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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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推动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x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最终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中信贷资产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化的法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等权益份额。 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手册指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而制订的业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机构如下: (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特指x银行。 (二)受托机构:指负责管理特定目的受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具有特定目的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等。 (三)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有贷款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自身,通常由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原管理分支行或指定分支行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一般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同一交易中,资金保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五)评级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的机构。 (六)会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审慎调查商定程序、出具意见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律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法律咨询、交易文件起草、律师见证、出具专业意见等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八)财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资产池筛选、交易结构设计等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x银行还可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交易安排人、发行安排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投资者。 第五条 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安排、统一管理、规范运作、严控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业务部牵头组织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组织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牵头组织确定资产池;组织信贷资产的筛选和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负责设计交易结构、构建证券;组织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工作,包括发行前的估值、确定价格区间、价格谈判等;协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贷资产转移等;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研发;牵头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系统的需求研发、运营维护工作。 第七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负责自持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部分专项资金安排;负责资产支持证券估值工作。 第八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资产池组建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的制度制订、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九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统一风险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的风险分类、减值准备以及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等。 第十一条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文件审查和业务合规审核。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清算、帐务核算工作;负责完成总行层面相关业务操作并指导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操作,负责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设计和操作手册编写。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系统的开发、升级工作。 第十四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部分“代投代持”工作。 第十五条 特殊资产经营部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参与x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筛选、尽职调查、资产估值定价审议、结构设计、清仓回购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采购管理部根据x银行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资产池原所在分行的主要职责是证券化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按照自营贷款的各项规定做好证券化资产贷后管理,以及相关制度要求的其他贷款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业务发起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根据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牵头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申请,起草“信贷资产证券化立项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立项报告”)签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立项报告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分析: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监管、同业竞争与市场销售情况分析等; (二)项目概况: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需求、项目收益等; (三)项目要素:包括基础资产类型、规模、期限、利率、地区与行业分布、交易结构、费用预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等; (四)项目实施方案:对拟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建议,包括:项目组参与部门及人员构成、中介机构团队、职责分工、计划进度等; (五)其他需要在立项报告中说明的事项。 第二节 项目资产池的调查与构建 第十九条 资产储备 根据业务计划和资产池组建标准,总行前台部门建立并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储备资产池,定期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报告池内资产情况。 (一)制定入池标准和入池规模。根据职能分工,总行要根据每一阶段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需要,制定入池标准和入池规模,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构建储备资产池。根据入池标准和入池规模,总行前台部门负责入池资产筛选并构建储备资产池。建池可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由总行按照资产入池标准从信贷管理系统中遴选资产入池,分行后续补充有关信贷资产形态信息的模式;“自下而上”是指由各一级分行结合当地市场环境及自身经营需要,根据总行的资产入池标准,主动筛选本行信贷资产并向总行提出入池申请的模式。 1.“自上而下”遴选流程。 (1)总行前台部门根据入池标准和入池规模,检索资产清单、会商相关部门,确定拟入池资产。 (2)总行前台部门对拟入池资产,征求资产所在一级分行意见。 (3)根据分行反馈信息,最终由总行确定入池资产清单。 2.“自下而上”推荐流程。 (1)根据总行入池标准和入池规模,由一级分行遴选拟推荐入池资产。 (2)总行前台部门根据分行推荐的资产进行初审,会商相关部门,按行业政策和监管要求确定拟入池资产。 (3)按流程由总行最终审批入池资产,并通知相关分行。 (三)有效期管理。入池资产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经总行同意,各分行不得对已报送、总行未做退回处理的入池资产进行其他操作,不得对总行前期已退回的资产重复报送。入池资产到期时,如该资产仍未进行卖出操作,则自动出池,资产提供分行恢复对该资产的处置权限。在有效期内,资产提供分行不得对入池资产进行转让、交易等影响该资产入池时状态的其他操作,公司业务部将池内资产区别为可撮合、撮合中、审批和实施等不同阶段予以标识管理。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 总行前台部门协助信用评级机构、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等中介机构在储备资产池中筛选项目资产池,并完成相关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机构重点对项目资产池的资信情况、内外部评级结果进行尽职调查。 (二)法律顾问重点对项目资产池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 (三)会计顾问重点对项目资产池的五级分类情况、金额、利率及还本付息等要素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资产确定 总行前台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最终确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和资产清单,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选择一系列中介机构,包括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贷款服务机构(如需)、主承销商、财务顾问(如需)等。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选聘根据x银行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选聘过程中要优选考虑实力雄厚、行业领先、对x银行综合回报高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受托机构为必须由x银行直接选聘的机构,选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条件的信托公司或国家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机构担任; (二)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受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受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五)具有履行特定目的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管理受托财产; (三)持续披露受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四)依照受托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五)受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此前行业惯例,对受托机构之外的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选聘可按如下方式中的一种执行: (一)由x银行直接对中介机构进行选聘; (二)由x银行选定受托机构后,由x银行与受托机构共同进行对中介机构的选聘; (三)按监管要求需要由受托机构自行选聘的中介机构由受托机构直接选聘,故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 第四节 交易结构设计 第二十七条 在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同时,总行前台部门会同中介机构研究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交易结构安排,包括相关的法律审查、现金流分析、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税务安排等。 第五节 项目报批(报备)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资产池、交易结构确定之后,公司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组织编写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报批(报备)材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之后,公司业务部牵头就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或报批。 第六节 定价和发行 第三十条 获监管部门批准(备案通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由公司业务部牵头,会商总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和发行工作,实施以估值为基础的定价模式。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确定的资产清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部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组织协调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确定发行时间、价格区间等要素,以及发行公告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业务部负责协调各中介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家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市场发行的,公司业务部负责协调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会同总行相关部门及受托机构,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划付、中介费用支付等相关工作,同时将最终证券化贷款清单抄送相应贷款分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督促受托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督促受托机构,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或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在国家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市场交易。 第七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市场部根据监管要求,在经营与风险授权范围内,按照债券投资业务流程,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第三十八条 金融市场部采取“代投代持”的方式,持有监管要求的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部分。“代投代持”相应投资不占用金融市场部资金和投资规模,由资产负债管理部划拨专项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和单独核算。“代投代持”投资损益划归项目资产池原所在分行,不纳入金融市场部核算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代投代持”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损益,原则上按照入池资产的调整利润占比进行分配。 第八节 贷款服务、信息披露与跟踪评级 第四十条 x银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担任贷款服务机构的,根据相关制度和合同约定,按照贷款服务手册的要求对项目资产池中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收取资产证券化顾问手续费(贷款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由公司业务部统一组织协调各贷款服务分行配合受托人、评级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及跟踪评级工作。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总行统一对外提供。 第九节 不合格资产赎回及清仓回购 第四十二条 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按相关合同规定必须执行不合格资产赎回和清仓回购操作的,具体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规程》和贷款服务手册执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纳入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对x银行转移了资产所有的风险和控制权的,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对x银行保留了资产所有的风险和控制权的,继续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五条 除贷款服务手册另有明确规定的,纳入x银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其资产保全、责任追究等按照x银行自营贷款相关规定执行。总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对项目资产池原所在分行实施还原考核,即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后将证券化贷款视同贷款收回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和会计核算按照x银行相关制度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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