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叙事的建构进路——以事实认知为目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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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叙事的建构进路以事实认知为目标杨佳瑜摘要:案件裁判是裁判者是运用证据碎片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从证据材料到裁判事实,案件真相从来不是不证自明的,这一过程离不开法官心证。但是,法官心证不仅隐性扩大了其自由裁量权,增加权力滥用的风险,而且使得裁判结果无从检验。因此,心证透明化是法庭事实认知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集逻辑推理、论辩商谈、语用修辞传统三大论证方法于一体的事实建构模式,叙事既是裁判过程本质的外化表现,又是一种符合本土实际的整体主义的证明进路。当前,明确将叙事作为事实认知的逻辑架构,有助于适度厘清和消解我国存在的事实认知方法缺乏、认知规则混乱、认知能力有限等多重困境,增强裁判的说服力,达到服
2、判息诉的目的。未来,在承认叙事正向功用的基础上,还应重构裁判叙事的作用机制,保证叙事在兼顾情、理、法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关键词:裁判叙事;事实认知;证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23)02-0019-172023年4月第 35 卷 第 2 期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Apr.,2023Vol.35No.2作为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法庭审理是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关键阶段。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庭审实质化就被视为改革的重要举措。庭审的过程是认定案件事实、得出裁判结
3、论的过程,裁判事实的认知效果是影响司法判断结果的重要因素。在理论上,裁判事实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依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事实认知的过程、认定的结果依赖法官心证。法官心证始于庭审肇始,终于裁判作出,外化于文书说理。在实践中,过程心证的秘而不宣、结果心证的说理不足为司法审判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法官心证处于无从检验的黑箱状态,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走向和预期缺乏可预测性。有学者通过分析曾经发生的 54 件被改判无罪的刑事冤错案例发现,全部错案均涉及案件事实的认知问题,或者事实认定不清,或者事实认定错误1330,可见,事实认知的错误是刑事错案的形成之源。近年来,提升司法透明度、落实司法责任
4、制改革、完善证据规则等一系列举措对冤错案件的防范具有一定意义,但多年前发生的聂树斌案、念斌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件仍向我们发出警示:仅靠外部机制的预防与保障治标不治本,只有发现事实认知的规律,并建构一套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事实认知模式,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冤错案件,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67的司法终极目标。收稿日期:2023-02-28作者简介:杨佳瑜,女,河北邯郸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19DOI:10.16022/51-1716/d.2023.02.015目前,以事实认知与裁判叙事为主题的研究在我国还不多,研究多聚焦
5、于刑事诉讼客观制度的构建等方面,对事实认定与法官的内心确信等问题鲜有研究。在中国知网以“事实认知”为主题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我国近 10 年关于事实认知问题公开发表的论文仅有74 篇,且其中大部分与认知心理学相关,真正与诉讼法与司法制度有关的论文仅有 18 篇。这一数据充分表明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事实认知问题不够重视。在已有研究中,对司法证明模式的探讨和比较研究的视角是分析事实认知问题的主流切入点,这些已有的智慧成果为我们探明事实认知的有效路径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方法论指引。然而,目前的司法现状与理论基础表明,我们对于事实认知问题的研究还远不足以真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作为司法裁判的基础,法官所认定
6、的事实若与案件客观真实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则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无从言起。因此,本文以既有观点为基础,从新的视角提出裁判叙事的建构进路,期望为我国事实认定提供新的路径选择。一、应然与实然:我国裁判事实的认知机理与自省认识论对裁判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影响着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的方法运用与价值权衡,只有明确裁判事实的认知机理,同时归纳出我国裁判事实认知不足的表征,方能找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从而对症下药。(一)我国裁判事实的认知机理符合论、实用论、融贯论是指导法官事实认知的三大理论依据。符合论要求裁判事实的形成应尽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竞合,最大化趋近客观事实。实用论要求事实认知方法应当以实用为标准,
7、目前来看,裁判的可接受性是实用主义的主要表现,而叙事说理则是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手段。融贯论要求裁判事实的认知过程应当协调、无矛盾,面对繁杂交错的事实与证据,达致融贯是准确认定裁判事实的重要检验标准。1.目的学视角下裁判事实的发现与符合论裁判事实的认知过程是一个通过证据不断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这一过程以发现真实为目的。由探求真理的本质可知,真理与事实是同一的。在这一意义上,真理就是事实,事实就是真理。西方思想认为“真理 意味着思想表象与事实的符合,即 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知与物的符合)。”3252众所周知,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相关事
8、实曾经发生或存在着,但在认识论和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裁判事实的认知面临障碍。柏拉图提出的“洞穴喻”4273暗示在感性世界中人类认识具有相对性、局限性和不可靠性。在司法实践中,片面强调真理探明过程中的形式主义成分,对裁判事实的认知会走入一种极端的“法律真实说”,而片面强调真理探明过程中的实质标准,又会陷入形而上的困境,我们达不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只能无限趋近于客观真实。因此,我们追求的裁判事实是其与客观事实、规范事实的竞合,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2.解释学视角下叙事说理的还原与实用论观察只是工具目的,观察行为必然会指向一个以此为依据的行动,这才是观察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的标准是实用。实用主
9、义就是强调效用标准,通过把目的的适用性确定为真实性的标准和证据,以便使判决结论得到社会的认可,将真理诉诸于社会效用569。杨佳瑜裁判叙事的建构进路20在这一哲学意义上,真的判断就被赋予在认知主体对信念的可接受性上,从裁判事实的接收主体来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公众都是裁判事实的接收者,他们对事实认知的接受状态是检验认知结论的实用标准,而裁判说理则是架构在法官与裁判事实接收者之间的桥梁,是解释法官认知过程的载体。可以说,叙事是“心证历程”的可视化途径。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裁判事实的认定过程要依赖证据,首先通过证据信息的组合形成多个事实片段,继而通过事实片段的筛选组合
10、形成最终裁判事实的叙事版本。因此,叙事的过程是从“证据碎片”到“裁判事实”的构建过程,是将“历史事实”无限还原的过程。一方面,叙事是法官根据其主观思维建构的,即描述了可能存在、发生过的事实,另一方面,叙事也是为司法裁判的形成服务的,它用于解释整个裁判事实的认知过程,包括证据运用、故事模型构建和故事版本选取(排除合理怀疑)等说理环节。可见,叙事说理是解释事实认知过程、再现某种事实的重要途径。3.方法论视角下证据推理的交错与融贯论证据是组建裁判事实的基本元素,证据推理是裁判事实认知的重要方法。从最初的证据材料到最终完整的证明体系,逻辑推理搭建起“证据链”,在这一过程中,两个证据指向一致,形成最基本
11、的“证据链”,若干证据相链接形成“证据长链”,若干证据长链交织,形成“证据网”6173。证据推理必然要面对不同证据的交错纵横,尤其是在证据较多的疑难复杂案件中,法官需要在推理过程中作出抉择。换言之,法官必须在有限的证据里进行推理,对多种可能性做出选择,而选择的标准则依赖于“融贯”。融贯性(coherence)是瑞典著名法理学家 Aleksander Peczenik 在其文章 对理性的热情 中提出的,融贯的信念体系如同论证性循环的一个网络7190。融贯论最初产生在哲学领域,后进入到法学领域,融贯的标准就是要求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性命题之间相互一致,没有明显的矛盾,共同服务或指向同一目标,得
12、出可接受的结论。总之,各个证据链之间如果能够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的网络结构形式,就会产生最大的整理强度,这就是对证据推理的最高要求:形成一种融贯状态。(二)我国裁判事实的认知自省裁判事实属于判决事实,在性质上属于对案件涉及的生活事实或自然事实作出判断后所形成的事实命题840。裁判事实的认知偏差与错误是近些年来冤错案件的最直接成因,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中事实认知活动的普遍问题。1.控方主导型与质证效果不彰长期以来,控辩双方的平衡度不高也使得辩护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继而导致影响法官事实认知的质证程序难以发挥作用。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具有提前介入侦查的权力。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具有审前量刑协商的主导权。在
13、庭审阶段,检察机关身负“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与“国家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无论是自身诉讼地位还是获取案件信息,辩方均难以与检察机关对等,囿于控方的强势地位,辩方很难行使平等对话权。例如,在我国当前的庭审实践中,“打包质证”“捆绑质证”现象比较常见,有些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材料时,对证言笔录一般而言均采取直接宣读的方式,不管被告人是否听到且理解,一些法官又只是程式化地要求被告人对被宣读的证言作出有无异议的说明,而被告人很难记住宣读的全部证言内容,这往往导致无法有效质证9 66。杨佳瑜裁判叙事的建构进路212.规范粗疏性与认知程序虚无裁判事实的认知依赖科学完备的认知程序,立法规范的不够完
14、整使得我国未建立起一套体系化的认知程序,在现有立法框架内,个别条文规范并不能掩盖认知程序虚无的现实。第一,我国没有完备的证据开示程序,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笼统规定了控方负有证据开示责任,辩方有申请调取无罪与罪轻证据的权利,并未对证据开示的范围、主体与具体操作流程作出详细规定,这就导致控辩双方仍有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的可能,从而影响法官对事实认知的顺利进行。第二,我国举证质证程序被书面审理模式所取代,由于我国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且针对证人出庭的规定仍不完善,造成实践中以宣读案卷笔录代替证人出庭的弊病,影响裁判事实认知的真实性。第三,证据采纳程序与采信程序混同,关于证据审查,我国立法
15、上规定了证据三性的资格标准,并辅以一系列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以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审查的条件,呈现“一步认证”的特点,但是没有明晰证据认知程序的先后顺序与逻辑层次,从而不能满足证据认知的实际需求。3.印证单一化与认知方法机械当前,印证方法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认知方法,印证的合理适用固然能为事实认知提供助益,但时有发生的冤假错案也表明,印证方法的不当运用会产生错误事实认知的后果。其中,虚假印证、过度印证和印证运用简单化是当前印证方法运用不当的典型表现。例如,有些侦查人员基于绩效考核压力,强求印证,甚至人为制造印证证据。又如,司法人员过于强调和追求
16、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而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在单个证据未被查证属实时,即被表面上的相互印证所迷惑,错误认定事实。此外,我国并未建立完整的印证方法体系,但是除印证外,其他可操作性强的认知方法缺乏。这也是印证方法在实践中被封为“圭臬”的主要原因。认知方法不足且机械运用严重影响了裁判事实的顺利认知。二、比较与检视:事实认知面面观从审理模式来看,“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与“纠问制”(inquisitorial procedure)分别是两大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审理模式。从论证方法来看,演绎推理法、论辩商谈法与语用修辞法是传统三大法律论证方法,三者均在不同时期占据主流。建构我国事实认
17、知模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从两大维度中寻找事实认知的本质规律。(一)不同审理模式下的事实认知1.对抗制审理模式与两造竞争在对抗制审理模式中,法官的任务是,在当事人于诉讼程序中举证并得到确定的范围内,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对真实性。法官并不负责主动调查、增加诉讼请求等,若案件事实未予最终确定,法官可不予理会10812。在对抗制模式中,裁判事实正是在诉讼两造各自对立的观点中,通过竞争来加以认定,这样认定的事实更接近于事实真相,也据此产生了交叉询问。交叉询问是指在诉讼中,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诘问,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等环节。经过交叉询问,被证实为真的证言可作为认杨佳瑜
18、裁判叙事的建构进路22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纠问式审理模式与法官主导纠问式审理模式的形成与法定证据制度有紧密联系,往往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以期获得实质上“正确的”判决10812。纠问式审理模式中,裁判事实的形成依赖于法官,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官具有法定的调查证据的权利,具有官方垄断证据收集的特点;二是法官具有释明权,包括可直接要求当事人进行说明直到法官真正明白当事人的意图的消极释明权和主动提示或暗示一方当事人对某一要件事实加以举证和证明的积极释明权;三是法官掌握构建裁判事实的故事版本的权利,整个庭审的证明过程是完全由法官控制的一体过程,法官通过搜集、审查、采纳证据力求实现对事实真相的探索,形成对案
19、件事实的构建。由于法官对判决结果负责,故法官最终查明真相的期待是明确且不可回避的,裁判事实的形成主要依靠法官的主动认知与建构。这种模式下,虽然法庭证据较少受到诸如捏造等假象的影响,但是,纠问制实现实体真实的前提是,法官专业能力强、廉洁公正和严格自律,这也是职权主义能够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8168。(二)不同论证方法下的事实认知事实认知的过程具有动态性、交互性和可辩驳性。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不仅要论证裁判规范,也要论证裁判事实,更需要论证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因果逻辑链。这就要求裁判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法律论证的基础之上,逻辑、对话(论辩)和修辞的方法是法律论证的三种基本方法。1.演绎推理法与形式
20、逻辑有效性法官进行事实认知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演绎推理是从一般性前提到个别性结论的推理方法,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属于一种确定性推理。在演绎推理中,只要推理前提为真,推理过程合法合规,结论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演绎推理的优势在于逻辑严谨周密,不会被主观因素的介入,能维护自身的客观运行。最为典型的演绎推理法是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的三段论法,用逻辑符号表示为:若 TR,S=R,则 SR11150。此外,演绎推理包含多种形式,我们常见的三段论推理只是其中一种,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和关系推理等均系演绎推理的具体表现形式。众所周知,事实认知以逻辑思维为基础,离开逻辑思维就无法进行准确的事实认知。演绎推
21、理法充分体现了形式逻辑在事实认知中的重要性,形式逻辑使得法官能够以推理的方式,而不是以建立在兴趣、情感、偏见与神秘等基础之上的非理性判断,进行相应的价值取舍128。可见,由演绎推理映射出的形式逻辑在事实认知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2.论辩商谈法与参与主体合意性事实认知的结论关乎法的权威与稳定,为了实现“合理的可接受性的法律”被公民自愿遵循,事实认知的结论符合参与主体的合意至关重要。对此,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我国的控辩式诉讼模式,都强调事实认知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论辩与商谈,以此得出“终极意见”,如此,一种依赖沟通的客观与规范相结合的“求真”观念就产生了。“
22、求真”的过程表现在庭审中即事实认知的过程,它应当保持理性,只有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这一过程的最后结论才能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其中,杨佳瑜裁判叙事的建构进路23参与主体达成最后的合意是对事实认知结论的最佳认可,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论辩商谈法的运用至关重要。古有“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今有“控辩对抗,法官中立”,尽管表述不同,但其均有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控辩双方平等论辩的本质涵义。若将辩论的过程进行拆分,可以发现辩论包含三个步骤:第一步提出特定主张,第二步提出支持该主张的理由,第三步提出支持理由的保证,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还穿插着对质疑的回应或反驳。此过程在实践中进一步演化为商谈。而商谈所要达到的最
23、终目的则是使自己的法律主张为参与论辩的听众所接受。3.语用修辞法与论证结果可接受性事实认知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论证行为,论证的进行是从一定的语句过渡到其他语句的过程,因此也是一个语言过程,这一过程的终点要求任何裁判都需被证立。事实认定者需要利用一种语言,使他能够对任何东西给出一个答案,而语言的输出则与修辞法相伴相生。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法旨在使人信服,而非揭示必然的客观真理128,修辞法正是通过一系列的论证来获得听众信服的。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例,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由于诉讼角色的不同,控辩双方会构建符合己方利益的故事版本,而故事版本的选取便取决于相关人的信服程度。在法庭评议阶段,法官对于最
24、终裁判事实的形成有时并非仅依靠证据材料就能机械组成,这其中还需运用修辞来对整个故事进行润色。(三)多维面向中的本土启示裁判叙事1.裁判叙事是两大审理模式的本质与输出法庭审判是一个多角色交叉互动的言语过程,一个审判构成一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语篇,无论是对抗制审理模式还是纠问制审理模式,控辩双方在诉讼请求中构建的交流模式主要是“叙述”和“提问”。“叙述”在两大审理模式中均有体现,在叙述模式中,他们只是讲他们的故事,实施述说、断言和主张等言语行为,只是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对抗制审理模式下,控辩律师的职责是将散乱的证据整理成生动的故事,最终说服陪审团接受自己的故事,比起仅仅推翻对方证人的证词可信性,对抗制
25、下交叉询问的律师会更主动地利用提问回答的序列,把它作为构建对立的事实版本的展示平台,而且这种构建是与解构证人的直接询问证词同时发生的13411-424。“提问”模式则更加明显的体现在纠问制审判模式中,在查明事实的驱动下,法官的提问和证人相对自由地进行开放性叙事相结合,更会使得参与主体在潜意识下将证据融入故事的结构,但即使是对抗制审理模式,证人仍然是在“叙述”,只不过受到问题的较多限制罢了。总之,案件的裁判者、法官和陪审团在裁判的形成过程中,通过庭审双方的申述,甚至大众和媒体对案件的反应,也在不断地修正大脑中的故事情节,最后选取一个他们认为最佳的版本作为裁判。正如彭宁顿(Pennington)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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