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适用研究——以109份判决书为研究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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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绿色原则作为新时代绿色化、生态化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在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中有七个条文与绿色原则相关,将公法义务纳入民事权利体系是立法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在实践中如何规范适用仍是难题。通过对109份判决书进行研究,分析 民法典 第九条及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司法适用现状,发现存在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条文适用范围有限、对绿色原则进行无关引用、适用相关法条将限制当事人合理诉请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完善相关配套性规则,扩大适用范围;明确立法目的,总结裁判经验;遵循比例原则,平衡环境公益与个人私益。关键词 民法典;绿色原则;侵权责任
2、编;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183(2023)01-0111-05民法典 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适用研究以109份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梁晶晶收稿日期2022-08-20作者简介梁晶晶,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问题的提出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已成为新时代的主题,为贯彻落实绿色生活理念,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总则。同年10月1日,民法总则 实施,由此具有绿色底蕴的 民法总则 应运而生。绿色原则的提出顺应了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要求,弥补了法律体系的缺失。至此,“绿色发展”上升
3、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民法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法。2021年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 民法典 延续了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原则置于总则编中,起着统揽民法的作用,各个条款均应遵守绿色原则。在 物权编 合同编 侵权责任编 均有体现绿色原则的详细条文,这既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回应,也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绿色化的发展。我国生态文明思想中最严法治观体现在环境侵权领域1,从 民法典 的立法编撰来看,生态文明思想的理念集中体现在侵权编的规定中2,民法典侵权编 有关绿色原则的条文分布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这七个条文明确规定了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4、,是 民法典 对绿色发展需求的回应。民法绿色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民法生态化、绿色化的发展模式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迎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融合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顺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是解决生态环境危机做出的积极法律回应,具有划时代的创造意义。司法机关将绿色原则适用于民事裁判中,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充分回应。一来以实践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化,带动我国司法改革向更高水平发展,为个案提供理论支撑;二来当前司法资源仍为稀缺,以公权机关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全部解决诸多环境问题。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通过私人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侵权问题是当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绿色原则颁布
5、至今已五年有余,但在侵权责任民事案件中如何规范适用仍未有清晰的界定,这是对法官判案水平与能力的极大考验。相比于 物权编 与 合同编,侵权责任编 与绿色原则的联系似乎更加紧密,保护的法益应当更加明确,2023年第1期总第496期法制与经济民商法111在个案中的体现应当更加直接。但是,即使法律条文已经明确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及后果,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绿色原则在 侵权责任编 的体现“以遵循其私益救济价值目标为边界”3,民法作为处理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法律,终究是服务于民事主体,其目的是救济民事主体的私益,绿色原则对私权利不应过多干涉;另一方面,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的生态问题日益严
6、峻,绿色原则是新时代中国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对绿色原则的内涵应当有所体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中列举的七个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具有较大差异,故下文以 民法典总则编 第九条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司法现状,剖析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二、绿色原则在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困境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北大法宝网为检索渠道,选取自 民法典 2021 年 1月1日实施以来至2022年4月20日的案例。以“民法典 第九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7、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为关键词检索,以“精确”为检索方式,在“全文”中进行检索,以案由“民事”、文书类型“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在结果中检索“侵权”进一步筛选,剔除重复、无关、引用错误的案例后,检索得到有效判决书 109 份。通过对搜集的案例进行研读,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相关条文的适用范围有限建设现代化强国要以“绿色发展”为目标,民法典 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均要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所回应”4,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如今如此复杂的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应当发挥其作用,但现阶段能搜集到的裁判
8、文书较少。一方面,相关条文的立法初衷限制其只能适用在与环境权益有关的民事案件中,从样本数据库中仅能找到相关判决书109份。其中,有23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九条,占比 21.1%;有 35 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占比32.1%;有20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占比18.2%;有 4 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占比 3.7%;有 3 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占比 2.8%;有 3 份判决书适用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占比2.8%;有10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占比9.2%;有 11 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9、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占比10.1%。从分析样本来看,司法适用集中于 民法典 第九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及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这三条较为抽象、笼统的法律规定。上述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故适用与否不会对民事主体造成实质影响,虽然裁判者未引用相关法条,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会改变。相比于明确规定法律后果,明确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立场是上述法条在 民法典 中更重要的意义。民法作为传统观念上的私法,其使命应是解决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但 民法典 赋予其新的使命,即使是属于公法规制的生态环境破坏活动,也应受到民法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如适用于判决书中,则起到补
10、强说理的作用,使得整份判决书显得更为完整,体现出即使是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也应秉承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宣誓作用。但未适用上述法条不会改变判决结果,更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故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认为所引用的法条已能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无需引用相关法条补强说理时也可选择不适用相关法条。相对而言,对于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适用较少,说明单靠现有规定难以实现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现阶段利用相关条文解决环境侵权问题难以取得良好成效。当前应对环境侵权问题更多依赖于 环境保护法等明确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环境侵权纠纷与 民法典 的衔接有待完善。另一方面
11、,在分析样本中,基层人民法院有 75份判决书适用相关条文,占比68.8%;中级人民法院有 33 份判决书适用相关条文,占比 30.3%;高级人民法院仅有 1 份判决书适用相关条文,占比 0.9%;暂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书。从分析样112本来看,相关条文的司法适用集中在中、基层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相关法律条文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相关判决书几乎没有,侧面反映出相关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用性不高。推测其原因在于:一是仅凭相关法条很难评价整个案件,现阶段仍要与其他法律结合适用;二是在 民法典 尚未颁布相关条文前,环境保护法 及相关法律已适用数年,裁判者更为熟悉,也能更为熟练地运用,
12、加之未有具体案例指导,相关法条在司法适用上有一定的困难。(二)相关法条的适用错误在分析样本中,案由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案件有 51 起,占比 46.9%;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有 26 起,占比 23.8%;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有 14 起,占比 12.8%;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有 6 起,占比 5.5%;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有9起,占比8.3%;案由为“加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有 1 起,占比 0.9%;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有 1 起,占比 0.9%;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有1起,占比0.9%。从分析样本来看,适用相关条
13、文的案件案由众多,超半数的案件其案由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直接相关,适用相关法条并无问题。个别案件的案由与案情差异较大,应具体分析是否适用相关条文。如“浙江省文成县佳桂沙石加工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该案案由为加工合同纠纷,但案情涉及加工厂用地造成的环境污染,当事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可以成立。但在部分案件中,无论从其案由还是案情来分析,都不应引用相关法条。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关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例,本案原告关金锁与第三人在某路段驾车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在该事故中受伤,由于原告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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