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合同范本完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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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合同范本 (优质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岗位(工种)工作,担任______职务。工作地点位于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元/月。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 第六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应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一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条款。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 :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 :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四条质物 4。1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 6.1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应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 6。2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3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物的保管 7.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日/月/年)元标准(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或保管方支付保管费。 7。2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原因除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 7.3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7。5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7.6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质物的保险 8.1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8。2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9.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2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3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4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10。1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0.3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10.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质权人。 10.3.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质权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10.6 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7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诉讼费用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出质人在本合同第10.1或10.2条中作出虚假声明,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3如非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出质人与债务人对质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质人与债务人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本合同自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出质人、质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2.3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清偿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权利行使与强制执行公证 13。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3.2质权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3.3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由挂号信、特快专递邮递的,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具体联系方式约定如下: 如发送给质权人, 地址: : 联系人: : : 如发送给出质人, 地址: : 联系人: : : 13.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出质人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3。5出质人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更通知送达至质权人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质权人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联系方法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出质人是否收悉,按本合同第13.3条约定的时间届满,则视为质权人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质权人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公证处名称: 公证处地址: : : 13。6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如债务人不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其全部义务,质权人将向出质人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如出质人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发出后【】日内仍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者未向公证处积极举证对质权人债权进行抗辩,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质权人的债权,或未与质权人达成任何展期协议,则视为出质人对《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所主张的应履行的义务无异议,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并且数额如质权人所主张。在此情况下,出质人承诺无条件接受公证处根据质权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明所确认的应履行义务的数额。质权人有权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出质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13.7质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出质人履行债务或担保义务的情况: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执行证书申请书》; (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 (4)质权人向出质人送达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3.8质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质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出质人的相关信息。 13.9出质人对本《抵押合同》的内容已全部知悉并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和/或担保权益后,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则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4.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根据各方存档和办理登记、公证等需要,本合同可以签署正本一式若干份,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至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金额单位:万元 质押财产名称 规格 数量 价值 折扣率 质押金额 保险单 备注 协商值 评估值 号码 起止日期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购房合同范本一 甲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 : 乙方:(买受人) 地址: : : 身份证号码: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 楼盘: 号楼 单元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单价 元(美元)/平方米, 总房款为(小写) 元(美元),(大写) 元(美元)。户型为 。 二、认购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定金: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 元(美元),(大写) 元(美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或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乙方同意选择下列 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于签约当日付 %,剩余房款在 日内分 次付清;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签约当日付清房屋总价 %的首付款。 五、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认证文件真实无瑕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号: 2、政府立项证明 证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证号: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证号: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 证号: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号: 7、施工许可证 证号: 8、房屋销售许可证 证号: 六、甲方承诺: 1、具备商品房销售(预售)条件,如果甲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此协议无效,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乙方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2、在本协议签订后,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保留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承诺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房屋的房号保留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八、其他: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定金。 1、甲方依本协议第五条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完整、不真实或有瑕疵,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 2、甲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 3、甲、乙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 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5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购房合同范本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 : 联系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 : 联系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预售登记机关:(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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