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教育精选-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9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9万元(含19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总数的29%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9%和29%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凡达到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价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9%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省政府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9日。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9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内外资金落实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在其年度预算中扣减该部分支出,由有关机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以下内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在7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财政部门按结算验收书及时对新增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9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对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承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四)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书;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部门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年三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州、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可编辑-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州省 政府 采购 管理 暂行办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