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征求意见稿)DB11-945-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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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 ×××—20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征求意见稿) The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Safety &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nd Safeguards&Fire Figh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2012-××-××发布 2012-××-××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The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Safety &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nd Safeguards&Fire Figh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编 号:DB111XXX-2012 备案号:XXXX – 2012 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 2012年 北京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1.4、3.3.4、3.3.5、3.3.6、3.4.6、3.4.9、3.4.13、3.4.17、3.4.18、3.4.19、3.4.24、3.4.26、3.4.28、3.5.2、3.5.4、3.5.5、3.5.9、3.5.13、3.11.4、3.11.5、3.12.8、3.12.13、3.15.8、5.3.12、5.3.13、5.3.14、5.3.25、5.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安全处及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标准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安全防护、场容卫生、保卫消防及附录,共5章和1个附录。其中附录A为规范性(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四号中路16号院3号楼施工处 邮编:100039 )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钢、魏吉祥、董良、孙宗辅、解金箭、吉祖友、吴建、徐良、胡晓琦、聂澄宇、王静宇、王彦昌、寇德全、戴宝均、刘立平、孙海东、冯世基、曹裕平、于祥琳、杨镭、贾连静、王秀善、唐华、董鹏、薛晶、潘振东、李稳全、罗建忠、夏义荣、刘刚 唐伟、陈路、姜华、申强、严玉材、阎伟东、杨菊欣、魏铁山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安全防护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3 3.3 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4 3.4 脚手架作业防护 5 3.5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7 3.6 安全防护用品 8 3.7 洞口防护 8 3.8 临边防护 8 3.9 高处作业防护 9 3.10 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10 3.11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0 3.12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2 3.1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 14 3.14 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 14 3.15 拆除工程安全防护 15 4 场容卫生 16 4.1 现场场容 16 4.2 现场材料 17 4.3 垃圾管理 17 4.4 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 18 5 保卫消防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保卫工作 19 5.3 消防工作 20 5.4 内业资料 22 附录A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 ····················································································1 2 Terms ···································································································2 3 Security Protection ··················································································3 3.1 General Rules ···········································································..···3 3.2 Foundation Trench、 Pit、 Ditch and Large diameter piles work protection ·.···3 3.3 Large Template Erect Security Protection ···············································4 3.4 Scaffold Operations Protection ···························································.5 3.5 Tool Type Scaffold Operations Security Protection ····································7 3.6 Secure Protective Equipment ·····························································8 3.7 Hole Verge Protection ······································································8 3.8 Periphery Protection ········································································8 3.9 High Operating Protection ·································································9 3.10 Materials and Tools Storage Security Protection ······································10 3.11 Temporary Power Supply Security Protection ·········································10 3.12 Construction Machine Security Protection ·············································12 3.13 Limited Space Work Security Protection ···············································14 3.14 Steel Structure Install Security Protection ··············································14 3.15 Demolition Work Security Protection ···················································15 4 Construction Site Health ············································································16 4.1 Construction Site Environment ································································16 4.2 Construction Site Materials ····································································17 4.3 Waste Management ············································································.·17 4.4 Construction Si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Immunity···································.18 5 Safeguard The Fire Protection System ··························································.19 5.1 General Rules ···················································································.19 5.2 Safeguard work ················································································.·19 5.3 Firefighting work ··············································································.·20 5.4 Industry Datas ·················································································..·22 Appendix A Approval form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hich with limited space dangerous work ·········································································································.24 Professional(standard) term use explanation ·························································.·.25 Professional(standard) list reference ··················································..·26 38 1 总则 1.0.1为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要求,推荐使用标准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0.4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1.0.5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围挡 fence 指为了将建设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采用各种成型板材构成的维护体等。 2.0.2生活垃圾 Garbage 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2.0.3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waste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路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3 安全防护 3.1一般规定 3.1.1 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入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1.3 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 3.1.4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1.5 施工现场应按相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险情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1.6 砌筑1.5m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5m,达到相应强度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砌筑,并应分步进行回填。 3.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3.2.1 基础施工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和地下工程资料。 3.2.2 基础施工前必须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 3.2.3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及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3.2.4 基坑周边必须要有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雨水排水畅通。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挡水围堰。 3.2.5 基坑边缘1m内禁止堆物堆料,1m以外堆物堆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方案规定。 3.2.6 基坑周边5m以内不宜设置集水坑。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 3.2.7 毗邻道路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必须设红色标志灯。 3.2.8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 3.2.9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 3.2.10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2.11 施工企业应严格控制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确因场地狭窄无法实施机械成孔,或者由于设计及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的情况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2.12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超过16m深的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还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2.13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必须强制性持续通风,确保通风良好。 3.2.14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密实。 3.3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3.3.1 大模板存放区应设不低于1.2m高围栏封闭管理。 3.3.2 当钢模板宽度大于1.5m时,宜设置两个及以上的支腿。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 3.3.3 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0mm,并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采取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3.3.4 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使用钢管搭设,应设有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 3.3.5 木质大模板应采用可重复周转使用的配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严禁使用铁丝或钢筋焊接制作吊环。 3.3.6 大模板吊装入位后、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3.3.7 吊运大模板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采取措施防止起吊模板碰撞相邻模板。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 3.3.8 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穿墙螺栓等其他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采用容器吊运,禁止用编织袋直接吊运。 3.3.9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 3.3.10 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大模板起重吊装作业。 3.4脚手架作业防护 3.4.1 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3.4.2 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4.3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4.4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规范要求。 3.4.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3±0.5mm,壁厚3.6±0.36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3.4.6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 3.4.7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有排水措施。 3.4.8 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底部必须铺设垫板,其厚度不小于50mm,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 3.4.9 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必须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3.4.10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4.11 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3.4.12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作业层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3.4.13 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4.14 脚手架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3.4.15 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双排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与内外排杆件相连接,连墙件宜与立杆相连接。 3.4.16 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 3.4.17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3.4.18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4.19 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3.4.20 剪刀撑跨度为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度~60度,剪刀撑与立杆交叉处应用扣件连接。 3.4.2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距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不小于180mm高的挡脚板。 3.4.22 脚手板应设置在不少于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两端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3.4.23 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第一道水平网下方每隔10m及以下应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3.4.24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 3.4.25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 mm~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mm~30mm。 3.4.26 承重或上人的悬挑脚手架,其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3.4.27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 3.4.28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6mm,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螺纹钢。 3.4.29 脚手架杆件严禁钢木混搭。 3.4.30 禁止将混凝土输送泵管的架设与脚手架相连接。 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3.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标准。 3.5.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3.5.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及放置物料,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 3.5.4 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施工作业。 3.5.5 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3.5.6 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3.5.7 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 3.5.8 吊篮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绳径不小于12.5mm。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蓝上任何部位有联接。 3.5.9 吊篮内不应超过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 3.5.10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3.5.11 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人员、物料进出吊篮必须在地面进行。 3.5.12 电梯井操作平台支撑应使用14#及以上型号工字钢,或采用落地式支撑体系,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5.13 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保险绳应张紧,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 3.5.14 悬挑式钢平台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 3.5.15 悬挑式钢平台承载面积应不大于20m2,长宽比应不大于1.5:1。 3.5.16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宜超过5m,应设防护栏杆和爬梯。 3.5.17 电梯井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等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 3.6安全防护用品 3.6.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应根据具体作业环境和特点,参照GB/T11651标准,合理配备,正确使用。 3.6.2 进入施工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安全帽质量应符合GB2811标准。 3.6.3 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m及以上施工作业,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规定。 3.6.4 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安全网应使用绿色或蓝色,要定期清理、保持整齐、清洁。 3.6.5 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规定。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阻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 3.7洞口防护 3.7.1 1.5m×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封闭,有防止挪动、位移的固定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 3.7.2 超过1.5m×1.5m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孔洞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洞口尺寸过大,无法全部支挂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 3.7.3 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并加警示标识。 3.7.4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 3.7.5 电梯井首层应设双层水平安全网。首层以上和有地下室的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 3.7.6 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作为垃圾通道。电梯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进行论证。 3.8临边防护 3.8.1 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加挂密目网封闭严密。 3.8.2 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必须搭设不低于1.2m高的防护栏杆。 3.8.3 旋转式楼梯安装防护栏杆同时,中空位置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设双层水平安全网。 3.8.4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应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3.8.5 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的,按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 3.8.6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或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 3.9高处作业防护 3.9.1 高处作业施工应遵守《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要求。 3.9.2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 3.9.3 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等措施。 3.9.4 在建工程外侧使用落地式脚手架时,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除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外,应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且当使用吊蓝作业时应停止该作业区域除吊篮外的一切屋面及临边作业。多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搭设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应搭设6m宽的双层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5m,多层和高层建筑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应设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 3.9.5 在2m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人员上下要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3.9.6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安全、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3.9.7 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箱(袋)内,拆、装下的剩余物料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3.9.8 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所有施工交叉作业,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旁站监护。 3.9.9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护头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厚的脚手板。护头棚长度多层建筑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 3.9.10 高处作业施工时,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坠落范围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3.10.1 玻璃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玻璃呈70~80°角堆放,底部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10.2 玻璃搬运、安装过程中,放置要牢靠,防止倾倒和底部滑移。 3.10.3 人力搬运玻璃时,必须使用专用夹具和吸盘,施工人员在存放架两侧利用吸盘先将玻璃与其它玻璃移开50~100㎜左右后方可进行搬运。搬运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在存放架两侧负责看护剩余玻璃。搬运后,周转架上的剩余玻璃应按照要求进行捆绑固定。 3.10.4 砌块、砖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钢筋盘条码放高度不超过两层。 3.10.5 水泥等袋装材料、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3.10.6 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库分类存放,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志。 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3.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 3.1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设电工值班室。值班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等日常工作。 3.11.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应遵守总包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11.4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取不少于三级配电、TN~S接零保护和逐级漏电保护。 3.11.5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同一配电系统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3.11.6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导线必须按规范采取架空、穿导管或线槽等敷设方式;电缆线路宜埋地敷设,当沿建筑物、构筑物敷设时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必须沿地面明敷设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3.11.7 各类施工活动必须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木、竹或其它绝缘材料搭设可靠防护。 3.11.8 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应合理;箱体应完好、牢固、无锈蚀、防雨、防尘;箱门外侧面应有安全用电警告标志、编号和责任人。 3.11.9 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配电箱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且应整洁、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稳固,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方,顺直固定。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并设有警告标志和灭火器。 3.1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电器规格、型号和布置固定符合规范和满足使用要求;箱内配线必须整齐、连接良好,N、PE端子板齐全;控制开关应标明用途,并在箱体正面门内侧面设本箱单线系统图;箱内应整洁、无杂物,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拉闸断电、上锁。 3.1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严禁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 3.11.12 电气设备、电动机具和照明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配电箱的金属支架、金属围栏和配电线路的金属保护管、配线钢索等必须按规范接零或接地。 3.11.13 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配电,其电源电缆线应规范敷设。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 3.11.14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必须按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3.11.15 一般场所宜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开关、电源线、插头必须完好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需加长时应增设移动式配电箱。 3.11.16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照明光源。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对高大空间、大面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压钠灯、汞灯、卤钨灯等光源。 3.11.17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空调、电暖器、电风扇等必须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漏电开关等电器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应使用专用充电柜,应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宜设置在专用房间内,生活区宿舍内严禁使用其它各类电加热器具。 3.11.18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设专用分配电箱,每栋楼、每个食堂宜设专用控制箱。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并按规范架空或穿绝缘导管、线槽敷设,导线过墙处必须有保护措施。 3.11.1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变压器宜放置在专用控制箱内,且控制箱的正面为变压器的一次侧控制,背面为变压器的二次侧控制。 3.11.20 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并保护接零,金属支架手持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有接头。 3.11.21 现场交流电焊机必须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配备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m;电焊机二次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双线到位,长度不应大于30m,软电缆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和接头,与焊机连接处防护罩应完好。 3.11.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采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3C证书和相关检测报告。 3.11.23 检修和移动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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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征求意见稿)DB11-945-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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