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房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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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版) 二○○九年 月 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总包商: 分包商: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总包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分包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商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总包商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商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总包商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总包商、分包商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为 合同。(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 价款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三、工期 3.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开工; 3.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竣工; 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3.4 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本合同通用条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总包商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1.总包商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商向总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商向总包商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商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总包商:(公章) 分包商:(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总包商义务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商保密义务 27.分包商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商质量保证 31.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变更 37.索赔 38.计量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质量保修 41.违约 42.遵守的法律 43.争议 44.保险 45.不可抗力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50.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 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总包商: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总包商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 总包商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商。 1.5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总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技术说明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文件、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及补充条款、分包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分包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总包商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 图纸:指由业主、总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总包商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或总包商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分包合同价格:指总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 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总包商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 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总包商委托分包商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商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 总包商的设备:指由总包商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商的设备:指由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外,分包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商提供的设备。 1.18 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 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 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 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总包商以书面 形式要求分包商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1.26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总包商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总包商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总包商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总包商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7总包商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8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 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29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0不可抗力:指总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包商和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1 深化设计:指总包商或分包商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总包商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总包商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本合同通用条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总包商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1.总包商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 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 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 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 (4) 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商和总包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包商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包商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总包商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总包商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总包商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 4.2如分包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商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总包商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包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总包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总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4.3总包商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商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包商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总包商对分包商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总包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 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总包商,以便总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商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包商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 5.2 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总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 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商向总包商提出申请后,总包商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商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商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商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总包商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 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总包商,“总包商”应理解为分包商自身。 分包商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总包商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商义务。若发生分包商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包商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总包商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总包商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总包商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 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总包商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 (2) 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商,均应视为总包商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商。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总包商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总包商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总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总包商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8.1.2 分包商执行总包商发出的指令 分包商仅能从总包商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总包商确认的任何指令。 分包商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包商,在总包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总包商有权随时向分包商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商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商执行任何非总包商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总包商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总包商损失的,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 分包商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总包商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商仍未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由总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商。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商应执行经总包商确认和转发的 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 总包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 分包商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总包商义务 10.1 总包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总包商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商的施工方案。 10.2 总包商牵头会同分包商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商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 总包商负责审批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 总包商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 由总包商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商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商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 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商参加发包人组织 的图纸会审,向分包商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 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总包商可在应付分包商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 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商承担,总包商可在应付分包商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 总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总包商、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商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 除非总包商与分包商另行约定,分包商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 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 任何人员的伤亡; (2)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商,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包商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总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包商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 11.9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包商,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11.10分包商应允许总包商、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总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 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商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商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总包商备案。否则总包商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商,并将从分包商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总包商提前3天通知分包商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商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商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总包商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总包商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商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 11.13.3分包商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总包商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 分包商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总包商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总包商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商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总包商有权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商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总包商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 分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商应配 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商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审核。 13.2 分包商应对未经总包商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4.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商;同时分包商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总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总包商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商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商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商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商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总包商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商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总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不按照指令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总包商将从 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总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总包商报告事故详情。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总包商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总包商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商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 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商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商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总包商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商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经协商分包商不承担工程试验费的不适用该条款) 19.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遵守总包商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商违反总包商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商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总包商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商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20.2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总包商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商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总包商和/或其它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总包商和/或其它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商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商应自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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