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2014.6.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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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 检验与评定标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四年六月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编写委员会 主任委员:盛国民 副主任委员:苗玉林 编 委:孙翠芬 陈治胜 陈新中 何祖军 许建超 李尚刚 杨新民 吴进敏 胡进锋 王 晓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编制单位及人员名单 主持单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主编单位: 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 参编单位: 河南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主 编: 陈新中 副 主 编: 王银山 刘新峰 樊 雷 主要编写人:陈新中 刘新峰 周 敏 司 涛 段 豫 毕琳洁 张 扬 孔令锋 熊广成 李文忠 袁 华 彭 哲 岳晓云 石 慧 王银山 袁天奇 宋玉玺 钱耀兴 赵 翼 李秀菊 前 言 为加强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按照“验评分离、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使用方便”的指导思想,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本标准共分5章,11节,8个规范性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质量评定以及附录A《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C《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附录D《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E《砂浆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录G《河南省土地整治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附录H《分部工程中间产品质量评定表》。内容覆盖了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等方面。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有修改完善意见,请寄送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8号,邮编450016),以便再次修订时研用。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划分 3.1 项目名称 3.2 项目划分原则 3.3 项目划分程序 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3 质量检验内容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5 数据处理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2 优良标准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附录A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划分表 附录B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附录C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附录D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附录F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附录G 河南省土地整治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 附录H 分部工程中间产品质量评定表 标准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河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保证工程质量,使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可参照执行。 1.0.3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 本标准引用的主要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如下: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试行)》(JJG 1027-19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G 1059.1-201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建筑用砂》(GB/T14684-2011)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 《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1982) 《水工混凝土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灌溉用塑料管材和管件基本参数及技术条件》(GB/T 23241-2009) 《地面灌溉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 558-2011) 《节水灌溉设备现场验收规程》(GB/T21031-2007)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2010)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2007)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485-2009) 《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 《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2010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 《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2004)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 《防腐蚀涂层涂装技术规范》(HG/T4077-2009)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GB/T9286-1998)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1~5161.17-2002) 《环型钢筋混凝土电杆》(GB4623-2006) 《电力金具试验方法 第4部分:验收规则》(GB2317.4-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高压交流熔断器 第3部分:喷射熔断器》(GB/T15166.3-2008)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200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5-201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1.0.7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土地整治工程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 土地整治工程满足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的总和。 2.0.2 质量检验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3 质量评定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4 单项工程 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能够独立发挥某一类土地整治功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其他工程)要求的工程。 2.0.5 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2.0.6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中根据结构特点、工程部位和施工作业区域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工程。 2.0.7 单元工程 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8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2.0.9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的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2.0.10 工序 按施工的先后顺序将单元工程划分成的若干个具体施工过程或施工步骤。对单元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工序称为主要工序。 2.0.11主控项目 对单元工程的功能起决定作用或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检查检验项目。 2.0.12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允许有一定偏差或缺陷的检查检验项目。 2.0.13 中间产品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种子、树苗等工程成品及半成品。 2.0.14 见证取样和送检 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0.15 外观质量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16 质量事故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或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0.17 质量缺陷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3 项目划分 3.1 项目名称 3.1.1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四级。 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项目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便于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资料整理。 3.2.2 单项工程的划分原则 1 单项工程按其工程性质、特点和功能划分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它工程。 2 分年度投资的土地整治工程按年度进行单项工程划分。 3 土地整治工程重大项目按县域分年度进行单项工程划分。 3.2.3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 1 土地平整工程:按耕作田块修筑、耕作层地力保持等和招标标段进行划分。 2 灌溉与排水工程:按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工程、配电工程等和招标标段进行划分。 3 田间道路工程:按田间路、生产路等和招标标段进行划分。 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按农田林网工程、堤岸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坡面防护工程等和招标标段进行划分。 5 其它工程:根据设计的其它工程内容进行划分。 3.2.4 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 1 土地平整工程中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可按条田修筑、梯田修筑、其他田块工程等进行划分。 2 灌溉与排水工程中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可按塘堰(坝)、小型拦河坝(闸)、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明渠、管道、地面灌溉、喷灌、微灌、明沟、暗渠(管)、水闸、渡槽、倒虹吸、农桥、涵洞、跌水(陡坡)、量水设施、泵站、配电线路、配电装置等进行划分。 3 田间道路工程中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可按路基、路面等进行划分。 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中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可按农田防风林、梯田埂坎防护林、护路护沟林、护岸林、护堤、护岸、谷坊、拦沙坝、沟头防护、截水沟、排洪沟等进行划分。 5 其它工程按照类型、特点等进行划分。 6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4个。 3.2.5 单元工程的划分原则 依据专业和类别、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施工检查评定或质量考核要求,便于单元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定的原则,按层、块、区、段等进行划分,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1 田面平整、表土剥离、土壤改良、植树种草等以面积为计量单位进行质量评定的工程项目,可按土地平整单元或种植区等进行单元工程划分。 2 渠道开挖、管道、排水沟开挖、道路修筑、堤防工程等以长度为计量单位进行质量评定的工程项目,长度一般不大于200m;河道衬砌、渠道衬砌、排水沟衬砌等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混凝土河道、渠道、排水沟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按分缝、施工部署进行划分;河道、渠道、管道、排水沟、堤防工程的交叉联接建筑物可按工程结构、部位和工程量大小进行单元工程划分。 3 林带等以长度为计量单位进行质量评定的工程项目,当长度小于500m时,以单一工程项目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当长度大于500m时,以500m~750m为一个单元工程,最大不超过1000m。 4 配电线路、配电装置工程以1个变压器台区的电杆组立及拉线安装、线路导线架设、杆上电气设备安装、低压电缆埋设、变压器安装、接地装置制作安装、计量装置安装等进行单元工程划分。 5 具有独立施工场地的建(构)筑物工程,每座建(构)筑物按类别、部位、工程量大小、施工部署进行单元工程划分。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A。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共同进行项目划分,并在开工前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表及说明书报送批准实施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3.2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工程项目划分结果进行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报送批准实施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 4.1.1 土地整治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服务体系。 4.1.2 承担土地整治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检测单位的检测范围不应超越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3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4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相关行业部门或协会按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5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不得使用。 4.1.6 施工单位应建立班组自检、专业队复检和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4.1.7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本标准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8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及时、完整、齐全。 4.1.9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取样员应当在见证员见证下在工程现场抽取样品,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取样员应对取样情况如实进行记录;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1.10 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实体质量检测和外观质量检测。外观质量检测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工程外部尺寸、表面平整度、轮廓线、立面垂直度、大角方正等进行的量测。 4.1.11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12 本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按本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1.13 单位工程完工后,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评定前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进行检测。 4.1.14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本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土地整治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4.2.2 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有关规程、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4.2.3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的程序、方法、过程等进行督促检查。 4.2.4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3 质量检验内容 4.3.1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4.3.2 土地整治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程规定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 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确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 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情况。 3 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情况。 4 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及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情况。 5 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6 砂浆拌合、混凝土拌和系统、施工场内道路、供水、供电等临时设施准备情况。 7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情况,以及按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批。 8 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情况。 9 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骨料、钢材、混凝土、砂浆等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 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锈蚀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应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 单元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评定。 4.3.6 单元工程按工序划分情况,分为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和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应在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和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应在单元工程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检验评定和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4.3.7 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所有施工项目(或施工内容)已完成,各班组自检、专业队复检和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记录达到自检合格要求;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土地整治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等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可参考下图进行。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处理)完毕 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作好施工记录,填报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监理单位审核自检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完整 审核结果 监理单位现场抽样检验 合格否 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单元 (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处 理 否 是 是 否 进入下一单元(工序)工程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 4.3.8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 4.3.9 工程外观质量是土地整治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到工程现场进行检测。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结合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B。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工程损失费用、损失工期和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分类标准见下表: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损失情况 事故类别 特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 >500 >100,≤500 >20,≤100 >5,≤20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6 >3,≤6 >1,≤3 ≤1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4.4.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4.3 一般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4 较大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5 重大质量事故应由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6 特大质量事故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7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4.8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9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见附录C。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试行)》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的进舍规则: 1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 2 拟舍弃数字数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 3 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和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5.8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5.9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4.5.10 砂浆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标准。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本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5.1.2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 国家、相关行业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本标准; 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 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等质量检验证明或出厂合格证; 4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等。 5.1.3 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各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 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1.4 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主控项目,检验(检查)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检验(检查)结果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和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 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1.5 单元(工序)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机构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3 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1.6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7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1.8 单项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5.1.9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单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5.2 优良标准 5.2.1 优良标准是为工程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而设置。其评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施工企业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工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取消评优资格。 5.2.2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应按照本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序)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者,其质量可评为优良。 5.2.3 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各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 2 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2.4 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主控项目,检验(检查)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和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 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2.5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 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拌和质量优良,混凝土试件质量达到优良(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2.6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2.7 单项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 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5.2.8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优良标准: 单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3.1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5.3.2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认定。 5.3.3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认定。 5.3.4 单项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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