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北路中段路灯招标文件标书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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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德化县浔北路中段路灯 招 标 人: 德化县规划建设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裕正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十章 补充说明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号 条款 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德化县浔北路中段路灯 2 1.1 建设地点 德化县浔北路中段 3 1.1 建设规模 长约1200米市政道路两侧路灯及相关配套设施,投资规模:约145万元。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 格 6 2.1 招标范围 以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7 2.2 工期要求 总工期: 3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拨款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设计、生产、安装和供应能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且经年检合格的灯具生产厂商;②、必须取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3C认证;具有类似业绩;土建及安装部分应分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且具有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13.1 工程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 项 号 条款 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4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担保金额 人民币 15 万元于2006年10月7日17时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至(以资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时间为准) 账户名:德化县会计核算中心(规划建设局) 开户行:德化县建行 账号:35065660801226100001744 14 8.1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有关疑问应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到fjyczbgs@,其电子邮件应列明本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但不得有透露投标人信息的其它内容(署名、盖章等);招标人的澄清、修改、变更或补充通知均通过“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德化)()公布 9.1 招标文件的修改 15 17.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采用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福建裕正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点: 德化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局四楼) 时间: 2006 年 10月 8日 15 时 30 分止 18 24.1 开标 开始时间: 2006 年10月 8 日 15 时 30 分 地点: 德化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局四楼) 19 31.4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本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 36 履约保证金额 人民币 15万元(由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1 购买招标文件 时间:2006年 9月 13 日 至9月17日(节假日不休) 地点:德化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局四楼) 22 核对工程量清单 2006年 9月 22 日17时前 23 工程最高控制价 时间:2006年 9月 26日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网址:)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德化)()和德化县交易中心公告栏公布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到现场进行勘察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评标定标办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2006年9 月23 日前,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方式发布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2006年 9 月22 日17时前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方式发布。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2006年 9 月 2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方式发布,其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组成。 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2投标函; 11.2.3投标函附录; 11.2.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参照GB50500-2003计价规范及造价部门有关规定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拟投标合同段的全部工作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13.2 .2本工程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澄清( 答疑)、修改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等要求,参照有关定额、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别相应的费率标准及省、巿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巿场价格及投标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报价,但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成本价。 13.2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 3本次投标规定一次报价,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3.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总报价中均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风险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措施费和劳动保险费、各种保险费用、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及建筑税金等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做到专款专用。 13.6本招标工程实行投标风险包干制,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投标风险因素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参照有关标准,市场价格认真测算所有风险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 13.7.1本工程投标报价推荐选用的工程预算、费用标准和有关政策性文件。 《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 2005版〕 《2006年第二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闽建筑(2005)25号文及本期间造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13.7.2招标工程的费率取费标准: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闽建筑(2005)15号文,取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人工费调整按闽建筑(2006)24号文执行。 13.7.3劳动保险费暂按 甲 类计取(中标后,按中标单位取得的劳动保险费核定卡中核定的标准计取进行调整)。 13.8本工程设有工程控制价。工程控制价依据招标文件有关报价规定编制。招标人将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其它风险因素、考虑 0% 风险包干费计入工程控制价。 13.9本工程参考品牌: 13.9.1投标电器、路灯光源品牌可在上海普罗斯、上海飞利浦、欧司朗三种品牌中任选一种。 13.9.2 路灯电缆选用国家免检品牌的铜芯电缆,投标时应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证件。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方式发布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以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提交投标担保。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2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 10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 招标人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尽量不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8.5 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密封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一个或若干个投标文件密封袋里,也可以密封在投标人自己制作的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密封袋封口处应密封。 19.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9.3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 工程名称; 19.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5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参加招投标全过程)应随身带本人身份证并签名报到,否则视为未参加开标会。 2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3 开标程序: 24.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4.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4.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具备参与商务文件的开标资格。 2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密封; 25.1.2 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5.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1.4 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第九章 评标定标办法。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3.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4、中标通知书 34.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4.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方式发布中标结果。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履约担保 36.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7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建[1999]313号)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专用条款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德化县规划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德化县浔北路中段路灯 工程地点:德化县城关 工程内容:约1200米市政道路两侧路灯及相关配套设施。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约1200米市政道路两侧路灯及相关配套设施(以本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6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06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6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法人(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德化县龙鹏街69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362500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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