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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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Y-QC-K-3107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版本:0/A 1 目的 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人民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文件规范,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 3 原则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遵循“集中管理、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由总行统一管理,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1 集中管理:提供统一的网上银行服务界面,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3.2 确保安全:采用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运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3.3 讲求效益:对网上银行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4 职责 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其业务需求由电子银行部、信息科技部、运营部、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确认。 4.1 电子银行部 4.1.1 制定网上银行的发展规划; 4.1.2 制定和修改网上银行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4.1.3 研究网上银行的市场定位,制定并实施营销策略,开拓市场; 4.1.4 负责相关业务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4.1.5 指导、协助分支行开展网上银行工作; 4.1.6 管理各级行网银操作人员的审核; 4.1.7 受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咨询和投诉; 4.1.8 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项目的开发,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业务需求,并对新业务进行推广和运用; 4.1.9 组织分支行开展网上银行的业务培训; 4.1.10 负责xx银行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 4.2 会计结算部 4.2.1 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设计网上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流程; 4.2.2 配合电子银行部进行网上银行公司类业务新项目的开发,提出需求方案、开展可行性论证、对公司类新产品进行验收; 4.2.3 配合电子银行部组织分支行开展网上银行公司类业务的培训; 4.2.4 协助电子银行部管理各级行网银操作人员。 4.3 运营部 4.3.1 负责网上银行资金清算类业务管理; 4.3.2 负责网上银行的业务监督处理; 4.3.3 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的特殊电子类凭证USB-KEY、动态令牌的管理; 4.3.4 负责超限额交易的落地处理,超限额交易纳入运营部授权管理流程。 4.4 风险管理部 4.4.1 牵头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 4.4.2 牵头组织制定网上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 4.5 总行办公室负责管理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的审批工作; 4.6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系统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4.7 信息科技部 4.7.1 负责网上银行软件的开发和升级维护; 4.7.2 负责制定和实施系统安全策略,组织行内外专家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检查; 4.7.3 负责网上银行的系统建设,保障网上银行的系统正常运行; 4.7.4 负责网上银行系统及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 4.8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网上银行大额交易的头寸管理; 4.9 各分支行 4.9.1 负责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网上银行柜台业务,柜台办理业务时负责审核客户申请注册及更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9.2 负责临柜宣传和解释工作; 4.9.3 负责及时核实和处理权限内的落地业务,办理其他指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等; 4.9.4 负责辖内支行网上银行管理端的柜员管理; 4.9.5 负责辖内支行行网上银行客户的银企对账工作。 4.9.6 负责受理客户咨询、投诉和建议; 4.9.7 向总行提供业务的反馈意见。 5 客户管理 5.1 网上银行的每个注册客户均有唯一特定的客户号,客户号按照客户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由系统生成,在客户号下管理该客户在我行开户的账户。若一个客户存在多个客户号,经办行必须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客户号合并操作。 5.2 个人客户注册我行个人网银缴费用户,需登录我行网上银行使用已有的甲秀卡进行注册。 5.3 个人客户注册我行个人网银短信用户、证书用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甲秀卡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办理时需填写《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业务办理申请表》,签订《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5.4 个人注册客户信息变更管理 5.4.1 个人注册客户需要信息变更时,可以在网上进行非关键信息(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等)的修改。如要变更客户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必须持相关材料到我行网点进行修改。 5.4.2 若个人客户无法在网上银行完成自助加挂账户或发现加挂账户有误,可联系我行客服中心进行处理或到网点柜台咨询办理。 5.5 个人注册客户撤销注册管理 5.5.1 个人注册客户撤销,须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注册网上银行的甲秀卡到我行任一网点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填写《xx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办理申请表》,经办行核准后办理。 5.5.2 客户网上银行撤销注册后,由经办行负责收回客户的电子凭证。 5.6 一般企业客户注册管理 5.6.1 一般企业客户要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必须向开户行提供填写好的《xx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版业务办理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注册经办人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xx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版业务办理申请表》应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和预留印鉴。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填入法人联系手机、身份证号码,由开户行审核授权经理负责进行核实。 5.6.2 开户行柜员核准申请材料,对公章、预留印鉴进行验印完成后与客户签订《xx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企业)》。协议书签订之后,由开户行柜员进行注册操作,操作过程中需使用高拍仪预留经办人、操作柜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影像。新注册客户,开户行对账人员当月负责上门核实网银开户真实性。企业网银注册成功后不可立即使用,必须由开户行网点负责人上门核实后开通。 5.7 一般企业客户信息变更管理 5.7.1 一般企业客户信息变更时,可以在网上进行“操作员联系电话、操作员登录名、操作员业务办理类型、操作员权限信息、操作员登录密码”等非关键信息的修改。 5.7.2 客户需到我行网点办理关键信息修改。关键信息修改时按照有关会计管理制度必须先对核心系统客户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后系统自动同步网银信息变更,关键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人信息、管理员姓名、管理员证件号码”。办理时,必须向开户行提供填写好的《xx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版业务办理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开户行柜员核准申请材料后,对公章、预留印鉴进行验印。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填入法人联系手机、身份证号码,由开户行授权经理负责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开户行柜员完成变更操作,操作过程中需使用高拍仪预留经办人、操作柜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影像。信息变更后,开户行对账人员当月负责上门核实网银信息变更的真实性。 5.7.3 如要变更企业管理员信息,应由管理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到我行网点办理。开户行办理时,需使用高拍仪预留经办人照片、操作柜员照片、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影像。信息变更后,开户行对账人员当月负责上门核实网银信息变更的真实性。 5.7.4 各分支行对网上银行客户每月必须进行对账,要对交易回单、网银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变更、财务主管变更、管理员变更、操作员变更业务操作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对账。对账时,对账人员要明确提示客户,做好咨询解释工作,要求客户联系人、管理员联系方式变更需及时通知银行,客户需保证提供给银行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及时反馈对账结果。 5.8 一般企业客户的撤销注册管理 企业客户撤销注册,须向开户行提供《xx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版业务办理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并对公章、预留印鉴进行验印,申请材料经核准后,由开户行完成相关操作。撤销注册开户行必须收回客户所有电子凭证。 5.9 集团账户查询业务的办理 集团账户查询业务需在核心系统开通,办理集团账户查询业务时,按《xx银行集团账户业务操作规程》办理集团关系登记后,客户可在企业网银上进行相应操作。 6 收费标准 6.1 网上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办理转账付款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交纳汇款费、手续费等费用,以扣款方式收取。电子银行部也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出手续费收取策略,经审批后执行。 6.2 其他费用收取标准按照xx银行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电子银行部也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出费用收取策略,经审批后执行。 7 业务处理 7.1 网上银行根据注册客户的电子指令为其办理转账付款等业务。电子指令生成的电子回单,作为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客户和柜员可凭电子回单上的验证码在xx银行网站查询真伪。 7.2 网上银行重要客户资料包括:开户资料、网银注册资料、法人联系方式、财务主管联系方式、操作员联系方式、经办人联系方式,应纳入会计结算部制定的《xx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网银端所有客户资料使用时需与核心系统客户资料进行核实,保持客户资料的一致性。 7.3 网上银行收付款凭证客户可在网银客户端、我行网点打印;网银交易明细客户可在网银客户端、自助终端打印。 7.4 空白USB-KEY、令牌等电子银行凭证按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各分支行领用电子银行凭证后必须按照本行《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5 企业客户操作员权限管理 7.5.1 企业客户操作员须持有数字证书才能进行操作。 7.5.2 企业客户在开户时,由开户行为其操作员发放数字证书。企业数字证书按角色分为管理员证书和操作员证书。 7.5.3 银行根据企业客户的需要为每个客户发放一至两张管理员证书,由管理员负责对操作员的权限进行设定。持有两张管理员证书的企业客户必须由两名管理员(一名录入,一名复核)共同操作才能完成对操作员的权限设定。持有一张管理员证书的企业客户由管理员一人操作即可完成对操作员的权限设定,单操作员权限设置的由开户负责向客户核实设置的真实性并提供相应手续。 7.5.4 操作员证书可按客户要求提供多张,每张证书的权限由客户的管理员按照账户和业 务种类进行设定,并可按复核金额设定操作员注册账户的操作权限,复核金额权限等。开户行经办人员、客户经理必须向客户明确说明操作员证书的使用方法,并进行操作风险提示。 8 限额及落地管理 8.1 网上银行交易限额实行动态管理,按业务类别进行交易落地。 8.2 交易限额的设置由总行电子银行部牵头,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运营部参加。 8.3 个人网银行内转账类交易不设置限额,跨行转账类交易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必须进行落地处理;企业网银行内转账类交易不设置限额,跨行转账类交易限额为单笔2,000万元(不含),单日累计10,000万元(不含)。交易限额的设置可根据业务变化进行调整。 8.4 业务落地实行分级审批,由各分支行综合结算部、总行运营部根据各自的落地权限进行落地审批,网银交易落地处理操作员的权限设置由总行电子银行部、会计结算部负责。 8.5 落地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落地行”)接到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指令,应及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客户。实时业务实时通知,预约业务受理后立即通知。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落地行执行、总行运营部负责及时办理处理落地行到总行的业务。对未按时限办理的,根据《xx银行总行限时服务规定》、《xx银行问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8.6 网上银行交易由客户发起,对落地业务,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后,落地行未处理前客户可在网上提出撤单申请。落地业务撤单后,应严格遵守结算规定,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根据业务处理情况及时返回撤单成功与否的信息。网上银行撤单不成功的,客户应与经办行联系,经经办行同意后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处理。 8.7 各管理行应设专人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的落地处理。 9 业务监督 9.1 网上银行业务监督的范围包括:网上银行的开户、关键信息修改(个人网银关键信息修改:客户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企业网银关键信息修改:企业名称、企业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人信息、管理员姓名、管理员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销户,USB-KEY、动态领牌的发放、绑定、更换等。 9.2 业务监督的内容 9.2.1 申请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客户签名是否完成; 9.2.2 企业网银相关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重要资料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及预留印鉴章。 9.2.3 企业网银重要柜台业务是否进行验印。 9.2.4 是否使用高拍仪拍摄经办人照片、柜台操作员照片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影像留存。 9.2.5 对重要的交易,要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财务负责人、网银经办人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9.2.6 监督分支行是否对网银客户每月进行对账。 10 安全管理 10.1 网上银行安全控制体系包括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定期安全评估、技术安全措施、业务安全措施、内部安全监控、安全审计等。 10.1.1 定期安全评估指定期对网上银行安全策略进行重新评估。 10.1.2 技术安全措施包括客户端安全代理、服务器安全代理、CA系统、RA审核系统、防火墙、客户关系库和系统安全扫描等。 10.1.3 业务安全措施包括客户权限设置、客户登录限制、客户业务限制、客户账户限制、客户交易控制、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银行内部业务控制等。 10.1.4 内部安全监控指使用安全监控软件,发现并防范系统的安全漏洞。 10.2 为确保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电子银行部、信息科技部、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负责系统的安全管理。 10.3 数字证书管理要严格执行分级权限管理制度和业务分离制度。网上银行凭证管理员、操作员要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操作并强化岗位间的约束机制。 10.4 应建立严密的数字证书领用、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10.4.1 制成的数字证书介质要实行双人分管、双人发放并严格执行签收手续,证书发放时登记《数字证书发放登记簿》。 10.4.2 网上银行凭证管理员、操作员应加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不定期修改密码,防止泄密,严禁用他人的管理工号和密码进行操作。 10.4.3 电子银行部应加强对网上银行凭证管理员、操作员的管理,更换管理员、操作员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10.5 与网上银行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相关的内控安全措施按我行相关内控管理规定执行。 11 业务连续性管理 11.1 由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电子银行部、信息科技部、会计结算部、运营部、计财财务部制定网上银行业务连续性应急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每年进行不低于2次的联合演练。 11.2 由信息科技部部牵头,组织电子银行部、会计结算部、运营部、风险管理部制定网上银行技术故障处理应急预案。 11.3 网上银行系统出现故障时要按照我行《网上银行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11.4 故障解决后,由信息科技部牵头,电子银行部、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 12 网上银行需求管理 12.1 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由电子银行部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或相关业务部门业务要求提出。需求定稿后由电子银行部、信息科技部、相关业务部门签字确认;重要业务需求必须由对应的分管行领导签字确认或产品创新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交信息科技部。 12.2 信息科技部在接到需求后,应组织需求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对需求进行评审。对需求中不合理的或不能实现的部分要明确提出,并将评审结果报业务分管行领导。经过评审的需求由信息科技部组织开发,并制定相应的开发时间计划表。 13 应用软件测试及管理 13.1 经信息科技部开发的软件,由电子银行部派专人组织需求部门按需求书编制测试案例进行测试,并将结果及时返馈信息科技部进行软件修改、完善。 13.2 通过电子银行部及业务部门测试的软件,由信息科技部对应用程序进行管理,保证源代码的安全。 13.3 经过测试封版的软件,由测试人员及业务部门书面确认后,信息科技部提出上线方案(包括上线时间和上线方式),并按《xx银行软件开发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上线。 13.4 软件上线后,由电子银行部与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在线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及时反馈信息科技部,作为上线是否成功的依据。 13.5 信息科技部对系统进行计划性维护时,应提前将维护计划时间、涉及的业务等相关内容告知电子银行部,由电子银行部负责提前通过网站和客户服务中心公告和答复客户。 14 风险管理 14.1 电子银行部、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运营部对网上银行业务抗抵赖性的法律依据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借鉴和学习其他银行先进的做法,根据业务和技术的发展方向持续性地改进和完善网上银行业务。 14.2 电子银行部、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运营部要探索建立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模型,建立监控手段,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监控。 14.3 电子银行部要不断地学习新的控制风险的安全手段和方法,并通过网站、宣传折页等手段对客户做好风险提示,提升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14.4 信息科技部要跟踪和学习新的信息技术,借鉴和学习其他先进银行的成功经验,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网上银行规范和标准,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的技术防范工作。 15 网上银行会计处理流程 15.1 个人网银会计处理流程 15.1.1 个人活期转个人活期或企业账 个人客户登录个人网银,选择“行内转账”或“跨行转账”业务,选择已绑定的转出账户,行内转账输入收款人账号、金额;跨行转账输入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银行、汇入地等,再输入转出账户密码,按确定提交。(跨行转账需插入USB-Key) ① 行内转账 借:211 客户帐 贷:416 借:416 贷:211/201客户帐 ②跨行转账 借:211 客户账 贷:26102(分支行) 借:26102(分支行) 贷:26102(总行) 与人行清算 借:26102(总行) 贷:110(总行) 15.1.2 个人活期转个人定期 个人客户登录个人网银,选择“定期存款”业务,选择已绑定的转出账户,输入转入账号(必须为卡账户)、金额、存期以及转出账户密码,再按确定提交。 借:211 /215 客户帐 贷:416 借:416 贷:215/211 客户账 15.1.3 缴费业务 客户登录个人网银,选择“充值缴费”,选择缴费项目、地区、户号、手机座机充值号码、缴费或充值金额,选择已绑定的账户进行付款,并输入银行卡密码,按确定提交。 借:211 客户帐 贷:407 借:407 贷:代收费客户账 15.1.4 购买理财产品 客户登录个人网银,选择“理财”,选择购买品种,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先择已绑定的银行卡,填写购买金额,插入USB-Key,按确定购买。 ①保本型 购买 借:211 贷:403 募集结束划款 借:403 贷:21509 借:114 贷:110 理财到期还本付息 借:110 (本金) 贷:114 (本金) 借:110(利息) 贷:50204 借:51509(本金) 贷:403(本金) 借:403(本金) 贷:211(本金) 将我行投资收到的利息冲到262科目支付客户理财利息 贷:50204(红字)(利息) 贷:26203(利息) 借:26203(利息) 贷:211(利息) ②非保本型 购买 借:211 贷:403 募集结束划款 借:40603 贷:110 理财到期还本付息 借:110 (本金+利息) 贷:40603(本金) 26203(利息) 借:403(本金) 262(业务代号2711)(利息) 贷:211(本金+利息) 15.1.5 公务卡转账还款(还本人卡) 借:211客户帐 贷:416 借:416 贷:26102 待划转款项 15.2 企业网银会计处理流程 15.2.1 单笔业务 企业客户登录企业网银,选择“支付结算”业务,单笔行内转账选择已绑定的转出账户,输入收款人账号、金额,插入USB-Key输入密码,按确定提交;跨行转账输入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银行、汇入地、收款人网点名称等,插入USB-Key输入密码,按确定提交。 ①行内转账 借:201 客户帐 贷:416 借:416 贷:211/201客户帐 ②跨行转账 借:201 客户账 贷:26102(分支行) 借:26102(分支行) 贷:26102(总行) 与人行清算 借:26102(总行) 贷:110(总行) 15.2.2 批量业务 企业客户登录企业网银,选择“支付结算”业务,选择批量行内转账或批量跨行转账,输入转账笔数、转账金额,上传批量转账文件,经有权人授权,插入USB-Key输入密码,按确定提交。 ①行内转账(一借多贷) 借:201 客户帐 贷:416 借:416 贷:211/201客户帐 ②跨行转账(一借多贷) 借:201 客户账 贷:26102(分支行) 借:26102(分支行) 贷:26102(总行) 与人行清算 借:26102(总行) 贷:110(总行) 15.2.3 代理业务 企业客户登录企业网银,选择“代发工资”业务,输入转账笔数、转账金额,上传代发工资文件,经有权人授权,插入USB-Key输入密码,按确定提交。 借:201 客户帐(一借多贷) 贷:416 借:416 贷:211 16 支持性记录 16.1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业务办理申请表 BGY-QC-K-3107-01 16.2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BGY-QC-K-3107-02 16.3 xx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版业务办理申请表 BGY-QC-K-3107-03 16.4 xx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企业) BGY-QC-K-3107-04 16.5 数字证书发放登记薄 BGY-QC-K-3107-05 编制: 刘 畅 日期: xx 年 12 月 11 日 审核: 张 悦 日期: xx 年 12 月 11 日 批准: 杨 鑫 日期: xx 年 12 月 11 日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业务办理申请表 BGY-QC-K-3107-01 客户填写 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秀储蓄卡账号 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原手机号码(修改手机号时填写) 交易限额: 单笔限额 单日累计限额 银行工作人员填写 业务办理种类 业务办理类型(选择打√): □个人网上银行 □黔e通手机银行 □黔e付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 □开通□登录密码重置□客户信息修改 黔e通专业版、黔e付、黔e通大众版手机银行: □开通 □登录密码重置/解锁 □客户信息修改 特殊交易: □用户锁定 □用户解锁□用户冻结□用户解冻 □客户更换手机 凭证交易: □绑定U-key □更换U-key □作废U-key □绑定令牌 □更换令牌 □锁定令牌 □解锁令牌 □SD卡挂失 □SD卡补卡 □SD卡更换 □SD卡作废 □SIM卡挂失 □SIM卡补卡□SIM卡更换 □SIM卡销卡 其他:___________ 身份认证介质 □u-key □动态令牌 □短信验证码 □SD卡 □SIM卡 重要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1、您所设置的交易限若高于银行控制的最大限额,将与银行控制的最大限额为准。 2、40011-96033是我行唯一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 3、办理网银业务请登录xx银行的官方网站,请经常登录查看相关风险提示。 4、若您首次使用USB-KEY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5、手机号码是您重要的交易验证渠道,若您手机号更换后,为保障您的资金安全请及时到银行网点更换您电子银行预留手机号码。 6、SD卡、SIM卡手机银行绑定的银行卡必须是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若因绑定非本人银行卡而造成的风险将由您承担全部责任。 7、办理SIM卡手机银行挂失必须先联系中国移动办理后才能到xx银行办理。 8、SIM卡、SD卡遗失后电子现金不挂失,不退回。 9、SIM卡销卡后请及时到银行办理后续处理手续。 本人现使用xx银行电子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认真阅读《重要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并保证以上填写的内容完全属实。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签章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BGY-QC-K-3107-02 为明确个人客户(下称“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xx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卡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电子银行业务所使用的密码有登录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登录密码指登录电子银行系统时输入的密码;查询密码指使用电话银行查询账户信息时需要输入的密码;支付密码指使用方付通手机银行转账(支付)交易时需要输入的密码;动态密码是在动态令牌中生成,或通过短信发送到客户预留的手机上,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转账(支付)交易时需要输入的检验码。 登录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在本协议中通称密码。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xx银行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KEY”。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注册卡号(客户编号、注册手机号码)或存折账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种类,有权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自助转账功能,并可在乙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设定对外转账限额,具体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四)如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可能发生泄漏时,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 (五)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40011-96033、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三条 甲方义务及承诺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必须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xx银行电子银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xx银行电子银行资费标准。甲方获得上述内容(指《xx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等)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xx银行营业网点、乙方门户网站等。如果上述内容(指《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业务规则、资费等)发生变化,甲方继续使用xx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修改后的有关内容;如果甲方不接受的,可以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手续。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四)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40011-96033,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系统。 (五)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及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因前述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收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客户提交的手机号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或挂失手续。 2、甲方手机银行卡、SD卡、SIM卡等带有金融芯片的介质损坏、丢失,应到乙方网点办理换卡或挂失手续;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用于验证身份的介质因各种原因(诸如损坏、丢失、锁码等)不能使用,应及到乙方网点柜台办理相关手续(诸如作废、更换、解锁等)。 3、 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停机或手机号码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绑或手机号码变更等手续。 4、甲方输错密码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应办理密码解锁或重置。 5、手机银行上的电子现金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银行的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九)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甲方办理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或规则。 (十一)甲方如果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否则由其自身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十二)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十三)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前述服务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否则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电子银行渠道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三)对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五)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甲方账户状态非正常(包括但不限 于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等)。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5、乙方遇到不可抗力及其它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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