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权限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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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权限制度 27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权限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分公司管理,明确分公司审批权限,规范分公司各项工作流程,提升经营管理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各项授权项目。 第二条 授权和审批的原则 1、如果需向下一级授权时,授权人应预先向受权人进行书面授权,授权内容包括代理起止时间、代理范围等。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备案。 2、一般情况下,被授权人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上一级主管审批。 3、任何超越本制度授权权限以外的事项,一律上报总公司审批。 第三条 禁止事项 1、分公司不得办理合同签订以外以及担保、融资等事项。 2、分公司不得办理再保险业务及进行保险产品的修改、研制与开发。 3、分公司不得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修补和改造。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权限 第四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原则 1、分公司人员招聘、调配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定的人力资源编制、人力成本计划及各岗位说明书要求执行。 2、分公司在招聘工作中应当遵循人员多元化的原则,即本机构内勤人员的同一招聘来源录用比例不得超过40%。异地筹建负责人自带骨干员工不得超过3人(含)。 3、录用的内勤员工须符合总公司制订的岗位说明书要求,同时注重员工年龄结构、婚育、同业经历等方面的配比,以保证分公司的高效运行。 4、分公司招录人员的薪资水平必须在总公司制定的各岗位定薪区间内确定。 第五条 对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的招聘、定薪、转正、任免、调配、考核、离职等的审批权限归总公司,总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管理人事档案,总公司委托分公司办理其社会保险。 第六条 三级机构负责人的招聘、定薪、转正、任免、调配、考核、离职等的审批权限归总公司,分公司有建议权,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管理人事档案,办理其社会保险。 第七条 分公司财务企划部负责人实行总公司委派制,其招聘、定薪、转正、调配、任免、考核、离职等审批权归总公司。总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管理人事档案,授权分公司办理其社会保险。 第八条 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财务企划部负责人除外)的招聘、转正、任免、调配、考核、离职等管理权限归分公司,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业务技能和专业能力上的把关。其定薪标准由总公司统一核定,分公司总经理室具有建议权,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管理人事档案,办理其社会保险。 第九条 分公司一般员工的招聘、定薪、转正、任免、调配、考核、离职等管理权限归分公司。 第十条 所有分公司员工的个人资料以及定薪、转正、任免、调配、考核、离职记录须在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三级机构负责人岗位调整和离职必须经总公司离任审计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财务、资产及物品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后援大集中的管理原则,职场租赁、装修的审批权限归总公司,其中业务推动物品及职场设备的购买分公司具备审批权,但分公司不具备职场设备的购买采购权。特殊情况的个别授权,采用一次一议的方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财务预算动支审批授权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按照后援大集中的管理原则,分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及物品拥有管理、使用和维护权。 第十四条 分公司对总公司下达计划内未配置的资产及物品具有申请建议权。 第十五条 分公司报总公司批准后对所辖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报废及修理、租赁具有处理权。 第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按预算外追加权限执行,其它财务授权事宜需参照总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销户及印鉴的管理参照<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和<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支票印章管理制度>执行;分公司财务企划部负责人的管理参照<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企划部负责人委派制度>和<财务企划部负责人和骨干工作交流轮换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分公司机构财务企划部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对其下辖三级机构进行转授权,其下辖三级机构在转授权范围内履行其权利和职责。 第四章 综合办公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 分公司应按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出席各类会议做好信息沟通和上传下达工作。 第十九条 分公司按总公司统一要求,协调和管理当地的对外宣传事务。分公司应围绕当地市场开拓来开展宣传工作,但未经总公司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代表总公司接受媒体的采访。 第二十条 分公司对外发布公司战略、业务规定和产品推广等信息须经总公司授权方可进行,并严格遵照<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总公司办公室协同客服部门统一负责处理负面新闻报道,其它机构或个人,无权擅自在公众媒体上对此公开做出反应。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须严格执行<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作废印章由总公司办公室、稽核部指派专人共同销毁。 第二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指与公司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发生后,分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总公司办公室报告,并随时跟踪事态发展状况和及时评估其影响。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零星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采购费用标准为单价3000元(含)以下物品,但大批量使用的办公用品如:电话、纸张、单证等,将由总公司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采购,须上报总公司办公室,经总公司办公室招标后统一购买、配送,分公司具有推荐招标单位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照总公司视觉识别系统(VI)手册的规定,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依据<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职场租赁管理规定>,对所属三级机构及本部营销服务部职场进行选择。经上报总公司批准后,依据<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职场装修管理规定>实施装修。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由分公司负责,应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和<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对其营业本部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各项档案资料具有管理权,相关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并上报总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机构经营范围及开设分支机构管理权限 第三十条 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在指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1、在总公司规划范围内设置三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分公司具有增设机构的建议权。 2、分公司在所辖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须制定其机构发展规划并报总公司机构发展部批准后执行(详细内容参照三级机构及营销服务部设置管理办法)。 3、分公司所辖营销服务部的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制定,但必须上报总公司批准。 4、分公司及所辖机构的产品销售资格和权限,由总公司各业务系列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授权。 第六章 个险业务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 个险业务管理授权包括产品销售授权、营销人员管理授权、营销辅助工具管理授权、行销激励活动管理授权和培训管理授权。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个险业务产品的销售,须经总公司个人业务部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1、营销人员的晋升、考核、异动、佣金计发(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所列的佣金项目)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2、当营销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晋升或维持,分公司具有向总公司申请提出考核建议权。 3、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负责营销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对不符合品质要求的营销人员有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权利。高级主任(含)职级以上人员的解聘需向总公司个人业务部报批。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负责营销辅助工具的统一管理。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营销辅助工具管理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核同意,自行开发、设计使用营销辅助工具。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对个险行销激励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费用管控。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负责行销激励活动方案的制定、宣导和业绩追踪。 第三十六条 分公司制定的激励方案及费用预算应按照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应向总公司报备。 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负责业务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预算的拟定,并对分公司培训计划和预算进行指导和监督。分公司负责向总公司报送培训计划及批准后计划的推动、落实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负责建立公司培训体系、确定培训大纲,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对培训体系和大纲进行必要的修订与完善。分公司能够针对培训体系和大纲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按照总公司确定的大纲组织培训,不得随意修改。 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负责按照培训体系和大纲的要求开发全部制式化培训及部分非制式化培训的课程、教材和教学辅助工具,并举办相应的授权讲师培训,指导分公司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流程组织相关培训。分公司培训部能够根据当地市场及业务队伍的实际情况,开发非制式化培训课程及各类专题讲座,并将相关培训材料向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条 总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进度,结合各分公司的实际需求,组织培训大纲所规定的各层级的专职讲师培训班、业务经理及以上人员的晋升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分公司负责执行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课程安排,组织业务经理以下职级人员的制式化培训、兼职讲师培训、新产品推广培训。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培训部按照总公司相关部门的统一要求设立部门架构,分公司对初级技术职务的讲师进行评聘与管理,并负责对专、兼职讲师进行日常指导与培养。 第七章 团体保险业务管理权限 第四十二条 业务管理体系 1、分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经总公司批准设立团险保险部,设立相应的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分公司所辖中心支公司开业初期只设团险销售专员岗。 2、分公司团险部负责团险业务政策的执行、提出产品设计创意、业绩指标达成、市场开发推动、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以及客户信息资料收集统计等工作,同时对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团险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人员管理和培训 1、分公司团险业务人员的晋升、考核、异动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负责团险业务人员的招聘、面试及日常管理; 2、总公司团险业务部负责对本部人员及各分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培训。分公司团险部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团险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业务管理 1、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定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团险保险条款开展业务。对于客户提出的特殊承保条件,需向总公司报批; 2、分公司团险业务产品的销售,须经总公司团险业务部授权后方可进行。 3、各分公司在团险大客户和跨地域大型商业风险的团险业务拓展时,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在总公司团险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与客户交流沟通、收集信息、建立与维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并针对客户的需求向总公司提出可行性建议方案;总公司提供后援支持,负责保险计划书的拟定、价格谈判和签约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行销激励活动的管理授权参照总公司个人业务部的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银行保险业务管理权限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业务管理授权包括业务管理体系授权,业务人员管理与培训授权,营销辅助与激励活动授权。 第四十七条 业务管理 1、根据公司总体的业务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分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向总公司申请设立银行保险部(以下简称”银保部”),银行保险部经总公司审批后应建立完整的业务管理架构,同时设立必要的职能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2、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部门有以下经营权限: (1)负责按照总公司的业务政策,拓展当地银行保险业务;按照总对总的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与当地银行拟订合作协议(制式合同),并上报总公司审批后签订执行;建立银行销售渠道与网点,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2)负责所辖银行保险业务营运支持、企划和后援保障的管理; (3)负责本机构激励方案的制定及激励活动的推广,但相关活动方案必须报总公司批准。 (4)根据银行合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服务; 3、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与考核由分公司负责。 第四十八条 业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1、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招聘标准,负责对业务人员招聘和日常管理。 2、分公司将根据总公司的培训纲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实际,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分公司不得修改总公司统一的培训内容与教材。对非制式的培训内容,分公司能够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补充。 3、分公司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供持续性的销售培训与辅导工作,相关培训计划需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中介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中介代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对这类业务的合作发展与管理简称中介代理业务管理。其授权包括业务管理、业务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业务管理 1、根据公司总体的业务发展规划,分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向总公司申请可与当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发展中介代理业务。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分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业务管理架构,同时设立必要的职能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2、分公司中介代理业务管理有以下经营权限: (1)负责按照总公司的业务政策,拓展当地中介代理保险业务;按照双方合作商议的内容,负责与当地中介代理机构拟订合作协议(制式合同)并上报总公司审批后签订执行;建立与中介代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2)负责与合作中介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的营运支持、企划和后援保障的管理; (3)分公司应在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当地中介代理业务激励活动的推广,也可根据当地业务发展的需要另行拟定激励活动及方案,但必须上报总公司批复后方可实施。 (4)应中介代理机构合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服务。 3、分公司中介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与考核由分公司负责。 第五十条 业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1、分公司将根据总公司的培训纲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实际,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分公司不可修改总公司统一的培训内容与教材。对非制式的培训内容,分公司能够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补充。 2、分公司负责对合作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持续性的销售培训与辅导工作,相关培训计划需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章 分公司契约、理赔、客服业务管理权限 第五十一条 分公司契约业务处理权限 1、投保单录入、复核、打印权限 分公司录入、复核、保单打印人员根据总公司<出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单处理权限,对投保申请进行保单的录入、复核、保单的打印制作和保险单交接下发。 2、契约调查权限 分公司调查人员根据总公司<生存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查权限,对投保申请进行生存调查。 3、确定体检医院权限 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或核保助理根据总公司<体检医院管理办法>的规定初步确定体检医院名单,上报总公司核准。 4、流程管理的权限 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契约业务处理流程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遇有疑难问题需及时与总公司契约部沟通。 5、契约档案管理权限 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新契约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分公司理赔业务权限 1、理赔资料受理、初审、录入、扫描权限 分公司具备理赔原始文本资料的受理、初审、录入、扫描处理权限。 2、理赔审核建议权限 分公司对理赔案件的处理决定具有建议权。 3、理赔调查权限 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理赔规定,对需要调查的理赔案件具有选择确定调查方式及调查途径的权限,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将理赔调查报告上报总公司理赔部。 4、理赔通知书处理权限 分公司具有打印、下发及回销理赔问题件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的处理权限。 5、理赔定点医院收集、建议、维护权限 分公司按照总公司<理赔定点医院管理办法>标准,负责收集选择当地符合条件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报总公司理赔部审批;分公司负责处理与当地定点医院的关系维护,日常问题沟通,定期的座谈会等事务。 6、理赔申诉、投诉处理权限 分公司具有当地理赔投诉案件的受理、分转和督办的权限。简单的投诉案件可直接解释、处理;复杂、重大案件或难以向客户解释说明的案件应及时上报总公司理赔部,由总公司理赔部统一协调、指导,必要时由总公司派专人处理。 7、理赔业务档案管理权限 分公司负责理赔原始档案资料的归档、装订、保管、借阅登记等管理工作。 8、理赔问题上报、监督权限 分公司认为理赔案件中存在影响案件公正的任何情况,有上报总公司理赔部的权限,对总公司理赔部审核处理的理赔案件有监督权限。 9、理赔给付权限 总公司将定期针对分公司理赔专业人员进行理赔专业知识、技能的定级考试,依据考试情况并结合实际工作能力确定理赔专业人员的业务级别,同时将根据分公司理赔人员的业务级别进行理赔给付授权。 第五十三条 分公司客户服务业务权限 分公司客户服务业务权限包括保全业务权限、续期收费业务权限、投诉处理业务权限。 1、分公司具有保全业务原始文本资料的受理、初审、录入、扫描处理及各项变更、补发保险合同、溢缴保费退费、红利领取、保单质押贷款证明的权限。 2、保全通知书、批单处理权限 分公司具有问题件通知书等各类通知书的打印、下发、回销的处理权限,有批单的打印、下发权限。 3、续期保费催交权限 对于未能经过银行转帐收到的续期保费,分公司有向客户催交催收的权限。 4、电话咨询服务权限 分公司具有电话咨询、电话解答客户问题权限。 5、新契约客户回访权限 分公司具有新契约客户的电话回访记录、回访问题处理件权限。 6、业务单证管理权限 分公司须遵循<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各类业务单证具有入库、出库、回销、盘点、汇总的管理权限。 7、退保审批权限 (1)分公司及三级机构具备犹豫期退保的签批权。 (2)对于非犹豫期退保,现金价值低于10000元(含)的保单可由分公司签批。 8、客户申诉、投诉处理权限 (1)分公司具有当地客户申诉、投诉案件的受理、分转和督办的权限。 (2)简单的投诉案件可直接解释、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简单的投诉案件是指一般的客户、业务人员对于公司业务管理、业务品质等方面的申诉、投诉事件经处理后客户满意,或经处理后客户表示强烈不满,希望公司再次予以答复的事件。 9、档案管理权限 分公司对保全、理赔、投诉等原始文本档案资料具有整理、归档、装订、保管、借阅登记等管理权限。 具体须遵循<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10、重大问题上报权限 重大、复杂案件或难以向客户解释说明的案件按重大问题上报程序及时上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由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统一协调、指导、必要时由总公司派专人处理。 分公司遇重大问题或经过当地新闻媒体、网络等各种途径获得的可能影响公司形象、品牌、经营管理等任何信息,要及时上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具体要求参见<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危机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章 信息技术管理权限 第五十四条 1、分公司在总公司总体规划下,按照<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基本管理制度>对所辖范围内的信息技术系统负责布局建设和具体实施。 2、分公司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网络及其它IT设备,由总公司负责统一采购、配发,分公司负责申报、验收、使用和管理。相关小额配件、耗材总公司授权分公司负责采购;对于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分公司向总公司申报,经批复同意后,由分公司进行采购。 3、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等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公共软件,由总公司负责统一购买、开发和实施,分公司协助需求分析、实施、培训和验收;对于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分公司向总公司申报,经批复同意后,由分公司负责购买、开发和实施。 4、总公司负责总公司到分公司数据通信线路的申请和维护,分公司协助;分公司负责分公司到所辖分支机构及营销职场数据通信线路的申请和维护。 5、分公司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种软硬件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总公司负责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 6、信息技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分公司负责解决,解决不了上报总公司解决;如涉及到业务数据修改,根据<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运营管理规定>中数据修改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由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总公司负责处理。 7、对于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出现的灾难事故,分公司负责先行紧急处理,并同时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相关运营人员处理。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机构的处罚是指向有违规违纪的单位、员工及应负连带责任的相关单位及管理人员按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情况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种。 第五十六条 一级处罚主要针对性质恶劣、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二级处罚主要针对性质较为恶劣、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三级处罚主要针对性质较轻、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七条 处罚的类别分: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十种,依据<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处罚制度>的规定,总公司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向总经理室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机构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总公司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财务预算动支审批授权管理办法 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时效,规范财务行为,明确分支机构财务预算动支审批权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审批授权范围 一、分支机构可分级审批的内容为预算内费用及资产的动支申请。具体项目如下: 项 目 预 算 内 营业费用: 职场设备费用 业务费用 日常经营费用 其它费用 资本性支出: 除交通运输设备外的资产购置 二、需要总公司审批的具体项目如下: 项 目 预 算 内 营业费用: 人力资源费用 大类预算项目间及重点管控预算项目间的费用调剂 预 算 内 资本性支出: 交通运输设备购置 职场租赁、装修项目 预算外追加项目 聘才及精英计划 营业外支出项目 说明: 1.分支机构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动支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意见。 2.职场租赁、装修项目审批参照公司<分支机构职场租赁管理规定(暂行)>和<分支机构职场装修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3.大类预算项目即人力资源费用、职场设备费用、业务费用、日常经营费用、其它费用五大类预算项目。重点管控预算项目包括宣传费、展业费、招待费、会议费以及差旅费。 第二条 严格财务审批程序 分支机构负责人为财务审批第一责任人,对授权范围内的预算支出拥有决策审批权及委托审批权。机构负责人及受权人需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拥有事前审核权、事中监控权及事后评估权,对业务事项涉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责任。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履行签批职责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所有费用支出必须执行双签手续。未经签批责任人批准不得对外作付款承诺。 第三条 财务审核工作内容 1.总额控制——审核是否有预算,如无预算,但因业务需要确需追加的项目,须由分公司提交预算追加申请上报总公司审批。 2.标准审核——审核是否符合预算标准,对于超标准的支出进行告知,报有权限的预算责任人审批。 3. 进度匹配——审核业务费用是否按照业务计划进度配比使用,日常经营费用是否按照时间进度均衡使用,防止盲目超进度支出或年底突击花钱。 4.风险提示——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内部控制要求,对于与当前法规、制度冲突之处进行警示,供相关审批责任人决策。 5.效果评价——对于重大支出项目,对责任部门提供的投入产出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供决策人参考。 第四条 分支机构涉及资金签批事宜参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制定详细的配套签批办法,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将纳入分支机构财务KPI考核体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企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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