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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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 经营权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 地址: 经营权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男 □ 女□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手机) (住宅) (办公室) 传真: 电子邮箱 : 甲方是沈阳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资人,并在平时就本项目拥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乙方在充足了解并认可本项目性质和状况的情况下,拟受让本项目商铺的经营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益、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就本项目经营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 经营权转让商铺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千盛百货地下负 层 区 号的商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乙方在商铺内从事经营。 第二条 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 第三条 商铺的用途仅限于经营品项为 的商品,乙方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有关的专营许可证。为本项目整体布局考虑,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改变经营商品的品牌或种类及改变商铺的用途。 第二章 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期限、标准、付款方式 第四条 经营权转让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零 月整。 第五条 经营权转让金额 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总额按商铺建筑面积RMB 元/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__万__仟 __佰__拾__元整),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元(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金额不含乙方应另行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涉及空调费、公摊电费、保安、消防、环卫、排污、公共卫生、公共水、设备维修保养、商场平常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分摊,商铺内电费、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协议期内第一年免收物业管理费,次年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运营费用,并结合市政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 协议印花税:协议印花税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七条 付款期限及方式: 受让方按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7.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转让款总额。 7.2分期付款:签约时支付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余款。 第八条 其它费用的约定 8.1经营权转让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0.08%的滞纳金; 8.1.l物业费:物业费另行收取,如遇国家物价指数发生变化,此费用也将进行调整; 8.1.2电费:乙方经甲方批准增设的用电设施,费用将由甲方代为收缴; 8.1.3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 8.2乙方经甲方批准制作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在经营权转让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因素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而导致停业的,停业期间内正常计费。 第三章 商铺的启用、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相关部门办理场地的验收、移交等手续。按甲方规定期间统一开业经营。 第十条 乙方不得损坏商场的原有设备,不得经营污染环境的业务。商铺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等有关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应到甲方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手续。 11.l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若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则应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聘用从业人员,并对所雇请的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职业培训和遵守商场管理规定的教育、管理,并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11.3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参与管理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签发合格证的,方可在商铺内从业。 11.4乙方主业、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规定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费用自理),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第十二条 乙方协议期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商铺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用电设备或存储任何违禁、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或其他商户遭受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补偿;如乙方因涉及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导致诉讼或被处罚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工商和税务部门的规定: 13.1悬挂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13.2为每款出售的商品悬挂由物价局监制、甲方统一印刷的价格标签; 13.3标签上注明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单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 乙方应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在市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仿冒商品。 第十五条 乙方需要清理尾货的,可向商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的有关促销活动外,乙方不得在其它期间在商铺内张贴特价促销等宣传物(自行进行宣传)。经甲方批准进行促销宣传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损于甲方及其他业户的利益。 第十六条 乙方的营业活动应遵守如下规定 16.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不得迟到、早退。如乙方需在商场清场后延迟离场的,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费后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加班; 16.2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商场范围内从事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 16.3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在自营商铺以外的商场范围内进行拍照、摄像。 第十七条 乙方商铺内的商品陈列应整齐有序。乙方在商城内进行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批准,乙方不得在商铺的门楣、墙面、天花板、卷帘门及其它悬挂物价牌及张贴宣传品。 第四章 装饰装修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和甲方公共区间的结构及附属设各设施。 第十九条 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位置,必须征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予以拆除,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二十条 决定装修时,乙方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商管部门批准,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户装修。(如乙方装修需按照国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办理装修报批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在商场限定期限内装修完毕。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涉及装修平面效果图、3D效果图、电路图、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进行装修应当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扫,妥善解决,并不得对甲方及其它商铺的卫生环境导致影响。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装修而增长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营、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期满或协议因故终止的,乙方不得拆除装修(牌匾、灯具、地面、隔断)及其它已改造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五章 工商、税务、保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在入户前持与甲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费用,持证经营,并于协议期满后自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营权转让期间,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由嗯、乙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经营权转让期间,乙方自行投入的设备、设施、装修以及与乙方经营有关的人员、物品的各项保险均由乙方负责投保,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享有对商场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独立自主权,对商场享有法定的管理权,并有对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变更商场名称及更换管理部门,以及有权合理规划、管理和使用商场公共区间而无须告知乙方。 第三十条 甲方需定期进行商场结构和共用设备检查和维护,并承担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护费用;如因商场维护须乙方临时搬迁的,乙方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正常营业的需要,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定,乙方应当遵守。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的需要,对商场进行整体或局部的装修、改造,需乙方停业搬迁的,乙方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 甲方须对商场进行卫生、治安管理秩序、防火安全、设备设施及工商等检查工作,乙方应当配合。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权规定乙方的装修风格与商城整体设计定位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经营权转让期内,甲方现有经营商品、经营布局需要变动或与国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法令发生抵触时,甲方有权对营业场合及经营方式进行调整、改造,乙方应予配合。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事项对乙方或其租赁的商铺导致影响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7.1乙方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37.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别人产生的一切纠纷; 37.3乙方故意破坏或过失或非正常使用商铺、商场设备和设施; 37.4因任何第三方的不法侵害导致的损失、损害; 37.5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 37.6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 37.7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用紧急措施; 37.8非甲方故意或过失,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其它事件。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权在使用期内依约使用商铺或出租、转让别人,进行合法合法的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提供本协议中约定的正常经营所需的物业保障。 第四十条 乙方须以自己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持证经营。协议期满,乙方应自行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废业手续。 第四十一条 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设备、设施、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二条 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消费者,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遭受经济和声誉等方面的损失,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补偿因此给甲方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乙方对其所经营商品,向消费者负责并承担质量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使用期内,乙方或其承租户需要增长或更换经营服装的品牌,应提前至少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核准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十五条 为本项目管理需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商铺经营使用权设定他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转借,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批准。 第四十六条 乙方将商铺出租给第三方,必须交一份租赁协议原件给甲方备案,并办理正常的转租手续,缴纳相应费用。租赁协议不得超逾本协议的期限。乙方、第三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权转让期间,转租中承租的第三方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如与别人争吵、打架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到商城寻衅、滋事、打架并导致恶劣影响构成治安案件的,甲方有权终止第三方继续经营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转租,此商铺须乙方自行经营。具体时间由甲方视情节而定。 第四十八条 协议期内,凡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将商铺转租给别人的,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转租期间第三方出现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行为,情节恶劣者,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必须遵守商场的《商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甲方及其管理部门可依据商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修改有关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乙方如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获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改动,拆除商城的建筑结构、装修、设备、设施的,除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外,还须补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不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协议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营商铺的权利,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代乙方经营并另行出租别人,收取租金填补甲方损失后,可付给乙方; 52.1未经甲方批准,开业初乙方无端超过十日仍未开始营业的,开业后连续三日不营业或在协议期内每两个月累计歇业超过十五日的,但经甲方批准的装修的情形除外; 52.2乙方违法经营或运用商铺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52.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商铺的用途; 52.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十四条的约定; 52.5乙方拖欠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额、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以及相关的违约金、补偿金、滞纳金等任何一项超过15日; 52.6乙方或者乙方的从业人员在商场内聚众或者参与闹事、扰乱市场秩序,经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 52.7乙方违反协议的其他约定,甲方书面告知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 第九章 协议的变更、终止、期满及续签 第五十三条 经营权转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五十四条 协议期内,如乙方提出将铺位的经营使用权转让过户,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终止协议时,双方须共同检查和交接商铺,乙方必须付清应付费用。如商场、商铺结构或设备、设施有损坏,乙方负责补偿。 第五十六条 终止协议之日起当天内迁出商铺,逾期不迁的,每逾期一个星期,乙方按本协议转让款每平米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占用时间局限性一个星期的按一个星期计算。逾期超过十五日的,视为乙方放弃认购商铺内相关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采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措施进驻商铺和解决商铺内的物品。 第五十七条 经营权转让协议如遇下列情况应自动终止: 57.1协议期满; 57.2双方批准; 57.3遇不可抗力(指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等)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五十八条 经营权转让协议终止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58.1乙方结清应交的各项费用; 58.2乙方办理竣工商、税务废业手续; 58.3甲、乙双方于协议终止一个月后,结清经营权转让金余额和保证金。 第十章 安全防火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59.1甲方负责公用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9.2甲方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行使平常管理监督的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59.3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其购买的经营使用权的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9.4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必须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雷击等自然现象,动乱、战争、疾病流行等社会现象,突发事件、政府行为及其他不可控制、不可预料的因素(涉及但不限于本项目作为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履行或导致损失的,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在政府给予甲方相应的补偿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乙方在不可抗力中的损失比例进行相应补偿。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的缔结、生效、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假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其它约定 第六十二条 乙方的联系电话、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不及时告知的,甲方按乙方变更前的电话号码、地址送发的告知,视为已送达乙方,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告知,甲方可选择当面送达、按本协议所述通信地址(或乙方随后书面告知甲方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即将信函置于该商铺适当位置后满七日)等方式之一,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商铺内营业人员的签收行为视为乙方的签收行为。 第六十四条 在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涂改无效。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其余副本交有关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在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签订。 第十四章 附件 附件⒈ 《补充协议》、《安全防火责任书》。 附件2: 《业者管理规定》等。 甲方: 乙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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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 使用权 转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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