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特种设备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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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公司、XXX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压力容器: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 电梯: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97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 [2000]465 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 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1998 《管壳式换热器》GB 151―1999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2008 《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DL/T473-1992 《电站钢制对焊管件》DL/T695-1999 《电站弯管》DL/T515-2004 《电站高温高压截止阀、闸阀技术条件》DL/T531-1994 《火力发电用钢制通用阀门订货、验收导则》DL/T922-2005 《压力管道安全治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140号)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05-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1986) 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1997)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电梯试验方法》(GB10059-1997)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部[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8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定》国质监总局令[2009]第115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治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技监局发[2011] 第95号)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水电厂所属特种设备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XXX水电厂所属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 安技部经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公室,挂靠生产营运部。 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任:安技部经理 成员:各相关高级主管 生产营运部各主管 第八条 职责 (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法律法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落实特种设备专业维护保养单位,批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和设备管辖范围各自负责我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负责特种设备的登录、取证等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台账,制定特种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验检测计划等工作。 第三章 执行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即附有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承租、安装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 非法制造、改造特种设备。 (二) 未附有本条前款所列的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 不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或超检验有效期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化学清洗、维护保养等工作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自主选择委托权,但不得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上述作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 第十四条 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电梯的,应当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应达100%。 第十五条 使用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 注册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办法 (一)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部门、班组及其负责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 (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三) 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办法。 (四)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办法。 (五) 定期自行检查及记录办法。 (六) 日常使用状况及记录办法。 (七)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办法。 (八)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检修及记录办法。 (九) 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记录办法。 (十) 定期报检和检验规定。 (十一) 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办法。 (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十三) 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办法。 (十四) 救援演习(尤其是重要特种设备演练)预案。 (十五)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要特种设备检测、监控、管理办法。 (十六) 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十七) 建立特种设备和操作人员台账管理办法。 (十八)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十九) 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电梯应当至少每15 日由维保单位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率应达100%。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内外清理、介质置换、通风、降温、登高设施等现场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气瓶除外),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重要特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1 次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重要特种设备,应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者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否则发生事故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100%,严禁无证上岗,严禁不携带作业证上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急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条 总经理职责 (一)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业相关法规,审批颁发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二) 组织制订审批本企业特种设备分管领导、管理部门、有关车间、班组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 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投入,兑现特种设备安全奖惩。 (四) 领导本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车间、班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抓好生产同时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五) 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厂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一)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等。依法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为主要领导当好参谋。 (二) 全面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 定期研究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问题,向职工代表会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四)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五) 组织审定本企业特种设备选购计划、定期报检及检验计划、修理或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 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状况,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 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使用与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车间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及时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八)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九) 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特种设备事故,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拿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处理到位。 (十) 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十一) 负责组织领导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检修班、运行班等)职责 (一) 在总经理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二) 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制度等,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三) 编制特种设备选购计划,组织新设备进厂验收检查,选择安装单位,验收安装质量,参加试车等工作。 (四) 参与编制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班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五) 编制特种设备报检、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六) 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做到及时消除;对需要监控使用的,一定要制订监控措施;设备需修理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维保单位消除设备缺陷。 (七)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日常检查、检验、改造、大修、维保等环节,做好资料的记录、收集、汇总、移交(或存档)工作。 (八)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全监察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生产营运部职责 (一) 在总经理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二) 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的注册登记,指导督促特种设备使用班组将注册标志粘贴(悬挂)在显著位置,指导特种设备使用班组的建卡、建档工作。 (三) 及时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四) 审核特种设备报检、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 (五) 协助有关部门编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六)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七) 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八) 负责建立、管理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收集特种设备各种技术资料、文件和各种原始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职责 (一) 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违章行为。 (二) 督促特种设备使用车间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 编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四) 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 督促有关部门编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六)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七) 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拿出处理建议、并使应该受到教育的人受教育,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负责事故上报。 (八)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三十五条 运行主管职责 (一) 编制所属特种设备巡回检查办法,并落实巡回检查责任制。 (二) 编制所属特种设备运行规程,力促运行人员按运行规程操作。 (三)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职责 (一) 学习熟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定,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编制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 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换证考试。 (三) 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率达100%。 (四) 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办法,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第三十七条 物资高级主管职责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XXX、XXX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三) 做好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及检修班组负责人职责 (一) 组织本部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定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制订出加强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的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使用管理状况。 (二) 在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抓好本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三) 参与监督本部门使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修理与改造、质量验收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停车、卸料、置换、清扫等工作,及时安排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检校工作。 (四) 对特种设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随时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况,制定和落实消除特种设备接口密封部位的跑、冒、滴、漏的措施,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 (五) 协助有关部门编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六) 经常教育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严禁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和不合理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整改。 (七) 组织安排好本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经常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责任感。 (八) 督促本部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危及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提出批语和处理意见。 (九) 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停用保养工作,保证停用特种设备能够处于良好的状态。 (十) 经常查看特种设备注册铭牌悬挂情况,防止丢失和损坏。 (十一) 不得安排无证操作人员独立上岗操作特种设备。 (十二)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配合调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操作人员职责 (一) 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二)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三) 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四) 时刻注意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可靠性、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五) 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六) 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七) 认真做好所操作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特种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八)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 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五章 特种设备常规维修保养规定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使特种设备投用后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班组对所管辖的特种设备应定时负责常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维修班组对所管辖的特种设备应编制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消耗材料等计划,并合理储备。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班组的职工应努力钻研科技知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特种设备使用高效、节能、环保。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班组的职工应努力节约原材料和辅料,降低消耗,并负责特种设备的防锈、防腐和保养工作。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班组的职工要学习新技术,钻研新工艺,做好常规检查和维修记录,根据特种设备的健康状况提出动态检修、滚动检修的项目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等活动,提倡实行包日常维修和日常保养的双保责任制,做到台台设备、个个阀门、只只仪表等都有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班组的职工应做到维修、保养结束后现场无杂物、无油污等即工完料尽场地清,设备清洁、标识规范齐备。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细则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检修维护班组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检修维护班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定检计划报生产营运部、相关厂领导批准,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五十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一条 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做到及时消除,设备需检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检修单位进行。 第七章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企业总经理,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江油市或绵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于一小时内报告江油市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 第五十六条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保护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章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教育规定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四川、绵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第六十条 人力资源部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单位内部培训由生产营运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六十二条 参加外委培训(四川、绵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 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第六十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教育培训作为厂部安全考核内容之一。 第九章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六十五条 为使特种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发生后,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六十六条 范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发生爆炸坠落机动车辆肇事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十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 厂部成立以总经理为总指挥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属下分现场指挥、排险组、疏散组、救护组、联络组、火警组、电力抢修组等,职责分工为: 总指挥:全面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现场指挥(生产副总经理):指挥事故现场调度、协调工作。 排险组:组织排除事故危险源。 疏散组:隔离防护,疏散人员,转移物品,减少损失。 救护组:立即组织人员和调度车辆,尽快送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 联络组:做好各部门之间的通讯联络工作。 火警组: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灭火。 电力抢修组:负责电器设备的断电、抢修工作。 第六十八条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九条 本企业发生意外事故和事件时,当班人员应立即尽一切力量切断或隔离事故源,同时由车间负责人决定是否紧急停止设备运行,并以最快速度向企业领导报告,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事故严重可直接报告相关能部门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呼叫火警“119”,医疗急救电话“120”。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爆炸、火灾、坠落、机动车辆肇事)、以及人员伤亡情况和报告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总经理到场后应迅速组织力量查明事故发生的源点、部位和原因,开展抢险自救工作。根据事故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总经理领导应立即决定是否启动厂部应急救援预案,如决定启动厂部应急救援预案,则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人员接到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往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处理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七十条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演练预案 (一) 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组织的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二) 演练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厂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 演练结束后应将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讨论并修改预案,使问题均能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章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目的和范围:为了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便于特种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分析特种设备故障原因,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了解日常管理等。规定对特种设备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职责:生产营运部、综合部、特种设备使用检修维护班组等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监管工作,总经理工作部档案室负责档案的存档、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种类列于下: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查证明等随机出厂文件。 (二) 特种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三)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大修、改造记录。 (五) 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六) 事故及故障记录。 (七) 注册登记资料。 第七十四条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检修维护班组、生产营运部负责人应监督本部门有关人员做好各种资料记录、汇总,并及时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一章 特种设备管理责任检查与考核 第七十六条 厂部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厂的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并由生产营运部实施考核工作。 第七十七条 检查与考核工作分为平时及定期两种类型,除平时检查考核外,实行1次/季度、1次/年度。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生产系统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若《生产系统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条款进行考核: (一) 对考核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别扣200-2000元;取消安全考核奖、年度奖、评优资格,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再作处理。 (二) 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扣50元/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扣100元/条。 (三)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奖罚执行XXX水电厂设备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第八十条 本办法共2个附表:制度信息总览表(附件1)、 执行情况检查/评价/反馈建议表(附件2)。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生产营运部。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制度信息总览表 制度名称 主责部门 审批机构 关联制度 《 替代制度 其他相关部门 (跨部门制度 填写) 会签部门 制度控制表 版本 编号 签发日期 复审日期 编写人 初审人 复审人 批准人 有否 修订 2013年新编制 本办法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本办法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附件2: 执行情况检查/评价/反馈建议表 序 号 评价内容 评 价(是/否) 检查评价周期 1 执行程序有效性和可操性 原因: 每年一次 2 管理要求 每月一次 3 职责 每年一次 4 出现偏差的原因 每年一次 存在问题整改建议 评价意见 评审意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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