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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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目 录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1.2. 通信交流 1.3. 法律和语言 1.4. 文件优先次序 1.5. 合同协议书 1.6. 合同范围 1.7. 权益转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 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1.10. 雇主使用承包人文件 1.11. 承包人使用雇主文件 1.12. 保密事项 1.13. 遵守法律 2. 雇主 2.1. 现场进入权 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2.3. 雇主人员 2.4. 雇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3.2. 工程师代表 3.3. 有工程师付托 3.4. 工程师的指示 3.5. 工程师的替换 3.6. 确定 3.7. 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 4. 监理 4.1. 监理单位 4.2. 总监 4.3. 监理工程师 4.4. 总监授权的权力 4.5. 助理的任命 4.6. 书面指令 5. 承包人 5.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2. 履约担保 5.3. 承包人代表 5.4. 应提供的方案 5.5. 分包商 5.6.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5.7. 合作 5.8. 工程定位 5.9. 安全程序 5.10. 现场数据 5.11. 中标合同金额和充分性 5.12.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5.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5.14. 避免妨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 5.15. 进场通路 5.16. 货物运输 5.17. 承包人设备 5.18. 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应 5.19. 环境保护 5.20. 电、水 5.21. 进度报告 5.22.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5.23. 化石 5.24. 紧急修理 5.25. 工作必须使工程师和总监满意 5.26. 清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 6. 指定的分包人 6.1. “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6.2. 反对指定 6.3. 对指定得分包人付款 7. 员工 7.1. 员工的雇佣 7.2. 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7.3. 工作时间 7.4. 为员工提供的设施 7.5. 健康和安全 7.6. 承包人的监督 7.7. 承包人人员 7.8. 承包人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7.9. 无序行为 7.10. 分包人遵守事项 8.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8.1. 实施方法 8.2. 样品 8.3. 检验 8.4. 隐蔽验收 8.5. 修补工作 8.6. 土地使用费 9. 开工、延误和暂停 9.1. 竣工时间的延长 10. 竣工试验 10.1. 承包人的义务 10.2. 竣工 10.3. 竣工验收 10.4. 延误的试验 10.5. 重新试验 10.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1. 雇主的接收 11.1. 工程和分项的接收 11.2. 部分工程的接收 11.3. 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11.4. 需要复原的地表 12. 缺陷责任 12.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2.2. 修补缺陷的费用 12.3. 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12.4. 未能修补缺陷 12.5. 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12.6. 进一步试验 12.7. 进入权 12.8. 承包人调查 12.9. 履约证书 12.10. 未履行的义务 12.11. 现场清理 13. 质量保修 13.1. 质量保修期的定义 13.2. 质量保修期的开始 13.3. 质量保修期的延长 13.4. 质量保修金 13.5. 进行修理工作 13.6. 进行修理工作的费用 13.7. 紧急修理 13.8. 质量保修违约 14. 测量和估价 14.1. 需测量的工程 14.2. 测量方法 14.3. 估价 15. 变更和调整 15.1. 变更权 15.2. 价值工程 15.3. 经批准的变更命令 15.4. 变更的估价 15.5. 暂列金额 15.6. 变更超过15% 15.7. 计日工作 15.8. 权力主张 16. 合同价格和付款 16.1. 合同价格 16.2. 预付款 16.3. 月报表 16.4. 月支付 16.5. 保留金的支付 16.6. 付款 16.7. 延误的付款 16.8. 竣工报表 16.9. 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 16.10. 结清证明 16.11. 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 16.12. 雇主责任的中止 17. 由雇主终止 17.1. 通知改正 17.2. 由雇主终止 17.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7.4. 终止后的付款 18. 由承包人暂停和终止 18.1. 有承包人终止 18.2. 终止工作和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18.3. 终止时的付款 19. 风险与职责 19.1. 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 19.2. 例外风险的后果 19.3. 将延误减少至最少的义务 19.4.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9.5. 特别风险 19.6. 由于特别风险对工程等造成的损害 19.7. 由于特别风险所增加的费用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20.2. 对人身和财产损害 20.3. 有雇主给予赔偿 20.4. 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21. 索赔和争端 21.1. 承包人的索赔 21.2. 争端的解决 21.3. 诉讼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 通用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1.1.1 “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1.1.2 “承包人” 指在本协议书中约定,被雇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并包括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3 “雇主项目经理”是指第二部分中雇主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指派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或由雇主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项目经理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管理人员。 1.1.4 “工程师”是指雇主的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雇主项目经理随时任命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3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管理工程师,其职权应由雇主项目经理通知承包人。 1.1.5 监理单位:指雇主或客户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6 总监: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雇主或客户规定。 1.1.7 监理工程师:是指总监的助理,是由总监派来履行本合同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总监书面通知承包人和工程师。 1.1.8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且有相应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代表。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并征得雇主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9 设计单位:指雇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1.10 “工程”是指由雇主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内的工程。 1.1.11 “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合同履行中,雇主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条款的补充组成部分。 1.1.12 “合同价格”是指雇主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雇主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缺陷修补和质量保修责任的包干款项,但可按照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1.1.13 “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1.1.14 “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1.1.15 “图纸”是指雇主根据合同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雇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认可的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其他类似的相关技术资料),或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改。 1.1.16 “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用于工程施工的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 1.1.17 工期:指雇主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18 开工日期:指雇主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9 竣工日期:指雇主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第9.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且通过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20 竣工试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10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21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根据第11.1条[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2.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2.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22 适用标准、规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现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若没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但有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必须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若没有国家和(或)工程所在地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由工程师和总监协商后确定相关的技术标准。 1.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事件发生之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雇主或监理单位或承包人间往来书面文书的生效时间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准,若收件方拒绝签收的,以送达对方代表办公室为准。 1.1.24 例外风险 :战争、动乱、骚动或骚扰,或者是完全由于雇主对本工程的设计错误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防的任何自然灾害的作用,其具体指:6级或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气象预报八级以上且持续12小时以上的主导大风,或日降雨量50mm以上且持续12小时以上的大雨(以《解放日报》气象报告为准),或最低温度在摄氏零下5度并持续3天以上的低温(以《解放日报》气象报告为准),或最高温度摄氏35度以上且持续10天以上的高温(以《解放日报》气象报告为准),或持续24小时的大雪。 页旁小标题或注释 这些一般条件中的页旁小标题或注释均不得被认为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得作为解释本合同条件或本合同时的考虑因素。 1.2. 文件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正式文件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面交至对方的施工现场办公室或,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并取得对方签收。 批准书、证明、同意函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工程师与监理单位,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互发证书或通知时,应把复印件发给第三方。 1.3. 法律和语言 1.3.1. 本合同应受中国的法律管辖。 1.3.2. 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 1.4.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专用条款 c) 本通用条款 d)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 图纸 f) 投标书及其附件 g)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h)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雇主的书面指令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雇主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协商解决,或由总监对之做出解释和调处,总监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导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做出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1.2款[争端的解决]的规定处理。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邀立约时,应按附件所列并视情况经过必要修改的格式签订合同协议。 1.6.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缺陷修补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施、临时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1.7. 权益转让 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8.1. 雇主向承包人提供一套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在未得到雇主的书面批准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让第三者应用和向第三者通报图纸及其它由雇主提供的文件。 若由于雇主不能一次性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而分部分阶段提供相应图纸时,则应该在该分部工程施工前2天提供图纸(仅指施工图纸,不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 1.8.2. 上述提供给承包人图纸副本中一份,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该份图纸应供雇主项目经理、工程师在一切适当时间检查和使用。 1.9. 雇主使用承包人文件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通过签署本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需可将: a)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件, c) 在承包人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人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人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0. 承包人使用雇主文件 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人因本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使用这些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 保密事项 对工程师为了证实承包人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所有秘密和其他信息,承包人应当透露。 1.12. 遵守法律 1.13.1. 发通知和付费 承包人应按有关进行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国家的和工程当地的法律法规或者任何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的要求,发出一切应发的通知和支付一切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为本工程施工所需的环境卫生费用,夜间施工许可证费用等)和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金、关税和费用,且本合同价格不会因任何这些税费而做调整。 1.13.2. 遵守法规、规章等 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遵守、并要求其雇员和分包遵守可适用于本工程或相关临时工程、承包人和承包人雇员的任何法规、法令(包括工作安全的法规)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规定,并就对于违反任何此类法规、法令和法律、 规章条例或细则的一切罚款和各种赔偿责任,给雇主以补偿。 2. 雇主 2.1. 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在承包人按9.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进行施工所需要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占用现场的权利。 除本合同中规定应让承包人随时占有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和各该部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顺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关于本工程进行顺序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雇主将随着发出开始本工程的书面命令,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5.4款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话)或者按照承包人以书面通知向雇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继续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议(视情况而定)以应有的速度进行本工程施工所进一步需要的现场各部分。 承包人应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特别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2. 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人做到: a) 根据第5.7款[合作]的规定,于承包人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b) 采取与根据第5.9款[安全程序]及第5.19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人采取的类似行动。 2.3.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对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雇主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人要求的额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雇主应按照第3.6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人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2.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这一金额可在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雇主应仅有权按照本款,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或另外对承包人提出索赔。 3. 雇主项目经理 3.1. 雇主项目经理的任务和权力 雇主应指定雇主项目经理,雇主项目经理应履行雇主指派给他的任务。 雇主项目经理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雇主项目经理的权力。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 a) 每当雇主项目经理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 b) 除合同明文规定外,雇主项目经理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3.2. 工程师 工程师应由项目经理任命并向项目经理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项目经理按照第3.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3.3. 雇主项目经理授权的权力 雇主项目经理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项目经理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但规定: a) 工程师未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项目经理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 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项目经理询问,项目经理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3.4. 雇主项目经理的指令 由项目经理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并应要求承包人签收。但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项目经理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项目经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口头指令。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项目经理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此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通知项目经理要求确认其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项目经理以书面的形式拒绝,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应视为项目经理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3.3条任命的工程师发出的指令。 3.5. 雇主项目经理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项目经理,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3天前通知承包人。 3.6. 确定 每当本合同规定项目经理应按照第3.6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项目经理应与总监以及承包人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达不成协议,项目经理应对所有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项目经理应将每项商定意见或确定向总监和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详细依据。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无论承包人和雇主是否按第21条[索赔和争端]的规定做出修改要求上诉,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雇主和承包人决定通过法院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应对项目经理的确定付诸实施。 3.7. 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 工程师应完全有权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随时向承包人提供为了本工程的正确和适当的进行和维护的目的而必须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和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和临时设施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i)对所有承包人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ii)不应对雇主提供的永久工程的设计负责。 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雇主,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作重要改变。 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向雇主项目经理提交竣工文件及技术资料,它们应足够详细。除非这些文件和资料已提交给雇主,该部分不应被认为已按第11.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4.2. 承包人的代表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在本项目中的全权代表,承包人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决定权并将被认为有权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经雇主(该认可随时可予撤销)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常驻本工程,并应把他的全部时间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督。如果雇主此项认可,承包人应在接到撤销此项认可的书面通知以后,尽快(在考虑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换他的情况下)将该人撤离现场,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担任现场任何工作,并应由经雇主认可的其它代理人来替换他。 经雇主确认过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被随意更换。如确因特殊原因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提前3天通知雇主,得到雇主的认可,并就新项目经理的人选和交接方案得到雇主的认可。 4.3. 应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标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经要求应当在其相应施工作业开始前7天向雇主项目经理提交一份表明他所计划本工程进行的步骤次序、施工方法和工程各主要阶段所需劳动力和各类施工设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或)《施工方案》,该文件应被承包人明确事先书面批准,请雇主认可,且凡经雇主项目经理提出要求时,应向他们书面提供关于承包人对进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视情况而定)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作安排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必须按照已被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除非获得雇主的书面确认,承包人不得更改已被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或)《施工方案》。向雇主提交这种《施工组织设计》和(或)《施工方案》并经他们认可,或者向其提供这种详细资料, 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4. 分包人 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未经雇主项目经理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转包出去或擅自确定工程材料供应商。即使雇主项目经理予以同意,也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和疏忽,就如同对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或疏忽一样,应承担全部责任。 4.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人已就他所进行的工程或他所供应的货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担任何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期一段期间的持续义务,承包人应在维护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应雇主的请求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把此项义务尚未届满期间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4.6. 合作 承包人应按照雇主项目经理的要求或合同的规定,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当局所雇用的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进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内的工作或执行雇主签订的任何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进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但是,如果承包人应雇主代表的书面请求,向任何这种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这种当局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许他们使用现场上的承包人的脚手架、临时工程或其它设备,或向他们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而导致承包人增加额外费用,则雇主应就这种使用或服务按工程师认为合理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4.7. 工程定位 承包人应负责按雇主项目经理书面规定的原始基准点、线和高程对本工程进行准确和正确的定位,负责本工程所有各个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线正确无误,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必需的仪表器具和劳动力。如果在本工程进展中的任何时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线上出现或发生任何错误,承包人经雇主项目经理要求,应自行承担费用纠正此种错误,使雇主满意。对任何定位或任何线或高程所作的检查决不应免除承包人对此项定位的准确性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人应当仔细保护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准基点、标高点、龙门板、标桩和其它各物。 4.8. 安全程序 承包人应: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法规、规则和条例。 b) 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清洁,并清除不必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d) 承包人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者经使雇主项目经理或者经合法当局提出要求时,应自行承担费用为有关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卫、围栏和看守,以保护本工程或保障公众或其它人员的安全和方便。 4.9. 现场数据 承包人应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应在签订合同以前确实弄清现场的形状与性质、建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数量与性质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设备,总之,承包人应亲自取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响其的各种情况的上述必要资料,并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同样的,承包人应被认为在签约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和其他相应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宜已作好了充分了解和充分准备,包括(但不仅限于): e) 施工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f) 水文、气候和自然条件; g) 为实施、完成本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建筑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h) 当地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规定; i) 承包人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水电、运输和其他服务的要求; 4.10. 中标合同价格的充分性(如果有投标) 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投标以前,已确实弄清他对于本工程的投标以及在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费率与价格表(如有的话)中所列的费率与价格都是正确和充分的,并且该中标合同价格是建立在第5.10款[现场数据]中所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的。此费率与价格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包括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和为本工程的正确建成、修补任何缺陷与维护所必需的一切事物。 4.11.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而此种条件和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和防范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将此书面通知雇主的代表。如果雇主认为,此种条件和障碍确实是属于第1.1.26条“例外风险”的范畴之内,雇主则应支付由于此种条件而加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种条件或障碍而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4.12.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人应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专用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3. 避免妨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 为进行本工程和任何临时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业,应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妨碍公众方便、或妨碍进入和使用公共的或私人的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论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员拥有的财产,承包人应就由于或有关任何这种只要是承包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事项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 4.14. 进场通路 承包人应被认为对施工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损坏或伤害连接现场的或在通往现场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桥梁,尤其应选择路线,选择和使用车辆并限制和分配装载量,以便尽可能合理地限制这种由于把设备和材料运出入现场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临时运输,并使该公路和桥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损坏或伤害。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 a) 承包人应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b)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c) 雇主不保证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4.15. 货物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人应将任何大型施工机械、主要施工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日期提前14天通知工程师。 b)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需要的所有施工设施、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受、卸货、存储和保护。 4.16. 承包人设备 承包人应对其所有的建筑材料、施工设施和设备负责。承包人的建筑材料、施工设施或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应视为准备为本工程专用。未经雇主项目经理同意,承包人不得从施工现场运走任何建筑材料、或主要的施工设施和设备。 除本文件第19条[风险和指责]有规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时候对上述任何施工设施、临时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概不负责。 本文件的实施,不得被认为是默示雇主项目经理对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项的任何认可,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这种材料。 4.17. 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应 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供应和提供一切施工设施、临时工程、临时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劳动力(包括第7.6款[承包人的监督]所规定的内容)、往来现场和在本工程内和周围的运输,以及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要的各类其它物品。 4.18.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而产生的气体排放、噪音排放和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环保要求的数值。 4.19. 电、水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其临时设施的水电用费,并及时交纳。承包人无权因其拖欠该费用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向雇主进行索赔。 4.20.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应每周编制进度报告,并在每周五分别各一式三份提交给雇主项目经理。 该报告应持续到承包人收到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 根据承包人上一次报告后所做的工作量所编制的: I. 所进行的各分项工程和(或)各检验批的的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的图表、进度百分比和详细说明; II. 根据第2.4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根据第14.8款[权利的主张]和第21.1款[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 III. 第7.8款[承包人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所述的细节; IV.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 V. 质量统计,包括质量情况回顾和《监理通知单》清单; VI. 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竣工日期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b) 承包人计划从下一周实施工程的详细《月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人员,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施工设施的进出场计划。 4.21.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人可得到的并经雇主项目经理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人的施工设施、机械或多余的材料。承包人应及时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4.22. 化石 若承包人在本工程现场发现任何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质学或考古学方面有价值的遗物或物品,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种物品,并应在这种物品发现之时和移动之前立即将此项发现通知雇主的代表,并按雇主的代表的指示处理这种物品。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4.23. 紧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者在维护期间,对于或有关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败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雇主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认为为了安全所紧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来进行雇主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所认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雇主按此进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属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者,则雇主在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所正当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支付给雇主,或可由雇主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4.24. 工作必须使雇主满意 除了法律上不允许或实际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建成和修补缺陷和维护本工程,做到使雇主满意,并应执行和严格遵循雇主项目经理根据本合同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于涉及或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事项(不论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导。 4.25. 清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 雇主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应有权随时发出书面命令: ① 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除雇主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认为不符合本合同第1.19条所述的适用标准、规范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 代之以适当的和合适的材料,并 ③ 拆除雇主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认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分部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试验或中期付款)。 5. 指定的分包人 5.1. “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可能经雇主指定或的一切具有某分部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供应的任何货物的临时或直接成本金额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单者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清单和合同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转包给他并正在进行此种工作和供应此种货物的一切当事人,均应被认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称之为“指定的分包人” 5.2. 反对指定 雇主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符合如下条件的指定的分包人: a)-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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