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开发商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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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 乙方:【 】 35 / 34 目 录 1. 出租房屋情况 2. 租赁用途 3. 租赁期限、交付日期和装修期 4. 租金、支付方式 5. 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6. 进场装修和再装修 7.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 本项目商场管理 9. 商铺的出入 10. 商铺返还 11. 转租 12. 法律责任 13.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4. 违约责任 15. 豁免条款 16. 不可抗力 17. 保险 18. 税费 19. 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救济 20. 通知 21. 其他条款 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1:《商铺平面图》 附件2:《商铺交付标准》 附件3:《乙方相关证照》 附件4:《商铺交付通知书(模板)》 附件5:《商铺交付确认书(模板)》 定义 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1. “本项目”是指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的 [ ]项目(暂定名,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为准)。 2. “该商铺”是指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房屋,即本合同出租标的房屋。 3. “租赁面积”是如本合同第1.2条所述的面积。 4. “租赁期”是指本合同第3.1条所约定的租赁期。 5. “交付日”是指按照本合同第3.2条之约定甲方将该商铺交付乙方的日期。 6. “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本合同第8.9条所述之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该等管理公司由甲方指定,为本项目提供商场、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保留不时指定专业的管理公司担任本项目的商场、物业管理工作,并由其从事商场、物业管理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的权利。 7. “租赁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5.1条之约定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交纳的金额。 8. “装修期”是指本合同第3.3条所约定的装修期。 9. “租金”是指本合同第4.1条所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 10. “物业管理费”是指本合同第5.2.1条所述的乙方应向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物业管 理费”。 11. “非正常营业时间”是指本合同第8.3条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营业时间供应空调及其它相关设施,应向甲方提前做出书面申请,并支付其所要求供应空调时段及其它设施设备的费用。 12. “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包括附件),并包括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而作出的任何进一步修改和/或补充。 13. 本合同所约定费用均包含增值税。 14. 乙方开票信息如下(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电话: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 甲方投资建造了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本合同租赁标的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2、 如乙方为公司,则乙方系合法设立的企业,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其经营范围具体详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合同附件3)。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3。 3、 如乙方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项下的服务,乙方保证为该品牌的所有权人,或已取得该品牌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并将相关授权文件提供给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3。 4、 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受托出租之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创造更多商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5、 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本项目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出租房屋情况 1.1 租赁房屋: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路 号 项目 区(期) 号楼第 层的编号为 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该商铺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1《商铺平面图》。 1.2 该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赁面积按以下 项依图暂计,该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约定的租赁面积计算。 A. 按建筑面积计 B.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证记载的数据为准。如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商铺产权证的,则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1.3 该商铺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2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最终交付该商铺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 1.4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书前已经视察过该商铺及其所在项目,对该商铺及房屋周边的现有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若乙方的经营项目对场地条件有特别要求,则甲方无义务为满足该等要求而采取任何行动,乙方应自行完成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相关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等)以适应该等要求。 2. 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仅作 用途,乙方保证使用该商铺做前述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 2.2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始终保持该商铺的经营业态,即 ,并且有权使用该商铺经营前述约定之业态。乙方如需增减或变更经营业态,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2.3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的品牌为 ,商标注册证号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始终为该商标及商号的法定权利人或授权经营人。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商标证明文件或品牌授权书。 乙方经营的品牌若有任何的增减或改变,必须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如超过一个或以上品牌,请以附页详列所有经营品牌名称及占总体数量的比例)。 2.4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和商场管理的规定。 3.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装修期 3.1 租赁期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个租赁年度,租赁起始日按以下 项开始计算: A. 自本合同第8.1条约定的最迟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商铺实际开业日(二者以较早发生之日为准)开始计算。 B. 自乙方租赁商铺实际开业日开始计算。 C. 自租赁商铺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本合同所称“年”“租赁年度”,均指非公历年,指本条所述租赁起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份对应于该租赁起始日期之前一日,为一年,以此类推;“租赁月度”指日历月;“租赁季度”指自然季度,每个公历年1至3月为第一季度,以此类推。 3.2 交付日:甲乙双方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为 年 月 日(下称“约定交付日”)。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 3.2.1 甲方将于该商铺交付日前向乙方送达房屋交付通知书(模板见附件4),如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与本合同约定交付日不一致,则以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房屋交付日为准。 3.2.2 若乙方未于上述房屋交付通知书所载的房屋交付日前来办理该商铺的房屋交付手续,则自该商铺交付通知书所载的该商铺交付日至乙方实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日期之间的天数将在乙方的装修期内扣除。若乙方在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起20天内仍未前往甲方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或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期间的各项费用,则视为乙方违约,此情形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第13.3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2.3 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通知书所载的房屋交付日之前:(1)签署《租户装修守则》、《租户守则》及甲方另行要求签订的其他文件,(2)根据本合同及《租户装修守则》缴交装修期间的有关费用,(3)与甲方共同验收该商铺并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模板见附件5)。双方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视为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该商铺向乙方的交付。《商铺交付确认书》所载的商铺交付日即为该商铺之实际交付日。 3.2.4 若甲方未能按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0天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无正当理由,甲方过了前述宽限期后仍然没有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则自逾期第61日起,甲方应按照下述公式向乙方计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租赁保证金金额×0.03%×逾期第61日起(含该日)至实际交付日止(不含该日)的天数。 3.2.5 若逾期超过90日甲方仍不能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终止通知日终止,此情况下,甲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除本条及本合同第3.2.4条约定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3.3 装修期: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为 日,自该商铺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乙方承诺于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完成装修,并具备开业条件;如乙方商铺于装修期内提前开业的,则装修期于乙方商铺实际开业之前一日届满;如乙方装修期届满之日早于本项目统一开业日的,则装修期延长至乙方商铺实际开业之前一日或本项目统一开业日之前一日(两者取早)。 3.4 在上述装修期内,乙方享有免缴租金、物业管理费之权益,但在该期间内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乙方仍需缴纳装修期间的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等。前述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3.4.1 乙方应自装修期届满之次日(以下简称“计租日”)起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乙方同意,合同期内,乙方仅享有第一次装修期免交租金、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之后的任何一次装修,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均需按本合同约定缴纳各项费用。 3.5 租赁期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之规定将该商铺归还甲方。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协议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4. 租金、推广费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月固定租金;□月营业额纯提成租金;□月固定租金及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 4.1.1 租赁期内,乙方按照下表约定支付租金: 租赁年度 日固定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日) 月营业额提成租金 扣率(%) 月固定租金 (元) 第一年 4.1.2 “月营业额”是指:租赁期限内,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所收到的所有预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商品、会员储值卡和/或使用该租赁场所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其它来源于该商铺有关的一切经营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联合经营、合作经营等)。 4.1.3 月固定租金的支付时间:按先付后用原则,月固定租金每 个日历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于每个支付周期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下一期的月固定租金支付给甲方,首期固定租金,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1.4 若采用月固定租金与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的租金计算方式的,乙方支付月固定租金后, 还须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的上月营业额数据报表,如月营业额提成超过月固定租金的,乙方应于提交营业数据报表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差额部分租金。 4.1.5 若采用纯月营业额提成的租金计算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的上月营业额数据报表,并于提交营业数据报表当月20日前支付甲方提成租金。 4.2 租赁期内,乙方应支付甲方 /年推广费,首年费用在签订本合同后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推广费方需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甲 方。 4.3 本合同第4.1.1款所述之租金、推广费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4.4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租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收款凭证或发票。 4.5 乙方支付租金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 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的商铺内必须通过收银机收取所有该商铺的经营所得,并同意由甲方工作人员在商铺内所有的收银机上安装甲方指定的数据采集软件或硬件,乙方务必确保所有收银机可正常访问互联网和本项目内部网并上传所有相关经营销售明细数据,并且乙方应承担数据采集器安装费人民币 元/个(共 个),数据采集器租用费人民币 元/个/年,共计人民币 元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上述数据采集器租用费需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甲方。 4.7 甲方有权随时查核乙方在该商铺内开设的店铺的账目,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如经查核证实乙方实际营业额与所报不符,乙方须立即向甲方(i)补缴所漏缴或短缴的款项;(ii)按漏缴或短缴款项的百分之百(100%)支付违约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致的所有费用(包括聘用会计师的费用)。同时,甲方保留按13.3.5条终止本合同且按14.5.5条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4.8 若双方采用月固定租金与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或纯月营业额提成的租金计算方式,乙方未按本合同第4.1.4、4.1.5条约定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财务专用章的上月营业额数据报表,需支付甲方人民币500元/日的违约金至乙方提供前述报表之日止。 5. 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租赁保证金: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内□首年平均月租金和月物业管理费金额总和的 倍的租赁保证金(若采用固定租金与营业额提成(两者取其高)的租金计算方式,前述月租金指租赁期内的月固定租金,总金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如采用纯营业额提成租金的,保证金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5.1.1 上述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交付甲方的押金。该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仅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 5.1.2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5.1.3 租赁期内,上述租赁保证金任何情况不用于抵充乙方应付之租金、公用事业费或其他乙方于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述之与本次租赁有关之协议或安排项下应当支付的费用。 5.1.4 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并获得相关的合法、有效经营许可。如因乙方的经营活动违法或出售的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上述事宜使甲方遭受第三人追索,并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甲方在向第三人支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5.1.5 合同期届满或租赁关系提前终止时,在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办理完毕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若有),乙方按照本合同交付条件之规定将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恢复原状归还甲方后九十日内未发生有关乙方的消费者投诉赔偿事件、诉讼、仲裁等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后九十日后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5.2 除租金与租赁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当依据本合同及本合同所述之租赁该商铺有关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如下费用: 5.2.1 物业管理费 5.2.1.1乙方应于该租赁期内按照约定向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应按照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计算,即该商铺的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5.2.1.2物业管理费包括本项目之各项费用: o 该商铺内中央空调运行电费; o 公共区域部分至中央空调运行费用、公用电梯等设备运行费用,公共厕所的使用维护费、日常垃圾清运费(不包括餐饮业的泔脚垃圾清运、装修干垃圾清运费、灭鼠防疫费等特殊费用(如适用))、公共区域保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用、公共部位水电费、公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5.2.1.3物业管理费支付时间:按“先付后用”原则,每 个公历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于每个支付周期最后一个月20日前预付下一期的物业管理费。首期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项目物业管理公司。 5.2.2 该商铺实际发生的能源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公用事业费”):该商铺实际使用的 等公用事业费用。收费标准由甲方或其指定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按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调整,由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与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确定,并按该商铺实际用量向乙方收取。在租赁期内,因政府部门对公用事业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甲方/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保留对有关公用事业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乙方须在收到书面结算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支付上一月的该笔费用;如电表为预充值电表,乙方需按甲方/或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提前充值电费。 5.2.3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本合同第5.2.2条约定的 费用等。如乙方未及时支付,则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款项的0.5%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该等款项超过10天的,甲方、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止提供商场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应水、电等服务,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2.4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如印花税费等,由甲、乙双方、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各自承担。 5.3 甲方同意,乙方应当将下列费用支付于甲方指定公司银行账户,具体如下: 5.3.1 本合同第5.1条所述之租赁保证金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3.2 本合同第5.2.2条所述之物业管理费,以及本合同第5.2.3条约定的 费用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6 进场装修和再装修 6.1 乙方若要对该商铺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之设计及图纸给予书面同意不视作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之装修工程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的实际装修工程与前述经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事先同意的图纸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如有)不符,则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且乙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自行开张营业。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整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因整改而拖延工期导致乙方不能在装修期结束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由乙方承担。 6.2 在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该商铺的装修设计所需的工程图纸后6个工作日内或者房屋交付日之前(两者以时间在先为准),乙方应向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合格的该商铺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的设计图纸(包括空调、防火设备等)、施工图纸和详细说明一式二份。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须首先征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乙方应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备案。除非得到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已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乙方应按本条约定及时向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设计、施工图纸,经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如有不符之项乙方亦应按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在2个工作日予以修正并重新提交,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交付房屋给乙方(此种情形视为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有权按照3.2.2条约定处理),且如因此引起乙方装修、开业延迟,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亦有权按照本合同有关乙方延迟开业的约定追究乙方有关违约责任。 6.3 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消防、卫生部门)审批的各类手续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租赁期内对乙方的装修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立即履行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6.4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租户装修守则》以及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的装修规定和安排,并谨慎保护甲方及其他商户、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 6.5 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并以文明方式进行装修施工,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的正常装修或经营活动。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有权指定消防和空调工程施工单位,费用由乙方承担。 6.6 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要)对该商铺装修进行验收, 并提交装修竣工图纸一式四份,CAD格式电子光盘一张。经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要)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开始营业。乙方不得以未开始营业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7 乙方在完成上述进场装修后,如以后需要对该商铺进行再装修,则必须首先取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要)的许可,并在不影响其他承租方经营的情况下进行。 6.8 乙方装修不得破坏该商铺的主体结构,如装修造成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6.9 乙方在装修期间应向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下列费用: 6.9.1 装修保证金(详见《租户装修守则》)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或之后将装修垃圾妥善清理并结清装修用水、电、垃圾清运及其他实际发生费用;修理一切因不良装修工程而导致损坏的公共设施或相邻房屋的设施;改善或拆除未经甲方许可的装修项目等。该保证金自乙方装修结束并经甲方、本项目商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验收通过并确认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6.9.2 装修管理费、建筑垃圾清运费:本项目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为乙方提供装修管理、装修垃圾清运服务,乙方支付本项目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该等费用,具体标准详见《租户装修守则》; 6.9.3 乙方装修施工人员出入通行证工本费及押金,标准详见《租户装修守则》; 6.9.4 未尽费用详见《租户装修守则》; 6.9.5 乙方应在进场装修前将《租户装修守则》内所列二次装修各项费用支付给本项目商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若租赁期内乙方需要再次装修的,则每装修一次均应缴纳一次相关费用。 6.10 本合同第6.9所述之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公司账户,具体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7.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租赁期内,甲方的修缮责任仅限于由于非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的本合同附件2所列之该商铺及附属设施及设备的损坏/毁损。乙方发现附件2所列之该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损毁时,或该商铺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商铺内的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应立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对属于附件2中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开始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和/或商业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而导致该商铺、装置、附属物或与其他与该商铺相关的设施损坏,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 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附件2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乙方应保证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和设备处在与原状一致(除自然损耗外)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乙方需遵照甲方及商场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内保证该商铺的整洁和美观。因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和/或导致包括其他承租人在内的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拒绝或迟延维修的,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代为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如要求在本项目外墙或面对商场公共区域的玻璃内外侧安装乙方之标识等广告宣传内容,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具体安装方式及费用由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乙方负责安装该标识的工程承包商及该标识的设计与用料应经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事先批准。乙方应在返还该商铺时自负费用将本项目安装有乙方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 7.4 本项目乙方所在租赁区域若存在外立面,包括但不限于实墙、橱窗、幕墙,均由甲方统一规划、使用和管理。乙方沿该玻璃幕墙的隔断形式、隔断方案需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 7.5 乙方在靠近商场玻璃幕墙区域的装饰,装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广告宣传内容,灯光,布艺、软装和桌椅摆放等等)需书面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后续经营过程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7.6 租赁期内,甲方保证附件2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铺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一(1)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商铺的影响。 7.7 租赁期内,甲方、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保留在任何时间无需征得乙方同意而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本项目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设备,包括屋顶、墙体、天花、中厅、走道、电梯、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等的权利,甲方保留调整本项目公共区域布局的权利,甲方保留对公共区域的解释权。 7.8 本项目的通信运营业务由甲方指定的公司统一代理,租户对通信线路的连接、安装、开通等均由甲方指定的公司统一提供服务。 7.9 除因甲方过失造成外,若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损、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或者乙方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及标准自行负责修复至原状。 7.10 除本合同附件2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制定相应方案报送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审阅并获得书面同意;如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还须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对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任何改建或增建,在此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改建或增建,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拆除、复原,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自行对前述装修或增设的设施和设备进行符合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标准的检查、养护及维修,若乙方拒绝或迟延修复的,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为实施,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 双方进一步明确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或任何其它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做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甲方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追索: 7.11.1 该商铺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 7.11.2 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 7.11.3 火或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 7.11.4 任何来源的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 7.11.5 乙方对本项目任何公共区域造成破坏。 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不论该等修理、维修是由乙方自行实施或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代为实施),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7.12 对于在乙方承租的该商铺以及管理的该商铺设施及区域内发生的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以及造成的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应做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不承担应由乙方赔偿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乙方管理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该商铺内部的餐厅、洗手间、购物区域等。 本条款所指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该商铺内部的装潢装修设施、用具、工具、服务设备,以及该商铺的门窗等。 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以及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7.13 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乙方的店铺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 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若因此影响相邻店铺的其它承租人,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店铺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承租人的合理补偿。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14 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商铺相邻店铺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与相邻店铺的承租人进行协商。乙方不得以尚未与相邻店铺的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上述协助或配合,且乙方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损失应由乙方与相邻商铺协商解决,甲方不必为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要求。 8. 本项目商场管理 8.1 乙方租赁该商铺对外营业之日(含试营业)为乙方开业日,乙方承诺开业时间不得晚于如下第 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即除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于其承诺的日期前开业外,乙方应确保乙方租赁的全部区域在上述日期或之前整体对外营业: A、本项目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暂定为: 年 月 日,甲方有权调整统一开业日,如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另行书面通知统一开业日的,以该书面通知的统一开业日期为准); B、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次日; C、 年 月 日。 8.2 乙方应在开业日前自行负责完成所有乙方在该商铺经营所需证照的办理,并向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提交上述证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甲方仅负责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必要文件。若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前完成证照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有权拒绝该商铺开业并追究乙方逾期开业的违约责任。 8.3 商场的营业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日上午10:00至晚上10:00,节假日照常营业。为免歧义,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前述营业时间结束后开放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共区域。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调整营业时间。该营业时间的调整,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房屋的营业时间应与调整后的营业时间一致。 8.4 乙方的营业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日上午10:00至晚上10:00,节假日照常营业。乙方房屋的营业时间若要超过商场的营业时间,须征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提早或延时营业协议,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若乙方需在该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应提前15日向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书面申请,经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才可以暂停或停止营业。 8.6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完全的自主权出售或抵押该商铺,并有完全的自主权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商铺。甲方无须为此征询乙方的意见,并且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该商铺进行抵押时,乙方同意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该等协助包括但不限于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签署相关文件、提供相关证明等。甲方出售该商铺时,甲方保证使受让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甲方、乙方及受让方应就本合同项下甲方之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的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乙方亦应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8.7 除非取得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占用商场内的公共区域、过道、消防通道等。否则,甲方有权视之为侵权行为而进行处理,乙方应接受甲方及商场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8.8 乙方承诺不以甲方或本项目、该商铺的名义对外借贷、进行抵押和作其他形式的担保。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本项目进行更名。 同时,乙方不能以本项目更名为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8.9 甲方有权自行选择、委托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其负责整个商场的运营、 管理,乙方同意接受该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遵守其制订的《租户守则》、《租户装修守则》;乙方并同意,该商场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向乙方签发的、与租赁事项相关的文件均视为甲方的意思表示。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8.10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凡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发行之各种VIP贵宾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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