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公司基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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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增强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法定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互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可向外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在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泄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机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和机制得到有效执行。 (二) 信息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三) 组织策划。在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等情况下,全面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 维护公共关系。除与投资者的关系外,还应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或预计危机将出现时)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 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服务,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及时回复有关咨询与建议。 (八) 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七条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法规和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建立信息采集制度 (一) 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制度。及时收集各部门及 控(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二) 建立投资者活动的备案机制。对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三)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收集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建立投资者信息档案、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记录、投资者见面会及新闻发布会的会议档案等。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尤其是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第十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 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 股东大会; (三) 网络沟通平台; (四)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 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 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 邮寄资料。 第十三条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工作程序 (一)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的信息披露工作程序,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必要的审核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 (二) 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工作程序:公司领导参加研讨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由各职能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整理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领导审定。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给予配合提供有关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披露的信息尺度应严格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必要时应经公司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可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召开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网络沟通平台 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及时回答网络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第十七条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八条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及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安排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在接待过程中,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参观人员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时或公司认为必要时, 按有关规定举办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上述活动若采用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相 关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相关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通过公司网站、网络平台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等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的相关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全体投资者。 第二十条其他公共传媒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特定对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预约登记,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做好调研采访活动的准备工作。为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原则上不安排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时,董事会秘书须对特定对象身份进行认真核实,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机构证明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安排专人 做好会议记录。沟通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应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若存在,应要求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绝对保密,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 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备案留存。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备案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备案,但应当在本次备案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公司发现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 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第 10 页共 10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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