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完善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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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2023 年 3 月刊171民法典背景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及完善探析王照岩 摘要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出台以来便一直争议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界定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诉讼程序启动困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承担责任主体受限等一系列的适用难题。性质上,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责任虽彼此独立但存在一定交叉。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也应以是否严重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以至于威胁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亟须进一步规范的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因此,需要从各个角度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关键
2、词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行为;举证责任;赔偿标准国是千万家,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自然意义重大。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间关系不断得到广泛关注,离婚率亦是呈现升高趋势,这无疑不利于社会中家庭稳定功能的有效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间的情感纠葛和财务纠纷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求偿问题的定纷止争的合法有效途径,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1。民法典保留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并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项作为兜底条款,具体案件的审判也因之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模式2。这一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制度在婚姻法时代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而且还足以表明立法者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肯定
3、态度。同时,也应该看到民法典对该制度并未做实质性的改变,这意味着同样的问题在民法典时代仍会继续存在。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民法典生效实施的时代背景,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应用问题作为探讨对象,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再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适用建议,以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科学建构和司法适用有所助益。一、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列举+概括”的模式对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加以扩大补充,增设了便于更好地服务于不同情形的“兜底”条款。而根据司法实践调查反馈,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损害赔偿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都是导致具体个案判决结果不同的重要因
4、素。同时,我们也难以明确法院在判决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于上述事项的运用方式及其差异对于法官做出裁决的参考价值程度。因此,我们仍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应用的具体问题,通过理论分析,进一步总结出相关的完善举措。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问题剖析(一)请求权的主体范围狭窄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定为离婚夫妻双方当事人,而关于追责问题,则仅限于离婚请求中的无过错一方,并不包含子女以及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等第三人。但在实务中,离婚案件通常并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可能关联其他人,如夫妻双方的子女。除涉及暴力行为的离婚情形外,家长的离婚同样可能会损害子女的权益,此种情形下,子女又是否得以作为
5、主体请求赔偿,法律并未给出具体规定。(二)过错行为的适用范围过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五种过错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但实务中的离婚案件却告诉我们,离婚时夫妻过错方的过错形式各种各样,其中的伤害性也并不相同,远不是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内容可以概括得了的。例如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以及婚外生子等情形,则都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西宁 810007)法学研究2023 年 3 月刊172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尤其值得说明的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立法者当时所无法预见到的情形不断出现,不同的情形导
6、致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以及给婚姻家庭造成的损害也各不相同,对无过错方、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员造成的影响亦不容小觑,因此,这些情形又是否可以扩大解释为兜底条款的“其他重大过错”从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呢?对此,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目前实务中则是更多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离婚案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案件,而根据民事案件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则无疑应当由无过错方行使。但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情况是:离婚案件中有过错一方所存在的过错情形,往往都是在有意隐瞒的前提下进行的,同样,发生在家庭生活中的暴力或者虐待等,这些情形都难以收集到有效的证据
7、应用到举证环节,实务中通过无过错方所提供的证据大多都为言词证据,缺少力度,从而较难被采纳为证据。此外,由无过错一方举证成本代价极高3,且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实务中,虽然无过错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了相关证据,如截图、音视频等类型的证据,但对于证明过错方的具体过错情形往往存在证明力度不够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被采纳的前提须是来源和形式皆合法,但受害一方能获得的证据来源与渠道本就十分有限,也因此很多无过错方能收集到的证据都被排除在了有效证据范围之外,也无形中又给诉讼成本带来压力4。(四)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标准作为民事案件典型的争议焦点,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中亦未能免
8、俗。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就具体赔偿数额标准而言,物质损害赔偿数额的范围目前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范围则一直未见具体划定,导致实务中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最大值以及最小值。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能力很难加以量化,过错情形以及损害程度也各不相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应亦难以确定。(五)诉讼程序启动复杂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途径,而在实务中有的法官为了减少后续风险,降低审判压力,通常会采用调解代替判决的方式,说服当事人做出妥协,不再起诉。此种情形下,一个明显的弊端则是对无过错方的补偿最终是用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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