予以承认,同时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个别法人的破产能力予以适当限制或排除第一,公法人。公法人是以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政府机关。第二,公益法人。公益法人属非营利社会组织,如政治党团、工会、商会、消费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第三,企业法人。各国破产立法均承认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有些国家出于社会政策需要,对特殊行业的企业如电信、金融及铁路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的破产能力,往往在破产法或相应特别法中予以限制或排除。1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第四节第四节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二、破产法的域外效力二、破产法的域外效力(一)跨境破产法律问题概述跨境破产,又称国际破产、越界破产,是指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案件。破产的涉外因素包括破产财产或债权人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及债权构成中的涉外因素。各国立法对跨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规定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这是比较典型的依国内管辖权确定的国际管辖原则。第二,主要利益中心地管辖,这是在国际合作中产生的新型国际破产管辖权原则。第三,长臂管辖权,较典型的长臂管辖是财产所在地管辖。2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第四节第四节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普及主义的主张在国际上得到更多支持,一些原采属地主义的国家也出现转向普及主义的立法趋势,各国在跨境破产问题上存在加速国际合作的趋势。近年以美国、日本、欧盟等为代表的国际合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超国家组织对跨境破产合作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通过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跨国境破产示范法、颁布欧盟指令、修改本国破产法、主要程序与从属程序相配合等方式,大大推进了各国互相承认破产程序效力的进程。(二)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与完善1、我国破产程序的对外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2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2第四节第四节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2、我国对外国破产裁判的承认企业破产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3、国际上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制度的借鉴4、我国承认外国破产裁判的立法完善建议22思考题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31 1、如何正确理解法律上的破产概念及其特征?如何正确理解法律上的破产概念及其特征?2 2、如何理解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如何理解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3 3、如何理解破产法的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如何理解破产法的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的关系?会影响的关系?4 4、为什么说破产法的制定与普遍实施是我国市场为什么说破产法的制定与普遍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基本确立的关键性标志之一?经济秩序最终基本确立的关键性标志之一?5 5、如何理解破产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如何理解破产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6 6、关于破产能力都存在哪些主要的理论?关于破产能力都存在哪些主要的理论?7 7、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能力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能力是如何规定的?8 8、析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法域外效力的规定。析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法域外效力的规定。2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4案例案例 承认国外破产判决效力的裁定承认国外破产判决效力的裁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633号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住所地via Calzavecchio n23,Casalecchio d/R(Bologna),Italy。法定代表人:Marco Tarozzi,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万山,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12月18日,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以下判决、判处令及事项:(1)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该判决宣告EN 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破产;(2)意大利米兰市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该判处令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的EN 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于1999年5月5日被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购买,责令破产监护人将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破产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3)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应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4)确认申请人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98%股权,并恢复申请人在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2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5案例案例 承认国外破产判决效力的裁定承认国外破产判决效力的裁定经审查,1993年3月4日,中外合资企业南海先锋磨具有限公司经南海市对外贸易委员会批准成立,合资双方中方为南海市吉利陶瓷实业公司,外方为意大利Nassetti Ettore公司。至1995年12月26日,南海先锋磨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61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5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1万美元,外方意大利Nassetti Ettore spa公司出资539万美元,同时,南海先锋磨具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海娜塞提先锋磨具有限公司。1997年11月19日,南海娜塞提先锋磨具有限公司再变更名称为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1999年5月2日,Nassetti Ettore spa公司与香港隆轩国际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书,将其在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98的股权转让给了隆轩国际有限公司。1997年5月9日,意大利Nassetti Ettore spa公司变更名称为EN 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1997年10月24日,EN 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被意大利米兰法院第62673号判决宣告破产。1999年4月14日,米兰法院破产庭作出了关于EN 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破产不以拍卖形式出售分公司的法令,判令将包括破产EN公司、破产的SATIUSMAC公司、破产的TTC GONGSI、EN公司持有股份的海外公司、设备和机械、商标、专利、生意网等无一例外,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出售。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即向米兰法庭报价购买。1999年9月30日,米兰市民事、刑事法庭颁布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责令破产监护人将上述公司的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供其自由支配。2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6案例案例 承认国外破产判决效力的裁定承认国外破产判决效力的裁定本院认为: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及意大利米兰市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符合我国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决效力的条件,故对其法律效力依法予以承认。对申请人要求将破产的EN 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持有的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98股权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同及申请人要求确认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98股权的请求,由于该98的股份已被转让给了第三人隆轩国际有限公司,无法发出执行令直接予以执行,故本案不作处理,申请人可以持本民事裁定书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7案例案例 承认国外破产判决效力的裁定承认国外破产判决效力的裁定一、对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二、对意大利米兰市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裁定是终审裁定。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27第二章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9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0引例引例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是浙江省富阳市的大型龙头民营企业,其控股或管理20余家公司。2003年华伦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顶或四川金顶)国有股,占四川金顶2991%的股权,为四川金顶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在重组四川金顶后,于2006年举债收购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拥有的上市公司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秦岭)的股权,前期投入2亿元资金。因资本运作的投入与产出严重不协调,特别是ST秦岭的股权收购后,陕西方未按约定及时将股权过户至华伦集团名下,致使华伦集团在2009年累计还款付息近10亿元,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债务危机全面爆发。2009年3月,四川和浙江两省相关地区的债权人群起诉讼,对华伦集团在浙江的资产和其持有的四川金顶的股权及股票、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在ST秦岭所拥有的债权和股票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因担保等原因对四川金顶所有的资产予以诉讼保全,债务危机波及四川金顶,四川金顶财务危机由此爆发,也促使ST秦岭迅速进入抉择的关键时期。3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1引例引例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2009年5月20日,债权人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华伦集团破产重整。富阳市人民法院在对破产重整申请依法审查过程中,通知华伦集团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同时向富阳市政府致函,要求对重整过程中所需的人、财予以保证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对拟指定华伦集团重组工作组为管理人事项报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1日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伦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作出(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同时指定华伦集团重组工作组为华伦集团管理人。3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2引例引例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二、法律问题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当事人可以启动哪些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3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3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案例案例21】安信达公司破产案安信达公司破产案2009年3月,安信达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上海松江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总经理刘建中被逮捕。与此同时,安信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离华,安信达公司因此陷入全面停产。停产后,安信达公司资产状况不断恶化,既有债务无法清结,新的债务又不断产生。2009年8月27日,安信达公司的债权人无锡中信银行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无锡中信银行提出申请称:安信达公司欠其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942096元逾期未归还;且安信达公司已停产数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对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通知了安信达公司,安信达公司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据此,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信达公司欠无锡中信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942096元逾期未归还,无锡中信银行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对债务人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无锡中信银行对安信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3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4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案例案例21】安信达公司破产案安信达公司破产案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述破产清算申请的同时,指定了安信达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对安信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接管与清理,对安信达公司的债务进行了审查。经审计、评估,安信达公司的资产评估值为105251104.92元,其中流动资产10807804.5元(货币资金8002013.81元、应收款2404454.97元、存货401335.72元),固定资产94443300.42元(房屋28128996.72元、设备42287177元、土地使用权24027126.7元)。经审查,安信达公司的债务总额为62038997.1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29037022.56元,职工债权486796.37元,国家税款9089882.08元,普通破产债权23425296.14元。资产评估值大于债务总额。2009年11月2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召集了安信达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债权核查,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形成了决议。据此,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信达公司虽然资产评估值大于债务总额,但资产的主要构成是固定资产,其中土地、房屋和主体设备是维系安信达公司生存之根本,非经破产清算不能处分;而安信达公司的流动资产金额有限,不能满足清偿债务之需,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10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宣告安信达公司破产。3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5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案例案例21】安信达公司破产案安信达公司破产案嗣后,安信达公司管理人按前述决议议定的方案,对安信达公司的资产予以了变价,变价金额为7795188469元,仍大于债务总额。2010年3月19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安信达公司的破产财产77951884.69元,拨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4524167.71元后,可供清偿分配的破产财产为73427716.98元,依序作以下清偿:(1)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29037022.56元;(2)职工债权486796.37元;(3)国家税款9089882.08元;(4)普通破产债权23425296.14元。剩余财产11388719.83元返还给安信达公司的股东。破产程序既是一种集体偿债机制,又兼具促进债务人再生的功能。与“集体偿债机制”和“债务人再生目标”相适应,破产制度对以债务人企业为核心的既有债权债务关系、企业组织关系、企业产权结构等作出特殊的法律调整。这种特殊的法律调整,不仅会变更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企业重整条件下还会对潜在投资者与债务人股东产生重要影响,并间接作用于市场交易的整体秩序。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调整,破产程序的启动和破产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发展,需要特定的法律事实基础,即“破产原因”的出现。3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6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概述一、破产原因概述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首先应明确破产原因与“导致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之间的区别。破产制度不关注让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或者财务困境的具体缘由,而是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其出发点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破产原因在各国立法中的表述根据其适用对象、申请主体等因素的不同,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二、破产原因的一般概念二、破产原因的一般概念(一)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为支付不能或不能支付。3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7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不能清偿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技术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已到偿还期限、被提出清偿要求、且无争议的债务。3、债务不限于以金钱给付为标的。4、债务人的不能清偿是全面的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资不抵债资不抵债,又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消极财产(债务)的估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资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实践中,债务人的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往往同时存在,但两者不能等同。3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8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三)停止支付停止支付,通常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支付停止与不能清偿的关系表现为:前者为外在的主观表示,后者为内在的客观经济状态;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最典型的外在行为表现,但是支付停止并不必然表明不能清偿,因为债务人并非一定基于客观事实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表示。三、我国三、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一)我国立法对破产原因规定的概况我国有关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集中于企业破产法第2条,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3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9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在我国,破产程序概念在广义上使用,具体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三套破产程序。对于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以及程序转换中的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程序所适用的破产原因又体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例如解散公司的破产程序简单适用“资不抵债”标准。同时,对于重整程序,我国新破产法还规定了更为宽松的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整体而言,我国可以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称之为“一般破产原因”,同时可以将其他称之为“特殊的破产原因”,具体又分为“特殊的破产清算原因”与“特殊的破产重整原因”。同时,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对破产原因也存在着不同的证明要求。就破产清算程序而言,破产原因可以分为破产申请和受理时的破产原因与破产宣告时的破产原因。3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0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二)一般破产原因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特殊破产原因特殊的破产清算原因,主要是针对已经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债务人企业而言。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解散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责任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4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1【案例【案例22】A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的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的破产清算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按期进行企业年检,而被工商局于2011年10月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共有7名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3名股东提出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因为另4名股东不积极配合履行清算义务,公司股东虽然成立清算组,但直至2012年年底,除发出清算公告以外,并未进行任何清算工作。在A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B银行持生效判决向A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但迟迟没有进展,经向清算组咨询,清算组答复现无财产可以还款。B银行于是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A公司清算组提出异议,主张已成立清算组,即已开始了清算程序,故不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清算组发现A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组可以对A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4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2【案例案例23】风华集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重整案风华集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重整案风华集团是于 1996年12月28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研究、开发、销售各种类型的高新科技微电子基础元器件及相关配套件、各种电子材料和电子整机仪器及智能系统等。一直以来,风华集团在电子界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也是肇庆市不多的上市公司之一。但前几年因为电子元器件行业不景气,产品盈利能力下降,所投资参股(或控股)的企业除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基本稳步增长以外,其余相当部分企业出现不同程度亏损,风华集团资产质量开始下降,仅靠投资分红的收入已无法承载风华集团负债巨大、利息沉重的负担,造成风华集团从2002年开始连年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截至2007年6月30日,风华集团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662亿元,企业净资产为-1863亿元。4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3【案例案例23】风华集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重整案风华集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重整案2007年3月19日和21日,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因风华集团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及本息共计91430836元,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本破产案。由于风华集团是肇庆市举足轻重的企业,生产规模庞大,拥有9000多名员工,每年税收过亿元,如果破产清算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考虑,风华集团在2007年7月6日提出重整的申请及其重整预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和慎重考虑,该院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准许债务人风华集团重整,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破产重整公告,风华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4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4第二节破产申请第二节破产申请一、破产程序启动的基本模式一、破产程序启动的基本模式破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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