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中”架构下企业分红的税务考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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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ax Management 税务管理252525国际商务财会2023 年第14期【摘要】随着国内外税收监管要求的趋严趋细,“中外中”架构的跨国企业需统筹考虑税务架构的运营成本和风险管理,通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认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等方式,合理优化股息分红的税负水平。同时做好后续合规管理,在加强税务风险防控的同时,实现税务管理的规范高效。【关键词】税务架构;股息分红;税收协定待遇【中图分类号】F812.42;F276.1;F275.4一、“中外中”架构的形成原因二十一世纪初期,为充分运用香港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快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少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将主要资产划
2、转至境外持股平台,形成了境内集团总部通过香港、BVI 和开曼等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中外中”股权架构。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推进,为更好地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越来越多的中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外离岸群岛(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现金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将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注入壳公司,并以境外壳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吸引境外战略投资者,搭建国际融资平台,“中外中”的股权架构趋于普遍。二、监管环境趋细趋严从国内税务监管环境来看,随着“金税四期”和“千户集团风险管理”等监管举措陆续实施,税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4 年,国家税务总
3、局出台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遵从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境内集团总部而言,由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同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从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来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推动各国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方式、税款分配等不断完善,跨国企业面临着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披露的一致
4、性和透明性的挑战,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日趋复杂。为积极响应 BEPS 行动计划,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自2022 年 9 月 1 日起对我国生效。多边公约内容涵盖关于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的相关条款,通过主要目的测试条款和限制导管安排等方式,对跨国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提出了进一步的合规要求。从国资监管环境来看,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外中”架构下企业分红的税务考量刘心怡(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 Tax Management262626国际商务财会2023 年第14期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阐明了强化税
5、务管理是推进新时期中央企业财务管理转型升级的抓手之一,要求企业深入研判税务政策,运用税务规划等有效工具,积极主动参与交易架构的设计规划,统筹风险控制和成本优化,主动创造财务价值,促进提升企业价值。同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精准识别经营、财务风险,及时预警、有效处置,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中资跨国企业应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融入税务管理工作,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监管环境,强化税务合规管理,规范涉税行为,提升税务合规管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三、理论税负分析以 A 集团为例,为发挥利用香港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提高整体资源优势,综合考虑股权变更及交易法律手续和项目融资需求等因素,搭建了境外
6、持股平台持有境外壳公司,再持有单个境内运营实体的“中外中”股权架构。具体如图 1 所示。图 1 实体的“中外中”股权架构在“中外中”的投资架构下,境内运营实体向上逐级分红的税务成本高昂,回流集团总部的现金受限。企业分红的税务成本主要由以下两方面构成:(一)境内运营实体向境外中间层公司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运营实体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通常需要先按照 2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国发2000第 37 号,境内运营实体向境外中间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时,需要由境内运营实体代扣代缴 10%的预提税。以境内运营实体在中国境内取得税前利润 100 万元为例
7、,境外中间层公司仅能取得 67.5 万元的分红。(二)境外中间层公司向境内集团总部分配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企业获得来源于香港的所有收入(资本利得除外)需要缴纳利得税,因此境外中间层公司向香港持股平台分配利润时无需缴纳利得税。而香港持股平台向境内集团总部分红时,集团总部需要再次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以香港持股平台取得 67.5万元的分红为例,集团总部需缴纳 16.875 万元,实际收到分红仅为 50.625 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居民企业不仅可以就其在境外直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申请直接抵免,还可以就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缴纳的、与该居民企业获得股
8、利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申请间接抵免。在“中外中”的投资架构下,境内运营实体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因此境内集团总部在取得股息时,无法申请税收抵免,存在重复征税。综上来看,在“中外中”的投资架构下,企业无法享受分红免税和税收抵免政策,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综合税负率可高达 49.38%。取得股息分红的税务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因此中资企业在海外营运管理中应予以关注。四、税负优化方式(一)适用协定优惠税率通常,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需缴纳一定比例的预提所得税,而双边税收协定则规定了预提所得税优惠条款,为“中外中”架构企业的税收安排创造了空间。为鼓励跨境投资,
9、避免重复征税,中国已经与超过 110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股息收入的税负或可低于 10%。例如,香港、新加坡、瑞士的子公司向直接持股比例超过 25%内地母公司分配股息时,可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5%。自 2020 年起,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由以往的Tax Management 税务管理272727国际商务财会2023 年第14期申报时报送资料简化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填报信息完整,并按规定完成扣缴申报。(二)申请认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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