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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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劳埃德船级社 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 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 )。 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 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 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 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 3.根据海商法实际承运人的界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 )。 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B. 多式联运经营人 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 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 )负举证责任。 A.承运人 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C. 托运人 D.收货人 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 )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 A.出租人 B.承租人 C.承运人 D.船长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 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所在地法 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 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 )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船舶碰撞 B.平舱不当 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 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是依照( )制订的。 A.新劳氏求助合同格式 B.1910年求助公约 C.1989年国际求助公约 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 )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 A.买卖 B.背书 C.银行托收 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 )起中断。 A.申请扣船之日 B.提起诉讼之日 C.取得担保之日 D.海事法院作出扣航裁定之日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有选错的,该小题无分。每小题1分。共6分) 11.我国《海商法》规定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 A.请求人申请扣船 B.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出要求 C.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 D.请求人提交仲裁 E.请求人提起诉讼 12.根据保险单本身的条款,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基本上只包括( )。 A. 海上风险 B.投弃 C.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 D.火灾 13.海上保险的标的物包括( )。 A.租金 B.已付运费 C. 货物预期利润 D.船员工资 E.对第三人的责任 14.船舶所有权通常会因( )等原因而消灭。 A.设定船舶抵押权 B.保险委付 C.法院拍卖 D.船舶沉没 1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 )原因之一造 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A.船长驾驶船舶的过失 B.船舶开航时不适航 C.船舶自然磨损D.托运人所托货物包装不当 16.下列债权中,属限制性债权的是( )。 A.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B.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C. 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D.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8分) 17.我国《海商法》对责任限额所用计算单位,是指 ____________ ;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对人民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18.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 ____________ 而解除。 19.1924年《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 ____________ ,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0.《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于我国沿海运输,这是因为,我国沿海运输目前实行 ____________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实行 ____________ 。 2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间合法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 ____________ 的规定确定。 22.在实行“对物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扣押船舶是 ____________ 的法律表现形式,它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是为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和行使提供财产保证。 23.在定期租船期间, ____________ 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尔,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24.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互有过欠的船舶 ____________ 。 25.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是国际海运业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标准合同,它最主要的特征是实行 ____________ 原则。 26.按照国际惯例,旅客的行李和 ____________ ,不分摊共同海损。 27.共同海损的运费牺牲,所说的运费专指 ____________ 。 28.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海上保险法是 ____________ ,它对我国的《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制定影响颇大。 29.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不限于海上风险,它还可以包括 ____________ ——的风险。 30.在我国《海商法》颁布之前,可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只限于 ____________ ,船舶只限于 ____________ 。 31.我国海商法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 ____________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32.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 ____________ 。 四、判断改错题(判断下列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予以改正。每小题1分,共10分) 33.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因领海、港口,须得依法进行申报、联检和强制引航。 ( ) 34.在FOB价格条件下,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卖方是发货人,也是海商法中所界定的托运人。 ( ) 35.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 ( ) 3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与码头相撞是属于间接船舶碰撞,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 ) 37.港监从事救助作业,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求助获得成功,它也无权获取救助报酬。 ( ) 38.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经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 ) 39.船舶在航行中所遭受的自然磨损,也属于海上风险,应在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之内,由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 ) 40.目前,中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联运提单,基本上也规定了网状责任制度,对于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提单规定按国际海上运输责任制度处理。 ( ) 41.我国《海商法》所界定的“船舶”是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5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 4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AMC)是我国受理海事海商仲裁的唯一常设机构。 ( ) 五、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43.船舶碰撞 44.委付 45.提单 46.共同海损的分摊 47.扣押船舶(扣船) 六、简答题(第48小题7分,第49小题8分,第50小题9分,共24分) 48.简述船舶碰撞的责任类型。 49.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50.简述提单的作用。 七、论述题(12分) 51. 试述我国海事请求保全——诉前扣船的目的及申请条件。 、 答案要点 1.A 2.D 3.C 4.C 5.A 6.B 7.A 8.C 9.B 10.A 11.ACD 12.ABCD 13.ACDE 14.BCD 15.BC 16.BC 1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18.引航员引领船舶 19.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20.运单制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21.提单 22.告船 23.承租人 24.负连带责任 25.无效果,无报酬 26.私人物品 27.到付运费 28.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29.与航海有关的内河或陆上发生的风险 30.船舶所有人 国际航线上的海船 31.有管辖权的法院 32.不得对抗第三人 33. √ 34. √ 35. × 更正:在“……装船后”加上“承运人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 36. × 更正:将“属于”改为“不属于”,“适用”改为“不适用”。 37. × 更正:将“也无权”改为“有权”。 38. × 更正:将“经由……同意”划去,在“可以”前加上“不”。 39. × 更正:将“也属于”改为“不属于”,“应在”改为“不在”,“承担”改为“不承担”。 40. √ 41. × 更正:在“但是”后,加上“用于”,将“50总吨”改为“20总吨”。 42. × 更正:在“受理”后加上“涉外”。 43.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它包括间接碰撞和浪损。 44.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 45.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 46.是指由共同海损各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比例,对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船货双方或某一方的财产损失给予金钱补偿的方式。 47.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扣船是民事意义上的司法措施,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案件。 48.在海商法上,将船舶碰撞的责任归纳为三种类型: (1)无过失碰撞,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2)单方过失的碰撞,是指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的撞,船舶发生碰撞,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的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49.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50.(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送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准则。提单具有债权的效力。但是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证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为运送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已占有该货物。因此,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提单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占有提单项下的货物。 51.目的,诉前扣船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最主要的措施,目的是为保全海事请求权人的海事请求权。它是民事意义上的司法措施,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措施。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前扣船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诉前扣船被视为典型的对物诉讼,即“告船”。 诉前扣船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 (2)被申请人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3)申请扣押当事船舶的,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所有人,或者仍是同一光船承租人租赁或该承租人已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4)属于从事商业营运的船舶。 2004年上海海院海商法研究生入学考试海商法试题 一. 用简短的中文文字解释下列概念:(30分) 1.“GENERAL PARAMOUNT CLAUSE” IN A BILL OF LADING 2.“SHIPPER’S DESCRIPTION OF GOODS ”SHOWING IN A BILL OF LADING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钩至钩条款 5.海牙规则规定的管理货物 6.“LAYTIME” IN A VOYAGE CHARTER PARTY 7.“NOTICE OF READINESS FOR LOADING AND DISCHARGING”IN A VOYAGE CHARTER PARTY 8.“OFF HIRE”IN A TIME CHARTER PARTY 9.“TRADE LIMITS”IN A TIME CHARTER PARTY 10.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11.第四海事财产 12.共同安全和共同利益 13.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中的船价制 14.适拖 15.LCL CARGO 二.回答下列问题(60分) 1.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简式提单通常有哪些背面条款? 2.班轮提单正面通常有哪些记载事项? 3.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 4.共同海损的构成有哪些条件? 5.根据中国海商法,限制性债权是什么? 6.计算滞期有哪些方法? 8.对超期还船通常有哪些对策? 9.根据中国海商法,拖方和被拖方的责任如何确定? 10.救助公约对环境救助的规定是什么? 三.将下列英文译成中文(15%) 1.PRIOR TO DELIVERY AND REDELIVERY OF THE VESSEL THE PARTIES SHALL EACH APPOINT SURVEYORS。 2.THE OWNERS SHALL HAVE THE OPTION TO PLACE THE VESSEL IN DRYDOCK。 3.THE VESSEL SHALL HAVE THE LIBERTY TO SAIL WITH OR WITHOUT PILOTS,TO TOW AND TO BE TOWED。 4.THE CHARTERERS SHALL PROVIDE AND PAY EXTRA FOR SWEEPING AND/OR WASHING OF HOLDS。 5.ALL BUNKERS USED BY THE VESSEL WHILE OFF HIRE SHALL BE FOR THE OWNERS’ACCOUNT。 四.将下列中文译成英文(15分) 1.责任限制 2.适航 3.无效果无报酬 4.一旦滞期永久滞期 5.共同海损牺牲 3.晓星公司诉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案评析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晓星香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 1997年2月25日,晓星公司与香港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得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尿素合同》,约定由晓星公司供给智得公司尿素28 000吨,单价200美元/吨。依据该合同,1997年3月10日智得公司又与广西防城港进出口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司)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智得公司供给六分公司尿素28 000吨,单价为210.8美元/吨,价格条件为CIFFO中国防城港,总金额为5 902 400美元。付款条件为需方在1997年3月19日前开出不可撤销远期180天信用证。1997年4月3日,智得公司租用“西莱尔”轮将晓星公司供应的28 000吨尿素运至防城港。“西莱尔”轮开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交由晓星公司收执。货到港后,六分公司委托防城外代(实为广西外运)理货报关,防城外代向海关申报并办理了9000吨尿素的通关手续。4月17日,六分公司、梧州农行分别向防城外代出具保函,保证尽快提交正本提单,并要求防城外代放行提货。4月18日至7月19日,防城外代共放行货物9000吨给六分公司。由于六分公司未能开出许可证、银行亦不允许开出信用证,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7月21日,晓星公司与六分公司、智得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甲方(六分公司)必须保证乙方(晓星公司)的成本,购买价按乙方成本价194美元/吨计算,甲方采取开立其他货物信用证贴现给智得公司转付给乙方作为尿素货款,并约定了信用证的开证时间、银行以及金额的安排,最迟不能超过8月15前须全部贴现付清货款;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报关及清关工作,不能错过7月、8月农用尿素销售季节;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执行,一切损失由丙方(智得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由于没有进口许可证,防城外代无法清关。1997年9月11日,防城港海关以货物超期未报关为由提取变卖了“西莱尔”轮所载的19 245.8吨尿素,扣除税款等费用后,于1998年6月12日通知防城外代,要求其通知收货人办理退款手续。但要求广西外云通知收货人向海关提交货物的进口单证及配额证明。不能提交的,按有关法规作没收处理,价款上缴国库。1998年4月22日,晓星公司将一份正本提单交智得公司转六分公司,以便六分公司向海关办理19 000吨尿素的退款手续。同年11月晓星公司将六分公司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是“西莱尔”轮全套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海关变卖“西莱尔”所载19 245.8吨尿素的余款16 702 311.55元为其所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六分公司确认晓星公司是“西莱尔”轮全套正本提单的所有人,提单项下的19 245.8吨尿素余款16 702 311.55元属晓星公司所有。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晓星公司为追索9000吨尿素款,曾于1999年6月1日以有仲裁条款的《售货合同》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期间1998年——2001年晓星公司每年向香港法院、新加坡法院申请扣船令,以保证本案诉讼时效。2001年3月28日,晓星公司以“西莱尔”轮货物正本提单诉至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无单放货的事实,侵犯了晓星公司拥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晓星公司递交的证据表明,晓星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一直申请香港及新加坡法院扣押提单项下货物承运人的船舶,因此,晓星公司对与承运人负有连带债务的当事人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晓星公司是否本案货物提单的唯一所有人并有权依据提单的法律效力提起侵权之诉的问题。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货物抵港当时,晓星公司合法持有正本提单,是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人。防城外代作为船代和理货人,没有依据货物的正本提单,而是凭保函交付货物给六分公司,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梧州农行为六分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同样违反了国际惯例。然而晓星公司并未依据提单的物权向防城外代、梧州农行主张权利,而是在明知因政策原因未能开出进口许可证、银行不允许开立信用证、防城外代拆单放行的情况下,仍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主的身份,与六分公司就价格、付款条件及违约问题重新对货物进行处理,并签订协议书。尤其是付款方式由信用证支付尿素货款改为开立其他货物信用证贴现给智得公司,说明晓星公司持有的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只是运输合同和交付货物的证明。此外,晓星公司还起诉六分公司,要求六分公司要回海关变卖的19 000多吨货物的货款。其行为表明,晓星公司认可了六分公司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人,其对六分公司享有债权,可依法请求六分公司给付货款。因此,梧州农行向防城外代出具保函,防城外代依据货主六分公司的指令放货,不构成对晓星公司的侵权,晓星公司依据没有物权效力的提单,主张三被告侵权并要求赔偿提单项下9000吨尿素的货款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晓星公司与六分公司的货款纠纷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判决驳回晓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晓星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防城外代赔偿其9000吨尿素款,广西外运和梧州农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城外代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晓星公司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也应当为一年。本案中,晓星公司虽然于1998年3月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承运人并申请扣押涉案货物的承运船舶,但2000年12月7日被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驳回晓星公司的起诉。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晓星公司对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时效并不因1998年3月的起诉及扣船而中断。晓星公司于1999年6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防城外代等的诉讼,已经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1999年6月的诉讼依法也不引起时效中断。另外,一审判决认为晓星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一直申请香港及新加坡法院扣押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船舶,因此晓星公司对与承运人负有连带债务的当事人(即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船代公司)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涉港提单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及无单放货提货地在广西防城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本案主要涉及晓星公司据以起诉的提单的效力、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名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此交付货物的保证。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晓星公司凭以起诉的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该提单已经托运人背书,故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向持有提单的人交付货物。晓星公司作为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防城外代作为船代公司,在未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部分货物放行,违反了凭提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外运公司作为货物到港后的报关代理人,在委托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报关业务,违反有关规定。梧州农行出具担保提货的担保函,违反国际贸易惯例。 但是本案所涉货物到达防城港是在1997年4月3日,在4月18日、6月6日和7月19日,六分公司向防城外代办理了提货手续。货物到港三个月后,即7月21日,晓星公司、智得公司、六分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对涉案货物货款的支付做出安排,改变了原来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方式。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方协议旨在促成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签订三方协议的行为表示晓星公司承认六分公司为该批货物的实际买方,认可了六分公司实际收货人的地位。可以认定,货物到港后,签订三方协议前,晓星公司已经确认了六分公司的提货行为。因为六分公司只有9000吨货物的进口许可证,其余19 245.8吨货物因六分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进口手续才导致被海关变卖。晓星公司未向实际提取货物的六分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只在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六分公司提起的诉讼中,提出其是全套体但的持有人,申请法院确认其对19 245.8吨货物余款16 702 311.55元及相应的利息的所有权,并未主张对已经被六分公司提走的9000吨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本案纠纷发生时适用的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晓星公司为香港公司,其无法得到涉案进口货物的许可证,无法领回余款。如六分公司没有提取9000吨货物,此9000吨货物将和其他货物一起被海关依据《海关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变卖处理,晓星公司亦无法领取余款。小型公司对涉案货物无法主张权利,除非晓星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退运货物。防城海关致广西外运的“防关函[1998]2号”文也证实了这一点。这更证明了三方协议出现的理由,即晓星公司放弃退运的权利,认可了六分公司收货人的地位,只是要保证其得到货款。因此,晓星公司虽然持有提单,但已经无法再凭提单向有关方主张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案晓星公司起诉的并非承运人,而是起诉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防城外代和报关代理人广西外运以及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无单放货。防城外代主张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并未证明其无单放货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故其请求不能支持。晓星公司向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以及报关人广西外运主张权利的时效亦不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货物到港是在1997年4月3日,最迟在7月21日三方协议签订,晓星公司应当知道部分货物被六分公司提取。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1997年7月21日起算至1999年7月21日止。1999年6月1日,晓星公司和智得公司以防城外代、梧州农行、广西外运、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为被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或者侵权造成的提单项下9000吨货物损失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因晓星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断。晓星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原审判决认定晓星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一直申请香港以及新加坡法院扣押提单项下货物承运人的船舶,因而晓星公司对与承运人负有连带债务的当事人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不足。 注:案例选自《最高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提单侵权纠纷案,案件的焦点是涉案提单的效力和诉讼时效问题。 一、关于涉案提单的效力。原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判决本案中由晓星公司持有的提单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据以提起侵权之诉。理由也几乎相同:晓星公司在得知六分公司和被告在目的港无单放货后,并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提起侵权之诉,而是与六分公司、智得公司达成了三方协议,改变付款方式,由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付款改为以其他信用证贴现的方式付款。“签订三方协议的行为表示晓星公司承认六分公司为该批货物的实际买方,认可了六分公司实际收货人的地位。可以认定,货物到港后,签订三方协议前,晓星公司已经确认了六分公司的提货行为。”“三方协议出现的理由,即晓星公司放弃退运的权利,认可了六分公司收货人的地位,只是要保证其得到货款。因此,晓星公司虽然持有提单,但已经无法再凭提单向有关方主张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 在饭野海运公司与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亦认为:苏豪公司多次向商城公司催要货款,并且实际收取了商城公司部分货款,其行为已表明其承认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了商城公司的事实,也标志着其不能再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1这似乎已成为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这一观点是以“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转让提单就转移了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理论为支撑的。从这一理论逆推,就得出:既然提单是表彰所有权的凭证,如果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了,即使实际上提单没有转让,亦不再表彰所有权,失去了所有权凭证的效力,只是普通的提货单而已。所以,审判实践中就得出结论:即使最初当事人意图据提单转移所有权,这一意图也可能被当事人在货物交付后的行为否定。买方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在货物被提走时未提出异议,后未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证本提单提货,都可能被认定为实际上认可了买方的提货行为和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符合其真实的商业意图。卖方在买方提货后未以正本提单持有人身份主张权利,反而在付款方式上与卖方协商,变更以前付款条件,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认同买方提货行为和承运人放货行为,已将货物所有权转移。此时卖方手中的提单不具备所有权凭证效力。2但是,“提单是所有权凭证”的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3因为提单持有人并不总是所有人,承运人凭单交货时并不关心谁是所有权人,也没有义务审查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转移、归属是根据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意图确定的。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确定。世界上通用的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未对买卖对象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加以规定,只是规定了风险转移时间。而各国国内法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又不相同。所有权的转移、归属情况错综复杂,不能简单认定: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提单转让,所有权转移。 如果仅仅因为买卖双方达成新的付款协议,就认定受害人只能提起违约之诉,而不能以侵权为由起诉,是对无单放货侵权人的放纵,将会使无单放货愈演愈烈,危及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对提单持有人权利的不当限制,不利于保护因无单放货而受有损害的提单持有人。从公平与正义角度来看,与违反《海商法》和海运国际惯例的无单放货人相比,因此而受损的无辜的提单持有人似乎更应受到保护。 二、关于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但认定依据与理由不同。原审法院认为:晓星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一直申请香港及新加坡法院扣押提单项下货物承运人的船舶,因此,晓星公司对与承运人负有连带债务的当事人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晓星公司起诉的并非承运人,而是起诉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防城外代和报关代理人广西外运以及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无单放货。防城外代主张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并未证明其无单放货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故其请求不能支持。晓星公司向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以及报关人广西外运主张权利的时效亦不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时效因晓星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断。晓星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晓星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一直申请香港以及新加坡法院扣押提单项下货物承运人的船舶,因而晓星公司对与承运人负有连带债务的当事人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债权人有权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部请求赔偿,若债权人只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对该人的诉讼时效中断,毫无问题,但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通说认为,连带之债虽有其特性,但本质上仍然是数个债,一人承担全部债务之后,有权就超过其应负责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根据数个债的理论,各连带债务人应负之债各有其时效起点和届满日期,其中一个债有中断事由,并不当然导致所有债的时效中断。而且使其他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时效中断的不利后果以及因此发生的迟延责任,与情理不合。7所以,原审的判决很牵强,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能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因为防城外代无单放货是超越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不能将无单放货的效果依代理关系归于被代理人——承运人,因此对防城外代的诉讼不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为《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只适用于对承运人的诉讼。所以,对广西外运和农业银行梧州分行也不适用一年时效期间。郭国汀先生也认为,对承运人之诉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将无一例外地适用一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对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而言,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其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的行为,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似乎应不能享受一年时效的保护;至于其他人同样不能主张一年之时效利益。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的两年时效规定。8笔者赞同这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防城外代以晓星的诉讼被驳回所以诉讼时效未中断的抗辩没有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值得说一下。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是惩罚权利睡眠者,消除权利不确定状态,稳定社会关系。所以,只要权利人没有睡眠,而是积极主张权利,就不应受诉讼时效的惩罚。起诉,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无论是否被驳回,都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证明,都应是时效中断事由。而且,《民法通则》只规定诉讼是中断事由,并没有对诉讼的效果作要求。所以,防城外代的抗辩不成立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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