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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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抢劫罪从上世纪80年代起至今,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抢劫罪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大幅增加。并且呈现出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团伙抢劫多、成员构成复杂;抢劫手段残忍、形式多样化;各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等新的特点。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抢劫罪,刑法虽然规定要进行严厉地打击,但关于抢劫罪的一些理论问题,还研究不够,在立法方面也存在缺陷。为此,笔者试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同样的注意。一、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抢劫罪历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它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以其性质严重性和高发性,历来为我国刑法
2、重点打击。因此,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抢劫罪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拟从以下三方面对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作简单的分析。(一) 规范司法实践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确立,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
3、,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胁重案犯。此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而抢劫罪是现实生活中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是财产型犯罪中的一个重罪。其本质特征在于既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又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既有以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又有以暴力、胁迫等的手段行为。对于抢劫罪中的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众多的争议,例如抢劫罪的界定不明、抢劫罪认定程序的混乱、抢劫罪立法存在的缺陷等争议问题。因此,笔者通过对抢劫罪的概念界定、抢劫罪的认定程序、立法存在的缺陷
4、和完善等问题的分析研究,使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完善和解决,更好地规范司法实践和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二) 保障人权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常常优先予以考虑的问题。人权的改善和进步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法治无疑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领域。而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而使刑法对人权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同时当然更应当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保护。人权保障是当代中国刑法的鲜明主题,人权的改善和进步需要法
5、制作保障,刑法作为我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涉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从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看,无疑顺应了保护人权的时代要求,进一步从制度上强化了对公民人权全面而有效的保障。中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又经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确立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些规定既能保障依法惩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及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应有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
6、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而抢劫罪作为刑法分则中规定一种罪,能否对该罪关于适用死刑问题的准确把握,对刑法保障人权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三) 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精辟论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与和谐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题,而刑法在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它不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国之道。现行刑法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否顺利实现。科学的刑法既要蕴含先进的刑法理念,又要有丰富的人文内涵;既要结构合理,又要体系完善;既要突
7、出手段,又要体现目的;既要适应本国国情,又要符合国际潮流。总而言之应该是和谐型的刑法,要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要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好务,护好航。刑法的首要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任何违反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违法行为都要严重,所以对犯罪必须采用严厉的国家制裁方法刑罚进行惩罚,没有刑罚就不可能同犯罪作有效的斗争。而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问题复杂、危害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所打击的重点,也是目前社会治安状况不良的一个普遍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全面地分析研究抢劫罪的相关问题,对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起到重要的作用,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二、当前
8、我国抢劫罪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对抢劫罪问题的意义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抢劫罪相关问题的重要性。而我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的简洁性、概括性的要求,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而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因此,我国抢劫罪的许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例如:抢劫罪的概念界定不明、抢劫罪认定程序的混乱、抢劫罪立法存在的缺陷等,针对我国抢劫罪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试着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一) 抢劫罪的概念界定不明抢劫罪是一种常见且性质十分严重的刑事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其案件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几乎涉及犯罪论的所有理论形态,因而给其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现行刑法第
9、263条规定了抢劫罪,但从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抢劫罪的定义,只是在罪状中对其行为特征进行了描述。从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来,我国刑法著作中主要有以下6种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国刑法词典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9648第二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抢取财物的行为。汤建国新刑法原理与实务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463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
10、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594第四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李庆海,孙不志浅谈侵犯财产罪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40第五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1第六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
11、财物的行为。姜伟刑事司法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第一种定义见之于多数著作,可谓通说,其基本上是以抢劫罪罪状的表述为基础,只是增加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足之处是未能使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更具体化、明确化,而且用“强行劫取”说明抢劫行为的特征,有同义语反复之嫌。第二种定义突出了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的特点,但是对于手段行为的特点缺乏明确性,而且“强行劫取”就是当场抢劫的意思,加上“当场”二字纯属多余。第三、四、五种定义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特征的具体化,并且一个比一个表述得更具体。第三种定义不仅指明了被侵犯的具体人,而且指明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对
12、“其他方法”的特点未加说明。第四、五种定义,则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特点具体化,以便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特别是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而第六种定义的表述比较全面地把握了抢劫罪的特征,而且用词周延,避免了对暴力、胁迫的强制程度作限制性表述。强调了实施抢劫罪手段行为和非法取财行为的时空性即“当场”性,抢劫罪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并当场取得财物,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二) 抢劫罪认定程序的混乱1关于抢劫罪客体的主次认定的争议第一,犯罪客体内涵的理论争议。所谓客体,在哲学上是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在刑法学上,某一行为之
13、所以构成犯罪,就在于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保护的客体,该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关于如何界定犯罪客体,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表述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95通说将犯罪客体的内涵界定为“社会关系”,其理由是,我们强调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是因为尽管犯罪在形式上最直接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这种或那种权益,但犯罪所侵犯的权益仅仅是犯罪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透过这种外在表现形式可以看到,犯罪并不只是给国家、集体
14、或个人造成伤害,更重要的是通过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权益而损害这些权益所体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才是犯罪的本质所在。目前,也有学者借鉴大陆法系法益的概念,“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则是刑法上的法益。”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7认为应该用人的生活“利益”取代“社会关系”或者说用“法益”概念取代“社会关系”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太空泛,缺乏作为构成要件所应具有的可测性和法定性,对法条的随意解释留下隐患,因为“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
15、常常不是具体的实在,而是抽象的东西,并且是观念的产物”;犯罪客体是要件,要件又是需要确定和认定的,即司法机关应当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某种社会关系,那么,犯罪客体就应当是具体、容易认定的对象,所以,用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难免造成犯罪客体的精神化。其次,川门常说“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而侵犯概念包含侵害与威胁,这本身表明,侵害与威肋都是一种客观因果事实的概念,故犯罪客体必须是一种客观实在的现象。易言之,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总是利益,而不是什么关系。或者说,关系是难以甚至不可能受到侵犯的,真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犯的是利益。”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84-18
16、5 笔者认为,社会关系说与法益说的争议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犯罪客体的证明问题。法益说强调,法益作为具体概念而非抽象概念,易于人们理解和判断,即使采取社会关系说,往往还是要将社会关系还原为具体的利益来确认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犯,其意在于提醒州门,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其是否受到侵害是需要证明的,这种待证的事实要具体确定而不能是抽象多重。这实际上是强调要将社会关系的抽象概念还.原为具体的利益,以便司法人员用证据去证明,从犯罪认定的角度讲,这种观点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第二,刑法目的的定位问题。这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将刑法的目的定位在社会关系上,还是定位在人的生活利益上,这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刑法
17、以社会关系保护为目的,还是以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利益为目的的问题。限于本文篇幅,对此不再讨论。笔者认为将犯罪客体的内涵界定为法益具有合理性,因为,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评价,而法益体现的是规范评价,刑法学作为规范学科理应进行规范评价;同时,法益较社会关系概念具体,是单层次的,易于人们理解和操作,将客体界定为法益,有助于发挥客体强大的理论和实践功能;再次,法益较社会关系概念更能全面、直接地揭示犯罪的本质。因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权益与义务的关系,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实施滥用权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的犯罪行为,必定产生一定的行为后果,这种后果突出体现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法益侵害
18、兼顾和综合“义务违反”与“权益侵害”,是对这两种行为的价值评价结果的合取,指明了行为人犯罪行为侵害的标的。 第二,抢劫罪客体的主次。根据法益说,抢劫罪的客体是抢劫行为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在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中,抢劫罪以其犯罪客体的独特性与其他同类犯罪相区别。这种独特性在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单一的财产权利;而抢劫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复杂客体中的一种)除了财产权利以外还包括人身权利。冯亚东,刘凤科论抢劫罪客体要件之意义J法学论坛,2003(2):35在抢劫罪的双重客体中,究竟哪一个是主要客体,哪一个是次要客体,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权
19、益是主要的,因为人身权益比财产权益更重要。第二种观点认为,财产权益是主要客体,因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只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抢劫罪的两款规定应当区别对待,公私财产权益是抢劫罪第一款的主要客体,公民人身权益是抢劫罪第二款的主要客体。2关于抢劫罪特殊行为对象认定的争议第一,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问题。所谓不动产是指依一般观念认为在空间上不能移动否则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呢?首先,动产,即可以当场非法占有、便于携带移离的财物,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是没有异议的;而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我国刑法没有明
20、确的规定,理论界的对此的看法也并不一致,大致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主张。肯定说认为,我国刑法虽然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无明确的规定,但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不宜将不动产一概排除在抢劫罪的对象之外。提此观点的学者们理由是:第一,虽然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属于抢劫动产,但也有以暴力手段赶走房主强行霸占的情况,这也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如果因为财物只限于动产,不适用本罪规定处罚而又不能适用其它条款予以惩罚,只作民事纠纷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金了桐罪与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15第二,不动产作为抢劫罪对象既有外
21、国立法可循,同时也不违反现行刑法典规定。李廷存抢劫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27否定说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动产不应包括不动产在内。主要理由有,第一,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赵秉志侵犯财产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50第二,不动产所有权关系的转移和变更,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即使事实上占有了不动产,也不能转移所有权,并完全排除权益人的有效控制。陈兴良罪名指南(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
22、77折衷说认为,作为抢劫罪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限于动产,因为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一般是可以当场非法占有、便于携带转移的财物。如果采取抢劫方法将不动产可分离的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的树木、庄稼、果实等,当场劫走,已分离的部分就变成了动产,行为也可以构成抢劫罪。第二,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从物质形态上来界定“财物”,在刑法理论中,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主要存在着有体性说和管理可能性说两种不同观点。在日本,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仅指有体物。但有体物不以固体为限,还包括液体、气体。如盗取煤气、蒸气和冷气,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电等能源不是财物,即使不当使用了,也不能评
23、价为夺取了财物。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译,1995(2)162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无体物同样具有从刑法上给予保护的必要性。在管理可能性中又以“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观点影响较大。两相比较,有体性说对财物范围界定明确,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认定,符合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但不足之处是对财物范围规定过窄,不利于保护某些特殊财产权利,如电力、电信等。管理可能性说将财物扩大到有管理可能性的范围,有带来了财物范围难以界定的问题,有违反罪行法定主义之嫌。应该说,从界定整个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范围的角度出发,对财物作有体物和无体物划分确有必要,但对于
24、抢劫罪个罪而言,笼统地称有体物或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似乎不妥。有人认为,“有体物可以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没有疑义”。同样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比如不动产虽为有体物,但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三) 抢劫罪立法存在的缺陷1抢劫罪适用死刑缺乏报应根据 死刑的报应根据要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罪犯。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也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此,笔者对此的理解是,判断对抢劫犯罪适用死刑是否符合报应根据,关键就在于抢劫犯罪的恶害能否与死刑恶害相适应。究其实质,是价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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