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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华南理工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5262269
  • 上传时间:2024-10-29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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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华南理工大学 以上 领导干部 出国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及组织领导 (一)本规定适用于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和在职中层领导干部,以及部分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报备的中层以下干部。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出校领导班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按相关规定由学校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 (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工作内容: 1、牵头负责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干部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到应备尽备。 3、负责集中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 二、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进行: 1、干部本人就因私出国(境)事项向所在基层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2、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出访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并如实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干部所在基层单位初审,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离退休校领导的“审批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申请人和单位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4、纪委、监察办公室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5、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6、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7、“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完毕后一份由干部本人提交到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登记后发还干部本人相应证件;一份由干部本人提交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在职及收入证明等手续;一份本人用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干部本人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 9、干部本人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出国(境)回执单”,连同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并交回党委组织部。 10、对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申请表格. 三、审批和监督 (一)申请及审批 1、严格审查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2、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 3、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如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一般不超过20天,并由所在基层单位出具《关于同意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审批表”一起报批. (二)证件管理 1、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应统一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干部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新申办、换(补)发和按规定使用后10天内,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在正式宣布任职后的10天内应将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保管。如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批准. 3、如干部持有的出国(境)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被抢等情况,干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4、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缴交或拒不交出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纪律要求 1、干部在国(境)外期间,要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增强安全保密和防范意识,时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遵守当地的各项法规、风俗习惯和国际有关准则,做文明出行的模范。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2)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3)不准在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 (4)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5)不准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6)不准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要严格审批干部出国(境)申请,切实担负起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干部本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其他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涉密岗位的中层以下的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5月1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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