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技术嵌入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及其法治应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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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ChatGPT技术嵌入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及其法治应对王静摘要:中国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情理法圆融。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社会治理目标与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围绕着司法公正的合理性标准展开讨论,以合理是合法的必要条件为基本命题,通过剖析ChatGPT的技术本质及其融入智慧司法场景的具体情形,揭示司法技术化趋势由于单向强化司法技术引发了伦理风险。ChatGPT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集大成者依然无法克服技术不能在个案中实现情理法圆融的缺陷。在司法技术化趋势下,既要以科技伦理审查控制算法与数据取用,也要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艺,后者是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条件下实现情理法圆融的最为重要法治路径
2、。尤其应明确法官主体与社会效能原则,培养法官对具体案情与社会运行机理的感知能力,使法官在把握具体案情的基础上,融贯法律知识、法律方法以及对特定主体合理行为的代入式判断和理解。关键词: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技艺;法律解释;伦理风险;科技伦理中图分类号:DF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7 4-9 50 2(2 0 2 3)004-0043-20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作者:王静,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法的全部实践都是围绕着公正价值展开的,古今中外莫不如是。汉谟拉比法典在序言中宣扬法是为了实现公众之正义;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
3、以及近代工业社会都主张法的功能在于实现公平正义价值;西方于2 0 世纪兴起的社会连带责任是在现代实证法学为王的时代里继续追求法之公正价值的具体制度表现。中国法自发源起,从“”的内涵中就体现出了追求公平正义之意。当然,不同时代、不同族群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即公正是一种与特定社群相关的价值准则,是一种多元的、动态的正义。但公正具有共同的价值内涵一即“合理的”。于是,各个时代的各个族群都在致力于探究和解释究竟合理的标准是什么。现代社会内在的精神维度与制度尺度的多元表现及其冲突,使得可获得共识性的“合理的”标准更加难以把握。但总体而言,人类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价值的理解随着法学与法律持续技术化的发展趋势,
4、经历了从追求实体公正到形式公正再到实体与形式公正本文系2 0 2 2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及其应对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 2 CFX079。世界汉道拉比注典年版第3 页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汉谟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3页。参见张永和:“”义探源,法学研究2 0 0 5年第3期;张中秋:中国传统法律正义观研究,清华法学2 0 18 年第3期。参见雷磊:司法人工智能能否实现司法公正?,政法论丛2 0 2 2 年第4期。参见吴忠民:公正:从传统到现代,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 0 0 1年第3期。本文所指的法学和法律的技术化发展趋势
5、是系统性的技术化,包括研究对象、主体、法学和法律方法、研究领域等各个方面的技术化。4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4期兼具的发展历程。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非常重视法的公正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如此。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着这个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与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此,国家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并积极将其应用于司法场景之中。但从实际应用效果来看引发了技术论技
6、术的客观性与强约束力提升了司法的统一适用度,但也触发了牺牲个案正义的风险。对此,国内外学界均已经展开了讨论。但既有研究鲜有基于大历史观从司法的社会需要、司法改革的演进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性三个维度展开的研究,而这一视角的研究有助于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更深人地理解何谓合理的司法。ChatGPT自问世以来,对将其应用于司法场景中的讨论持续不断。ChatCPT是人工智能中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最新成果,其所使用的深度学习技术与目前智慧司法中的类案检索制度所使用的技术同根同源,标志着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跨越式的进化。可以预见,在司法技术化趋势下,ChatCPT所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必然会嵌人智慧司法场景之中
7、。这就引发了这样一个不容回避的时代之问:ChatGPT技术嵌人司法场景后对提升司法公正指数,树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将产生何种影响呢?本文以维护和提升司法公正价值为视角,通过解析当代中国社会的司法公正观、ChatGPT的技术本质、司法应用及由于其技术缺陷所引发的伦理风险,详细诠释了提升法官司法技艺对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的决定性作用,并构建出了法官与ChatGPT相协同的法治应对措施,以期在顺应司法改革技术化的趋势下提升司法公正。一、司法技艺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自法学成为独立学科以来,不断加速的技术化进程始终伴随着对司法技艺的追求。司法技艺同时兼具司法所要求的技术性与人文性,最终目标是实现
8、法之终极价值-一维护公平正义。合理的司法裁判需要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的应用过程中融贯人文价值。例如,佩雷尔曼将法律论证与公正价值的实现联系起来,就是典型的司法技艺。4参见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 0 18 年版,第148 页。参见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htp:/ 0 2 3年2月2 5日访问。相关研究可参见EmilyS.TaylorPoppe,“TheFutureIsComplicated:AI,Apps&AccesstoJustice,72(1)Oklahoma Law Review,2019pp.185-212;【德】罗纳德巴赫曼等:大数
9、据时代下半场:数据治理、驱动与变现,刘志则等译,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 0 17 年版,第261-265页;左卫民: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法学论坛2 0 2 0 年第2 期;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 0 2 0 年第4期;周维栋:生成式人工智能类案裁判的标准及价值边界,东方法学2 0 2 3年第3期。参见【比利时海姆佩雷尔曼、露茜奥尔布莱希茨-泰提卡:新修辞学:一种论证理论,杨贝译,商务印书馆2 0 2 1年版,第25页;沈寨:实现个案正义的法律修辞学进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2 0 年版,第19 2-19 5页。45ChatGPT技术
10、嵌入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及其法治应对(一)情理法圆融:理想的中国式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公正标准的“合理”是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的。既然司法隶属于社会治理范畴,那么司法的这种“合理”就需要达到法律与社会效果良性互动的状态。实现司法公正不能片面地强调法律技术,简单地主张增强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形式逻辑塑造司法的规范性、客观性,也要在司法过程中注重个案案情及其背后的民情社情。公正的司法始终要向特定时代、特定群体回答何谓“合理”之问。作为司法公正判断标准的“合理”兼具司法专业与社会人文属性,所形成的判断逻辑是“合理应当合法,合法却未必合理”基于对社交媒体上发帖讨论的实证调研,在以“大学生掏鸟案”“彭宇案”
11、“大妈推倒摩托车赔偿案”为代表的争议性案件中,当代年轻人开始较为广泛地开展了法律规则之治的讨论,形式正义呈逐步被重视的趋势。在对产生了较广、较大舆情影响力的更多司法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情理法圆融仍是中国社会认知司法公正的主流标准。这说明情理法圆融具有相当强的历史延续性,但也必须看到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当代社会对情理法圆融的认知强调以法律适用为基础,尤其是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法官能够结合具体的案情、民情、文化模式与社会运行机理,达成同时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公正价值之共识的司法状态。情理法圆融是中国式“合理”司法的标准,其融贯法律技术与法律艺术,兼具法律专业性与社会公信力。
12、这要求法官在裁判说理时,在对具体案情进行综合性判断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适用和解释。情理法圆融中的“情”,指的是活生生的平凡人之良心,是不能无视或压制一般人认为是自然的感觉、想法和习惯等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价值观念。在中国司法史上,它最初指的是客观事实,诸如左传庄公七年曹论战中的“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随着法律的儒家化,情的主要标准成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自法律儒家化发端,中国文化上所言的这种情就不能用西方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人提出的相对主义伦理学进行理解,即情并非个人主观性的情感,而是具有社会普遍性的心理与行为规范,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是被“礼”这种社会规范所约束和校正过的情感。正是由于“礼”
13、对情的规范、升华,形为了人伦道德情感,才有了所谓的“缘情制礼”。所谓“理”,指的是道理、天理、天道。理比情更加抽象,主要是人们认识的各种(自然、社会)规律和长久形成的关于天地宇宙的整体看法,例如天人合一、中庸之道等,是包括习惯、风俗在内的诸如“欠债还钱”“扶助弱小”等不成文却被广为承认的种种原理、原则。“情”“理”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这是中国人实质思维的凝结,共同构成了法的价值来源。情理是将个案正义凝聚为普遍原则之后的社会良心之共识,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而非强调遵循某种预先客观存在的严格规则。情理是地方官意图权威性地解决纠纷时给自己提出的一般要求或规范性的心理感受。因此,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的
14、实际裁决千差万别。司法的重点环节是说理,不论是通过以合法性为核心的法律论证抑或是以合理性为核心的法律修辞,司法是根据法律裁判说服社参见【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赵晶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134页。同注,第135页。462023年第4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会大众的技艺。即公正价值的实现必然要通过说理才能实现,并且这种说理要能够获得社会的理解与承认。既然要服众才可称之为合理的司法裁判,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司法裁判,那么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就不能仅仅以法律人的思维裁判(当然,法律人的思维是作出合理裁判至关重要的前提)。在司法技术化的趋势下
15、,也需要特别重视法官对社会情理观的认知力。这就是说,除了需要增进法官在法律知识和方法方面的技术水平之外,也需要使法官以正常人的角色理解所生活的社会实际,理解其置身的社群现状,深人社会社群之中理解特定时代的中国社会。深人理解中国社会才能深刻洞悉何谓当代中国人的情理。这是因为,情理的本质是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共识,也因为这种普遍性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情理作为社会认知之共识不具备法律职业人的技术水准,却构成了检验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若某个司法裁判严重偏离情理,即便有充分的依据法裁判之根据,也必然说明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方面存在改进或改正的必要。(二)以增强法
16、官司法技艺为主要路径实现情理法圆融既然当代中国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主流理解是情理法圆融,那么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情理法圆融的合理裁判呢?达成该目标的关键在于培塑法官的司法技艺,即司法技艺是实现情理法圆融的必要条件。司法技艺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为解决纠纷、维护法律而使用的各种技艺、策略、方法、立场与态度,其最终目标是帮助法官策略性地解决手头案件,并尽可能地说服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尽力维护法治原则。以柯克为代表的普通法学家认为,司法技艺是一种明显不同于自然理性的完善的人造理性,是处理各种具体纠纷的方法和技艺的总和。然而,在司法技术化趋势下,极易被法律人忽略的是,司法并不仅仅是一门技术,也是艺术。既有研究往
17、往将司法艺术理解为法律修辞之术,是通过法律语言学进行清晰明了且具有说服力的说理方法。本文并不否认法律修辞是司法艺术,但不能忘记的是,法律修辞学自12 世纪发达于注释法学派繁荣的时代起,其本身也是司法技术化的组成部分。本文所强调的司法艺术侧重于融人司法的人文属性。具体而言,本文所指的司法艺术是对个案案情的具体分析及其所折射出的民情社情的清晰、深人的理解,是一种对社会文化与运行机理的深人洞察力以及对具体个案中何为个体合理行为的具有同理心的代入式判断与理解。英国哲学家欧克肖特指出,理性包括两种知识:一是技术性知识,主要特征是可以被精确制定,其清晰的规则被记载于书本中供人学习;二是实践性知识,存在于运
18、用中,不是反思的,也不能被指定为规则。从技术上来说,司法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而从艺术角度而言,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运用富有创造性的方法。司法艺术不仅指创造性的司法方法,还包括法官独参见姚中秋:技艺理性视角下的司法职业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 0 0 8 年第6 期。参见李红海:普通法的司法技艺及其在我国的尝试性运用,法商研究2 0 0 7 年第5期。See Gerald J.Postema,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Clarendon Press-Oxford,1986,pp.6-38.参见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
19、法学论坛2 0 13年第5期。参见【英】迈克尔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 0 0 3年版,第4页。关于两种知识的区分,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迈克尔博兰尼都有相近论述,此处不赘。参见余文唐:司法技艺:法律解释与空缺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2 0 年版,前言第1页。47ChatGPT技术嵌入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及其法治应对具匠心地运用司法方法使案件的处理显现出的独特而美观的状态或效益。?本文所言的司法艺术是存在于社会实际生活之中的“活”的知识。司法总是指向法律的运行实践,既有概念义理知识体系,也有对于人世百态、人性深入的洞悉。司法技艺实际上是学术传统与实践传统自洽状态的结
20、合,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例对法条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法律起源于基于人性的生活经验的生活常例。普通法系中的普通法、衡平法均是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特点是依案情合情合理地适用法条,甚至能够灵活地运动法律原则与宪法精神处理案件。普通法的形成就是王座法院的法官在类似“揉面团”的过程中将地方习惯、普遍伦理规则与罗马法原理、国王命令等结合在一起。因此,普通法规则本身就带有相当明显的“合理即是合法”的特征。在使用普通法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中,司法场景中有三个重要角色,分别是法官、律师和陪审团,三者共同构成横向的智慧共同体。基于遵循先例制度,法官还秉持着历代法官的共同智慧
21、(Wisdomof Ages)。因此,个案中的法官是横纵两种智慧的凝结点。横纵两种智慧本质上都是以具体案情为核心的司法技艺。在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关系及法律关系所反映出的社情民意之后,法官才会致力于寻找或创制法律依据,解决该具体纠纷。而横纵两种司法智慧,即不论是律师、陪审团还是作出既裁案件的历代法官们,其主要价值不是给出法律适用依据,而是应当如何理解案情及其背后所反映的社情民意才是合理的,以深入理解案情为前提才有后续的法律适用或规则创制。另一个重视法律适用过程中案件事实及其背后的社情民意的实证素材是古代中国司法。传统中国司法官以深厚的人文素养与对社会民情案情的精准把握,塑造了古代中国司法情理
22、法圆融的基调。基于情理的普遍性,儒学出身的行政官员往往以情断案,并将这种做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技术。其强调对案件的具体性或特殊情况予以通盘和细致的考虑,“不能无视或压制一般人认为是自然的感觉、想法和习惯”或“尽量应该使良好的人际关系得以维持或恢复”等,重视个案案情,重视在已经儒家化了的法律基础上融情于法,秉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价值观念。韦伯称中国法官为家产制或家父制法官,认为司法审判尤其是民事审判追求的是实质公正,几乎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进行自由裁量,称中国传统司法为卡迪司法。但是,国外法理、法史学家对情理法圆融的中国传统司法的解读有值得商榷之处。有学者通过对清代汪辉祖自传所载案件进行详尽分析
23、后发现,其既不是纯粹的依法裁判,也不全然是依照情理法裁判,而是情理法圆融的司法技艺,是一种兼具情理与法律依据的裁判模式。在汪辉祖看来,精通律例乃是司法官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但仅仅熟悉律例是不够的,还需要明知律例背后的意蕴一一律意。所谓律意,包括作为律例精神的经义,也包括构成律例源泉的人情和风俗。风俗是情理的另一种表达。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对风俗的内涵作了梳理后认为,风俗的核心在于通过某些行动方式表现出来的人民精神品质。由于中华参见孙斌荣:论司法的艺术一一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最高境界追求,载万鄂湘主编: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一司法能力建设与诉讼制度改革(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0 6
24、 年版,第8 0 页。参见李红海:普通法的司法技艺及其在我国的尝试性运用,法商研究2 0 0 7 年第5期。我国学界就韦伯认为中国传统司法是卡迪司法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中国传统司法不是卡迪司法,而是结合具体案情所进行的据法裁判。参见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类型的再思与重构一一以韦伯“卡迪司法”为进路,政法论坛2 0 19 年第2 期。482023年第4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传统立法未有作为自主知识体系的法学,立法本身就是缘情理而构建的,且社会情理具有相当广的普遍性,据法裁判就是据情理裁判,司法公正观与社会公正观具有较高程度的一致性。传统中国的司法裁判是形式化与实质化的有机结合,在形式化
25、与实质化之间充满张力,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都是在遵循律例的前提下寻求情理的平衡。传统司法情理法圆融的独特之处在于价值融人司法的标准与途径,法官充分理解并认可中国社会的情理观。在清明集中,几乎每个官员都有明确自觉的情理意识。户婚门载胡石壁判语:“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不上违法意,下不拂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我国棠阴比事中的司法技艺从外延上包括求供之技艺、求证之技艺、裁判之技艺。有学者对薛允升处理三牌楼案件中证明了司法实践与特定族群的社会生活实践息息相关,理想的法律论证既是一种专业技能的反映,也是实践智慧的体现。沈家本、梁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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