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绿色信贷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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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绿色信贷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政策,推动我行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绿色信贷指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监管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信贷是指在开展信贷业务中正确处理信贷业务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环保要求等纳入客户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过剩产能行业授信,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绿色环保领域,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推进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三条 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我行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四条 我行严格授信准入条件,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客户和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不予授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绿色信贷管理办法和制定全行绿色信贷政策等工作。 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绿色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制定绿色信贷审查审批标准等工作。 第七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绿色信贷的放款管理、贷(投)后监督、绿色信贷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绿色信贷业务的合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对绿色信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总行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所辖业务领域的各类绿色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动绿色信贷业务发展,共同建立“绿色信贷”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机构负责绿色信贷客户营销、授信需求收集、尽职调查、授信申请等工作,对相关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负责。 第三章 绿色信贷授信政策 第十二条 我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相应的授信原则。对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经营机构要积极给予授信支持;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需谨慎介入,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各经营机构和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城市污水处理、燃煤电厂脱硫及脱硝、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在符合我行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及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各经营机构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第十五条 各经营机构要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同时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授信要主动退出。 第十六条 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管理,总行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分别负责重点行业授信业务的准入审查与风险提示,各经营机构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主动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 第十七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总行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发与绿色信贷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 第四章 绿色信贷全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我行将客户环保信息纳入信贷全流程管理。在客户选择、授信申请、授信审查和贷后监控时,应高度关注客户及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因环境和社会事故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客户,不予授信。 第十九条 在贷前调查时,业务经营机构必须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客户的“绿色信贷”状况,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质量检测和销售运输等经营全流程评估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表现,评价分析可能存在的环保、安全、健康等隐患及采取的防控措施。 (一)对生产型企业,要重点关注其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能源消耗、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对项目贷款,要分析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项目在环保方面应执行的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环评审批情况,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运营“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二)对涉及许可证生产和经营的,要查验许可证列示的许可范围和期限,分析我行信贷支持的企业产品是否属于超范围或违规生产经营。对涉及土地、移民安置的,要跟踪分析是否落实相关必备手续与措施。 第二十条 审查审批 在授信审查时,授信审查人员应全面关注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在继续重视客户环境保护、能耗信息的同时,关注客户在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表现,有效防范客户的环境与社会风险。 (一)要结合行业特征,做好精细化管理。对于煤炭、金属矿采选等资源能源型行业,应重点关注其资源综合利用及生产安全方面的表现;对于纺织、造纸、炼油、氯碱、农药化肥、轮胎、煤化工等高污染行业,应重点关注其污染治理及职业健康方面的表现;对于建材、钢铁、有色金属、机械、汽车、造船等重工业行业,应重点关注其废弃物处理、能源消耗、质量安全及职业健康方面的表现;对于现代农业、食品、医药制造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应重点关注其质量安全方面的表现;对于铁路、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民航、港口等基础设施行业,应重点关注其生态保护、移民安置方面的表现。 (二)授信审查部门对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难以估计的,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外部机构或其他服务外包方式对风险进行评审,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查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各级法律保全部门应加强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订立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条款,包括借款人声明节能减排合规的条款,未履行承诺或耗能、污染风险显现时,同意加速回收贷款、提前还贷或中止贷款的条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的条款等,并严格监控违约风险。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授信资金的支付管理。授信资金的支用应在符合银监会“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的监管要求下,对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步的,应暂停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后管理 (一)授信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应将环保设施是否与项目同步建设、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节能减排、环保达标等问题纳入重点检查分析内容。 (二)定期查询人行信贷征信系统、环保部门记录及银监会披露的环保信息,及时发现客户可能存在的不良环保记录。 (三)密切关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落后产能、实施绿色信贷等对授信企业和项目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对存在环境和社会风险隐患的客户,要加强定期、不定期监控力度,敦促客户及时整改。对存量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事故的,要及时暂停授信额度的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担保、资产保全、必要时主动退出,并在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作出调整。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存量客户,应采取妥善风险缓释措施保全我行债权安全。 (五)对产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且拒不采取风险缓释措施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对企业采取停贷、缓贷、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机构和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信贷产品风险定价时要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我行要不断加强信贷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积累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我行对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我行可根据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培养和引进有关专业人才,或借助第三方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我行实行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制度,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定期检查各经营机构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业务贷后管理情况,防范信贷风险和合规风险。 第二十七条 我行应加强对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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