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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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 (优质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 车位买卖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停车位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星雅俊园,编号为S098号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房产证为准。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该车位土地证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 (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转让后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即:乙方需另外支付甲方已交付的车位物管费,该笔费用以该小区物管确认金额为准)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位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 四、该协议签署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在房产局办理车位房产证过户手续当天,甲方移交车位蓝牙卡。 五、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库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项目》 车 位 包 销 合 同 车位包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车位进行包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具体项目 本项目名称为,位于,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车位进行包销服务。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除非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3。 合约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 本合同书约定之车位由乙方全权负责销售。 2.甲、乙双方按“甲方得底价、乙方得超过底价部分的溢价"原则进行合作。 3.甲方按下述方式给付乙方溢价收入: (1)底价:甲、乙双方确定,项目车位销售底价为元/个,底价部分为甲方收入。高于底价部分为溢价,该溢价均作为乙方的收入. (2)结算方式:乙方按月编制销售报表,提出当月应收溢价.甲方在收到销售报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溢价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逾期视同审核完毕)。 第四条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 2、该履约金为合同保证金,保证乙方履行包销义务。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五条 包销合作方式 双方按下述步骤实行合作: 1、可售车位的给付 (1)甲方分期向乙方交付可售车位。 (2)自本合同签订后第二个月起,每月3日前以《可售车位一览表》的书面形式,将可以销售的车位交给乙方。该《可售车位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2、包销款项支付 (1)乙方收到《可售车位一览表》后,向甲方上报《包销回款计划》。 (2)双方约定,《包销回款计划》中应列明完成时间和完成比例。完成时间为自计划上报之日起向后顺延12个月.完成比例为《可售车位一览表》中车位数量*销售底价*80%. (3)为充分体现乙方合作诚意,乙方按季度向甲方缴纳包销费用。具体方式为:乙方按《可售车位一览表》中所列的销售总额的80%,自《包销回款计划》上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四次向甲方缴纳包销费用。具体为每个季度缴纳比例为20%、30%、30%、20%. (4)双方约定,上一款中第一个笔20%包销款项自乙方向甲方上报《包销回款计划》后一个月内支付。 3、溢价款项结算 (1)双方约定,乙方的车位销售的溢价款项按月结算. (2)具体结算方式为:乙方在每月3日前向甲方上报上个月的《溢价结算申请》。该申请中列明上个月已销售车位、销售总额、底价溢价明细和乙方应收取溢价。 (3)甲方在收到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溢价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 4、本条所述所有文本、计划、表格,均以双方对接人签字为准。 双方的对接人为: 联系方式为: 如双方要更换对接人,由一方书面向另一方提出。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本项目车位销售必须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不得自行进行销售,且不得指定其它代理商或物业公司代理销售本项目车位。 (2)为保障乙方有效地进行项目销售代理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 资料以及该项目公开销售车位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 (3)甲方应向乙方授权并提供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等相关文件,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 (4)甲方负责完成地下停车场的地锁、指示牌、照明灯、蓝牙门禁灯基础设施。 (5)确保委托乙方所销售车位权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6)甲方应提供乙方销售接待场所及日常办公设备. (7)甲方应该提供其他必要支持: 销售活动场地、广告位、业主资料、车位锁等 (8)甲方负责车位交接事宜,乙方协助办理。 (9)甲方负责销售合同的编制和制作,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10) 甲方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包括协调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部门(交警、公安、城管等)配合乙方工作. (11) 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12) 客户购买车位的车位款及其他附属应缴款由甲方直接收取。 (13) 乙方递交的已签车位购买合同,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阅完毕(甲方认为需修改的除外),如果5个工作日内未审阅,则视同已签;甲方仍须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14) 因买卖合同纠纷、车位质量、车位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代理佣金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进行正常销售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负责本项目独家代理销售工作。 (3) 乙方负责销售人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4) 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福利、住宿、工装、差旅培训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工作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6) 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与客户签定认购书和合同,必须以甲方确认的合同样本内容为准,任何与客户额外的约定事宜,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 乙方全权负责制定相关车位营销策划、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销售广告及其它促销方案. (8)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的办理车位交接工作。 (9) 乙方负责价目表的制作(在双方商定好均价的基础上)交甲方签字后执行。 (10) 乙方负责优惠方案的编制和制作,甲方审核签字后执行。 (11)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销售底价销售本合同委托之车位,否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12)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甲方向第三方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项目权益或产权等而导致所委托物业的权益或者产权变更的,甲方在转让时必须向受让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事宜签定协议。如未能签订新的代理协议,则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本项目违约部分车位销售佣金总额)的 200 %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13) 如出现以下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乙方销售的,乙方有权随时无条件的终止合同,不对甲方负任何赔偿责任。(1)国家政策及法律关于车位归宿问题的新定义.(2)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变换或现物业公司不配合销售工作。(3)甲方对本项目所承诺条件的变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销售佣金,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佣金的3‰向乙方偿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按合同总金额(本项目所有代理车位销售佣金总额)的 200 %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 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该项目车位的代理合同或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按合同总金额(本项目所有代理车位销售佣金总额)的 200 %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3。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须承担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合同自动解除 1. 若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双方协商一致的; 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 4。 因以上两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已经销售的佣金提成据实结算。 第七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之处,双方可友好协商另立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向本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乙方完成本合同所指的销售代理工作且甲、乙双方结清一切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 方: 乙 方: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 联系 : 联系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蘭湾·蒂钒尼】项目地下负二层第号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买受人按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整).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地下停车位购买款的,则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分期付款方式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的首期地下停车位购买款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拾 元整(小写:元整)。 2)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十五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付清剩余 %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款即人民币拾万仟 佰拾元整(小写:元整)。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地下停车位购买款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定,买受人所购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并非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地下停车位并不形成独立分割的空间。 第二条 关于地下停车位交付的特别约定: 1、出卖人交付的停车位为未进行装修的清水房.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地下停车位交付请求; 2、出卖人在地下停车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无须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买受人均应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届满前前往【蘭湾·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视为出卖人的交付日,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该地下停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蘭湾·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 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地下停车位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向出卖人当面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 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4、因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已呈现,虽尚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已具备正常使用停车的功能和条件, 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对地下停车位(包括具体位置、尺寸大小等)、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在确信没有任何异议后签署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以地下停车位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在买卖合同签署后以对地下停车位、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不满意或与合同不一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向出卖人主张赔偿。 经买受人特别申请,出卖人愿意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之日起七日内即向买受人交付该地下停车位,买受人自愿接收该车位并认可该车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不得以该停车位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或要求退房或损失赔偿。同时,买受人应当合理使用该地下停车位,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该地下停车位发生损坏或出现其他情形而影响出卖人迟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买受人除承担恢复原状、修复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自车位损坏之日起至修复完好之日止期间每日车位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5、因买受人购买前已经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了实地查看,因此买受人承诺: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在设计和施工质量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选择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不构成任何影响;对出现的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 第三条 关于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地下停车位的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并完成出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条件,该委托为无偿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非因受托人(出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2、买受人须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3、在本协议约定的地下停车位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税、费(具体金额届时以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并提供全部资料。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费用、提供代办权属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等代办资料和支付代缴的维修资金的,或买受人提交的资料和证件在办理产权时因过期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办理的(如身份证过期等),以及不履行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协助义务的,则不能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出卖人在买受人向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及维修资金并办理完毕地下停车位交付验收手续且买受人已取得所购[蘭湾·蒂钒尼]项目 栋单元层 号房屋的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70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证。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地下停车位分户所有权证,出卖人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是否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地下停车位所在地国土部门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执行程度为准,出卖人并不必然确保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买受人所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办理车位所有权证后,根据当时国土部门的政策,如果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供了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资料及全部费用后,自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年内,根据买受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地下停车位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如果发生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办证或办证延迟,出卖人均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证书取得的标准为房屋主管部门核发以买受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发证时间,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 第四条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作为建设单位的出卖人依照规定不得向买受人交付地下停车位。为此,买卖双方约定:买受人应当以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方式,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地下停车位之前,按政府相关规定向出卖人提供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逾期交纳的,买受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条 地面车位、地下停车位权属归属 【蘭湾·蒂钒尼】项目范围内规划设计的未出售的地面车位、地下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库,其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以出卖、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 关于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的特别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蘭湾·蒂钒尼】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商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非机动车停车库、设备用房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上述归出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出卖人自行决定投入使用、运营等时间。 第七条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其他由出卖方提供的售楼书、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等要约邀请均不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八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得相对方的协商同意的,提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均应在合同解除后的五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如买受人不履行备案撤销配合义务的,出卖人除有权拒绝退还其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外,还有权按合同约定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如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依法以 诉讼 方式行使其法定的异议权利,否则,视为其对解除合同无异议。 第九条 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或快递公司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新津县城内,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在新津县城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后的第五日视为送达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寄发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后的第七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等通信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 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按原通讯地址进行通知的,在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视为有效送达,不能收到通知的后果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知晓应在每月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 ·业主临时公约》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之约定相抵触,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由买卖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因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有一方不愿意协商的,主张权益的一方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公平地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如任何一方违背上述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任何可能导致对方名誉贬损、对方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解决争议的(如围攻哄闹出卖人项目现场或办公场所,利用横幅、网络等发表不实之词进行贬损等),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之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就其每次违约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车位购买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位的保修期从项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订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已就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比例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均不得以违约金过分高于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削减。 第十六条 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地下停车位的,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未完全付清之前,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在房产管理局网上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时出卖人已经对前述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了逐条解释与说明,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充分说明义务,双方也已就合同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 二零 年 月 日 二零 年 月 日 附件: 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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