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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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 2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1 资质证照 10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50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5 6 应急救援 50 7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60 8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25 9 相关方管理 15 10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50 11 其它(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属实性评价) 40 合计 400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1 场所环境 60 2 设备设施 250 3 消防安全 85 4 用电安全 80 5 危险化学品管理 45 6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50 7 有限空间安全 10 8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20 合计 600 总计 1000 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 ]28号) 物业管理资质 / 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查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即为否决。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 消防验收意见书 10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 企业整体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如果企业中有涉危场所, 1月1日前建的涉危场所,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现状检查或安全评价的,即为否决; 1月1日后建的涉危场所,未进行消防验收的,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并在企业内部公布。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等相关材料。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扣10分;未在企业内部公布的,扣5分; 5、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和承诺 10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1、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3、未开展安全承诺活动或者未履行安全承诺内容的,不得分;未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扣5分。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安全生产目标和承诺 /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发现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即为否决。 责任制制度 10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应当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 1、责任制(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下发,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安全生产责任中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安全责任制中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的,扣3分; 3、有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机制,且无考核记录的,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1、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不得分; 2、职责规定不全,扣5分;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面的,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扣5分;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扣5分;5、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职责 10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1、未制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的,不得分;2、职责规定不全,扣5分;未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重要管理责任的,扣5分;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扣5分;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扣5分;5、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10 从业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各部门。 2、明确从业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未制定其它负责人和相关岗位职责的,扣10分; 2、部分岗位职责未明确,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不熟悉,或不熟悉并理解“一岗双责”内容的,扣5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0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若第7、8、9、10、11项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 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1个岗位安全规程内未明确岗位人员对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等进行自我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的,扣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计划 5 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对象、内容、责任人和培训方式。 1、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扣5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3分。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培训学时要求 15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培训,不得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3、扣满15分,则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培训内容 15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分; 2、现场提问检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效果,培训效果不佳的扣5分。 3、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培训档案 15 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和考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培训课时、受培训人员、授课老师、培训考核等全过程。 1、无培训档案的,不得分; 2、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3、核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是否一致,1处不一致的扣5分。 4、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5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相关人员证件 15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的作业操作或者职业资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操作证原件。 1、不能提供作业证原件或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2、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的,扣5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应急预案 预案制定 15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理方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理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主要内容不完整,每缺一项扣3分; 3、预案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扣5分; 4、预案内容可操作性不高,扣5分。 5、预案未经内部和外部评审,无评审记录即发布,扣5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7条、第5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组织建立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 1、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得分; 2、未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的,扣5分; 3、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 15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理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理与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资料,包含计划、方案、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等。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4、演练情况与应急预案不相符合的,扣10分; 5、经过现场提问的方式,检验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掌握情况,扣减5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应急救援器材 10 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破拆工具、安全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具等),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至少包含数量、位置、型号、责任人等信息),未在醒目的位置进行标识提醒,不得分; 2、器材无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3、每有1具应急器材和装备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的,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基本要求 / 1、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未申报或重要事项变更未进行变更申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基本要求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以及报告过期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4条 / 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1、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 2、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职业病危害培训 15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无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2、查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无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 】26号)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告知 7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查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1人扣2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5 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中所列类别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全面因素检测,检验结果与职业病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比较。 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查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职业卫生档案 15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5)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方案。 查看职业卫生档案,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1、每缺少一项档案内容扣5分; 2、每遗漏1人次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扣2分。 3、扣满15分,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6条、第15条、第19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1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15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相关保险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它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不得分;2、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相关方管理 15 1、存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或承租的,应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看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 1、未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视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2、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5分。 3、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管理义务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5条、第4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50 企业应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2、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3、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安全生产奖惩档案(应定期公示); 6、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风险识别清单; 9、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 10、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 11、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1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3、特种设备档案(包含注册登记文件、定期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等)。 查看近半年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相关检测报告。 1、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5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无风险识别清单的,扣20分;风险清单中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扣10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扣10分,风险识别清单内注明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清单。 4、无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的,扣10分; 5、无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的,扣10分; 6、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扣10分; 7、无特种设备档案的,扣15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表,扣5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5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的,扣5分。 8、扣满50分,追加扣除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其它 持续改进 1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判断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分类归档存放,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5分。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 ※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即为否决。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其它 20 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 1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连续2个上报周期漏报,追加扣除20分。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属实性评价 5 1、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2、核对企业系统上报的基础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1、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0%,不得分; 2、每发现1项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扣3分; 3、扣满5分,追加扣除10分。 场所环境 建筑结构 / 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篇章 / 2、甲、乙类生产场所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4条 / 3、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2条 建筑结构 / 4、地下或半地下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3条 功能分区 /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5条、第3.3.9条 / 2、甲、乙类仓库内不能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9条 GA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6.3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厂容厂貌 6 1、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6 2、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积存。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8.1条 8 3、作业区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保证人员安全,通道畅通。 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7.5条 15 4、经过企业公告栏、信息化平台、部门会议、班组活动等方式公示辨识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公示。 无事故隐患公示的,扣15分。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六条 15 5、对无法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危险性较高的场所、区域、设备设施等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等位置,应设立警示标志牌,及时向员工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治理措施、应急措施、监控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1、未按要求设立警示标志牌,不得分; 2、现场提问,员工对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治理措施及应急措施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不得分。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一、二、三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六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宿舍 10 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发现使用即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5.2条、8.5.3条 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 / 1、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 / 2、企业应在自评周期内,对所涉及的设备及岗位进行达标检查,并做记录。 ※自评周期内,未进行在用设备设施对标检查,即为否决。 180 3、企业所属设备若不局限于设备设施考评表涉及范围的,应自行编制其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并明确检查要点,并对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每有1类设备未上报至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扣10分; 2、未自行编制1类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且未上报至系统,扣10分; 3、对照设备设施小表,每发现1处不符合项,按照对应分值自动进行扣分,并由系统自动将其扣分进行折算。 12 4、操作规程应在设备设施显著位置悬挂。 1处操作规程未正确悬挂扣4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四条 12 5、设备危险部位都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零件或工件,包括旋转的轴、砂轮、飞轮、刀具或刃具、曲轴和曲柄、蜗轮和蜗杆;相互啮合的外露齿轮;旋转运动的部件上的凸出物,如定位螺丝、键或销;皮带与皮带轮之间、链与链轮之间;不连续的旋转零件,如:风机叶片;冲头和模具;高速旋转运动部件。 2)带尖角、锐边或锋利的零部件; 3)机械设备表面上的毛刺、利棱、尖角及凹凸不平的表面; 4)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区。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5.1.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 10 6、设备接地线连接正确、可靠。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GB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10 7、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连锁防护装置。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GB/T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条 10 8、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完好;附属装置应齐全。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特种设备要求 6 1、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使用登记标志置于其显著位置。 1、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且追加扣除20分; 2、每有1台设备未张贴登记标志,扣2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10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的,应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每发现1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的,未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和器材 10 1、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2)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 3)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1、每有1处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扣5分; 2、每有1具灭火器箱进行上锁的,扣5分; 3、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6.2章节、第5.1.3条、第6.1.1条、6.1.2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和器材 10 2、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她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1、每有1具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5分; 2、每有1具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她用,扣5分; 3、每有1处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未设置发光标志的,扣5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1条、第5.1.2条 消防通道 / 1、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未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的,“消防安全”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3条、第7.1.8条 / 2、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消防安全”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安全出口 10 1、安全出口、疏散用门不得上锁、封堵。 1、每有1处安全出口、疏散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2、扣满10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8 2、厂房疏散用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1、每有1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4分; 2、扣满8分,追加扣除8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11条 消防控制室 8 1、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且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1、无专人24小时值班,不得分; 2、每班人员少于2人,扣4分。 GA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消防安全 消防控制室 6 2、值班人员进行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1、无值班记录,不得分; 2、记录频次不符合要求,或记录内容流于形式的,扣3分。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5 3、.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包。 检查中控室消防器材、应急包。 1).无消防器材,不得分; 2).无应急包,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5 4、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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