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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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0年第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 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费用专户,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措施费用决算之前,不得擅自动用。 安全措施费用是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措施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费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查。 第十二条 安全措施费用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 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完善开工安全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检查实体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批准拨付。未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的部分,或实施的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作相应扣减。 竣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完成情况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定合格,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剩余的款项及利息建设单位收回。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签认。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非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误差、遗漏项目的修正: 1、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报价作出相应综合单价报价分析,报价分析应包含投标报价清单中各项报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用量的分析。该报价分析中的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一致,并应作为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判定分析。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商务部分评审(见附件一)分为综合评估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部分评审(见附件二)按技术复杂程度分为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和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两种评审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组合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当实行履约担保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云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建[2001]859号文)规定,明确履约担保金和支付担保金的数额、形式。采用现金担保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招标工程拦标价与中标总价之差。 第十条 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可以编制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其中: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的工程可以也可以不编制拦标价,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编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应当编制拦标价。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公布。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开标的时间。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 拦标价的计算公式为:J = P + C + Q + F + S + X 式中:J为拦标价;P为分部分项工程费;C为措施项目费; Q为其他项目费;F为规费; S为税金;X 为风险费。〔X=(P+C)×f,其中:f为招标人确定的风险系数,最低不得小于1%,跨年度的工程不得小于3%〕。 拦标价应当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拦标价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开标后拦标价编制的全套资料应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评分; (四)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视情况在开标后组织清标工作,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并遵守评标的相关规定,具体人员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清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评标的准备和协助进行初步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供评标使用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响应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并修正所有的算术计算错误; (五)列出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和澄清。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也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清标工作应记录,并存档备查。清标的结果应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对每一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作检查,若存在算术错误的,应要求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算术修正。投标人拒绝对存在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的,该投标书应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书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书的投标报价分析不能说明清楚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人进行询标。询标后毕后,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若发现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分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写出书面审查、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按照投标人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人数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得分最高分并列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审查评分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规定,不得无故调整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承诺、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条款。施工合同签定后,发包方应将施工合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提供一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投标人一旦中标,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留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三)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得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地有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复合标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2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商 务 部 分 评 审 一、 评标相关计算公式 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用于商务部分评审中评标指标价或平均价的计算。 (一)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 F = a×Pt + (1-a)×T 其中: 1、F为评标指标价; 2、 Pt为: (1)、当招标人设有拦标价时: Pt为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低于拦标价的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2)、当招标人不设拦标价时: Pt为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3、a为权重系数,其取值按评标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4、 T为低于Pt的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公式: T = t1 + t2 + … + tn nttn)÷ 其中: (1)t1、t2、…、 tn指低于Pt的所有投标报价; (2)n指低于Pt的所有投标报价个数。 (二)、平均价计算公式: 公式一:(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 ≥ 7时) P = (tmax-1×0.5+tmin+1×0.5)+t1 + t2 +…tn-4 n-3]n-4]÷ 其中: 1、P为平均价; 2、 t为投标人报价;tmax-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高值;tmin+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低值;t1、t2、…、tn-4 指分别去掉一个第一、第二高值和一个第一、第二低值后的投标报价; 3、 n指投标报价个数。 公式二:(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 在7 > n ≥5范围时) P = t1 + t2 + … tn-2 n - 2n-2)÷(n-2) 其中:t1、t2、…、tn-2 指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投标报价; 公式三:(适用于当投标报价个数n 在5 > n ≥ 3范围时) P = t1 + t2 + … + tn nttn)÷ 其中:t1、t2、…、tn 指投标报价; (三)、说明: 1、公式中的投标报价及其个数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其个数; 2、公式中的投标报价是指在商务部分评标时所需计算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总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总价、材料合价等有关投标所报价格。 3、上述所有公式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的应明确是否编制拦标价。 二、综合评估打分法 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时应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对有效投标人投标书的技术、商务部分分别按照百分制打分方法打分后,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Z= a×S +(1-a)×J 其中: Z:指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S:指投标人的商务部分得分; J:指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a:指商务部分的权重数,该权重数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1)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商务部分的权重数一般为0.8,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0.85或0.75; (2)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商务部分的权重数为0.9。 (一)、评分内容及分值(满分100分)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检查评分(满分5分) 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检查,没有存在算术错误的得满分;若存在算术错误的,每存在一项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由于对单项的算术修正而影响到其它价格的调整时,只按单项调整数量扣分。 2、工程总报价评分(满分25分) 工程总报价评分时评分时用评标指标价计算出的评标指标价进行考核评分,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中a为: (1)、当招标人设有拦标价时为0.3; (2)、当招标人不设有拦标价时为0.2。 评分原则为: 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每向上浮动1%扣( )分(分值:2分~4分)或每向下浮动1%扣( )分(分值:2分~4分),分值扣完为止 。〔扣减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上、下浮动的扣减分值应对应一致;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招标人设有拦标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高于拦标价时,该项不得分。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审查评分(满分45分) 第一步 评委首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资料,设有拦标价的参照拦标价, 分析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影响造价较大或今后工程量有可能增减变更的内容,列出相关数据。依据列出的相关数据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 第二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评分(满分15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评分时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平均价进行考核。 投标人的该项总价与平均价相等时得满分;该项总价与平均价相比每向上浮动1%时扣2分或每向下浮动1%时扣1分,分值扣完为止 (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第三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审核评分(满分30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和第一步审查、比较的情况,抽出不少于十种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分项目评审、评分,每一评审项目的评分分值等于满分分值除以抽出评审项目的数量。评分时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有效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综合单价的平均价进行考核评分。 投标人的该评审项目综合单价与平均价相比,相等时得满分;每向上或下浮动1%扣0.2分,分值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审查评分(满分10分) 商务组评委应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 审查、比较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要求、图纸资料和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实际、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设有拦标价的参照拦标价,进行分析、比较,列出相关数据。 若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了施工保证措施,但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没有相对应的措施费用或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该投标人此项评审不得分,也不得参加评标指标价的计算。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总价用不设拦标价时的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公式中a为0.2)计算出的评标指标价进行考核评分,评分原则为: 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每向上、下浮动1%扣0.2分,分值扣完为止 。(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审查评分(满分5分) 商务组评委应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并将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可竞争的相关费用扣出。 审查、比较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及图纸资料,根据工程实际,设有拦标价的参照拦标价,进行分析、比较,列出相关数据。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总价用不设拦标价时的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公式中a为0.2)计算出的评标指标价进行考核评分,评分原则为: 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每向上、下浮动1%扣0.1分,分值扣完为止 。(扣减分值的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6、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评分(满分10分) 对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抽出不少于十种影响造价较大的材料进行评审。对抽出材料合价(指抽出材料的材料单价相加之和,简称“材料合价”。)评分时用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所有有效投标人材料合价的平均价进行考核。 投标人抽出材料合价按下列要求分档次评分,只满足每个档次中一项要求的应降低一个档次评分。 第一个档次:抽出材料中有90%以上(含9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抽出材料合价与平均价相比在±5%以内(含±5%)的得满分10分; 第二个档次:抽出材料中有80%以上(含8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抽出材料合价与平均价相比在±10%以内(含±10%)的得7分; 第三个档次:抽出材料中有70%以上(含7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抽出材料合价与平均价相比在±10%以外的得5分; 第四个档次:抽出材料中有70%以下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的得2分。 (二)、说明 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为所有商务部分评审评委评分的平均值,根据评分方法需要集体讨论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统一意见,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书面方式阐述。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技术部分评审为通过性评审,投标人只有通过技术部分评审后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商务部分的评审评分。 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审按照下列评分要求进行评分,总分100分。 (一)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检查评分(满分5分) 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检查,没有存在算术错误的得满分;若出现存在算术错误的,每存在一项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由于对单项的算术修正而影响到其它价格的调整时,只按单项调整数量扣分。 (二)投标总报价评审评分(满分25分) 投标总报价按照下列原则评分: 1、 投标总报价为最低报价的得满分25分; 2、其他投标总报价与最低报价相比每浮动1%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投标人投标报价若高于拦标价时,该项不得分。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评审评分(满分45分) 第一步 评委首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资料,设有拦标价的参照拦标价, 分析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影响造价较大或今后工程量有可能增减变更的内容,列出相关数据。依据列出的相关数据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 第二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评分(满分15分) 用不设拦标价时的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公式中a值取0.2)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的评标指标价后进行考核评分,评分原则为: 投标人的该项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满分15分;每向上、下浮动1%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三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审核评分(满分30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和第一步审查、比较的结果,抽出不少于十种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分项目评审、评分,每一评审项目的评分分值等于满分分值除以抽出评审项目的数量。评分时用不设拦标价时的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公式中a值取0.2)计算出每一评审项目的评标指标价进行考核评分,评分原则为: 投标人的该评审项目综合单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相等时得满分;每向上、下浮动1%扣0.2分,分值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小数点后留两位) 。 (四)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评审评分(满分10分) 评委首先应对每一通过技术部分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 审查、比较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图纸资料,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拦标价进行分析、比较,列出相关数据。 若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了施工保证措施,但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没有相对应的措施费用或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该投标人此项评审不得分。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总价用平均价公式计算出该项总价的平均价作为考核指标,按下列原则评分: 1、当投标人报价等于平均价时得5分; 2、投标人报价与平均价相比每向上浮动1%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 3、投标人报价与平均价相比每向下浮动1%加0.5分,分数加到满分10分为止(加分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若向下浮动值大于10%的得7分。 (五)、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审查评分(满分5分) 评委首先应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并将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可竞争的相关费用扣出。 审查、比较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及图纸资料,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拦标价进行分析、比较,列出相关数据。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总价按照报价从低到高分档评分,最低投标价的得满分5分;其他投标人按照该项目总报价从低到高分档扣分,每一档次扣分分差0.2分,分数扣完为止 。(扣减分值中间值不得用插入法) (六)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评分(满分10分) 对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抽出不少于十种影响造价较大的材料进行评审。对抽出材料合价(指抽出材料的材料单价相加之和,简称“材料合价”)用不设拦标价时的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公式中a值取0.2)计算出评标指标价进行考核,并按下列原则分档次评分,如只满足每个档次中一项要求的应降低一个档次评分: 第一个档次(10分):抽出材料中有90%以上(含9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材料合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在±5%以内(含±5%)的; 第二个档次(7分):抽出材料中有80%以上(含8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材料合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在±10%以内(含±10%)的; 第三个档次(5分):抽出材料中有70%以上(含70%)的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材料合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在±10%以外的; 第四个档次(2分):抽出的项目中有70%以下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 (七) 投标人最后得分的统计原则 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3份以上(含3份)时,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计算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少于3份时,计算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最后得分中扣分,扣分后的分值为投标人参加中标候选人排序的最终分值: (一)投标人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4分; (二)投标人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三)投标人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的,在处罚有效期内一次投标扣3分; (四)投标人有其他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3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五)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六)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工程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七)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八)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有其他建筑市场行为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附件二 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 一、 说明 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分为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技术部分审查评分和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技术部分审查评分,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 (一)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的工程,投标人技术部分审查评分得分所占总分的权重按照附件一的规定。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技术部分为通过性审查,该部分分值不计入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技术部分通过技术审查的最后得分的最低分值。最低分值的规定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一般原则为:工程相对复杂、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最低分数值为75分以上(含75分)分值;一般工程的最低分值为60分以上(含60分)分值。 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进行审查评分,再对通过技术部分审查的进行商务部分的评审评分。 (三)投标人技术部分审查分档进行百分制审查评分,评分不得采用插入法评分。 二、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技术部分评分方法 (一)施工技术方案评审评分(满分15分) 第一个档次(15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 第二个档次(13分):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全面的; 第三个档次(10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 第四个档次(5分):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存在有明显错误的; 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二)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评审评分(满分15分) 第一个档次(15分):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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