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联营租赁通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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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哈萨尔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订立合同双方: 出 租 方:松原市哈萨尔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承 租 方: (盖章)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为实现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按照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部分商铺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的位置、面积、用途及经营方式 1.1 商铺的位置和面积 1.1.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的商铺地址为 卖场内第 层 区第 号商铺。 1.1.2商铺水平投影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该投影面积为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的面积依据。该面积经双方共同确认,不再进行实测。 1.2 商铺的用途及品牌 1.2.1乙方商铺内的准营商品品种(或服务)为 ,经营品种包括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上述用途、经营品牌及铺货率。 1.2.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乙方经营的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乙方应当保证在租赁期限内相关证照始终合法有效。 1.3 经营方式 1.3.1乙方在商铺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环保、消防等行政许可、年检等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商铺交付 1.4.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确认商铺现状及商铺内各种设施状况,并且同意按现状接收商铺, 年 月 日即为商铺交付日。 1.4.2乙方应当于交付日接收商铺(进场)并开始进行装修及营业准备。 第二条 租期和计租日 2.1租期 2.1.1租赁期限为 天(含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甲方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之日(即 年 月 日,下称“租赁期限起始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甲方交付商铺时间变化的,租赁期限起始日及与租赁有关的各期间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2.1.2甲方给予乙方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间甲方免收租金,但乙方应当承担水、电、燃气、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2.2 计租日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租日)起开始计租,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不因任何事由而调整。 2.3 续租 租期届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租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缴纳下一租期的租赁费用,同时双方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租金按 条的约定计算并支付: 3.1 固定租金模式 3.1.1租金计算标准为: 元/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自计租日起至乙方完成撤场之日据实结算。 3.1.2租金采用上打租方式以 为周期支付,支付期限为每期开始日(为计租日的日历对应日)的 日前,第一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3.2销售额提成模式 3.2.1租金计算标准为:乙方第一年每月实际销售总额的 %,第二年每月实际销售总额的 %,乙方第三年每月实际销售总额的 %。 3.2.2租金按月支付,甲方按本合同第6.2.4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时直接予以扣除,货款不足以支付的,乙方应当在该月最后一日前予以补足。 3.3租金标准递增方式 3.3.1自 年 月 日(计租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计算标准为: 元/日/㎡, 元/月/㎡,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租金采用上打租方式以 为周期支付,支付期限为每期开始日(为计租日的日历对应日)的 日前,第一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3.3.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计算标准在第3.4.1条确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递增比例由甲方根据卖场的情况在不超过 %的幅度内确定。租金采用上打租方式以 为周期支付,若要改变支付方式,则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支付期限为每期开始日的 日前。 3.3.3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计算标准在第3.4.2条确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递增比例由甲方根据卖场的情况在不超过 %的幅度内确定。租金采用上打租方式以 为周期支付,若要改变支付方式,则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支付期限为每期开始日的 日前。 3.4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按该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乙方付款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日期为付款日。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本条约定执行,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3.5因重大公共事件、节假日等原因导致卖场停业期间,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费用不做调整。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4.1履约保证金 4.1.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该金额为租赁期间乙方在甲方处留存的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额度。 4.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期限支付其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不论因任何原因产生,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综合服务费、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划。特别的,根据本合同第6.13条的约定,甲方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时,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赔付费用。 4.1.3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卖场内 商铺与本合同所承租商铺共同使用4.1.1确定的保证金额,该保证金额度作为这些商铺租赁合同项下的共同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额度。乙方违反任何单一合同而应支付甲方的费用,甲方均可从该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划。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与方式按照双方之间租期届满时间在后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先行对终止在前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进行返还。 4.1.4乙方应当保证其在甲方处留存的履约保证金不低于4.1.1规定额度,当履约保证金余额或者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先行赔付费用)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补足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足。对于4.1.3共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乙方未补足保证金的视为甲、乙之间全部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均未补足,乙方应当按照各单一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4.1.5 乙方按本合同第9.2条的约定撤场后的 内,甲方将 元部分的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扣留 元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专项用于对消费者按照甲、乙方的承诺或法定义务履行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退换货等)所发生的费用,自乙方撤场之日起 日(如此约定期限小于法定的售后服务保证期限则按法定期限执行)之后的三日内, 甲方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由于乙方销售商品中的 类商品为终身保修,该类商品保修产生的责任乙方应当终身承担,故甲方扣留 元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不返还给乙方。 4.2乙方自用水、电费 4.2.1乙方因单独使用所产生的水、电费单独计量,乙方同意按 元/千瓦·时标准承担电费,按 元/吨标准承担水费。 4.2.2乙方每月所发生的独用水费、电费以当月实抄表数为准,当月结算,乙方需在每月28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含上月结算日之后的期间)的水费、电费,甲方仅提供普通票据。 4.2.3水费、电费标准遇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的价格调整时,甲方可以相应调整收取价格标准。 4.3 乙方租赁商铺期间因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购买的甲方备品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均按甲方相关的报价、规定据实结算。 第五条 商铺装修 5.1甲方有权根据卖场整体运营需要指定装修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包括装修方案的风格、样式、色彩等。 5.2乙方的装修方案必须提前交甲方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乙方不得私自改动审批后的装修方案。乙方装修不得破坏建筑的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整个楼层乃至整个卖场装饰美观,所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防火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乙方的装修和布置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规定取得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审批。 5.3乙方需按甲方《商铺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装修施工,在办理相关装修进场施工手续的同时要缴纳装修保证金及其他款项。装修保证金为 元,乙方在装修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同时办理装修保证金返款手续。装修保证金的扣划、补充、返还等详见《商铺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若乙方未缴纳装修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以部分履约保证金作为装修保证金。 5.4如乙方承租的是甲方统一装修的经营场地,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装修费 元,装修费在乙方支付首期租金时一并支付。 第六条 卖场管理 6.1甲方的卖场管理权利及义务 6.1.1甲方负责对卖场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为商户服务,对消费者负责,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户的监督。 6.1.2甲方应系统地对卖场进行定位,对营销方案进行整体策划,合理安排经营布局。如出现布局调整需乙方配合时,需提前通知。 6.1.3甲方应统一进行广告宣传和卖场促销,提高卖场的形象和知名度。 6.1.4甲方应提供综合配套设施,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水、电、通讯、暖气、空调、消防等物业必备设施,以满足消费者和乙方交易和生活的需要,为消费者营造舒适的购物环境。 6.1.5甲方应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或不规范企业入场经营,坚决打击欺行霸市、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保障乙方合法经营权益,为乙方提供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 6.1.6甲方应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礼仪礼貌、劳动纪律、营销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6.1.7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卖场管理工作,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的销售数据,以利于甲方更好的把握卖场的经营管理方向。 6.1.8如乙方承租的商铺属于贵重商品售卖区,则乙方必须在商铺内安装监控系统,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保障货品安全。 6.1.9甲方有权在按6.2条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及乙方拖欠的费用、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6.1.10乙方销售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方可上柜销售,包括:产品名称、商品品牌、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成份含量、技术含量、技术指标、执行标准、生产检验及标号,以及使用(如洗涤等)、储存、运输等警示说明、标识;特殊商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电器等,应具有检验合格标识或标号;进口商品应具有准确的中文标识说明;对国家规定必须通过某项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必须具有明显的已通过该强制性标准的标识。 6.1.11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其他优惠卡、礼券或各类信用卡,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使用,并依甲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折扣部分的分担由双方另行协商。 6.1.1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核定的由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核准使用的信用卡、个人支票、转帐支票及甲方与银联合作发行使用的中东卡等票据业务并承担国家规定的信用卡手续费,其金额统计以甲方计算机系统数据为准。 6.2统一收银和货款结算 甲方可根据自身的管理要求,对相关经营品类实行全天候的或特殊时间的统一收银管理。在统一收银管理中,双方需遵守如下条款: 6.2.1由甲方代收的货款,甲方按6.2.4约定方式同乙方结算。 6.2.2统一收银期间,除甲方有特殊规定,乙方不得出现跑单现象。 6.2.3乙方结算货款时,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资金收据,乙方欠缴甲方的一切款项,甲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 6.2.4结算周期 本合同的结算按如下 种方式进行: A、全天候统一收银: 乙方商铺的营业额每 (该期限为结算周期,自计租日开始计算)结算一次。每个结算周期的最后一日为该周期的结算日,双方在结算日开始后的 日内对账完毕,结算日 日之后开始结付当期的货款,并汇至乙方账户。 B、特殊时间统一收银:在约定统一收银时间结束后 日内对账完毕,对账结束 日内开始结付货款。 6.2.5在消费者签订合同并向甲方交纳货款之后,乙方不得以货款未到自己账户为由而拖延或拒绝送货安装等相关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与货款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两次,甲方视同乙方违约并有权解除合同。 6.2.6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结算货款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6.3营业时间:乙方保证商铺按照卖场统一的营业时间正常经营,特殊促销期间的营业时间按甲方通知执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或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或擅自推迟(或提前)开门和闭门营业时间。 6.4乙方须遵守甲方所有商铺对外出入口的管理规定。 6.5甲方根据卖场发展变化重新规划或调整布局,需要乙方经营位置搬迁、移动或调整经营品种、面积时,乙方承诺遵循甲方安置意见并予以配合,租金等其他各项费用按新商铺的面积计算并缴纳。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转场通知之日起 日内,撤出商铺交还给甲方并开始进行转场,逾期 日仍未将商铺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拒绝服从安置。 6.6为提高卖场的整体销售额,乙方在甲方销售的商品价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得高于本市内其它卖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材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非处理品、非特价品)。 6.7为打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不断提升卖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提高卖场的整体经营绩效,甲方将在每年度适时策划、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为合理分担有关费用和责任,双方约定,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供大型活动策划管理费的标准为 元/平方米或乙方应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费用,具体比例由甲方根据促销情况确定。 6.8从业人员管理 6.8.1乙方的从业人员为乙方的员工,乙方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待遇,因乙方违反此义务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6.8.2乙方从业人员是乙方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的卖场精神、制度、文件的传达等同于对乙方的传达,乙方从业人员签收的甲方文件视同为乙方已签收。 6.8.3乙方应指定一至两名经常在商铺的从业人员为负责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日常事务及紧急事件的沟通,乙方应将该负责人的姓名及电话通知甲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6.8.4乙方从业人员(包括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的人员、帮工)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负直接责任。 6.8.5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使之服从卖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发生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属于乙方违约。 6.8.6甲方认为乙方的从业人员不适宜继续在卖场内工作时,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建议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予以更换。 6.8.7乙方从业人员进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服务保证金每人次 元,从业人员没有违纪行为的,合同终止后全额无息返还。 6.8.8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考评和培训,从业人员入职管理费为 元/人/次,乙方应于拟聘从业人员入职乙方前以现金或账扣方式支付费用,从业人员更换仍需据实交纳入职管理费。经甲方考评不合格或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辞退或调整,乙方应予配合。 6.9规章制度 6.9.1本合同签订时已存在和以后新发布的各项卖场管理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类管理规章制度是关于乙方接受甲方卖场管理所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的具体约定,乙方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将按照管理规章制度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本合同订立后发布的各项新的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有权在该管理规章制度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出对此内容的书面异议,双方可协商修改管理规章制度或本合同,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返还剩余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提出解除合同或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该管理规章制度自动成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循。各方依照本款约定行使解除权,应在新的管理规章制度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行使,逾期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6.9.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卖场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的管理。 6.10消防安全: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火工作,甲方负责卖场公用部分的安全防火,乙方负责经营面积内的安全防火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对整个卖场实施的防火工作。拒绝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的,甲方视同乙方违约并有权解除合同。(《餐饮安全防火责任书》或《非餐饮安全防火责任书》为本合同附件) 6.11保险 甲方负责对其所出租的物业进行投保,乙方每年必须对其商铺内存放的商品进行投保(保期与租期保持一致),并且凭商品保险单签订租赁合同,若存放商品超过保险标的,乙方要及时追加保险额度。若不按合同约定对商品进行保险,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12乙方对商铺内的所有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自行承担责任,并保证甲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提供必要的保安措施和购买相应的保险。 6.13消费者服务承诺 6.13.1甲方卖场实行“先行赔付”制度,为了卖场的整体利益乙方承诺无条件予以配合。 6.13.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关于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的“三包”规定,国家或行业没有规定的,必须遵循甲方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投诉,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处理意见,维护卖场的良好声誉。因乙方商品或服务问题发生的先行赔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3对于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推出的服务承诺,乙方也承诺严格遵守。 6.14若乙方所经营的项目为公园娱乐项目,则乙方需履行如下的特殊义务: 6.14.1乙方必须保证所有投入的游乐设备在 年 月 日达到正常运行状态。 6.14.2乙方保证游乐设备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具备质量检验证明文件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产品,因此条影响营业,损失由乙方负责。 6.14.3乙方负责在合同期内游乐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并准备该设备的备用电器、机械易损件,及消耗材料、维修所需的全部工具。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关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认真进行设备的早检、巡检、月检,并认真填报相应的检测报表,保证设备的外观整洁,定期进行油饰和更换一些破损的装饰。 6.14.4乙方承担该项目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建设、运营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包括游客安全)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14.5乙方必须及时对设备进行保养,保证该游乐项目在经营期内正常运转,若因乙方设备一般故障原因造成该项目不能接待游客,乙方应及时维修。单次设备故障停运时间不得超过 日,逾期的乙方应当按上个正常运营的结算周期的日平均租金(按实际运营天数计算)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租期内乙方的设备故障停运时间总计不得超过 日,超出部分乙方应当按租期内的平均租金(按实际运营天数计算)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14.6运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物业管理 7.1物业管理费 7.1.1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该费用除包括物业服务(保安、保洁、维保)的费用外,还包含乙方应当分摊的公共水费、公共电费、空调费、采暖费以及卖场对外媒体宣传及品牌、形象推广的费用等。 7.1.2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元/日/㎡,物业管理费总额 元/年,自计租日起至乙方撤场完毕之日据实结算。遇有公共事业单位调整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做相应调整。若遇综合服务费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调整通知后三日内将差价款项补齐。 7.1.3物业管理费用支付方式为: ,上打租方式支付,支付时限为每期到期日(计租日的日历对应日)的 日前,第一期综合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交付。 7.1.4如租金的缴纳方式按第3.4条约定执行,则物业管理费按租金支付方式执行。 7.2甲方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可自行对卖场进行水、电、暖、保洁、保安等全面物业服务,也可将本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的部分内容委托给第三方实施,但不得将卖场的整体物业服务责任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7.3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各项物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乙方应当予以遵守。 7.4经事先通知,甲方工作人员或经甲方委托的人员可进入商铺了解其使用情况、检查经营场地内建筑、固定设备设施的状况和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上述检查及维修保养不引起综合服务费的变化),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的不便。 7.5如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如火灾、漏水、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盗窃、抢劫或有逃犯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卖场整体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作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如破门窗进入商铺排除险情等,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采取该措施造成门窗、锁具损坏及乙方的其他损失应由造成险情的责任方承担。为了更好地遵守这一规则,乙方应将有关商铺内的安全系统设置及其性能书面通知甲方。 7.6经事先通知(因处理消防、安保等紧急情况无法事先通知的除外),甲方可临时关闭卖场内的通道、门、窗等或临时停止通讯、水、电、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备设施的运行。 7.7下列事项非因甲方及其雇佣人员履行职务时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甲方无须对乙方或其他人承担责任: 7.7.1商铺或卖场任何部分的损坏,或卖场公共设备设施,或甲方在商铺内设置的任何装置及设备设施的损坏等造成乙方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7.7.2卖场公共设备设施或甲方在卖场内设置的任何装置及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停止运作等造成乙方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7.7.3卖场或商铺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供应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等造成乙方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7.7.4商铺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8.1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约定的视为协商一致情形),本合同不得进行变更。 8.2本合同禁止转让,乙方在租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租赁的商铺对外承包、转租、转兑、与其他人联营或擅自改变用途、铺货率。 第九条 合同终止与撤场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9.1.1租期届满且双方未续约的; 9.1.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9.1.3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某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 9.1.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2撤场 9.2.1因本合同9.1.1款原因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在终止日前完成撤场;因其他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终止的,乙方应当在终止日之后10日内完成撤场。 9.2.2不论因何种原因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交付的状况交还(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保留商铺所有装修现状交付(甲方不予以补偿),但不包括装饰物、可以分离的装修,如未按甲方要求办理,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9.2.3如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前完成撤场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清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逾期撤场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在商铺内的财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商铺内的一切物品。逾期撤场期间,乙方每日应按两倍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离场日。 9.2.4 付清应付款项 乙方在前述撤场期限内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应补足的履约保证金等。 9.2.5特殊情况下对乙方财物的处置 在乙方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前,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禁止乙方处置其在商铺内的财物,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在9.2.1条约定的撤场期满时乙方仍未付清款项的,甲方可依法处置上述财物冲抵上述乙方所欠款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 9.2.6如果撤场时已知乙方可能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参照9.2.5的规定留置乙方相应价值的财物。 9.3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应到工商、税务或政府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注销手续,以上手续未按约定日期办理完毕,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注销手续,而导致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与解除权 10.1逾期交付与进场 10.1.1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在交付日进场的,计租日相应顺延,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当于180日租金的违约金。乙方的解除权应在具备解除权之日起五日内行使,逾期视为放弃。 10.1.2乙方逾期进场的,本合同计租日不变,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交付日起90日后乙方仍未能开始营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180日租金的违约金。 10.2乙方拖欠任何本合同所约定的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逾期期间每日应按欠付费用的 2 %额度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1、5.2、5.3、6.3、6.4、6.6、6.8、6.11、6.13、8.2条约定的义务的,应当立即予以改正,改正期间每日应当按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接到甲方改正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4乙方违反6.2.2条约定发生“跑单”的,每发生一次应按跑单金额的 倍额度支付违约金,发生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5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5.1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经消费者投诉确认属实或受到媒体披露的; 10.5.2乙方拒不按照甲方推出的服务承诺执行的; 10.5.3煽动卖场内其他商户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的; 10.5.4乙方有6.5所涉及的情形的; 10.5.5严重违法或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法”:指乙方同类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行政或司法部门查处两次以上或由于乙方的不法经营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勒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剥夺经营资格的情形。 “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指乙方违反甲方规章管理制度,被甲方书面警告三次或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三次以上的情形或符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所述为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形。 10.5.6乙方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串通甲方工作人员以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 10.5.7存在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或经催告三次仍未改正的。 10.6因乙方过错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预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额外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0.7租赁期间,甲方非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此时甲方应将剩余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返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10%的违约金,不再承担其他损失。 10.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追偿。 10.9在租赁期间,乙方自行负责和其经营相关发生的一切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的不法经营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向乙方追偿。 10.10如乙方未按1.2.1款保证专柜商品充足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补齐补足、保证良好的销售秩序。如乙方不予以配合或无能力配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租赁商铺、减缩商铺租赁面积或解除本合同,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11甲方实行月目标销售额考核及末位淘汰制。乙方月目标销售额应达到 元,乙方如连续三个月或累计五个月未完成商品月目标销售额,或在本卖场商户销售额排名倒数 位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续签 11.1本合同租期届满,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但甲方有权单方拒绝与乙方续签合同,不论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违约或存在其它不当行为。双方续签合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1.1乙方在合同租期届满一个月前依据下一合同期的租赁条件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即续约要约)。 11.1.2甲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合同(即续约承诺)。 11.1.3在合同约定期间内缴纳下一合同期的租金。 11.2经营权竞买 11.2.1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届满前举行取得该商铺下一合同期经营权的竞买会,乙方在竞买中提出的竞买价格高于其他竞价者时,乙方获得下一合同期的经营权。 11.2.2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权参与11.2.1约定的竞买。 A、不经甲方批准,一年内无故连续停业3天或累计停业10天,乙方从业人员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的; B、发生营业或交易纠纷,不服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甲方的处理决定,态度恶劣或拒不接受执行的; C、擅自转让合同或转租、转借、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未经甲方同意与他人联营的; D、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领导,屡次违反卖场管理规章制度的; E、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受到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 F、煽动商户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项仅包括卖场所在地发生的地震、水灾、飓风等由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公布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政府征收和政府征用等行政管理行为。 12.2双方特别约定,该商铺因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损坏,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商议。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乙方既无法继续经营,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返还未发生的租金、费用及保证金,商铺内的物品、装修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保密 13.1乙方在对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租赁费用和租期等交易条件、互相的交易优惠条件、甲方的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非公开资料等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除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向司法机关披露外,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3.2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3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乙方的保密义务仍然存在,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按10万元计。 第十四条 通知 15.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专人手递或EMS邮寄的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15.1.1致甲方: 电话: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15.1.2 致乙方: 电话: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15.2若指定通知方式变更,变更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5.3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EMS邮寄方式发出的,以递交邮寄局之日后第三日为收悉日,以发送记录为发送凭证。 15.4乙方确认,租赁期间,该租赁商铺也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因此,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商铺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了通知,并视为乙方已经知悉。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合同各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 17.1如仍有其他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17.2合同一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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